喪葬禮程序 (轉載的)
喪葬習俗的形成是一個歷史過程,喪葬禮法是為了適應社會關係需要經過統治者的倡導而被確立的喪葬習俗。因此,喪葬禮程序表現了明顯的喪葬習俗傾向,其中有些形態是作為喪葬禮法的特殊形式予以處理的。比如棺槨,因為很難在治喪過程中傖促完成,便在死者病重之前即開始預備。帝王的陵墓則在登基第一年便開始營建,官員和民間也有做生墳的習俗,預為墳墓。另外,像奔喪,它即是習俗也是禮法,民間奔喪是為了表達對失去親人的哀思,而禮法上規定奔喪則是為了確定以孝統治的權威性。與此同時還加上初喪、治喪、出喪等禮儀,組成了完整的喪葬禮法,它通過在喪葬中不同的時序或進程的安排,保證有序地完成喪葬禮的整個過程。因為這些過程是被統治者作為典章制度加以書寫和遵守的,所以,我們稱它為喪葬禮法。從過程來看,它包括初喪禮儀,治喪禮儀,出喪禮儀和終喪禮儀等內容。
一、初喪禮儀
初喪禮儀是指初死階段親屬採取的屬壙、招魂、變服、訃告和沐浴、飯店等禮俗,是對死者屍體進行最初處置和發布消息的時期。因此,初喪禮儀中蘊含著濃郁的信仰內容。
(1)復——招魂
據《禮記·喪大記》和《儀禮·既夕禮》的記載,家中病人病重之後,首先是打掃屋宇,撤去樂器,將病人遷到正寢北面的窗戶下,然後更換內衣,穿戴好內外新衣,並將屍體移到地上,用棉絲放在死者的口鼻前,以測定是否斷氣和何時斷氣,這叫「屬壙」。當斷定死者已去世後,則舉行「復」——招魂禮儀。
招魂的目的是為了祈求死者復生,也叫招魂復魄。《儀禮·士喪禮》曰:「復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於衣,左荷之,極領於帶。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復!』三,降衣於前。」「東榮」是指屋檐,「中屋」指屋脊。其意是說,招魂的人把死者的上衣下裳的左邊連在一起,交領則和帶子連在一起,從前面東邊的屋檐爬上站在屋脊中央,面向北用衣服招魂,嘴裡長聲呼喊著死者的名字(男人稱名,女子稱字),「某某,回來吧!」共三次,然後把衣服捲起來扔到屋下,由司服用箱子接住,大約箱子能關住靈魂,從東階登堂將衣服蓋在屍體身上。人們相信,這種儀式可使離體的靈魂重新回到死者身上,並使之重生。《禮記·檀弓下》說得很清楚:「復,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望反諸幽,求諸鬼神之道也。」明顯地帶有信仰和巫術色彩。
招魂之後若死者仍無再生的跡象,這才確定死者一去不復返,於是正式舉辦喪事。
招魂的習俗秦漢盛行,魏晉一直到唐宋不衰。它混合了人們對親人的複雜感情,因此,招魂不僅是一種儀式,也是人類真實情感和信仰的流露。
(2)訃告
當人們確信親人已完全死亡之後,便立即變換錦衣穿上素服,同時除下一切金玉珠翠之類的飾物。據《司馬氏書儀》載:「既復,妻子婦妾皆去冠及上服,被發。男子服上衽,徒跣。婦人不徒跣。……凡齊衰以下的內外有服親,及在喪側給事者,皆釋去華盛之服,著素淡之衣。」之後,將死訊訃告親戚朋友和上司下屬。
訃告不僅重要而且要火速發出,不得疏漏,更不得「匿喪不報」,否則不僅違禮而且失禮,將受到處罰。《禮記·雜記上》載:訃告對不同人有不同方式,「凡訃
(3)沐浴
沐浴就是清洗屍體。濯發曰沐,澡身曰浴。沐浴在招魂之後進行,水要特意由井裡打上,方法與生時大致相同。先洗頭後洗身,然後修剪指甲、鬍鬚等。洗頭須用淘米水,
死者去世如遇暑天,沐浴前,
沐浴的禮俗從春秋到秦漢都盛行,唐代時還規定,「五品以上沐用稷,四人浴;六品以下沐用梁,二人浴。」修剪下的頭髮指甲之類盛於小袋中,待大殮時放入棺內。
(4)飯含
飯含是飯和含的合稱,它以珠、玉、米、貝之類納於死者口中。飯是用米貝填塞死者之口;含用珠、玉、貝等放入死者的口中。飯含在沐浴儀式後舉行。
為了飯含,在招魂之後確定親人去世便須「楔齒」,即用角柶,一種長六寸,兩頭屈曲,可用來支撐的角質匙將牙齒撐開。沐浴之後,停屍於床,實行飯含。飯含有嚴格的等級規定,春秋時,「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貝。」《周禮·地官·舍人》鄭玄注曰:「君用梁,大夫用稷,士用稻,皆
飯含習俗起源極早,在已發掘的殷商墓中多半有含玉、貝的現象。1953年發掘的安陽大司空村墓地,165座商代的墓葬中,83座葬有貝,除去十座被盜墓貝的出土位置不詳外,餘下的73座墓中有49座發現墓主口中含貝。死者所含貝的數量在一至四枚,都是利用天然的海貝在背面琢一小孔製成。至於含玉的,大都以長方形、方形、圓形、三角形等玉片為主,也有製成玉蟬、玉魚、玉珠的。玉與貝沒有混合的情況。貝在當時內有貨幣職能,含貝是象徵財富。秦漢時的米貝則以碎玉製成。口含玉貝的習俗極易引起盜墓者的注意,因此,魏晉之後則提倡薄葬,含玉貝的習俗雖然在統治者中仍然依禮而行,但在民間則被含銅錢取代。
飯含的目的何在呢?據何休注《公羊傳·文公五年》曰:「孝子所以實親口也,緣生以事死,不忍露其口。」唐代孔穎達在《禮記正義》中則不僅指出飯含是不使虛其口,而且還解釋了為何要用米貝。他說,「死者既無所知,所用飯用米貝,不忍虛其口。既不忍虛其口,所以不用飯食之道以實之。必用米貝者,以食道褻,米貝美,尊之不敢用褻,故用米,美善焉爾。飯食人所造,細碎不潔,故為褻也。米貝天性自然為美,凡含用米貝。」這種解釋還是具有一定的可信性的。
二、治喪禮儀
治喪禮儀是指在家完成的出殯前的整個儀程,它包括設銘旌、魂帛,人們的弔喪及入殮,親人成服等內容,是喪葬習俗非常重要的過程。
(1)設銘旌、魂帛
銘旌也稱銘、旌銘,在治喪時設立,出殯時張舉在靈柩前的旗幡,祭奠時倚放靈座之右,入葬時覆蓋在棺蓋上。《周禮·春官·司常》曰:「大喪共銘旌。」指的是天子銘旌。漢代天子的銘旌「畫日、月、升龍」。有表引靈魂升天之意。漢代旌幡上端往往畫有日月,書死者籍貫、姓名或「某氏某之柩」。它上至天子下到官僚地主,普遍採用。唐代「為銘以絳,廣充幅,長九尺,韜杠。書曰"某官封之柩』,置於宇西階上」。並且也有嚴格規定,四五品幅長八尺,六品以下幅長六尺。男人有官封稱官爵,婦人則稱其夫之官封;或子有官封,則稱「太夫人之柩」。這就是《儀禮·喪服小記》所說的「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只是後來更強調官制,帶有炫耀之意。宋時其制與唐制相去不遠,《朱子家禮》載:「以絳帛為銘旌,廣終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上八尺,六品以下七尺。書曰某官某公之柩,無官即隨其生時所稱。以竹為杠,如其長,倚於靈床之右。」這種制度,明清相沿。《金瓶梅》書西門慶喪葬時銘旌是「誥封武略將軍西門公之柩」。而《紅樓夢》的秦可卿因其夫之關係,銘旌上書:「奉天洪建兆年不易之朝誥封一等寧國公冢孫婦防護內廷紫禁道御前侍衛龍禁尉享強壽賈門秦氏恭夫人之靈柩」等四十六個字。
銘旌的使用主要限於官員,平民之喪,不用銘旌。銘有標識之意,與名通。《儀禮·士喪禮》「為銘各以其物,……書銘於末,曰:"某氏某之柩』」。鄭玄注曰:「銘,明旌也。雜帛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以死者為不可別,古以其旗識識之」。因此,銘旌也就是書寫死者名氏以標明其棺柩主人為何人的旗幟。這種旗幟既有引魂、炫耀官職的作用,同時出殯時也可增加儀仗的氣勢。
魂帛,宋代以前也稱重。重是可以懸掛重物的木架,放在中庭靠南邊。喪家由祝將沐浴時淘洗過的米煮成粥,裝進鬲中,用粗布封好口,懸掛於重上。並由祝取銘旌置於重上。設重是因為初喪未置神主,用重代替主其神。設重的制度秦漢至唐宋都相沿。但到宋代之後,被魂帛所取代。誠如司馬光《書儀》中所說的,「士民之家,……皆用魂帛。」因此,明清時皆有結魂帛禮。
(2)弔喪,賵賻
弔喪是在獲悉親朋去世後到喪家進行的弔唁慰問活動,哀悼死者稱吊,安慰死者家屬稱唁。春秋時,弔喪須換穿吊服,秦漢之後,弔喪則皆穿素服。所謂「素冠幘,白練深衣,器用皆素」。宋代之後,據司馬光《書儀》載,「去華盛之服」即可,禮節要求趨於簡練。
親朋同事弔喪時,喪家都須哀哭,吊者也哭,但以親近旁疏,哭二三聲至於一二十聲不等。弔喪時須燒香致奠。《漢書·龔勝傳》載,勝死,有老父來吊,哭甚哀,既而曰:「嗟呼!熏以香自燒」。清代漢人弔喪,大都「以右手從香碟里抓起幾根檀香釘添往爐心,三拜三叩或四拜四叩」,滿人則以酒祭奠。漢代對弔喪者不僅饗以酒肉,而且娛之以音樂。所謂「今俗因人之喪以求酒肉,幸與小坐,而責辦歌舞俳倡,連笑技戲」。清代凡漢人弔喪,靈前也設有細樂,「以小堂鼓、橫笛、小鑼合奏哀樂《哭皇天》,謂之「清音」,也叫「"清音鑼鼓』」。大約是娛之以音樂的遺俗。
弔喪時執手慰問,是南北朝以來最為常見的禮俗。《南史·東昏侯本紀》載,「潘妃生女,百日而亡。制斬衰絰杖,衣悉粗布。群小來吊,盤旋地坐,舉手受執。」《北齊書·和士開傳》也載,和士開母死,「帝見,親自握手,愴惻下泣。」此禮大約起於南方。《顏氏家訓·風操篇》曰:「南人賓至不迎,相見捧手而不揖,送客下席而已;北人迎送並至門,相見則揖。」但在弔喪時,江南習俗,「主人之外,不識者不執手。」南北朝時,有人為了表示豁達不拘禮,往往做出一些驚人之舉。王粲生平喜好驢叫,他死後,文帝前往弔喪,對同行的人說,「王好驢鳴,可各作一聲以送之。」結果,「赴客皆一作驢鳴。」張季鷹弔唁顧彥先,為之撫琴數曲而哭之,因大慟,「遂不執孝子手而出。」這是失態。王東亭與謝安不和,謝去世,前往弔喪,「不執末婢(謝琰,安之少子)手而退。這是故作失禮。唐時執手禮猶盛,如敦煌伯3691號寫本書儀曰:「重孝之子躄踴。若平懷,手執之;若尊重,以兩手扶之。「但執手也有規定,應該「唯尊者執卑者手。」清代時,執孝子手禮不傳。
