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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宗教學術研討會綜述

2010-12-25 09:30 |作者: 佛緣資訊|來自: 佛緣網站

法律與宗教學術研討會綜述

由汕頭大學法學院、香港大學法學院主辦,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與太平洋學報協辦的法律與宗教學術研討會於2006年12月20日到21日在北京友誼賓館舉行,此次會議的宗旨是「建設現代法治,構建和諧社會」。來自汕頭大學、香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等院校和研究機構的30多位專家學者參加了研討會。在會議開幕式上汕頭大學法學院院長杜鋼建教授、香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戴耀廷教授和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所長劉澎教授分别致開幕辭,強調舉辦此次研討會在我國的法學院系還是第一次,意義重大。在為期兩天的討論中,與會者圍繞著「憲政、人權與宗教」、「哲學、社會學視角下的法律與宗教」、「比較法視角下的法律與宗教」 和「關於宗教的政策與法律」等專題各抒己見,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一.關於「憲政、人權與宗教」

香港大學法學院陳弘毅教授率先以「基督教傳統與西方現代憲政的起源」的為題發言。他從過去二千年「大歷史」的角度,系統地闡述和分析了基督教與西方憲政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和彼此作用。他指出歷史上的國家與教會分離的運動、教會的組織與司法制度,上帝的尊嚴、教會的尊嚴和個人的尊嚴對於國家政治權利的終極限制,教會所促成的多元社會格局,都是基督教傳統對於西方憲政傳統的形成做出的重大貢獻。但是歷史上的教會也曾用殘酷的手段壓制迫害異己,這又與現代憲政與人權背道而馳。經過漫長的政治革命與教派爭鬥,人類終於懂得了寬容與和諧共處。因此只有通過基督教傳統的自我改造和更新,現代憲政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宗教間的寬容和政教分離才在西方文明史上才成為可能。

香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李敏儀女士集中討論的是基督教義與現代人權之間是否有衝突。她通過對聖經條文的分析,證明人權並不是自由主義的專利,基督教中人與神的關係是密不可分的。針對保守基督教徒與人權份子在香港的激烈爭論(例如關於同性戀問題),李敏儀女士認為,或許一份審慎的包容態度和一個堅定的「不同意但尊重」立場,就是在一個扞衛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社會中宗教人士可以持守的信念。

香港大學法學院張善喻付教授針對近年來在媒體演出中出現的對於宗教信仰的不敬,和由此而激發的關於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的爭論,分別闡述了美國、德國、新加坡和歐洲人權法院的不同法律對策及其利弊。她倡議建立一系列國際的法律規範,並認為宗教自由應包括每個人不會因他的宗教信仰而受到惡性侮辱或漫罵的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呂世倫教授以「法律與宗教關係的法哲學思考」題目發言,指出早在希臘的城邦國家即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中世紀法律與宗教的關係展現了人類文明史上最豐富最光輝的一頁。近代法律與宗教的變遷體現為宗教的逐步淡化和法律成為獨立體系。呂教授還談了對於我國處理法律與宗教關係的三點想法:第一,應承認宗教的存在是有社會依據的。歷史上教會權力是對世俗的專制權利的強大遏制,因此應當承認宗教在歷史上的重要貢獻。除了極端和狂信之外,宗教不能全被看作「鴉片」。第二,基督新教中所倡導的勤奮、講誠實、信用、道義,是豐富的道德資源,可以適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第三,我國應當實行政教分離和宗教寬容的政策,切實保護各種宗教的信仰自由。

