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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向我們揭示了什麼

疑難刑案,且聽法學專家怎麼說
「呼格案」向我們揭示了什麼
2014.12.18人民法院報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張紹彥

「呼格案」的糾正向我們揭示了三個問題:首先是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的偵辦問題;其次,在司法體制上,如何確保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及排除法律之外因素的影響和干擾;第三,如何看待死刑案件中的民意、輿論或媒體及被害方意願。

12月15日,呼格吉勒圖被錯誤執行死刑時隔18年之後,在舉國矚目下得以糾正。這是眾多力量共同努力的結果,無疑,這一遲來的正義還是給人們帶來了希望和期待。但全面認識和解決這一案件所揭示出的種種問題卻只是開端。同時,我們還必須清楚地看到,「呼格案」整個過程直到最後的正義結果,都滲透著一些偶然因素。而法治的精神就是規則,就是制度、體制和機制,除此之外,好的或不好的東西都是不可靠、靠不住的。

「呼格案」告訴我們,只有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及其得以實現的制度、體制和機制,才能守護我們的生命和權益不被「依法」的錯誤剝奪。

當我們回過頭來看看佘祥林殺人、被害人「復活」案,趙作海殺人、被害人「回家」案,從結果反推過程,既不符合人們認識和實踐活動的事實與規律,也有失客觀與公允。那麼,呈現在人們面前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強姦殺人被執行死刑9年後,「真兇」趙志紅出現,又時隔9年,在累計長達18年之後的今天總算得以糾正,案件的糾正又向人們揭示了以下問題:

首先是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的偵辦問題。

從呼格吉勒圖案看,有的死刑制度改革,比如死刑複核權統一收回由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問題,已經解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和正在討論修訂中的刑法修正案(九),我國在立法上大幅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名數量,而在司法上,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減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和執行同樣重要。比如,對死刑案件要求更加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更高的證明標準及更嚴密的質證過程,堅定貫徹疑罪從無的法治原則等。必須從制度和體制上杜絕死刑案件辦理過程中基於各種原因可能發生的各種形式的刑訊逼供問題。為什麼「命案」、死刑冤案的嫌疑人往往都會冒死承認自己「殺人」,留下自己犯有死刑之罪的口供證據,並成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據呢?人們能夠想像到的理由除了法律不予追究和懲罰的精神病患者,最大可能便是審訊過程中嫌疑人遭受了多種形式的軟硬兼施,身心俱疲的非常對待,進而違背事實和意願作出自己冤枉自己犯有殺頭之罪的「破案」供述。不無理由地認為,要避免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錯案,根除偵破案件時各種形式的刑訊逼供,遵守嚴格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是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其次,在司法體制上,如何確保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及排除法律之外因素的影響和干擾。

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案從發案、破案到審判,從一審判處死刑到二審「維持原判」,核准死刑,再到執行死刑,只經歷了短短62天即告完結。顯然這不是因為對被殺者生命的尊重,也不是基於要急切地通過執行呼格吉勒圖的死刑來實現社會正義和公平,並告慰死者及其親屬,而是因為當時貫徹「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政策的要求。這些因素之所以能夠「因公」或因一己之利而阻撓案件的正常程序和公正結果,正是利用了我國司法體制中存在的種種弊端。

第三是如何看待死刑案件中的民意、輿論或媒體及被害方意願。

呼格吉勒圖案還透視出民意和輿論、媒體及被害人方的意願與死刑案件間的關聯。被害人親屬的要求在我國死刑改革中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其作為刑事被害人一方的意志和利益,都已經客觀全面公正而理性的反映在國家的法律之中,並且由國家專門機關「代表」他們對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但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家屬的態度和要求,特別是與嫌疑人之間達成諒解的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司法機關對死刑案件的判決。

而從民意看,原本法律就是「民意」——人民意志和利益最集中最充分最根本的體現,實施、實現法律就是最恰當最充分最科學最合理地體現和實現民意。但面對死刑案件和死刑判決時,更多「民意」往往會倒向嚴厲懲罰,判處和執行死刑,進而影響政法機關依法辦理和審理死刑案件。在此我無意分析死刑中的民意,只想闡明三點,一是民意不應成為影響和干擾死刑案件判決的因素,就像司法機關是實施國家法律的專門機構,其使命只能是依法辦案,處理法律訟爭,並依法作出裁決,而不應當更不可能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的「終決器」,法官的職責和使命也只能是嚴格依法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二是古今中外的死刑發展史,從無到有,從繁多嚴酷到逐步減少直至廢除,從來都不是「順應」民意,更不是民意表決的結果。三是如果因面對民意要求而不得判決和執行死刑,那麼,如果民意要求不得判處依法應當判決和執行死刑呢?如果法律為此而受影響甚至左右,那就不再稱其為法律,更何況法律及司法是選擇在助長仇恨和報復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還是助力和傳揚寬容、憐憫的情感、情懷,更是不言而喻。

在死刑案件中,輿論和媒體的監督常常是必要的,但卻不是充分的,而在司法實踐中,輿論、媒體影響甚至干擾司法機關依法審判案件的事例也並不少見。簡單、客觀地說,寄望偶然的輿論、媒體或媒體從業者,對於死刑案件來說同樣是「靠不住的」;而輿論和媒體影響、「參與」死刑案件調查、偵破和審判,更不符合法治精神,也無助於我國死刑制度和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讀後記:法院徹底獨立就能徹底杜絕冤案嗎?萬馬齊喑就能杜絕冤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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