古人極重弔喪,往往以之衡量親朋好友與自己的關係。顏之推曾記載:「江南凡遭重喪,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弔則絕之;除喪,雖相遇則避之,怨其不己憫也。有故及道遙者,致書可也;無書亦如之。」雖然弔喪主要是悼念慰問,因其重要,世人也極其重視。即使對不同身分不同年齡的死者在稱號上也有嚴格的規定。如身分不同,天子曰崩,諸侯或高級官員曰薨,士曰不祿,百姓曰死。年齡不同,「百歲已下八十已上雲棄背,八十已下六十已上雲傾背,六十已下四十已上雲傾逝,四十已下三十已上雲殞逝,三十已下二十已上雲喪逝,二十已下十歲已上雲夭逝,十歲已下雲夭喪,三歲已下雲離懷抱。七十已上雲上年雖居高,五十已上雲年未居高,二十已上雲盛年。右所修書疏及口吊,但看亡人年幾高下言之,不得疏失」。表明弔喪時對死者的去世年齡和身分的禁忌是很認真的,不得出差錯。
賵賻是弔喪時的一種捐助明器錢物儀式。賵是送給喪家的送葬之物;賻是以財物助人辦喪事。賵賻之禮是弔喪活動中既具有人情味,又因為形成制度而造成攀比的禮俗。秦漢以前賵以車馬,但隨著車馬隨葬禮的消失,秦漢時賵禮常常以「黃腸題湊」、「玉衣」等葬具葬器。《後漢書·楊賜傳》:「其月薨。天子……贈東園梓器服。「梓器服」,即葬具衣被等。宋代賵禮已形同虛設,因此,司馬光在《書儀》中說:「今人亦無以車馬助喪者,則賵禮亦不必存也。」可見賵禮已名存實亡,與賻禮漸成一體。
賻禮,《荀子·大略篇》曰,贈送「財貨曰賻」,目的是「佐生也」,即幫助喪家妥善、順利地安葬死者。漢代實行厚葬,賻禮極盛。《漢書·儒林歐陽生傳》載,元帝即位,地余侍中,貴幸,官至少府。及地余死,少府官屬共送數百萬錢,其子根據父親遺命,皆不受。「天子聞而嘉之,賜錢百萬」。《後漢書·張禹傳》載:「禹父歆,終於汲令。父卒,汲吏賻送前後數百萬,悉無所受。」有些貧而難葬其親者,因受賻而使其親得葬。《漢書·朱建傳》,建母死,貧未有以發喪,辟陽侯乃奉百金(衣被),建母得葬。漢代國家有法賻,例行賻送在任內去世的官員。一般規定,二千石的官吏可受法賻。《後漢書·羊續傳》:「舊典,二千石卒官賻百萬。」其實有許多官位顯赫者受賻極豐,《後漢書·中山簡王焉傳》:「焉,永元二年薨。自中興至和帝時,皇子始封薨者,皆賻錢三千萬,布三萬匹;嗣王薨,賻錢千萬,布萬匹,是時竇太后臨朝,竇憲兄弟擅權,太后及憲等,東海出也,故睦於焉而重於禮,加賻錢一億。」可見賻贈之巨。有些則因人而競相攀比賻贈,如朱建母死,辟陽侯奉百金,「列侯貴人以辟陽侯故,往賻凡五百金」。到唐代,賻贈已極有等級規制,「文武一品,賻物二百段,粟二百萬;二品物一百五十段,粟一百五十石;三品物百段,粟百石;正四品物七十段,粟七十石;從四品物六十段,粟六十石;正五品物五十段,粟五十石;從五品物四十段,粟四十石;正六品物三十段,從六品物二十六段;正七品物二十二段,從七品物十八段;正八品物十六段,從八品物十四段;正九品物十二段,從九品物十段。」而且規定,「其別敕賜者,不在折限」。極其鮮明,已到了按品取賻的泛濫程度。
(3)入殮
殮分大殮小殮。小殮是為了死者穿殮衣,《釋名·釋喪制》曰:「殮者斂也,斂藏不復見也。」大殮是把死者屍體入棺。小殮於去世後第二天早晨在室內舉行,大殮則於死後第三天在室外東階上進行。所謂「小殮於戶內,大殮於阼」。
小殮時先陳殮衣於房中,然後設小殮床,舉行著裝儀式。此時主人袒露左壁,主人主婦都去掉頭飾,盤起頭髮,並不停地哀哭。執事者開始小殮,先是在床上鋪席,「君以蕈席,士以葦席」。有所區別。再鋪上絞,絞上鋪衾。殮衣無論尊貴卑賤,都穿十九套。
大殮於小殮的次日舉行。據說是「以俟其生」。大殮時,
(4)成服
成服是喪家及其親屬按照各自與死者的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根據五服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穿上各自應服的喪服。成服大致在大殮之後,因此,一般為死者去世後第三天,《儀禮·士喪禮》載「三日,成服。」唐制也是「三日成服」。但也有說於大殮後一日,即不計死日的第三日成服的。宋代之後則大殮之後立即成服。
(4)朝夕哭奠
朝夕哭奠是停喪日久所形成的禮俗。漢代時自死至葬最近者為七日,遲者為四百三十三日,原因是當時人有時日禁忌的信仰。所謂「葬避九空地臽,及日之剛柔,月之奇耦,日誌無害,剛柔相得,奇偶相應,乃為吉良」。停喪期間,必須每天在日出和日落時舉行兩次祭奠,設酒食脯肉,祭奠時成服的親屬俱盡哀哭。朝夕哭奠體現了儒家的「事死如生」精神。
三、出喪禮儀
出喪禮儀是把靈柩發送到墓壙安葬的整個過程的禮俗,也叫「出殯」。出喪禮儀包括擇地擇日的卜兆宅葬日、啟殯、朝祖、陳明器、送葬、反哭等禮俗,屬於喪葬禮制中的重要內容。
(1)卜兆宅葬日
卜兆宅葬日是指在選擇墓址和出殯吉日時有一套自己的規定,兆是指墳墓的塋域;宅,此指陰宅,死者的居所。卜筮之風源遠流長,古代葬時由冢人、筮者、卜人通過龜甲占卜來選定墓地和下葬的日子。在帝王則有選陵制度,官員與平民也一如陵制,盛行卜兆宅習俗。《後漢書·袁安傳》載:「安父沒,母使安訪求葬地,道逢三書生,問安何之。安為言其故,生乃指一處雲,"葬此地,當世為上公。』須臾不見。安異之,於是遂葬其所佔之地,故累世隆焉。」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陰宅與生者的仕進前途存在直接的聯繫。因此,漢代盛行卜兆宅習俗,魏晉相襲大盛,形成影響深遠的陰宅風水習俗,對民間的葬俗影響尤深。
與擇地相同的是擇日的禮俗。所謂「剛柔相得,奇偶相應,乃為吉良」的觀念深入人心。唐代時卜葬日的儀式極其隆重、嚴肅。喪家全都靜候,卜命曰:「孤子某來日謀卜葬某官封某甫(母則雲"為某母太夫人某氏』)考降無有近悔。」意為卜得此日,魂神上下都不得怪咎後悔。卜定葬日後,喪家內外都盡哀而哭。卜葬日的禮俗對民間同樣影響甚大,但方式可能也有翻皇曆而定的簡單化現象。
(2)啟殯、朝祖
啟殯是將靈柩移到堂屋正中以準備出殯。據《儀禮·既夕禮》載,啟殯和朝祖都是很肅穆的儀式。啟殯禮時,有喪服的親戚都需參加,婦人不哭,主人袒露左臂。祭奠之後,商祝執灰理之布進來,走到西堂階前,同三次「噫興」的聲音,然後詔告神,「要啟殯了」。共說三遍。命喪家哀哭。這時,兩支已準備好的火炬拿進來,夏祝取銘旌插到重上,喪家不盡的哭踴。商祝用灰理布拂去靈柩上的灰塵,用小殮時覆屍的夷衾蓋住靈柩。然後用軸車把靈柩運到祖廟。運柩時的次序是重在先,奠跟從在後,火炬在奠後,柩在火炬後,最後是主人和喪家親屬。
朝祖便是靈柩運到祖廟之後所行的儀禮。其意是告別尊祖先輩,如生前之遠行狀。即所謂「順死者之孝心,哀離其室,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也」。周禮,朝祖由喪家奉柩到祖廟行祭奠禮,後因家廟狹小難於周轉,因此,改魂帛代柩。
(3)陳明器
出殯前要備好明器,並於發引前五刻,陳列吉凶儀仗,包括方相、志石、大棺車及明器等陳於柩車之前。其他儀仗,唐代時規定,一品是引四、披六、鐸左右各八,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二品三品到六品以下各有定製。其中明器的陳列,據《儀禮·既夕禮》記載,是西邊南頭為上往北排,一行不夠,再往南排。從茵起,依次為葦色兩隻,裝羊肉、豕肉。筲三隻,各盛黍、稷、麥。瓮三隻,各盛醋、豆醬、薑桂碎屑,用大功之布覆蓋。兩隻,一盛醴酒、一盛酒,用功布覆蓋。日常使用的器具有弓、矢、耒、和盂、盤。設有祭器。兵器有鎧甲、頭盔、盾牌、箭袋。平常使用的有杖、竹笠、扇子等,都予陳列。儀仗序列和陳明器後來成為炫耀鄉里的一種儀式,助長殯儀的表演性質。
(4)送喪
送喪是喪儀的一個過程,也叫送葬。它包括在途、路祭、及墓、下棺等程序,是出殯的最主要儀式。送喪的完成標誌著喪儀「葬」的過程的結束。
棺柩放置於靈車上之後,舉行遣奠儀式,祭儀如祖奠。然後靈車起動,此時鼓吹大作。唐制六品以下無鼓吹,跟從的器序儀仗有嚴格的安排和次序規定。唐制,「先靈車,後次方相車(六品以下魁頭車),次志石車,次大棺車,次車(四品以下無車),次明器輿,次下帳輿,次米輿,次酒脯輿,次苞牲輿,次食輿,次銘旌,次,次鐸,次車。喪主和諸子則衰服赤足哀哭相從,其他喪家親屬也哀哭相送。靈柩出門之後,尊者乘車馬相送。這種出喪靈柩儀仗如出行炫耀衢路的方式,造成攀比之風,影響極壞,故唐太極元年(712)左司郎中唐紹上書說:「近者王公百官,競為厚葬。偶人像馬,雕飾如生,徒以炫耀路人,本不因心致禮。更相扇慕,破產傾資,風俗流行,下兼士庶。若無禁制,奢侈日增。望諸王公已下送葬明器,皆依令式,並陳於墓所,不得衢路行。」可見當時盛行儀仗明器徒行路衢,相互炫耀,且常常僭越禮制規定,形成不好的風氣。
靈車發引曰在塗,塗既途。官制,執紼、輓歌各有品差。紼是牽引靈車的繩子,用葛或麻搓成。執紼是幫助拉靈車。周禮規定,助喪者必執紼,因此,執紼其意也包含送喪。天子之紼為六根,諸侯四根,大夫兩根,士一根。其實送喪者執紼不過是一種儀式,真正執紼者另有役夫。《太平御覽》引《續漢書·禮儀志》:「禮登遐,中黃門虎賁執紼。」又說,「公卿以下,子弟凡三百人執紼」。但自從靈柩由靈車發送改由人抬之後,紼已不多見了。
輓歌是禮制喪歌的一種,傳說是出於田橫自殺,門人悲歌,後成禮俗。另據《晉書·禮志》則「輓歌出於漢武帝役人之勞,歌聲哀切,遂以為送終之禮」。《古今注》認為,漢武帝時的李延年將輓歌分為二曲,「薤露送五公貴人,蒿里送士大夫庶人,使挽柩者歌之,世呼為輓歌」。