《中國法學》雜誌社前主編郭道輝教授提出,有社會就有宗教,有人就有宗教,人人都有宗教信仰傾向,或稱為「宗教情結」。如恩格斯曾說自由人的聯合體的終極信仰來自於宗教。但是恩格斯到晚年否定了自己的信仰,認為終極目的不存在,每天都在過程中。我們研究法律與宗教的現實意義,主要是要端正對於宗教的錯誤認識。宗教對於普及和提高社會道德水準、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共產黨人應善於利用宗教,將守法的宗教崇拜與違法的極端行為區分開,充分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汕頭大學法學院張月姣教授認為,開展法律與宗教的討論正是針對了現實社會中的問題與困惑:如信仰的危機、信譽的危機,權力本位,拜金主義,不講誠信、欺詐違約等。這些問題都將影響到我國的投資軟環境,關係到整個民族未來。開展法律與宗教的討論即是對這個學術禁區的衝擊,從長遠來看對於建立一個適應現代國際慣例的法律制度的道德文化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汕頭大學法學院杜鋼建院長認為儒學作為本土宗教的作用是不能忽視的。構成宗教的基本條件有三:一為寺廟,二為經文,三為教士。這三個條件儒學都可以滿足,所以可稱為儒教。儒教在中國憲政人權發展中的作用體現為 「導之以政,齊之以刑」, 以善德引導政治、國家和社會行為。儒教中有許多寶貴的資源:第一,講寬容,恕道,仁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寬和容眾。 第二,宗教精神與人性緊密結合,道不遠人,以人道主義為核心,以博愛為本,這一點與基督教、佛教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與人權的連接點為良心的概念,如孟子講人類與非人類的區別,提倡惡性的壓抑與善性的張揚。總之儒教中有許多憲法憲政思想的精華是需要發掘和繼承的。杜教授還指出儒釋道三教合一的傾向,和這個結合即將對於我國的精神文化產生什麼影響是值得我們重視和研究的。關於我國的宗教政策,杜教授指出我國應堅持政教分離。馬克思主義是否應成為國教?如何防止政教合一?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我們應堅持國際人權標準,尊重眾教發展,制定宗教法,保障創教信教的自由,形成一個多元宗教、多元文化的和諧格局。

二.關於「哲學、社會學視角下的法律與宗教」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高全喜教授首先從法哲學角度對法律進行了宗教分析。他先探討了西方法律的神學訴求的歷史演變過程,進而分析了政教分離的憲法原則所包含的法律與宗教關係的實質內涵,指出對於超驗正義價值的訴求與現實政治層面的政教分離原則,是我們理解法律之宗教問題的基本前提。高教授隨後從法律的目的、法律權威的依據和法律的根基等三個方面指出了宗教對於世俗法律的提升意義,並歸納說,法律於宗教的關係涉及法律背後的價值基礎。儘管法律在有限的範圍內是自主性的,但是法律的最終價值或道義之根基,是法律自己無法給出來的。因此,對法律進行宗教視角的分析,探討法律正義性基礎是十分必要的。

香港大學法學院鄭戈助理教授以馬克思.韋伯的社會學理論為分析方法,探討了多元社會中的法律與宗教。他分析了作為一種社會規範的宗教主要從哪些方面引導著人們的社會行動,和西方宗教的理性化特徵,並探討了西方宗教與西方法律在理性化方面的內在聯繫。

中央黨校劉素華副教授從社會學角度,論證了法律實質於宗教實質的趨同。她的主要論點是: 1. 法律於宗教的價值目標的趨同,2. 法律於宗教在政治領域的重合,3.法律於宗教在文化領域的互容性,4. 法律於宗教對現實社會的功能。

汕頭大學法學院曹培教授以「走出無神論的思維框架」為題目發言,她分析了基督教對於西方法律的重要影響和作用,探討了無神論在現代法學方面的局限性,主要為1.無法理解超驗正義的存在、2.無法戰勝人性自身的弱點、3.難以帶動法律的創新,4.也難以使得我國所代表的國際正義升華。她建議在我國的法治建設中應吸收研究基督教法學的智慧與價值,追求神學的超驗正義、普世博愛和超越人性弱點和物質利益的精神境界,建立來自心靈深處的法律感情與社會公德,鋪設好支撐現代法治文明大廈的社會-文化基礎。

汕頭大學學報編輯汪小珍緊接著提出「從基督信仰維度對法治的追問」。通過深刻嚴謹的理論分析和邏輯推理,汪女士指出,法律、法治都是有局限的,因為人的本身有缺陷,人制定的法也必定有缺陷。我們若不能確知法律是與那位良善的上帝及他的慈愛旨意相互一致,我們沒有理由盼望它能保障人們達成自由平等幸福。人類沒有法治不行,但人類僅靠法治也萬萬不行。因為法治自身不具備內在的至上、可被信仰、神聖、可承擔人類自由平等幸福之保障責任,直至成全其公義公平之價值目標等素質。只有那位以十字架犧牲之愛成全律法的基督是我們真正的自由之源、生命之源。法治與基督信仰的完美聯結是我們可以嚮往美好社會、美好生活的正確選擇。

