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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醫事件之仇恨

1仇恨犯罪及仇恨的殘酷後果

雖然仇恨有時是一種不需要採取行動的情緒,但很少有情緒不會最終影響我們的行為,而痴迷情緒(如仇恨、不可饒恕的愛情、病態的嫉妒和複雜的悲傷)更可能激勵比平靜和更可控的情緒瘋狂的強迫性行為(例如:滿意度缺失、煩惱和不適)。 身體被虐待和家庭暴力是基於個人仇恨的共同後果,但是各種形式的情感虐待,包括被動侵略行為也是如此。

仇恨導致犯罪是由基於仇恨事個所引起的常見反應行為。 仇恨犯罪是一種犯罪,仇恨犯罪者通常與受害者沒有直接個人關係或與受害者關係相當密切。

2仇恨是一種相互傷害

網摘:1 月 7 日晚 23:10 左右,四川省瀘縣人民醫院急診科醫生謝林被一名患者家屬用長約 20cm 的尖刀刺傷,導致腹部貫通傷,大網膜裂傷。或許正是仇恨所導致的又一起傷醫事件。醫生與患者之間本是救治與被救治的關係,而該事件則轉變成了:仇恨與被仇恨。當然醫務工作者也對傷醫者產生了仇恨。仇恨與被仇恨,確實可以以兩種或多種方式激怒人們。它可以侵犯其所指向的少數群體,並能煽動仇恨犯罪和違法。

3任何一種仇恨後果,都是一種無法帶來好結果的邪惡意念。

然而,問題是仇恨和反抗仇恨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又能約束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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