輓歌禮俗約起於漢代,魏晉之後,輓歌大盛,成為喪葬禮俗之一。南北朝時甚至有以唱輓歌自娛和娛人的。《太平御覽》引《續漢書》說,「大將軍梁商。三月以巳日,會洛水,倡樂畢極,終於《薤露》之歌,坐中流涕」。又《御覽》引謝綽《宋拾遺錄》,「太祖嘗召顏延之,傳詔頻日,尋覓不值。太祖曰:"但酒店中求之自當得也。』傳詔依旨訪覓,果見延之在酒肆,裸身輓歌,不應對」。當然也有用輓歌表示對世俗的不屑的。《太平御覽》引《梁書》:「謝幾卿與庾仲容或乘露車遊歷郊野,醉則執鐸輓歌,不屑物議。」唐時規定,輓歌者「三品以上六行三十人,六品以上四行十六人,皆白練衣,皆執鐸」。
周禮規定,發喪途中,由小祝設路祭,祭祀五祀。漢代每至街路也都要祭奠。至唐代已極為盛行。《唐語林》載,「海內殷贍,送葬者或當沖設祭,張施帷幕,有假花假果粉人粉帳之屬。然大不過方丈,室高不逾數尺,識者猶或非之。喪亂以來,此風大扇,祭盤帳幕高至九十尺,用床三四百張,雕金飾畫,究極技巧,饌具牲牢,復居其外。大曆中,太原節度使辛雲京葬日,諸道節度使人修祭,范陽祭盤最為高大,刻木為尉遲鄂公與突厥斗將之戲,機關動作,不異於生,祭訖靈車欲過,使者請曰:"對數未盡。』又停車設項羽與漢祖會鴻門之象,良久乃畢,衰絰者皆手擘布幕,輟哭觀戲。事畢,孝子傳語與使人,"祭盤大好,賞馬兩匹。』滑州節度令狐母亡,鄰境致祭,昭義節度使初於淇門載船桅以充幕柱,至時嫌短,特於衛州大河船上取桅代之。及昭義節度薛公薨歸絳州,諸方並官內縣於陽城南設祭,每半里一祭,至漳河二十餘里,連遷相次,大者費千餘貫,小者三四百貫,互相窺覘,競為新奇,柩車暫過,皆為棄物矣。」此種禮俗,競為相傳。《紅樓夢》第十四回秦可卿出殯時寫道:「走不多時,路旁彩棚高搭,設席張筵,和音奏樂,俱是各家路祭。」清末的路祭情況,常人春《紅白喜事——舊京婚喪禮俗》有詳細描述。可知一脈相承,歷久不絕。
靈車到墓地叫及墓,須舉行一番陳設明器和祭奠儀式。然後下柩入墓。此時還須舉行最後的拜辭儀式,喪家哀哭盡禮。之後將棺柩送入墓壙中,並按序隨葬明器和葬品,銘旌志石則放於墓壙門內,掩戶覆土成墳,喪主叩頭哀哭,並於墓左祭奠后土禮儀。祭畢,掩埋禮儀才算結束。
(5)反哭、虞祭
反哭是喪家在掩埋之後奉神主歸家而哭,同時舉行祭奠儀式,盡哀而哭。之後,沐浴以準備虞祭。
虞祭前要造虞主,虞主用烏漆漆之。虞主的大小形式,程頤在《作主式》中有詳細記述:「作主用栗,取法於時月日辰。趺方四寸,象歲之四時,高尺有二寸,象十二月。身博三十分,象月之日。厚十二分,象日之辰(身趺皆厚一寸二分)。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頷,而判之,一居前,二居後(前四分,後八分)。陷中以書爵姓名行(曰故某官某公諱甘字第幾神主。陷中長六寸,闊一寸。一本雲長一尺),合之植於趺(身出趺上一尺八分,並趺高一尺二寸)。竊其旁以通中,如身厚三分之一(謂圓徑四分),居二分之上(謂在七寸二分之上)。粉塗其前,以書屬稱(屬稱高曾祖考,稱謂官或號行,如處士秀才幾郎幾翁),旁題主祀之名(曰孝子某奉祀)。」
虞是安定之意,目的是使死者靈魂有所歸處。據《儀禮·士虞禮》記載,虞祭舉行三次,第一次虞祭在下葬後的柔日,(也有說葬日虞的,《禮記·檀弓下》:「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即天干記日中的乙、丁、辛日中舉行(天干中甲、丙等為剛日),祝辭說,「衰子某,哀顯相(眾主人)日夜悲思不安,冒昧地用潔凈的祭牲豬、黍、菹、肉醬、菜羹、新水釀的酒哀祭,以適皇考某甫(皇考的字),獻髑。」第二次稱再虞,祭法和初次一樣,也用柔日,只是最後一句祝辭改為「哀薦虞事」。第三次稱三虞,在再虞後的第二天即剛日舉行,祝辭又變為「哀薦成事」。
虞祭之後的第二天,同為剛日則舉行卒哭祭,奉祭的犧牲與虞祭同。按古禮家有喪事,行「無時之哭」,即哀哭無定製,哭不絕。這也表示孝子喪屬對死者的哀悼和失去親人的悲痛。卒哭祭之後,則行朝一哭夕一哭之禮,哀痛儀式在減少。
四、終喪禮儀
卒哭禮之後,喪事已近於尾聲,孝子進入嚴格的居喪生活。不過,喪事還有幾個儀式才正式結束,它包括大小祥、禮等內容。
小祥指在父母去世後一周年(十三個月)舉行的祭禮。《儀禮·士虞禮》「期而小祥。」鄭玄註:「小祥,祭名。祥,吉也。」小祥祭後,孝子可以去除部分喪服,如除去首絰,換上熟絲織的繒(即練冠),故小祥祭也稱練祭;婦女則可以除喪帶。小祥之後孝子可以吃菜和水果。
大祥是指在父母去世後兩周年(二十五個月)舉行的祭禮。大祥祭後孝子可以用醬醋等調味品。大祥之後,「中月而」鄭玄註:「中,猶間也。,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鄭玄以二十五月為大祥,二十七月而,二十八月而作樂。王肅以二十五月為大祥,其月為,二十六月而作樂。晉代用王肅之說,但歷代大多沿用鄭玄的說法。宋以後民間大祥後稱,即除服。祭之後,喪家生活歸於正常。至此,整個喪葬禮結束。
喪葬禮儀程序是在民間喪俗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度化規範,它在整個封建社會變化甚小,但卻對民間喪俗起了影響甚至是壓制的反作用。因此,喪儀的禮制化程序化,一方面對喪葬文化起巨大的作用,同時則阻抑了禮俗順應時代需要的發展,有時還成為某些衛道士維護舊禮制的借口。這一點是我們必須認識到並予以公正評價的。
第三節制度化的喪服與居喪
一、制度化的喪服
(1)喪服形成的條件
喪服是喪葬文化中的一種表徵形式,它使家庭或家族的死亡事實以及本人與死者親疏關係,都一覽無餘地給以形象地表達。如此生動而又縝密地用穿戴的衣帽、服飾、枝杖等將人們血緣、親緣、政治等級和其他關係給出無懈可擊的體系,確實是我們古人對喪葬和人事關係極端重視的結果。但是,喪服不是古人憑空的想像,喪服制度也不是先賢的個人創造,而是對現實親緣關係、宗法制度以及喪葬習俗綜合考慮的基礎上演繹編製而成的傑作。
大約到了西周時期,社會上,主要是有些諸侯國,出現了親人去世穿素衣素服和素冠的習俗,用這種方式來表達對去世親人哀悼。產生於檜國的《檜風·素冠》:「庶見素冠兮,棘人欒欒兮,勞心博博兮。庶見素衣兮,我心悲傷兮,聊與子同歸兮。庶見素兮,我心蘊結兮,聊與子如一兮。」說的便是感嘆很少見到為親人穿孝服服喪的情形,表明已有喪服的說法,但是大約並未流行。檜國姓妘,是西周的封國,相傳為祝融之後,公元769年為鄭桓公所滅。到了春秋之後,有關用喪服來表達有親人去世的事例逐漸增多,而且大約已經有了許多約定俗成的規範。《左傳》襄公十七年(前556)載:「齊晏桓子卒,晏嬰粗衰斬,苴絰帶,杖,菅履,食粥,居倚廬,寢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禮也。』曰"唯卿為大夫。』」粗是
喪服制的形成固然在於社會上有流行以喪服象徵有親人去世的哀悼習慣,但更重要的還在於人們能通過喪服表達血緣親疏、宗族的關係等等,因此,喪服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與周代實行的宗法制有著深刻的淵源關係。
宗法制是起源於夏商,在周代成熟的一種家族制度,它以血緣關係為唯一的依據。早期以嫡長子繼替為表現形式,雖然夏商和周代的起始階段尚未建立起嚴格意義的嫡長子繼替制度,但它為宗法制的形成提供了實踐上的借鑒先例。到周代早中期,宗法制完全成熟,成為周代分封和社會結構的主要形式。宗法制的表達方式是:「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
根據宗法制的原因,在政治關係、血緣關係的基礎上,建立了嚴格的宗法隸屬關係,將血緣人倫政治融為一體。正如凌廷堪在《禮經釋例》中所說的:「天子以別子為諸侯,其世為諸侯者大宗也;卿以別子為大夫,其世為大夫者大宗也;大夫以別子為士,其世為士者大宗也。」這些都是百世不遷之宗。也有五世即遷的小宗,即繼彌者。
繼彌者五世之後與別子已超越高祖的血緣範疇,不再以別子祖先為祭祀的對象,而另外祭祀本支祖先。這種原則可推繹出一種結構,表達政緣、血緣和變化的情況(見前圖式)。
由圖式我們可以看出,別子之後,繼彌者五世即遷。需要說明的是,大宗宗子的每一代都如凌廷堪所說的,都將產生自己的不同別子大宗,如卿大夫、士等。
根據周代宗法制原則,一個宗族只能有四個小宗。用現在話來表達就是親兄弟、堂兄弟、再從兄弟和三從兄弟,四從兄弟就是宗兄弟,不再祭祀同一宗祖祖先。與喪服中「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的原則相符合。殺,減也。五屬之親,上殺五等,下殺五等,旁殺五等,超過這個限度則「親屬竭矣」。
宗法制的原則給喪服提供了親屬關係的選擇依據。喪服制的核心內容「五服」形態,便與宗法制的血緣關係識別,有著無可否認的同一性,只是喪服制還根據姻緣關係,增加部分內容而已。
(2)以五服為核心的喪服制度
所謂喪服,就是人們為哀悼死者而穿戴的衣帽服飾,包括一些附屬物。它根據與死者在血緣、姻緣方面的親疏遠近,有著嚴格的等級限制,形成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種服制,人們習慣上稱它為「五服」制。
a.斬衰服
斬衰服是喪服中最重的一種服制,服期為三年。服式據《儀禮·喪服》記載是「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履者」。鄭康成註:「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腰)皆曰絰。……首絰像緇布冠之缺項,要絰像大帶,又有絞,帶像革帶。」「斬」也是一種裁剪方式,「斬者何?不緝也。」就是在製作時,按裁剪的樣式不縫邊。據說也表示悲哀傷痛無邊。服斬衰者包括,子為父、妻為夫、父為長子、父死然後為祖父後者、未嫁女為父、被休回家的女兒為父等等。政治性喪服方面包括諸侯、諸臣為天子,臣為君等等。前者體現了父系核心集團的最親近血緣關係,後者則是宗法制