燕京神學院校刊王艷曦主編從基督教人性論的角度論證了法律與宗教的關係。她說基督教的人性論包括:a.基督教人性論的基礎:「上帝的形象」。b.《聖經》對人的價值和地位的界定。c.基督教的「原罪說」:人淪為受損的形象。這種從關係中和動態中的描述,展示出人性的「易變性」或「未完成性」。 她強調說,從聖經中我們看到:耶穌提出的全新生活模式,他把我們帶到一個新的境地:一個有自由、生命、律法與愛的境地,使得完美的人性得以實現。

社科院法學所陳根發副教授從法哲學角度論證了宗教寬容。他認為寬容的思想發源於宗教仁慈和仁愛的學說,它作為一種政治和法律的學說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哲學基礎之上。從宗教寬容的法律化進程看,它的法哲學基礎可能部分地建立在自由主義,部分地建立在相對主義,或者部分地建立在馬克思主義基礎之上。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條件下,寬容的法哲學除了汲取自由主義和相對主義的精華外,同時還應該以馬克思主義寬容思想為指導,這是我國當代寬容思想和實踐的特色之所在。

國家行政學院魏宏教授從法理學角度對於馬克思主義宗教觀進行了解讀。他指出在現行憲政理念和體制之下,如何理解馬克思主義的宗教觀是討論宗教和法治問題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的邏輯前提。在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實際認知中,許多人常常將無神論(atheism)與反神論(antitheism)相混同,進而直接影響著政府在宗教法治問題上的決策理念,這就必然涉及到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恰當理解。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是無神論,但絕不屬於反神論。儘管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為了號召人民進行革命,曾對當時的教會進行過批判。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在關於宗教論述中,對宗教產生的深層根源和對宗教的社會作用的認識還明顯地存在著歷史的局限性。社會在進步,理論也需要發展,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自然也有一個與時代相適應和隨時代而發展的問題。這就需要抱著負責和建設性的態度,首先回到馬克思,然後從馬克思走出來,再向前邁進,這樣才能為我國的宗教法治建設尋找出一條較為順暢的理論路徑。

在討論中,杜鋼建教授強調儒學基本原理是法不仁不可以為法。法不義不可以為法,主張對惡法的抵觸。人和國家一定處於一個時代的局限性當中,儒學主張要推進法治的完善,強調勇和毅,通過思考學習改善法治環境,倡導法治批判精神。這些都是值得我們繼承和發揚的。社科院法學所徐炳教授認為,提倡宗教寬容的共同標準應當是基本人權。人權應當是各種宗教都尊重的共同價值。各種宗教都應反對宗教極端主義,反對暴利和恐怖主義,提倡多元宗教和平共處和維護人類的和諧共存。

高全喜教授認為討論中出現的各種不同的思想:有出自基督教的,有出自儒家學說的、有出自馬克思主義的,是完全正常健康的學術氣氛。儒學,基督教,馬克思主義甚至更多信仰在現代社會中完全可以和諧共存,大家共同的依靠就是政教分離與宗教自由的法律制度。所謂政教分離是政教的有限分離。國家不得建立國教,不得排斥任何宗教,國家不能是指定正教與邪教的權威,對於精神產品不能用權力制約,國家不能利用稅收扶持和壓制某一個宗教。另一方面,宗教必需在法律限度內活動,宗教自由不得越界,國家必需中立。這是社會秩序的基本管理方式。

與會學者還圍繞伯爾曼的著名論點「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展開熱烈的討論。一些學者置疑這個說法,認為法律是公民與國家的關係的健康的理性狀態,法律只是工具,法律本身不具備被信仰的內在,不可與宗教相提並論。我們應擺脫對法律的盲目崇拜和信仰,法律應該被信賴而不是被信仰。另一些學者認為伯爾曼所強調的是美國法律背後的「高級法」,即出於宗教信仰的超驗的正義,人的善惡是非的價值觀。法律是建立在人們共同價值的承認的基礎上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律必須被信仰。法治建設的背後如果沒有道德倫理文化建設,一個社會就無法邁進一個健康的制度。但一些學者仍然置疑說,僅僅依靠人們共同價值的承認,並不能夠支撐現代法律這個高度技術化的規則體制,而這個規則體制是不應當被信仰的。另一些學者則強調應該在美國的基本的制度框架內和歷史文化的前提下解讀伯爾曼的論點。他的「法律」概念所反映的是西方的語境,包含著美國的整個制度和歷史文化的積澱。我國可以借鑒西方的法律條文,但是如果大多數中國人根本不信它,對法律規則採取實用主義或玩世不恭的態度,現代法治就很難真正被建立。

