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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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uclcc.com/article/default.asp?id=1383米蘭達規則http://www.ruclcc.com/article/default.asp?id=1383作者:來源:中華法律文化網發布時間:2007-10-30一九六三年,一個名叫恩納斯托·米蘭達的二十三歲無業青年因涉嫌強姦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米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力法案》《THEBILLOFRIGHTS》)這麼個玩藝兒。經過連續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上籤了字。 後來在法庭上,檢察官向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後,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是警官在審問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米蘭達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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