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死刑與防貪制度建設應並行不悖

保留死刑與防貪制度建設應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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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掃描到手機 2015-08-13 04:49:51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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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留貪賄犯罪死刑,是一種潛在震懾,在反腐倡廉的關鍵節點上十分必要。而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是減少貪賄犯罪的最好路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10日透露,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打算一次再取消9個死刑,但是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沒有取消,相反,還將加大對貪賄的處罰力度。

      「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這是死刑廢除論者常常援引的貝卡利亞的一句名言。法學史上這一著名論斷在貝卡利亞所生活的那個特定時段的義大利,或許適用。但對於當下的中國,腐敗禁而未絕,一方面是有些領域、有些位置上的公權力還沒有被關進籠子里;另一方面,也在於對貪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仍失之於輕,失之於軟。因此,推進現代刑事法治建設,刑罰的嚴厲和刑罰的不可避免其實缺一不可。刑罰的不可避免強調刑罰的確定性及公平性,而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行為相適應。

      對於目前尚留存的死刑個罪來說,死刑總是最後的、同時也是最嚴厲的罰責,它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一個初犯的貪賄官員,涉案金額不多、影響不大,和一個累犯的貪賄官員,涉案金額以億元計、對一地的官場風氣影響極壞,在刑罰的選擇上當然應區別對待。保留貪賄犯罪死刑,是一種潛在震懾,在反腐倡廉的關鍵節點上十分必要。

      就如刑罰的嚴厲與刑罰的不可避免,本應同時存在一樣;防止貪賄的制度建設和保留貪賄犯罪死刑也不是一道「二選一」的單選題。一些論者以前者來否定後者,缺乏邏輯關聯。保留貪賄犯罪死刑對加快預防貪賄腐敗的制度建設,將起到督促和警醒的作用。相反,廢除貪賄犯罪死刑,預防貪賄腐敗的制度建設也未必就能迅速鋪開。而把權力關進籠子里,以嚴密的廉政制度阻塞貪賄犯罪的空間,是減少貪賄犯罪的最好路徑。讓貪賄犯罪逐漸減少,死刑自然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雲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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