三.關於「比較法視角下的法律與宗教」

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首先分析了西方宗教與法律的歷史。他指出,在西方國家憲政和法治何以會發生,主要由於一下原因和契機:一是反抗暴政的傳統。基督教一開始就是個倍受重壓的宗教。羅馬國家對基督教的鎮壓,養成了基督徒反抗暴政的性格,構成憲政制度形成的根源。二是政教分離。在西方國家歷史上長期存在著政府與教會的兩個權威、兩個法院並存的平衡局面,方能形成政教分離的理性共識和法律制度。三是教會對於世俗法律的影響,如反對酷刑、糾問主義的訴訟模式、一夫一妻制,夫妻在一定程度的平等。這些都是宗教對於西方法治所作的歷史貢獻。我國的宗教曾長期被壓制,不可能對法治建設做任何事情。文化革命破除一切宗教帶來的教訓是:沒有神的世界也沒有人,人人都變成魔鬼,沒有誠信,沒有道德,更不可能有法治。我們現在應當非常重視對憲法第36條的修訂,即宗教自由的問題。重視信仰自由,信仰重建的問題。

汕頭大學法學院聶爍博士從人性判斷及其法律價值的角度將儒家倫理法與基督教教會法進行了比較。她指出基督教主張原罪說,而儒家主張性本善說;基督教會法主張建立一個有秩序的社會,而儒家倫理法主張建立理想的人人都是好人的社會;基督教會法主張信仰法律和法治,而儒家倫理法主張崇拜權威和人治。不同的人性判斷導致了儒家和基督教不同的治國理念,信仰法律還是信仰賢明君主才是問題的核心。而倫理道德是法律的靈魂,如今若要重建道德重塑信仰大概只有依靠宗教。

香港大學法學院戴耀廷教授介紹了自己對於法律與宗教的互動模式的研究。他說,法律於宗教是人類兩個最古老最普遍存在的社會結構。通過對於古今中外的各種制度進行考察,他分辨出三十二個法律與宗教的互動模式,並按照六個主題羅列出來:1.神權的模式,2.國家與宗教的世俗化,3.法律、道德與宗教,4.宗教與憲政,5.多元社會下的政教關係,6.現代社會對宗教的監管。戴教授指出這些模式並不必然是排他的,即多於一個模式可以同時存在於一個族群中。從這三十多個模式我們或可以看到一個世俗化的趨勢,但這並不表示在現今社會人們不再熱衷於宗教。

汕頭大學法學院鄭素一博士介紹了自己對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神秘色彩的研究。她指出在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中,暗含著具有神秘色彩的法律文化觀。這種觀念認為冥冥中註定的天命決定著人類的一切,陰陽交感和陰陽變易使天地人三者交錯結成了宇宙的有機、動態的統一體。在天的意志下,五種物質變成了五種德行,相生相勝,始終循環。這種神秘的思想影響了中國古代的立法、執法及司法,決定了法律正統思想中的天命天罰思想、君權神授思想、德主刑輔思想,司法時令論及災異譴告說等。它對於鞏固封建專制制度,建立法律權威,提供了合理的理論支持;同時對於約束君主,減輕刑罰,緩解社會矛盾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汕頭大學法學院謝宏彬博士從法律與宗教談起,討論了跨領域法學學科的方法論。他從跨領域學科總覽(包括社會學與語言學、法學與社會學、社會學與心理學等)這個概念內涵與外延分析開始,論述了法學與其他科學(如經濟學、社會學和語言學等)的研究對象與方法論界,指出法律於宗教是一個橫跨法學與宗教學兩個領域的新興學科,並討論了這個學科中的難題和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陳弘毅教授強調將基督教與回教相比是很重要的。回教是最重視法律的宗教。淵源除了可蘭經,還有先知的待人處世記錄。佛教經典中有戒律,博大精深。儒教中的神秘色彩是修身的方法,通過祈禱達到人與神的合一。這些研究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在討論中學者們圍繞著我國法律現代化對於傳統文化的承繼產生了不同意見。有學者堅持認為儒學也是一種宗教。在董仲舒之後,儒教文廟不可勝數,又與宗族祠堂容為一體。 在靈性,天人合一,祖先崇拜,積德積善,佛教的儒化等方面,都顯示出中國特色的宗教。從哲學根基上來看,不能說人性善導致無法治,人性惡便導致有法治。關鍵是人如何提升自我。儒教中有許多有益的東西值得繼承。也不能說儒家思想就是人治,禮制就不是法制。