b.齊衰服
齊衰服是喪服中屬於次重的一種服制,服制有三年、一年(「期」)和三月三種。一年服又分「杖」與「不杖」兩種,用以表示親疏等級區別。《儀禮·喪服》:「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履。」疏衰裳也稱齊衰裳,用四到
c.大功服
大功服為喪服的第三次重形制,服期為九個月。《儀禮·喪服》載:「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大功布是一種粗略加工織成的布。此句的意思是,大功喪服用粗略加工織成的大功布製作,牡麻做的絰,其頭絰有系帶,布帶。三個月後改換小功喪服,用葛布做的絰、帶,到九個月為止。服大功服者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於成年人的大功服,一是對未成年人的大功服。對成年人的大功服包括為已嫁的姑母、姐妹、女兒,為堂兄弟,過繼他人為子者為自己的兄弟,為庶子,為嫡子的妻子,已嫁女子為自己的眾兄弟,為侄子侄女,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等等,這是血緣姻緣的親屬關係。政治性大功服如為
d.小功服
小功服是喪服中第四等的服制,服期為五個月。《儀禮·喪服》載:「小功布衰裳,澡麻帶絰,五月者。」喪服用熟麻布製作而成,帶和絰都已洗滌和整治過。小功也分為成人與未成人兩種。成人的喪服包括為堂祖父母、堂叔伯祖父母,為外祖父母,姐妹的兒女為姨母,夫婦的姑母、姐妹之間、妯娌之間,妾的兒子為父親嫡妻的父母、姐妹等等。未成人的喪服包括為叔父、嫡孫、兄弟的下殤;大夫的庶子為嫡兄弟、為姑母、姐妹、女兒的下殤;過繼別人為子者為自己的兄弟、伯父、叔父的兒子的長殤;為丈夫的叔父的長殤;為兄弟的兒女、為丈夫兄弟的兒女的下殤;為侄男女、庶孫男女的長殤等等。
成人的小功服是「小功布衰裳,牡麻絰,即葛,五月者」。它與殤小功服有三點是不同的,一是腰絰首絰皆斷根,二是有受服,三是無稅服。余皆同。
e.緦麻服
緦麻服是喪服中最輕的一種服制,服期為三月。緦麻是用細麻布製成的喪服,它與大功布、小功布一樣,是因布名而得名。《儀禮·喪服》載,「緦麻,三月者」。緦麻服的對象包括四世之內所有同宗親屬,如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伯父母等等,也包括姻親親屬如為妻子的父母,為舅父、為舅父的兒子等等。
喪服制是一個以父系血緣關係為根本原則的縝密的宗親聯絡圖,它通過不同的喪服表明個人的身份以及親疏遠近甚至嫡庶,深刻地體現了宗法制原則和長幼有別、尊卑有別、男女有別等等原則,即《禮記·大傳》所確定的「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的原則。根據這種基本原則而制定的服制在經過種種變化以後,可以化為三十三種服制,實行於一百三十八個場合。確定可以說是人類文明史上罕見的創製,影響所及,數千年來不絕於縷;深入人心程度,可說凡有中華民族生存之處,未有能免其鋒者。
(3)喪服制的演變發展
喪服制在春秋戰國被確定之後,其實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穩固系統,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它常常根據統治者、政治以及人們對親屬關係認識的逐步改變而使喪服制在不同的時期,進行不同程度的修改,體現出時代的個性。
漢初,文帝不僅提倡節葬,而且要求短喪。要求「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大臣則三十六日即釋服視事。《漢書·翟方進傳》記載,方進擔任漢相後,他的後母尚健在,待後母去世,他「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以為身備漢相,不敢逾國家之制」。不過這種情況並未保持長久。漢武帝之後,為父母喪而三年之制便又盛行,並終兩漢而未改。
唐代時喪服制修改增添頗多,主要原因是婦女的地位提高,對母方親屬地位、作用的認識在改變。所以,在並非血緣的喪制方面,獲得了許多改進。根據《開元禮》和《舊唐書·禮儀志》的記載,其增添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儀禮》等規定,為曾祖父母服齊衰三月,唐代加為齊衰五月;
第二,為嫡子婦舊為大功,唐代加為期年;
第三,舊為眾子婦服小功,今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
第四,嫂叔之間舊無服制,今服小功五月報;
第五,為弟妻及夫兄服小功五月;
第六、為舅氏舊服緦麻,今與從母同服小功;
以上是貞觀十四年(640)所作的服制規定。
第七、舅氏舊服緦麻,今與從母同服小功;
以上是顯慶二年(657)所作的服制規定。
第八、舊制父在為母杖期,即一年,父不在為母齊衰三年,新制規定父在為母齊衰三年;
第九,為親姨舅服小功五月;
第十,為舅母服緦麻三月;
第十一,堂姨舅袒免。
以上是開元二十三年(735)所作的服制規定。
可以看出這些修改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對喪服制的追加和加重喪服等級以體現人們對現世親屬關係不同作用的認識為基礎的,過去不被重視的姻親喪服顯然得到很大的加強。到宋代時,主要是媳婦由為舅姑(公公婆婆)服齊衰期,漸變為服斬衰三年,並在宋初被寫進《政和禮》中作為正式服制。明代之後,則更為明確地規定,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於是原來規定為母齊衰三年的喪服制通行一千多年之後遂於明代斷絕。明代還有一個較大的改變是原來《儀禮》中的殤服即長殤、中殤和下殤的有關禮制被全部廢除,大大減化了禮制內容。另外,《儀禮》規定為庶母服喪禮不過緦麻三月,但明代則改為為庶母也服齊衰杖期,極大地提高了庶母在喪服制中的地位。到了封建皇帝統治的最後一個朝代——清代,對原來舊喪服禮中關於祖父母以上僅為齊衰三月或五月的不確定服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實行為人後者,為祖父母是大功,為曾祖父母是小功,為高祖父母是緦麻。五級制的喪服規定,在直系血親由於隔代的越遠,服制越輕,超越了那種名義上齊衰,實際上服喪時間很短的形式服制。
民國之後,喪服製作為一種禮制不再獲得法律的認同,各個階層根據自己的需要對喪服採取或傳統或西式的方式。喪服制終於退出歷史舞台,僅僅成為服喪活動中一種象徵性的手法,由孝子們穿在身上過過場而已。
二、居喪
居喪也叫守喪或丁憂。是人們為了表達對死者的哀悼之情而形成的一種習俗。在漫長的封建社會,居喪習俗通過首先和法律手段強制人們去執行,從而成為一種守喪之制或居喪制度。居喪制度對居喪生活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使居喪常常失去哀悼之情而成為類似於摧殘人性的禮制;並為封建統治者所利用,使所謂的孝道延伸至長期的對死人毫無意義的居喪形式之中,既浪費了錢財,也浪費了生命。
(1)居喪禮制
居喪習俗究竟起源於什麼年代,現在已無從考究。假如從人類哀悼死去親人算起,那麼,自從人類開始有了有意識的埋葬習俗,居喪的習俗便在逐漸地形成之中。當然時限是比較短的,因為原始人的生產力非常有限,不可能有許多剩餘的物品供居喪之用。嚴格意義上的居喪禮俗大約是在貧富形成,階級萌芽之後,那時部分人有條件或可以依靠別人的勞動來維持生活。為了悼念死去的親人或者表示對死去親人的崇敬,開始有意識地實行較長時間的禁忌。傳說中三年服喪起於堯之時,雖然無法確認它的可靠性,但用居喪來表達哀悼之情和崇敬,則應該是可信的。殷商一直到周代,大致有部分人不僅在施行居喪禮俗,而且也在推行這種禮俗。《春秋》記載魯庄公於三十二年八月去世,閔公無年六月葬庄公,並於次年五月舉行吉庄公之禮。吉即終喪後的祭祀,表明閔公在行居喪禮。另據《春秋》載,魯僖公去世,文公居喪二十一個月。魯昭公十一年夫人歸薨,葬後魯昭公未曾表示哀戚,為此叔向責備魯昭公未行三年之喪。至於齊大夫晏嬰為其父「精衰斬、苴、絰、帶、杖、菅履、食粥、居倚廬、寢苫、枕草」則是標準的居喪禮俗。但不管如何,春秋以前,居喪禮俗都具有因時、因人、因地的差異性。正是基於這種差異性,其中包括春秋時許多禮制的混亂,儒家學派的先驅們看到喪禮的重要作用,開始整理並對喪禮作出了系統而又規範的規定,形成喪葬禮制,居喪禮是整個喪葬禮制的有機組成部分。
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儒家的先驅孔子在提倡喪禮的過程中,還是根據具體社會情況的需要,在強調禮制的同時,重視對死去親人哀戚的重要性的。所謂「喪事主哀」是其目的。孔子甚至說:「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孔子的偉大之處就在於他制定禮儀又不為禮儀的奴隸、為禮儀所制而無所作為。而後來的儒學家則一昧拘禮而不會變通,成為禮制的犧牲品。居喪禮從早期意義來看,是哀情的一種表達形式,所以,儒家制定了一定的標準,以衡量居喪者的哀戚與否。這種標準大致體現在容體、哀哭、飲食、言語、衣服、居處等六個方面。下面主要以為父母居喪為例,簡要介紹居喪禮的一些具體內容。
