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危險駕駛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訴張紀偉、金鑫危險駕駛罪(最高法公報2013.12)

【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32號)

【裁判要點】1.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2.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於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

3.車主縱容他人醉酒駕駛發生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人民司法2017.05.036)

【裁判要旨】機動車輛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況下,仍縱容他人駕駛機動車,車輛所有人與車輛駕駛者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在過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場合,由於交通肇事罪事實上乃危險駕駛的加重結果,故車輛所有者亦要對交通肇事罪結果負責,進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案號】一審:(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號

4.危險駕駛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分及認定(人民司法2016.23.009)

【裁判要旨】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兩者的區分需要著重從危害程度方面進行界定。追逐競駛,既應包括對向型的競駛行為,還應包括行為人一方以競駛為目的而實施的追趕行為。對情節惡劣的準確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充分考慮到追逐競駛的時間、地點、速度、危害結果、次數、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

【案號】一審:(2015)東刑初字第01025號

5.駕駛校車嚴重超載構成危險駕駛罪(人民司法2016.23.012)

【裁判要旨】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號】一審:(2016)蘇1081刑初11號

6.危險駕駛罪適用中的若干問題(人民司法2016.23.014)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7.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自首的審查與認定(人民司法2015.16.034)

【裁判要旨】不管是設卡查獲還是因發生事故報警被查獲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只要行為人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並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應認定自首。

【案號】一審:(2015)台黃刑初字第210號

8.行為人醉酒駕駛拒不配合檢查行為的罪數判斷(人民司法2013.18.069)

【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立法初衷是將危險駕駛罪與相似罪名相區分,是想像競合犯理論在刑法分則中的注意性規定,對該條款的理解與適用應結合想像競合犯的基本理論。行為人醉酒駕駛與下車後拒不配合檢查系兩個行為,滿足數罪的構成要件,且先後侵犯了不同法益,應數罪併罰,不適用該條款的從一重罪處罰原則。

【案號】一審:(2013)北刑初字第0094號

9.醉駕人過錯導致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缺失時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的證據效力(人民司法2013.24.066)

【裁判要旨】 因為醉駕行為人之過錯而導致無法取得血液酒精測試結果的情況下,呼氣酒精測試結果能夠取代血液酒精測試結果作為認定醉駕酒精含量的定罪證據使用;在排除呼氣測試結果遠超被告人體內真實酒精含量可能的情況下,超過檢定周期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檢測結果仍然有效。

【案號】一審:(2013)溫鹿刑初字第932號二審:(2013)浙溫刑終字第963號

10.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可構成危險駕駛罪(人民司法2012.12.013)

【裁判要旨】超過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依法應當被認定為機動車。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達到了危險駕駛罪所規範的危險程度,故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定罪量刑時,要體現刑法的謙抑性,並非一律定罪,構成犯罪的,量刑時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被告人,適度從寬處罰。

【案號】一審:(2012)杭蕭刑初字第603號

11.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兼與李文華、蘇傑同志商榷(曾人民司法2012.20.013)

【裁判要旨】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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