另有學者認為儒家思想的基本缺陷是:1人治不講法治,2. 講等級不講不平等,3對所謂理想大同社會的追求只是放大詞,沒有制度化構造(而基督教的貢獻在於其思想性和組織化);4.對法律職業的發生給予抑制,如孔子殺少正卯。從後果來看,儒家思想統治兩千多年為什麼還造不出一個好社會來? 所以不應對於儒家傳統強調過分。

還有學者認為,每一個偉大的宗教都有寶貴的精神資源,智慧,傳統,都不能不經改造就滿足我們現在對憲政與人權保護的要求。如基督教在歷史上也曾對於異教徒進行過迫害,儒學所主張的大一統曾構成封建專制的基礎。所以沒有一種宗教是完美無缺的,基督教傳統需要自我改造,儒學也需要創作性轉換。世界歷史的經驗給我們的啟發是:如果把任何一個宗教置於統治地位,它就難免不打壓其他宗教。所以我們在制度上只能依靠宗教自由、宗教寬容和政教分離。

更有學者強調,中國下一步應在接受西方的理念的同時,和中國的文化傳統有效結合,即做創造性的轉化工作。現實中中國宗教發展非常快,佛教在中國占絕大多數人口。基督教,回教的發展,三一教(福建)白蓮教(佛道結合)都是不容忽視的現實。實現宗教自由和寬容,對於改善精神環境,減少精神污染,構建多元和諧的社會,實現民主化法治化是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的。

四.關於宗教的政策與法律

清華大學法學院翁開心博士從政治哲學的視角,反思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建立條款」的嚴格分離解釋。 她指出為了實現政治同意和社會合作,既要防止政府干涉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又要防止宗教人士將政府辦公室成為他們使命和傳道的工具,應當遵循國家對宗教的中立和政教分離原則。但是嚴格分離解釋對信仰自由權法理學的挑戰提醒我們,純粹政治哲學的考慮與權利保護之間又存在複雜的關係,一些解釋和運用甚至可能會危及對信仰自由的保障本身。美國模式只是多元政教關係中的一種,許多憲政法治社會並不是遵從嚴格分離,而是採取仁慈或包容模式。相比之下,中國沒有美國社會那種宗教群體之間的紛爭和迫害的歷史背景,相反,在歷史上曾經因為對宗教信仰的偏見和誤解,存在非宗教對宗教的歧視甚至迫害。而且在現實中,信仰宗教的人群處於相對少數的弱勢地位,宗教功能的善也尚未獲得充分的發展和體現。在這樣的背景下,包容地對待宗教,在理論和實踐中不但認識到宗教信仰自由關乎公民個人的自治和自由選擇,並且注重宗教信仰本身是基本的人類之善這個內在於信仰自由權的哲學基礎,就具有更為迫切和積極的意義了。

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所長劉澎教授認為,我國的宗教立法作為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部分,其進展總的來說還是相當滯後的。宗教立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與問題也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廣泛的討論。現行憲法第36條並沒有充分體現宗教自由,反之還有一些歧視宗教和在語言邏輯上不嚴謹的地方。憲法對我國政教關係是否應以政教分離為原則也並無說明。這些都不能不說是憲法的「硬傷」。所以現行憲法應當及時修訂。除此而外,還應當在基本法的層面上有一個相對系統、完整的《宗教法》,以彌補宗教立法體系在這方面的缺位。如此憲法中規定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不再是一項原則,而是有了具體的、可操作的國家法律來體現。解決宗教問題要靠法治,靠各方面的努力,要適應國內外形勢的新發展、新變化、新情況、新問題,要有新思路、新舉措。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和加快我國宗教立法的步伐,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構建和諧社會。

武漢大學法學院孫勁松博士指出,在我國目前部分省市以下的中低級宗教管理官員中,存在著控制宗教團體的經濟活動並謀取私人好處的嚴重現象。他們正在進行著各種隨意性和非法性的管理行為,將官方認可的宗教團體引導至追求經濟利益的方向,使得物質誘惑對於宗教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侵害。分析其原因,第一在於政府控制型的宗教管理體制引發權力濫用,產生了大量的權錢交易;第二是無神論的過渡宣傳導致一些人把宗教僅僅看作旅遊商品。政治與經濟的雙重壓力導致了政教關係的多重混亂。孫博士從中國的宗教狀況、黨的宗教觀以及政府的宗教法規、宗教管理體制、政治和經濟對與宗教的異化作用等方面對於我國宗教政策進行系統的論述。並希望通過他的研究引起決策者的重視,並對於現行的宗教政策與法制加以改進。

