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死刑演變
07-20
在中國古代,死刑與其他刑法一樣,是古代鞏固統治、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懲罰手段。死刑也稱極刑、大辟,漢代又稱「殊死」。秦漢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點是條文繁多,數量大。據《周禮·秋官司寇》「司刑」條記載,在上古周朝,初有「殺罪五百」,即死刑條款500種。 死刑最少的竟是元朝 漢成帝時有1000餘種死刑,創了中國死刑之最 在漢代以前,不僅死刑多,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極殘酷。據《周禮·秋官》所記,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處決死囚的方式仍有斬(腰斬)、殺(殺頭)、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懲治殺害父母者)等。 在中國歷史上,死刑條款最多的是西漢。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武帝劉徹即位後,漢初的「慎刑」立法原則均被調整。漢武帝時期的死刑條款有409條之多,死刑的判決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連放卷宗的地方都沒有了。比起漢武帝,漢成帝劉驁更甚,「大辟之刑千有餘條」。1000餘種死刑,創了中國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專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數」做過專門的統計。幾個有代表性歷史時期的死刑數量變化如下: 宋朝男死牢 東漢和帝時期 死刑610種 北魏高祖 死刑235種 唐朝 死刑233種 宋朝 依唐刑律,死刑總數比唐朝多出近百種 元朝 死刑135種 明朝 死刑249種,死刑總數量多於唐朝,而少於宋朝 清朝 初承明律,晚清死刑減少 從上述統計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後,中國的死刑數量雖然增減反覆,但大趨勢在減少。中國歷史上死刑最少的時期,竟然是執政者文明程度相對較低的元朝。 「替用刑」尊重生命權 中國最早的大法官說過,與其錯殺無罪之人,不如違反法律。其核心與現代司法精神幾乎完全一致 「慎刑」思想一直存在於中國各個歷代時期。遠在上古夏代,就出現了「慎殺」思想。傳說中的中國最早的大法官、刑法制訂者皋陶就說過:「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大概意思是,罪行輕重有可疑時,從輕處置,功勞大小有疑時,從重獎賞。寧可偏寬不依常法,也不能錯殺無辜。其核心與現代司法精神幾乎完全一致。 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執政理念,出現了中國最早一輪的削減死刑運動。姬滿(穆王)執政後,「大辟之罰其屬二百」,與周初相比,死刑條款減少了300個。 春秋時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家之父」孔子的推崇,提出了「為政以德」、「德主刑輔」,「寬刑慎殺」等口號,反對「未教先刑」。孔子的這一主張,得到了自漢朝起歷代封建帝王的積極響應。 如何減少死刑?最基本的當然是直接削減死刑條款。而在死罪出現後,則廣泛採取「替用刑」,少殺或不殺。所謂「替用刑」,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用現代語言來說,就是對人的生命權的一種尊重。 西漢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宮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宮刑是中國最為古老的替用刑罰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晉時才廢除。 東漢時期,可用「流刑」即徒邊充軍替代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此後唐宋沿襲,歷朝不改。 當然,替用刑不只上述幾種,如宋太祖趙匡胤曾推行「決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寬恕死罪。 漢之後數朝可「以財換命」 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可免死罪,回家奉養老人。這體現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 除「替用刑」之外,用錢物換取生命權的「贖刑」在歷代也不鮮見。 贖罪在漢初便允許。據說,劉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詔,如果犯死罪,「買爵三十級」就可免死,一級值2000錢,三十級也就是6萬。 6萬在當時決非一般百姓能拿出來的,但到漢武帝時,免死價漲到了50萬。司馬遷便拿不出這筆巨款來,只能選擇宮刑。 類似漢代這樣的「以財換命」的贖罪條款,此後歷朝都有。如《唐律》中即規定,如果被判斬、絞死刑,「贖銅一百十二斤。」 採用「替用刑」和「贖刑」免死,是古代減少死刑執行的兩大常規措施,「赦免」則是減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說替用刑、贖刑體現的是「寬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赦免最早出現在西周時期,據《周禮》記載,當時有「三赦之法」,即幼、老、智障三類人不執行死刑,這個免死政策,一直影響到現代刑法。 曹魏時期首次出台「八議」制度,凡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等八種人,「大罪必議,小罪必赦」。「八議」制度早在先秦時已成雛形。 在所有赦免中,「鐵券免死」俗稱「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賜頒給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功臣。因平定叛亂有功,唐昭宗給錢鏐賜金書鐵券,上書「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明太祖朱元璋也曾給功臣頒鐵券,持鐵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孫可免一死。但需要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由條件的,「除謀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緩的另一種方式「留養承祀」,更能體現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可免死罪,回家奉養老人。 生殺大權集中於皇帝一人 天寶六年是中國「廢除死刑元年」,唐玄宗因此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位廢除死刑的皇帝 在古代,歷朝對死刑都有嚴格控制,自北魏首創「死刑複核」制度起,中國歷代都有一套嚴密的死刑案複核制度,生殺大權大多直接集中於皇帝一人或中央機構手中,以減少濫殺錯殺。 其實早在西漢時已有死刑複核的「報囚制度」,隋朝則出現了「三複奏」制度,並為唐朝繼承。唐朝是中國歷史對死刑案最謹慎的一個時期,「凡決死刑,雖令則殺,乃三複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復奏兩次,執行當天還要復奏一次,提請皇帝審慎考慮是否立即執行。唐太宗貞觀初年,京都地區的死刑甚至由「三複奏」升級為「五復奏」。如果「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 在嚴控死刑的同時,古代中國還進行了「廢除死刑」的司法實踐。唐朝廢止死刑的嘗試始於貞觀年間,推崇「民本治國」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時大幅度削減死刑。貞觀六年(公元632年)甚至將全國390名死囚放回家過年,次年這批人全部被赦免。 貞觀十六年(公元642年 ),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執行。據《新唐書·太宗本紀》記載,唐太宗下令,將全國所有死囚流放到邊區,即所謂「徙天下死罪囚實西州」,這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 在李純(憲宗)當皇帝時的元和八年(公元813年),唐朝又一次有條件地全面廢除死刑,李純下詔用流刑代替死刑,但犯「十惡」、「殺人」的死囚不在此列。 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廢除死刑,是唐玄宗李隆基。據宋朝官修《冊府元龜·刑法部》記載,天寶六年(公元747年)李隆基下詔:「朕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於今約法,已去極刑……自今以後,所斷絞、斬刑者宜削此條。」所有應該判處斬、絞死刑的,均「代之重杖」。 天寶六年,可視為中國「廢除死刑元年」,而唐玄宗也因此成為中國歷史上廢除死刑的第一位皇帝。 (據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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