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認識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性質
準確認識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性質 |
寇桂琳 |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5年出台《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以後,各級檢察機關積極落實,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使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逐步走上正軌。實踐證明,偵查訊問實行同步全程錄音錄像能夠有效遏制違法辦案現象,對提升案件質量,切實保障人權有著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充分肯定了這項工作機制的重要意義,以立法形式正式將其確立為法定程序,這就對我們今後開展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與法定程序應當具備的嚴謹、嚴肅、合法、規範等要求相對照,目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較典型的有兩個方面。 一是「擺拍」現象。為了提高審訊錄像當庭播放的效果,偵查人員通常在已經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預先設定場景和「劇本」,像拍攝電影那樣,重新把訊問過程「表演」一遍,似乎是為了拍攝而開展訊問。
二是訊問不規範問題。一旦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審訊工作,很多偵查人員面對攝像機就會感到無所適從。有的偵查人員遇到這種情況容易起急,用語不文明;有的偵查人員不敢大膽開口,話說重了擔心是「威脅」對方,替他說出來又擔心是「指供」,造成訊問語言和訊問方式不規範。
形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既有人員、設備保障的滯後,也有偵查人員經驗的不足,但最根本的是我們對於偵查訊問、錄音錄像、訊問筆錄這些相互關聯又相互區別的概念和事實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要改進這種狀況,提高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實際效能,首要的問題是我們必須對其本質屬性和客觀規律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準確認識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證據屬性
在偵查訊問過程中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最初目的是將其作為一種證據保存方式,防止犯罪嫌疑人隨意翻供和偵查人員違法取證。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逐步推廣這一措施以後,實際效果非常明顯,理論界和實務界都給予了高度評價,將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直接運用於刑事訴訟的呼聲越來越高,甚至有觀點認為,同步錄音錄像完全可以替代訊問筆錄的作用。那麼,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可以作為獨立的證據類型呢?
在法定證據制度下,證據種類是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在法律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
從形式上來講,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是以錄音、錄像、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來記錄並顯示證據內容證明相應事實,應當屬於視聽資料。但在證據學理論中,按照記錄的目的和用途,視聽資料又大致可以分為「現場記錄」和「調查記錄」兩大類型,兩者在證據法上的地位與作用則有著本質區別。
採用錄音、錄像直接記錄人的言談舉止與現場環境稱為現場記錄,使用音像攝錄設備對證據調查過程加以記錄的方式稱為調查記錄,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屬於典型的調查記錄。與現場記錄相比,調查記錄的內容具有明顯的預定性與選擇性,以證據固定、證據保全為主要目的。從本質上來說,現場記錄是生活實況的忠實反映,反映的內容無法被其他證據類型所替代,體現出視聽資料這一證據類型的內在獨立性以及與其他證據類型的區別性。而調查記錄作為一種證據固定和形式轉換的手段,可以為其他證據類型所替代,因而不具有這種獨立性,不能全面體現作為視聽資料獨立存在的證據價值。由此可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作為一種調查記錄,不應當被看作法律意義上的視聽資料,也不屬於其他證據類型,不能直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除非是用於證明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此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就是現場記錄,屬於視聽資料。
準確認識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與訊問筆錄的一致性問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犯罪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在訴訟程序中所作的承認或默許性的陳述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否定或者駁斥指控事實的陳述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訊問筆錄是偵查人員在刑事偵查階段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法定方法,與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全面、直觀記錄相比,製作訊問筆錄時需要對訊問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犯罪的內容進行整理、取捨和歸納,圍繞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以相對規範的書面語言進行表述。形式完備、合法有效的訊問筆錄要求偵查人員在筆錄製作完成後,交犯罪嫌疑人閱讀,在其確認記錄無誤時簽名捺印,註明其已查看了筆錄內容,且筆錄內容與其供述的內容一致。受到犯罪嫌疑人年齡、性別、文化水平、社會閱歷、語言表達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其在訊問過程中的口頭表達不一定充分體現其真實意思,錄音錄像的直觀性也不一定代表全面客觀性,因此,對於訊問筆錄和錄音錄像資料當中出現的不一致,應該辯證地看待,不能簡單以錄音錄像否定訊問筆錄,應當根據上下語境,結合其他相關證據加以綜合判斷。對錄音錄像資料,審查的重點不應該是事實,而是事實表述不一致的原因,特別要注意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時,是否受到不正當的威脅、引誘、欺騙。
準確認識非法方法與訊問謀略的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但有關非法收集方法缺乏進一步的細則,比如,威脅、引誘、欺騙獲得的證據是否需要排除?有觀點認為要依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威脅、引誘、欺騙達到嚴重程度,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嚴重妨害司法公正,就應當排除,這就將判斷的標準留給了司法實踐。
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對「口供」的依賴仍沒有實質的改變,偵查謀略和訊問策略的運用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過程中仍然是很重要的手段。如果缺乏相應的明確標準,訊問策略很容易逾越紅線成為「非法方法」。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受賄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偵查人員對他說「據我們掌握的情況,你上大學的兒子也參與了你收受賄賂的行為,你如果不交代,我們就去學校把他也找過來調查一下,這樣他的學業、就業都可能會受到影響,到時你就後悔莫及了,你再考慮一下」,這樣的訊問行為是不是「威脅」,能否達到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呢?實踐中,依靠偵查人員自身的判斷是很難把握的,這就需要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總結實際案例,進一步明確相關標準。
準確認識偵查訊問工作的基本規律
訊問犯罪嫌疑人也稱偵查訊問,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的一種偵查行為。偵查訊問不但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制度或者程序,也是一種偵查方法。訊問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擴大收集證據的線索,發現新的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保證無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應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與法庭上法官和檢察官訊問被告人以及其他偵查措施不同,偵查訊問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點,如強制性、直接性、衝突性、時限性、針對性等等。在職務犯罪偵查訊問過程中,除案件事實本身以外,通常還會涉及到案件線索來源、犯罪嫌疑人個人隱私、窩串案的其他線索、技術偵查措施等許多不適宜在公開場合披露的工作秘密。因此,偵查訊問的內涵遠遠大於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內容,為保守工作秘密起見,作為偵查訊問過程全景記錄的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不適合作為一般的證據固定和轉換的方式在法庭公開審理案件過程中進行播放。
由此可見,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作為一種證據固定和保全的方式,不是獨立的證據類型,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更不能代替訊問筆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只有當訊問筆錄的內容與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內容不一致,或者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獲取口供行為時,錄音錄像的證據價值才能夠體現出來,此時對錄音錄像資料的審查應當僅僅圍繞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獲取口供行為,並且鑒於偵查訊問工作的特殊性,這種審查工作更適合由法官主導,在公開庭審以外的小範圍內進行。正確認識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性質和作用,並以此為基礎建立相應的移送、審查機制和審查標準,我們才能夠擺脫本末倒置、疲於應對的局面,使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深入、健康開展,促進刑事司法工作的文明和進步。
(作者單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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