a.容體
主要是指外在身體情況,如《禮記·間傳》所說的「此哀之發於容體者也」。鄭玄注曰:「有大憂者,面必深黑。」有人解釋說這是苴麻之色所致,是不太恰當的。儒家提倡容體不同於常,乃是源於家有大憂,使孝子賢孫因哀戚而無法過正常生活,造成形容憔悴,面色發黑。儒家規定,居喪期間不得洗澡,除非頭上、身上有潰瘍或創傷這些例外。但是,我們也應該公正地看到,在「哀發於容體」的同時,不可過分強調容體的外在哀戚意義,所謂「敬為上,哀次之,瘠為下,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應注意內在哀戚的適可而止。
b.哀哭
哀哭主要是指喪哭要發之於內心,所謂哀發於聲音。《禮記·間傳》對不同喪服的哀哭作了不同的描述性規範,認為斬衰之喪,哀哭聲嘶力竭,好像氣絕。齊衰之喪,哀哭不似氣絕。大功之喪,哭聲曲折悠長。小功緦麻之哭,面帶哀容即可。哀哭主要表現在喪葬禮過程中,待虞祭後舉行卒哭禮,便改「無時之哭」為居喪期間的朝一哭夕一哭,表示喪主對失去親人的無限哀悼。
c.言語
言語主要是指居喪期間的言語規範。一般情況下,言辭要不加文飾,與喪事無關後一律不談,並儘可能保持沉默,所謂哀發於言語。《禮記·雜記下》說:「三年之喪(大憂),言而不語,對而不問。」這種禮俗大約來之於「高宗諒陰,三年不言」的居喪習慣。為此《禮記·間傳》對不同等級的居喪者言語行為作了部分規範,「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議,小功,緦麻議而不及樂,此哀之發於言語者也。」對於國君、大夫等還須居喪不謀國政、家政,不言國事、家事。
d.飲食
飲食主要是指居喪期間飲食方面的規定,稱之為哀發於飲食。這種規定包括喪事頭三天不吃不喝,粒米不進。甚至「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明顯是政治性喪事飲食規範。三天後喝粥,三月後可吃粗食,一年後可以進菜果,但二十五月喪期內皆不能飲酒食肉。所謂:「父母之喪,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十三個月)而小祥,食菜果;又期(二十五個月)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而飲醴酒。」居喪飲食有個「度」的問題,若因飲食問題而可能影響居喪送死,則不須完全遵守規定,「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為什麼呢?因為「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是一種更大的不孝。因此,孔子不僅規定「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而且,「病則飲酒食肉」,認為「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在很大程度上注意居喪期間飲食節制的同時,強調不因飲食而影響身體,影響守喪,具有較強的人性因素,與後來一味疏食節制,影響生命而不顧的走向極端行為,有著本質上差別。
e.衣服
衣服是指哀發於衣服的喪服制,前已詳述。
f..居處
居處是指居喪期間的居處條件,所謂哀發於居處。因此,對於孝子來說,要住臨時搭蓋的房子,睡覺時用草苫,頭枕土塊,且不說孝服,表示自己對失去親人的哀悼之情。對於為何要住倚廬(臨時搭蓋的守喪住房),枕土塊,《禮記·問喪》是這樣回答的,「居於倚廬,哀親之在外也。寢苫枕塊,哀親之在土也」。其意是表達對於失去親人的哀思和表示與親人處於類似的生活。但居喪三年在外不入居室,「寢苫枕塊」,對身體必定很多影響,因此,隨著居喪的進程,條件不斷得到改進。「父母之喪,既虞卒哭,柱楣剪屏,苄剪不納。期而小祥,居堊室,寢不席。又期而大祥,居復寢。中月而,而床」。其意是卒哭之後可以居住粉白的房中,用席子,大祥之後,可以回到住處,祭後則可以睡在床上。除了父母之喪外,《禮記·間傳》對齊衰、大功、小功、緦麻等的守喪居處,也作了規定,原則是喪服越重,居處條件越差。
除了對以上六方面作出一些居喪規範外,儒家還提到,凡一切有關喜慶之事皆應杜絕。因此,喪服期內不許婚嫁,夫妻不能同房,有官職者則解官居喪。這些居喪禮俗,對於春秋之前禮制混亂崩潰的現實,無疑是具有進步作用。但在後來的施行中,由於絕對化、極端化而弊端叢生,難以讓人絕對堅持。所以,一有照禮遵行者,便成為模範,成為統治者推崇的對象,甚至進入仕途,名利雙收,從而製造了許多假居喪、假孝子的事例。
(2)居喪禮的演進
儒家根據當時各地方各諸侯國滸的居喪禮俗,整理並創製了具有自己個性的居喪禮,但是,在推廣方面卻遭到了重重阻力,人們不願按照三年之喪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哀思。戰國時,孟子曾想勸滕定公守喪三年,卻遭到百官的反對,「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表明魯國以前不行三年之喪,滕文公也沒有實行。
儒家的居喪禮在先秦還時常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墨子是最為有力的。他在《節葬》篇中極力反對「厚葬久喪」,便是明證。因此,先秦時期,居喪禮並未得到官方或民間的廣泛認同,成績極不顯著。
居喪禮真正被確立,是在秦漢時期,秦漢制定了強制性的國恤制度,為天子服喪三年,「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規定臣為君服斬衰三年,民為君服齊衰三月。但這種重喪的法律,使臣僚百姓不堪負擔,且三年中不得嫁娶,旦夕哀臨,也不近人情。因此,漢文帝在遺昭中規定,天下吏民,令到三日即除服,大臣則行三十六日喪期。這就是著名的以日易月儀軌。這種以三日易三月,以三十六日易三十六月的居喪制度,歷代一直相沿,到唐代改為二十七日,更縮短了居喪期。
國恤之後,因為儒學獨尊地位的確立,到漢武帝時,家喪之制,尤其是居喪禮儀在王室諸侯中首先被作為道德性規範而強制性執行,對於不遵守居喪禮儀的給以嚴厲的處罰。武帝元鼎三年(前118),漢景帝孫常山王劉勃因為其父服喪期間飲酒作樂、姦淫,被其庶兄劉梲告發,削去爵位,廢徙房陵。武帝之後,這種強制執行的情況沒有減弱,甚至皇帝都因未遵行居喪之禮而被廢。史載漢昭帝無後,死後由大將軍霍光等迎立昌邑王劉賀即皇帝位。但劉賀即位後居喪時毫無悲戚之心,因而違背居喪之制,在廢除劉賀的「昌邑王罪狀奏」中就包括居喪期間讓昌邑樂人擊鼓、吹蕭、唱歌、演戲;與宮女淫亂;居喪常買雞肉豬肉來吃,並偷吃祭靈用的供品和美酒,違背了居喪不聽聲樂,不近婦人,不吃肉飲酒的禮制,因此,在即位不滿一月時便被廢黜。
兩漢時雖然對官僚士大夫的居喪之制並未明確作出規定,但由於王室的遵行,必定對士庶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儒生以及士大夫也都盛行為父母守喪的習俗。統治者雖然不對未居喪者加以處罰,對自覺守喪者則予以提倡褒獎,使一些投機者借守喪獲取孝名以便聽舉。《後漢書·陳蕃傳》載,有一個叫趙宣的人,埋了父母一直未封墓道,自己居住於其中守喪二十多年,鄉里稱為至孝。於是州郡舉薦給陳蕃,陳蕃在與趙宣相見後,談及他的妻子兒女情況,發現趙宣的五個兒子都是居喪期間所生。於是大怒,曰:「聖人制禮,賢者俯就,不肖企及,且祭不欲數,以其易黷故也。況乃寢宿冢藏而孕育其中,誑時惑眾,誣污鬼神乎!」趙宣不僅未得官,反倒得到了牢獄之災。說明當時社會因為盛行居喪已產生假居喪者。
魏晉之後,一方面是採取與漢朝相近的對士大夫官僚不予強制執行的政策,同時,又在有些方面施行道德約束,尤其是不居喪在徵辟選舉方面不給予權力。所以,魏晉時太子文學王籍之居叔母喪而婚,東閣祭酒顏含在叔父喪時嫁女,雖為丞相劉隗彈劾,晉元帝打個圓場,便未受到處罰。而廬江太守梁龕居喪時請丞相長史周等三十餘人宴會奏伎,同為劉隗所劾,結果是梁龕被免官削爵,周等人被扣一個月薪水。而謝安兄弟居喪不廢樂,則誰也不敢說話,還使「衣冠效之,遂以成俗」,產生與禮儀不相符合的影響。由此可知,魏晉時,尤其是到東晉之後,對官僚士大夫在居喪禮俗的劃一和執行方面,仍然是鬆散的。
但是,此期對於居喪方面的有些內容由道德規範向法律方式轉變,仍然是值得注意。如北魏時規定,「居三年之喪而冒承求仕,五歲刑」,對居喪嫁娶,要為看重。漢時有夫死未葬,不得改嫁的規定。石勒曾於趙王元年(319)下「令書禁國人在喪婚娶」。這種向法制化方面的轉變,「為唐以後守喪之制的全面法制化打下了基礎」。
唐代是個繼往開來的朝代,它在軍事、經濟、文化方面的強大和繁榮,對中國文化後來的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居喪禮也成為唐代的完備法律所規範的內容之一,對匿喪、居喪釋服從吉、居喪作樂、居喪嫁娶、居喪生子、居喪求仕、居喪不解官等許多方面作出明文規定和處罰條例,讓官員和士庶共同遵行。如匿喪不舉哀,指的是對父母的喪事匿而不舉,最高刑可流入二千里。緦麻服不舉哀也得笞四十。所謂得知父母之喪,「匿不舉者,流二千里。……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者,徒一年」。居喪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居喪嫁娶,父母之喪徒三年,期親之喪,杖一百,並對主婚人、合嫁之家,也各杖一百;居喪生子,徒刑一年;居喪求仕,徒刑一年;居喪不解官,徒刑二年半。從舉喪和居喪的方方面面,都對居喪禮作出嚴格的法律規定。唐代還進一步將違反喪禮的有關內容提高到統治者最為重視的「十惡」罪中,其中「十惡」之七「不孝」罪就包括「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不舉哀。」之九「不義」條包括「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等內容,犯了這些罪,遇大赦也不得減免。