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系邢福增博士指出,現實的宗教政策是從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的角度來規範宗教事務的發展。而這種規範心態及相關的管理手段,特別是從控制及管理社會實體的做法,卻或多或少地制約了我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未能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原則充分銜接。改革開放以來的事實業已證明,黨及政府舊有的宗教管理模式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求與挑戰,今後是否願意在宗教立方面作重大的調整,這不僅影響著宗教的生存及發展空間,也對建立法治政府具有重大的意義。

在討論中,大家一致認為我們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宗教自由的法律制度。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董平研究員對現行的「宗教事務條例」進行了逐條點評,並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建設性意見。

五.幾點共識

此次研討會從多個視角、多種學科和多種層面圍繞法律與宗教進行了討論,內容豐富、氣氛活躍、研討深入。大家在討論中雖未達成一致意見,但彼此尊重對方的不同觀點,均感在交流的過程中獲益匪淺。通過討論大家還澄清了一些疑問,在下述問題上形成了基本共識:

第一.保護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人的基本權利,也是社會道德的豐富來源。宗教自由使得我國人民的良心有一個充分的自由生長的空間,有利於人們的身心健康,有利於社會道德的充分發展,將為我們的法律制度奠定深厚的信仰與道德文化基礎。因此保護宗教自由具有保護人權和促進法治建設的雙重意義。我國應不失時機地調整宗教政策,建立健全保護宗教自由的法律法規。

第二.提倡宗教寬容

我國是個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國家。提倡宗教寬容將帶來各種宗教自由發展,相互爭鳴,長期共存。經過多元,矛盾,協調、寬容的歷史洗禮,社會的自然篩選與淘汰,能夠反對宗教極端化、克服非理性,形成社會信仰的自然的平衡,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各種宗教的構成,並在法律的保護和規範下自由地活動,保證各種宗教的健康發展。

第三.實行政教分離

為了切實保證宗教自由和宗教寬容,政教分離是最理想的制度。政教分離意味著國家不得設立國教。政府既不應該用公共權利和資源去支持推廣某種宗教,也不應該排斥打壓某個宗教(包括對於無神論的推廣,因為這實際上就是排擠壓抑了對於其他有神宗教的信仰自由)。國家不應成為「正教」與「邪教」的裁判人。各種宗教只要遵守法律,在行為上不危害他人和社會公益,都應該可以自由地實踐。

第四.實現法律與宗教的良性互動

宗教信仰本身是人性向善向真的本能,是人性的良性發展。發達國家的歷史證明,在宗教中所形成一種共同認可的道德倫理準則,為現代社會的發達、文明與法治提供了精神文化基礎,如博愛、人道主義、勤奮盡職、誠信、公平、正義、寬容等。這些不僅關係到憲政與人權保護,還可以純凈社會風氣,提升道德水準,有力地支持民商法、刑法與訴訟法等各項法律的貫徹執行。然而在發達國家的漫長歷史中,宗教自由與宗教寬容制度的取得是經過了數百年流血鬥爭為代價的,我國應不需要從頭去走西方國家的那曲折漫長的老路。為了走出當下的腐敗之風對於法治建設所造成的困境,也為市場經濟建設打開新的局面,宗教道德倫理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走出唯物主義無神論的單一思維框架,將虔敬的信仰和睿智的理性相結合,才能實現法律與宗教的良性互動,為國家民族的長治久安和繁榮富強提供堅實的制度文化保障。

第五.繼續加強對法律與宗教的研究

與會學者一致認為法律與宗教的關係問題對於建設現代法治、構建和諧社會具有著十分重要的學術意義和現實意義。此次會議只是將許多問題提了出來,還亟待從人權、憲政、歷史、哲學、社會學、比較法學、宗教學、立法學等各個領域,從理論與實踐,政策與立法多個層面,來進一步探討法律和宗教的本質、法律與宗教的研究方法論、比較不同的法律與宗教關係的社會模式,學習古今中外的先進文化與制度的成果。特別應探討我國宗教與法律的關係的歷史與未來,發掘具有中國特色的宗教文化和宗教倫理道德;探討適應我國國情的宗教自由、宗教寬容和政教分離制度,為我國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社會的長治久安以及現代法治的健全發揮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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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次會議的全部論文將在由汕頭大學法學院主編的「太平洋學報」2007年第5-6期集結髮表

來源:正來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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