宋代基本上遵行唐律,在居喪的各個方面都用法律加以規範,由於儒學地位的絕對化,影響更加深入,居喪禮俗被進一步強化。但是,另一種現象,也就是居喪違禮卻更為突出。司馬光曾經從譴責的角度說過這麼一段話,可以悟出當時居喪違禮的嚴重性。他說:「今之士大夫,居喪食肉飲酒,無異平日。又相從宴集,靦然無愧,人亦恬不為怪。……乃至鄙野之人,或初喪未殮,親賓則齎饌酒往勞之,主人亦自備酒饌,相與飲啜,醉飽連日,及葬亦如之。甚者,初喪作樂以娛屍,及殯葬則以樂導車,而號哭隨之。亦有乘喪即嫁娶者。」這一方面說明宋代禮法執行時的鬆弛,同時也說明官僚士庶對繁瑣居喪禮的不滿。居喪違禮的情況,終元一代也與宋代一樣,士庶盛行娛樂,恬不為怪。因此,元朝政府明令加以禁止。延祐元年(1314)頒禁令稱:「父母之喪,小殮未畢,茹葷飲酒,略無顧忌。至於送殯管弦歌舞導引,循柩焚葬之際,張筵排宴不醉不已。」顧炎武也說:「元氏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惟較酒肴厚薄,無哀戚之情。」
正是鑒於宋元居喪違禮的實際情況,明代在制定居喪法律時,作了新的調整和規定。其一是《大明律》刪除「居喪生子」條。因為朱元璋認為:「古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禁令服內勿生子,朕覽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則生理罷焉。」其二《大明律》正式增置「居喪之家修齋、設醮,……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的律文,對唐宋以來民間做佛事設齋作醮進行全面禁止。其三,壓縮涉及的親屬範圍。對唐宋律中在喪所涉及的五服親屬處罰範圍,《大明律》僅取父母夫之喪和期親尊長之喪為處罰對象,余者不予追究。其四,減輕量刑幅度,各罪的減輕幅度大致在二至七等之間,最高刑匿父母夫喪由唐時的流二千里,定為徒一年加杖六十。
進入清代之後,居喪禮法規定並無大的改變,《大清律例》中居喪律法與明代相同。但是,即使從明代開始放鬆了居喪律法的要求,民間對居喪禮的遵守情況,仍然沒有達到統治者預期的效果,違禮現象比比皆是。明代時「扮戲唱詞,名為伴喪,修齋設醮,鼓樂前導,及設葷酣飲」的現象盛行。延及清代,未有收斂,相反,更為普及。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左都御史徐元文在奏疏中提到,近來士大夫中居喪婚娶、喪中聽樂、匿喪戀職、吉服遊玩等現象,比比皆是,希望能嚴行申飭。難怪崔東璧感嘆,近世居喪,只不過是穿穿喪服而已。遇期親、大功之喪,幾乎和常人沒有什麼區別,飲食、居處、宴會、慶賀、看戲等一切如常,只有父母之喪,偶然有一二個像點樣子。如果真有三年不飲酒吃肉,不與妻妾同房的,就要書之史冊,以為美談了。這樣看來,「此等事至近代已為絕無僅有之事。甚矣,風俗之日蔽也」,可見居喪之禮已稀有遵行者。
居喪禮從源起到法制化又到被世俗所打破,都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時期,書寫在歷史上的一切可以告訴我們,它們對中國文化的影響,從我們今天來看,大部分是消極的影響,是不可低估的。它在孝道的推廣,物質消耗,生產力的阻滯方面,打上了不可磨滅的印記。
(3)居喪生活
居喪生活是一種失去親人之後開始的對自己的生活方式加以某些禁制以表示對親人哀悼的方式。在歷史上,居喪生活因為態度不同,表現出鮮明的區別,有的拘禮,有的違禮。
儒家開始提倡居喪生活時,施行者寥寥,並未開成制度。真正從禮制方面要求人們居喪的是在漢代。當時儒家的學說獲得獨尊的地位,被儒家看重的喪禮,得到統治者的確認。居喪禮也首先在王室諸侯中開始施行,目的是通過王室諸侯的作用,使上行下效,形成對官吏和下層平民「禮俗」方面的影響。從漢武帝時開始,對那些居喪生活期間,有重大違禮者實行嚴厲的處罰,如隆慮侯陳融、堂邑侯陳季須兄弟便因為在其母漢文帝長女館陶長公主居喪期姦淫、兄弟爭財而服罪自殺。後來,劉賀因其違禮甚至被廢去帝位。這種強制性的執法,收效確實不微。到東漢時,丁憂時過著循規蹈矩的居喪生活的已非常普遍,尤其是王室。和熹鄧皇后父親去世後,居喪三年吃「鹽菜」,「晝夜號泣」,以至憔悴至極,容顏大變,親人都認不出她。濟北王劉次九歲喪父,他為父居喪守孝,住草廬,睡土席,從不洗身梳頭,因此蓬頭垢面,身體生了瘡,並因營養不足而虛腫。為此,建和元年(147)梁太后下詔說:「濟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沒哀慟,焦毀過禮,草廬,土席,哀杖在身,頭不枇沐,體生瘡腫。諒暗已來,二十八月。自諸國有憂,未之聞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戶,廣其土宇,以慰孝子惻隱之勞。」以榜樣的形式,獲得了獎賞。彭城靖王、東平王、東海王等,都因居喪生活守禮遵制而獲得褒獎。
受王室諸侯的影響,官吏平民也開始丁憂居喪。原涉在父親去世後,曾「行喪冢廬三年」,據說當時行三年喪者極少,因此,「顯名京師」。東漢之後,居喪以禮的已比較普遍。韋彪父母去世,哀戚三年,居住在父母墳墓邊,三年「不出廬寢」,以至於瘦弱不堪,醫治數年才逐漸恢復。可知當時居喪生活的主要標誌是「廬寢」,就是居住在墳墓邊的房子里,然後過苦行僧船的生活。江革居喪時,「寢伏冢廬」,喪服滿了也不願除服。蔡邕母親去世後,也是「廬於冢側」,且「動靜以禮」,即一切都按禮制規範來辦事。馬援甚至為大哥服喪,「期年不離墓所」。當時的平民,居喪生活也極為嚴謹。戴良母親去世,其兄伯鸞是「居廬啜粥,非禮不行」。但戴良則「食肉飲酒」不絕,表明平民的居喪生活沒有嚴格的規範。
這種居喪生活於墓廬之側的方式,南北朝到唐宋之後仍然施行。《北史·孝行傳》載,汲郡人徐孝肅母親去世後,在墓廬中居住四十來年,而且終身披髮赤足,以誌哀悼。又如初唐時虢州人梁文貞的父母去世後,他「結廬墓側」,一步不離,且三十年不言不語,家中有什麼事需要問他,就用寫字的方式予以回答。清代時嘉興人巢端明母親去世後,在墓旁造了房子,「三十七年跬步不離墓次」寄託自己的哀戚。
當然,歷史上居喪生活也有不拘一格的。前面說到的戴良居喪飲酒食肉,但事卻極哀戚,兄弟二人俱因之而「毀容」。蔡順居喪則主要體現在細節上。據說蔡順的母親生平最怕打雷,去世後,每當打雷時,蔡順便在母親墳邊團團轉,一邊哭著叫:「蔡順在這兒,媽媽不用怕。」感人至深。有些則以放浪形骸之外的形式,表達至深至沉的哀戚。《晉書·阮籍傳》載,「(籍)性至孝,母終,正與人圍棋,對者求止,籍留與決賭。既而飲酒二斗,舉聲一號,吐血數升。及將葬,食一蒸肫,飲二斗酒,然後臨訣,直言窮矣,舉聲一號,因又吐血數升。毀瘠骨立,殆致滅性。裴楷往吊之,籍散發箕踞(不禮貌的坐式),醉而直視(不禮貌的行為),楷弔唁畢便去。或問楷:"凡吊者,主哭,客乃為禮。籍既不哭,君何為哭?』楷曰:"阮籍既方外之士,故不崇禮典。我俗中之士,故以儀自居。』時人嘆為兩得。籍又能為青白眼,見禮俗之士,以白眼對之。及嵇喜來吊,籍作白眼,喜不懌而退。喜弟康聞之,乃齎酒挾琴造焉。籍大悅,乃見青眼。由是禮法之士疾之若仇,而帝每保護之。」阮籍不拘禮法的居喪方式,難為裴楷能理解。「竹林七賢」之一的王戎遭母憂時,也是「不拘禮制,飲酒食肉,或觀弈棋」,就是在飲食娛樂方面都未按居喪生活的禮儀來辦事,但是那不過是一種外在的形式,似乎是不重世俗居喪禮俗,實際上則「容貌毀悴,杖而後起」。就是哀戚毀容,只能依靠手杖才能走路。
這种放浪的形式,大都有魏晉時期難以言說的苦衷。但到宋元之後,居喪飲酒食肉,作樂娛屍,則成為尋常之事。因此,如北宋醫助教劉太居喪三年,不喝酒不吃肉,便能聲名鵲起,連司馬光也感嘆:「此乃今士大夫所難能也。」張齊賢頭喪七天絕食,居喪期間每天喝粥,從未飲酒食肉,吃蔬果,甚至被當時士大夫樹為典範。可知居喪生活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在不斷變化的。
不過也有值得注意的極端事例,大都這是受禮制影響極深的結果。明末桐城人夏子孝,父親去世,建草廬於墓側,一人獨居荒山,甚至身無完衣,形容枯槁憔悴。資州人支漸,年七十時喪母,「每號慟,哭泣如雨,日食脫粟,不手洗足,所衣苴麻,碎爛不易,鬚髮蓬亂,久皆斷落」。而顧琇和汪魚亭則因不勝喪而殞命。據《明史·孝義傳》載,明初吳縣人顧琇的父親去世,琇「水漿不入口五日,不勝喪而死」。《禮記》規定是喪主於頭喪三日粒米不進,以示哀發於飲食,後來有人增加到五天,也有七天的。顧琇便是在又哀又餓的情況下,活活餓死,被禮制奪去生命。汪魚亭是清代時的杭州人,居父喪,「食苴服,期不變制,遽以毀卒」。因不勝居喪生活的艱難,死於居喪。雖然早期時不勝喪可以停止居喪,待恢復之後繼續守喪,但到後來,變通或則為放浪形骸者提供借口,或則毫無更改餘地,以至付出生命。
其他如丈夫去世後不僅要求妻子長期服喪,而且還提倡婦女為丈夫守寡、守節,則從根本上(物質和精神上)徹底剝奪婦女在婚姻上的選擇權和變相地要求婦女為丈夫終身服喪。這也可以說是居喪生活的一種異化形態。
禮制性的居喪生活到民國之後才基本上消失,成為一種真正穿穿「喪服」的形制而失去本質意義。
第二節形式繁雜的民間喪儀
相對於統治者確定的喪葬禮俗來說,民間喪儀與禮制規定存在一定相容性也存在一定的相異性。從歷史的發展角度去看,禮制性喪儀是對長期以來在民間形成的具有規範性作用喪儀的制度化和固定化,對民俗學者來說,這應該是屬於常識性問題。但我們研究具體喪儀時,卻往往出現這種現象:以禮制喪儀去比照民間喪儀,然後判定誰具有更大的真實性,誰的歷史更悠久。在得出結論時,本末倒置地認定,民間喪儀是對禮制喪儀的模仿和抄襲。殊不知,正是讀書人這種禮制喪儀先入為主並以之為標準的思維方式,在極大程度上歪曲了歷史的本來面貌,使民間喪儀之類的習俗,始終處於禮制喪儀等典籍文化的陰影之中。而事實上,民間喪儀對民間喪葬文化在操作上的影響,要遠遠大於禮制喪儀,它所覆蓋的地域、人口、民族也比禮制喪儀不知要大多少。正是這種在民間廣為流行,老百姓在主導習俗不變但在具體處置時隨時又可以有所變通的民間喪儀,千百年來一直伴隨著廣大的民眾將自己的親人送往世界的彼岸,完成信仰的過程。
我們大家都知道,喪葬與婚姻一樣在民間被稱為喜事,只是婚姻稱紅喜事,而喪葬稱白喜事。在山東,對於自然老死的人,稱「老喜喪」,表達的並不是絕對的悲哀,而是對於親人將要去往彼岸的喜悅。加上年高老死在家庭和死者在社會中的地位很高,所以喪儀總是很隆重,同時,同時又具有一些必須完成的程序。但是,中國喪俗中的民間喪儀具有明顯的歷史、地域、民族等差異,它是一個寵雜的系統,要給予完整的概括簡直是不可能的。我們只能根據一些主導線索,對它的重要程序,給以簡單地介紹。
一、送終初喪
(1)送終
自然老死也是一件喜事,所以,在老人病重之後,民間的習俗是盡量儘快通知不在身邊的子女,尤其是兒子或嫡長孫,必須到齊。病人彌留之際兒孫輩都守在床前,親眼目睹老人去世,俗稱「送終」。這是非常圓滿的事。所以「無人送終」成了民間罵人的話,意謂斷子絕孫。
(2)更衣
在老人去世前要沐浴更衣,叫穿壽衣。去世後要給死者嘴巴塞一口米飯或放一塊銀元,叫「滿口飯」和「含口錢」。像山東等地在老人去世前要不斷地喊叫「爹(或娘)!您別走啊,別撇下俺不管了!」一直喊到停止呼吸為止,稱「叫魂」。更衣就在這些習俗過程中完成。否則老人光著身子走會感到終生遺憾的。
(3)點引路燈
老人去世後喪家趕緊用棉紙製作紙燈,蘸上香油,點上一盞又一盞的紙燈,直到大門外,俗稱「引路燈」,也叫「隨身燈」、「長明燈」等。目的是幫助死者到另一個世界報到。因為在民間中想像中,死者的陰間是陰暗不明的。此俗宋明時極為盛行,《金瓶梅》第六回寫武大去世後「靈前點起一盞隨身燈」。《清平山堂話本》卷二《快嘴李翠蓮記》也說:「我家公婆又未死,如何點盞隨身燈。」《民社北平指南》載:「舊式喪禮,人死更夜,停屍於床,合家舉哀,焚紙錁,曰"領魂紙。』床前燃燈,曰"引魂燈』」。
(4)停屍
老人去世後由子女將其屍體移放於專門設置的「屍床」,也稱「靈床」上。靈床須旋轉在中堂或前堂右側。床頭須沖著屋當門。一般情況下,停屍於中堂的後半間,而前半間則立即布置成靈堂,以便作弔唁之用。
(5)招魂
停屍之後行招魂禮。掛上魂帛、魂幡,幡上串起與死者歲數相等的紙錢,在門前或登上屋頂呼喊招魂。之後是將紙馬和死者的舊衣物送往宅外,浙江金華一帶是送往路口燒掉。山東叫「指路」,金華等地叫「送無常」。
(6)報喪
人死後民間即迅速請風
山人批書後即派人到親友家訃告死訊,叫「報喪」。江浙一帶習俗,報喪時報喪者無論晴雨都倒挾一把雨傘,到親友家後則將傘倒倚門外牆上,親友一見便知是報告噩耗的,因此,不需寒暄。
二、入殮成服
在民間大小殮全稱入殮,它不僅是一項最重要的儀式,也是一個過程,由浴屍,入殮、成服、守靈、接三、弔孝等組成,是出殯前必須完成的內容。
(1)浴屍
這是給死者最後一次洗浴身體,以讓死者乾乾淨淨到另一個世界去。浴屍不是真正的洗浴,而是一種象徵性的行為。有的地方由「棺材頭」即收屍抬棺者專門負責,有的則是死者的兒女按序醮水為死者象徵性地擦拭。在江南則盛行買水浴屍,即孝子提水具到河邊,後隨一人執傘遮蓋,孝子投一文錢於水中,然後取水回家給死者沐身。買水浴身的習俗在壯族等許多少數民族中也盛行。浴屍時民間還行開光明儀式,其實是擦洗眼睛,目的是讓死者在下輩子不致瞎眼。《滿漢禮俗》載,浴屍後,「又拿一碗水,用一塊新棉花,蘸這水,將亡人的眼睛擦洗擦洗,叫做開光,這是孝子親手做的事,別人不管。說是死人若不開光,那下輩子必是瞎子。
(2)入殮
浴屍之後是穿壽衣入殮。壽衣必須單數,山東為「五領三腰」即五件上衣,三條裙褲。江浙盛行上七件下五件或上十一件下七件。在浙江磐安縣,壽衣必須是明代的式樣,所謂「生為清代人,死為明朝鬼」,表達反清的民族意識。然後落棺入殮。
棺材有事先做好的,稱沖喜;也有臨時趕做的,後者須加倍付工錢。棺材油漆成黑色或紅色,江浙一帶棺材有在棺材頭書寫「福祿壽」合體字或男書「福」女書「壽」,小頭書「」的習慣。棺材中放枕頭腳踏,死者屍體落棺後必須墊實。然後蓋上親友送的壽被,杭州舊俗在死者臉上蓋方帕,稱蓋臉布。
入殮蓋棺前按浙江武義舊俗,死者所隨葬的物品必須由道士抄單誦讀,每念一物孝子答有,同時用棒頭在棺蓋上敲一下,俗稱「吩咐落棺材。」蓋棺時,若死者為女性,必須有娘家人在場,否則是不能成殮的。棺蓋用「子孫釘」,據說能使子孫後代興旺發達。
(3)成服
這是一種穿戴孝服的儀式,俗也稱「戴孝」。禮俗稱五服,但在民間則隨地方而有區別。以寧波的喪服為例,「孝子孝孫身穿麻衣,腳著蒲鞋,腰束草繩,頭戴三梁冠。孝孫於帽檐上別一圓形紅布,表示孝中有吉。侄子戴二梁草冠。方頂男帽表示遠親,圓頂男帽表示嫡親。女戴孝兜,妝如披風,有長有短,女兒媳婦所戴最長。」具有不同於禮制喪服的鮮明特點。另外,孝子必須用草繩束腰,手拿孝杖,也稱哭喪棒,表示自己悲哀過度,必須手持枝杖才能行走。
(4)守靈
入殮之後停柩守靈。守靈是子女親屬日夜守在靈柩旁的儀式,目的是盡孝道。守靈時,早晚燒紙,朝夕祭奠,女性則除了早中晚三次規定的哀哭外要隨著弔喪者不時哀哭。守靈講究男不剃頭,寢苫枕塊,啜粥吃素。有親友來吊,還須伴客陪哭,磕頭謝孝,所以十分辛苦。
(5)接三
俗傳死者在死後的第三天要回家與親人再見上一面,因此,到了這一天,要搭好靈桌,備上奠酒,並供奉飯菜。到了晚上,孝子賢孫在屋外夾道靜迎死者亡靈回來,路口堆紙錢燒奠,稱「送三」。
另外還有「接煞」的習俗。接煞日由山人按死日的干支推算,由道士念經超度。念畢則撤去靈位,再由道士將死者房間打掃乾淨,除去凶煞之神和不祥之氣。顏之推所謂南朝時「死有歸殺(煞),子孫逃竄,莫肯在家;畫瓦書符,作諸厭勝」,便是「接煞」習俗,說明歷史已非常悠久。
(6)弔喪
弔喪是對死者的弔唁活動,一般在停喪守靈期間舉行。弔喪者一般為至親好友。禮俗規定,弔喪者必須饋贈奠儀,而且不同親友弔喪的禮數也有區別。兒女親家奠儀極重,女兒女婿也同樣須出大奠儀。《杭俗遺風》載:「除親友送禮弔喪外,至親如兒女親家,又須上飯。禮用素席湯飯、龍香彩燭、五花五神、祭軸呢?同書解釋說:「龍香者,高三尺許,上有頂,下有座,中立一柱,盤龍一條,裝飾人物花卉等,有改用香亭一座者。彩燭亦高三尺許,下有座,紙紮白象一對,象背插燭;或改用宮裝仙女,手擎彩燭。五花五神者,造像生花五盆,像生神五位,長尺有半,暗藏戲文一出。又改用八仙者。總之愈出愈奇,愈形講究而已。此系花神店所造,用五色綢絹為之。祭軸呢羽綢緞不等,匾對、輓聯,又白綾黑字為重。」女兒女婿則須送樹燈一架,形狀像樹,故名。所送樹燈越多,則象徵家裡人丁興旺。
親友前往弔喪除了送奠儀外,還須行禮,一般是平輩鞠躬,晚輩跪拜,並哀哭一番。死者親屬則在一旁陪哭,並給弔喪者行跪拜禮,稱「謝孝」。
弔喪是極其重要的喪儀,若親友已接到報喪消息而不去弔喪,不僅被視為失禮,也將失去親情或友誼,從此不相往來。
三、出殯安葬
出殯俗也稱「出喪」或「出靈」。出殯安葬是指將死者送往墓地的過程。由於前述所有禮俗活動都將集中在出殯安葬這最後儀式中,所以,出殯安葬是民間喪儀中極其講究和隆重的義項。
(1)擇出殯日期
選擇出殯日期一般都由陰
(2)出殯用樂
出殯用樂是將喪禮作為白喜事的重要標誌。在浙江金華一帶,「出喪前夕,親眷集齊,舉行祭奠儀禮,俗稱"排祭』。祭品豐盛,設三牲,輪批祭奠,從嫡至旁,配以鼓樂絲弦,男拜,配絲竹。」山東也同樣如此。「出殯的樂隊一大早就來到喪家,吹奏粗細樂曲,謂之"鬧喪』。有的請兩班吹鼓手,在門左右分別吹奏,謂之"對棚』。對棚帶有競賽性質,以圍觀人的多少為勝負,因此雙方都格外賣力,除樂曲外,還加"大雷拉戲』或者戲曲清唱,令人應接不暇。弔唁的人來到門口,樂隊要鳴打擊樂報告,然後奏細樂送進靈棚」。完全是一派「喜慶熱鬧」的氣象,表明民間對於出喪抱有樂觀的態度。
(3)啟靈送喪
棺材一般由四人或八人抬,也有十六人、三十二人、甚至六十四人抬的。在棺材被抬送上山前,有一個啟靈的儀式,一般是孝子、媳婦在棺材邊手拉手順倒各走三圈,然後由陰陽先生敲碎碗盆,司儀或陰陽先生確定起杠吉時,孝子和死者親屬則放聲大哭,由抬棺者起棺運送上山。
送喪者由孝子和親友等組成,加上儀仗鼓樂,極其排場風光。所以送喪往往成為生者比闊鬥富競相豪奢鋪張浪費的最好形式,常常引得沿途圍觀,並成為子孫是否行孝道的標誌。人們即使竭家傾產,也決不能矮於別家,使送喪出殯不僅是出殯,而是「迎神賽會」。顧頡剛曾開過出殯導子(儀式)的細目共80項,可見若在街上行進是一種何等壯觀的場面!但這樣的出殯導子,在當時還僅屬中等水平。
送喪除了熱鬧、風光、排場,隊伍的次序也是極其重要的。東北是先孝子,後女兒,再靈柩,再鼓樂隊,最後是送喪的親友。山東是開路神、獅豹、執事、再儀杖中的銘旌、輓聯、紙活、樂隊、像亭、送殯者、喪主、最後是靈柩。而浙江武義等地的送喪次序是「開路先鋒」佛(即方相)、孝子、魂幡、大鑼隊、紙儀仗、靈轎、靈柩,最後是送喪親友。
(4)埋葬
埋葬是出殯安葬的最後儀式。過去大都有家族或村社墓地供家族成員或村社成員掩埋,有錢者則選擇所謂的風水寶地予以安葬。
墓穴稱「壙」,入葬前要先燒火以「暖壙」,在壙底放上磚寫的「地契」,然後敲鑼將棺材放進壙內,親友則嚎啕大哭以示告別。然後掩土起墳,墳頭插孝杖和魂幡。結束安葬禮儀。
(5)答謝親友和助喪者
這是一種既充滿了答謝又充滿了白喜事氛圍的儀禮。親友和助喪者在完成喪葬之後,喪家設宴請眾人吃飯,山東叫「搶遺飯」,浙江武義叫「白喜酒」,前者「遺飯」以豆腐、麵條為主,後者的白喜酒以豆腐、青菜、鹹菜為主,若用肉,必須白切,且是大塊,叫「大肉」。蘇州、上海等地則叫「豆腐羹」飯。
四、做七祭祀
這是在喪葬完成後主要為了超度或懷念死者而舉行的儀式。
做七也叫「齋七」或「七七追薦」,俗也稱「水陸道場」。是民間辦喪事時舉行的超度亡靈的法會。做七之俗源於佛教信徒,在南北朝時即已開始流行。《北史·胡國珍傳》載:「國珍年雖篤老,而雅敬佛法。」及薨,「詔自始薨至七七,皆為設千人齋,齋令七人出家,百日設萬人齋,二七人出家」。唐宋之後,雖為官方和士人所反對,卻在民間大盛,成為喪俗中超薦死者靈魂不可或缺的儀式。有錢者舉行盛大的水陸法會,大做水陸道場。但在民間,做七大致以家庭祭奠為主。他們從死者去世之日起,每七天舉行燒紙祭祀儀式,所以也叫「燒七」。這是對佛道齋會的簡化儀式。俗謂人死後陰魂每七天要過一關,共七大關,所以,每到一關時,家人要燒紙祭祀,助其過關。滿七後至百日則有百日祭,周年時則舉行周年祭,懷念自己的親人,並將此作為「忌日」。有些地方在死者去世三周年時也行燒三周年禮,從此以後則不再舉行特別的祭祀儀式,和其他祖宗一樣,僅僅在逢年過節時受子孫們的祭拜。
第三節個性突出的地方葬俗
民間喪儀比官方禮制更具有適應性,是因為它的內容可以完全隨喪家的不同需要而進行增減刪削,並且比官方禮制帶有更濃厚的信仰內容,它不僅是民間俗信在喪葬禮俗的具體表現,也是人們美好願望對於喪葬禮俗的直接參与。由於不同歷史條件、不同生活環境和對傳統禮制的不同理解,民間喪俗禮儀中不僅存在禮制滲透現象,更存在明顯的地方特徵。正是這種特徵使喪俗異彩紛呈,個性突出。
自從家庭成為社會的最基本單位之後,喪葬始終屬於以家庭個體為主導,由家族或村社給予指導而實行的習俗。家庭的貧富、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喪葬的奢儉。但是,地方性所共有的一些約定俗成的義項,在喪葬習俗中,即使以簡約的方式,也必須得到施行。這就使喪俗在某種程度上,總是具有地方性特色。我們舉幾個南北不同的事例,便可以清楚地體味到這種特性。
個案之一是海南瓊山縣。舊時喪俗,在老人病重彌留之際。須將死者室內所有桌椅什物傢具,盡數都搬出室外。把垂死的病人洗得乾乾淨淨,換上新衣,放到神像前,正枕而死。人們相信只有這樣,家人日後才容易謀生。死後點豆油長明燈;守靈,主要是避免雞、狗從死者身上跳過,否則,死者的靈魂將在陰間地府里永受痛苦,永世不得出地獄。死後宗親戚友要送蠶棉、紙札等奠禮;入殮時死者口中須放一隻銀元和一些飯,表示死者到陰間地府有飯吃、有錢花。禮俗也重做七,請道士超度死者並為他贖罪,弔祭過程必須請秀才做「禮生」,代行主人祭禮。墓葬重堪輿。出殯先是銘旌、後為靈柩、喪主和送喪者。下葬重時辰,所以有半夜落壙埋葬的。落葬歸家舉行「點主」,點主的硃筆必須蘸雞冠血。
個案之二是浙江富陽縣。舊時喪俗在人死後須立即拿兩雙草鞋到路上燒,說是給死活兩無常穿的;同時要拿香燭到土地廟城隍廟去點,為死者照明。另外,除去死者的床帳,挽上燒紙做的枕頭,點一盞豆油長明燈,並給死者燒銀錠、冥洋,說是給死者作路費的。鄰友須送四事、冥洋、銀錠之類的奠儀,親戚則須送被褥。有的因親戚多,被褥多,入殮時棺內放不下,則在「煞會」時燒掉。收到奠儀須回送手巾、謝帖。並在喪禮結束後回請「豆腐飯」。因為重弔祭,所以報喪非常重視和及時。
兒子須送終,但因特殊原因來不及趕回,則入殮時必須在場。入殮時須由兒子穿了死者預備入殮的衣服,由一人撐傘,拿香燭、銀錠到河埠頭燒了買水。水用碗裝,回家後,殮衣脫下,放在棺蓋,由「材夫」給死者洗面、洗身、穿衣(須單數)、梳頭。洗過的水由親人各吃一口。死者入棺必須吹熄長明燈,以免將活人的影子蓋入棺內,否則這人就要死去。出殯的次序是先燒買路錠的、其次是背大門燈籠的、再次是和尚道士、穿孝服戴三梁冠手執孝竹棒的孝子(竹棒內放紅棗、米、茶葉),最後是男賓送喪者和女賓送喪者。陰宅由風
個案之三是山東泰安。舊時泰安農村的喪俗,在老人五十歲之後須開始做壽衣、打棺材、建墓。死者垂死時須「叫魂」,同時給死者穿上衣服,衣服必須單數,且不論季節,必須要有棉衣。衣服不釘扣子,全用布條繫上,表示後繼有人。死者咽氣後,停放於下鋪黃紙(草紙),上蓋白布單子的靈床上,叫「鋪金蓋銀」,意指死者到陰間將享不尺的榮華富貴。點長明燈,上供品,晝夜守靈。停靈期間孝子到土地廟潑三遍湯,意為報到、哭奠和取引魂幡。潑湯之後,孝子跪謝親友與執事人,然後由孝子給死者「凈面」,即用碗盛酒,拿棉花蘸洗死者臉面,洗皆將碗摔碎。再用鏡子給死者從上自下照一遍,叫「開光」。然後入殮蓋棺。俗重弔喪,因而報喪及時用訃帖由專人送到親友手裡。家設靈位,以供親友祭奠,祭奠須送奠儀,至親從三牲、十大碗到四鮮果、輓聯不等,一般親友則記上個賬即可。弔唁時近親叩九個頭,叫「九口禮」,遠親朋友叩七個頭,叫「七口禮」,孝長子須還禮。
出殯一般在午後,棺材必須從大門外街上走,棺材上放一隻大紅公雞,叫領魂雞。所有親友在靈前須跪哭相送。送喪次序是靈柩、吹鼓手、兒、媳、女和親友。埋葬前在墓次須舉行祭奠,兒、媳、女要包一把墳頭土回家。安葬後有三日祭、七日祭、(共五七)、百日祭等。「五七」之內也叫「五期」,孝子見人就叩頭,俗說「死了老人就沒輩了」。百日內不許理髮剃頭,不許穿紅戴綠。
這種喪俗的個案我們可以選取更多,而且每一個個案都不會絕對相同。從這三個個案當中,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民間喪俗各自具有濃厚的地方個性。海南的搬空死者室內桌椅什物傢具,便是其他地方所罕見的。在對死者行象徵性的洗身(屍)禮的喪俗中,真正要洗乾淨的方式,也是極具個性的。至於富陽的買水和山東的潑三遍湯及行「五期」叩頭禮,也是非常獨特的。所以,個性突出的地方葬俗就是在埋葬死者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各個地方儀式內容的不同。這種不同除了整體的區別外,更重要的是具體義項上的獨特性。甲地與乙地與丙地存在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的習俗義項。
那麼,個性突出的地方葬俗是怎樣形成的呢,究其原因有四:
其一,歷史文化的影響。比如土葬的方式,擇墓地的方式,做七等祭祀方式,便都是歷史文化影響的結果。它們都傳承於遠古或數千年之前的習俗慣制,這一點是好理解的。但是,有人也許會問,歷史文化的影響,不是應該出現一致性的現象嗎?結果為什麼又不盡相同呢?原因就在於我們對歷史的概念不應該是凝固的、一成不變的,歷史是一個流動的過程,發展本身也是一種歷史。而且,各地還存在自己對歷史喪俗的不同理解,從而造成習俗儀式的大不同。
其二,典籍文化的滲透。中國人在對待典籍文化禮制時常常採取實用主義態度,或有時因對禮制理解不透徹甚至錯誤而造成不同或完全相反的習俗義項。禮制中有「復」,即招魂,泰安喪俗中有「叫魂」,其意相同。禮制中有訃告,民間有報喪。禮制中有飯含,民間有口含銀元或飯,其意兩者則相差很遠。禮制飯含是「孝子所以實親口也,緣生以事死,不忍露其口」。民間則是為了死者到陰間地府有飯吃有錢花。禮制反對喪禮用樂,民間則用鼓樂「鬧喪」,相信越鬧越發,故稱它為「白喜事」等等。典籍文化這種非直線性的滲透影響,造成各地葬俗的差異,形成自己的個性。其三,生活、地理環境的影響。這種影響對於喪俗的漸變或長期穩定地保持固有的特點都具有主導作用。在沿海漁民中往往採用海葬或其他變異的形式,顯然是生活環境對喪葬的影響。早期百越族的船棺葬,鄂倫春人的樹葬,也是生活對其影響的結果。從墓葬形制方面來看,中原地區的早期長方形豎穴葬和後來的洞室墓及磚室墓,都與北方乾燥的地理環境相一致,所以,他們只要不挖到泉水處,埋葬便可以實行。但對南方潮濕的地理環境來說,這種方式就很不適宜。因此,在很早的時候,南方便興起了土墩墓,即平地起墳堆土起墓埋葬死者,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潮,防止水淹或水土流失而暴屍田野。到現在,溫州的椅子墳,福建的龜殼墓及台州溫嶺等地流行的平地石槨木棺墳仍然具有防雨水過多而使墳墓坍塌的功能。
其四,生活中的獨創。早期的葬俗除了一些根本性的主幹之外,在一些具體的習俗方面,不僅禮制在改變,如政治性居喪時限的縮短,對於女性居喪禮和姻親居喪禮的加重,棺槨制度漸變,隨葬明器方式逐漸變成儀仗儀式的鋪排等等。民間的喪俗也在不斷地改變,並因各地、各個時期的不斷獨創,許多義項在操作中被增加。如源於信仰的「齋七」,在民間喪俗中就既保存請道士和尚做大規模水陸道場的超薦法會,也有自己在家進行小規模祭祀的「做七」,後者便具有變異性的獨創。這種獨創,在儀仗的增添方面,可能更為明顯,像顧頡剛所列的出殯導子賬,其中除了「誥敕亭」、「銘旌亭」等較有歷史的原型外,其餘幾十項都是在出喪過程中因為比附而獨創添加的,其中有些像高蹺、台閣百寶箱、漁樵耕讀等,純粹是炫耀性的內容。正是這種在生活中不斷獨創添加比附,使喪俗不僅具有地方性而且更加豐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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