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協調共治:憲法如何回應社會道德困境 ? 社會 ? 專家專欄 ? 文庫 ? 宣講家
在法治社會,法律與道德的協調共治是達致社會治理理想圖景的不二路徑。然而,現代法治作為外在行為規範,因無法觸及人們內心的真實意願,而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內在局限性。尤其晚近以來在嚴格實證主義法學的主導之下,法治在道德法律化進程中漸行漸遠,乃至有了「惡法亦法」式的冰冷說辭。就中國而言,當下主推的法治建設並沒有尋找到與德治的契合點,法治與德治似乎處於一種「貌合神離」的狀態。而頗為弔詭的是,時下諸如食品安全之類的某些法治難題,就其本質而言,卻是道德問題。因而,無論從哪個層面而言,道德問題,始終是橫亘於法治進程中的一個關口。在堪憂的社會道德狀況面前,如果說當代中國仍處於法治的「幼兒期」,法治意識仍需鍛煉,法治建設仍需堅定不移地推進,那麼,此時談及「塑造法治的道德根基」這一話題,不僅是重拾「如何傳承中國道德傳統」這一老話題,更可視為在借鑒西方法治之路時的自我警醒,亦是對在法治「可塑期」內對道德習慣的及時培育和道德淡漠的提前防範。應該承認,既有法治對此並非不予關注,只不過各種關注的方式失之妥當,而漸淪為一種非但無濟於事、反而貽害眾多的拙劣技藝。[①]憲法作為法治的立基之本,如何回應社會道德困境,是關涉中國法治建設何去何從的根本問題。本文擬從「權利—義務」這一憲法與法治的核心範疇出發,從另一維度揭示當代中國道德困境,進而提出應對之策。
一、現代權利觀念與社會道德困境
當代中國主流權利觀念脫胎於西方近代以來的自由主義人權理論。這一理論則肇端於17世紀風起雲湧的資產階級革命大潮。西方啟蒙思想家們以人權為邏輯起點,建構了一套政治國家理論,並成為西方國家的基本政治教義。他們設想了一種「自然狀態」,儘管各自描述的場景大不相同,但在所有「自然狀態」中,每一個人都是天生自由和天生平等的,均享有「天賦人權」。這種人權是人因其為「人」而享有,是不證自明的;既然人權是天賦的,那麼必然是不可剝奪的;剝奪了人權,即是違反人性的。身處自然狀態中的人因個人理性而自願放棄部分權利,組成國家。國家因此負有保護公民權利的義務,並以此為正當性來源和終極價值所在。法國當代思想家保羅·利科總結到,天賦人權的理念,意味著個人優先於國家而誕生。人權作為人的且僅基於人而固有的權利,而非依賴於作為實在法淵源的某種政治共同體成員所獲得的權利。[②]
自由主義權利理論所承載的反抗神權、君權和等級特權的政治使命以及對於人的自由和平等的追求,深刻影響了乃至締造了西方國家其後數百年的政治傳統。其對於個人自由和權利的無限張揚,確實激蕩人心。但倘若不加節制,極易誤入歧途。美國學者格倫頓在對美國式的權利話語進行考察後,不無憂慮地說道:「(權利話語)導致了對於獨立而張揚的形式化的偏好,對於責任的近乎失語,對於個人獨立和自我滿足的過度忠誠,通常在無視市民社會中間群體的情況下對個人與國家的關注,毫無愧意的偏斜等。」[③]
概言之,沒有節制的權利話語已經走得太遠,已經將美國人引向更加自私和極端的個人中心主義,社會責任被漠視。而作為自由主義另一陣地的歐洲,在其發展過程同樣經歷了一場深重的道德危機:在那裡,原先作為資本主義政治正當性來源的權利話語,在完成推翻封建政權的歷史使命後,卻轉身為資產階級的「專屬」,進而淪為了資產階級壓榨勞工的牟利工具,隨之而來的是貧富的兩極分化、勞資關係的對立,由此引發普遍的道德衰敗。儘管現代以來西方各國紛紛將權利擴展至處於弱勢的勞工階層,完成了近代憲法向現代憲法的轉型,且在應對道德危機方面取得了高度成就,但在依然流行的「權利」話語籠罩下,仍然深埋著種種道德憂慮。這與自由主義的理論架構及價值追求有著極大的關聯,也構成了自由主義權利理論的內在局限所在。
第一,自由主義有關人的假設是一種「原子化」的個人。在自然狀態中,人雖然是自由平等的,但卻是孤立存在。締結契約後,人們雖然組成共同體,但人不過只是讓渡了部分權利,仍然是獨立的個人。權利就是這種「原子化」個人獨立人格的彰顯。而共同體及政府的建立,無非就是一種為實現個人權利的「工具」意義上的聯合。概言之,個體權利優先於社會,個人只需對自己負責。「這樣的權利概念,去除了古典權利概念中的義務論內涵,表達的是一個無社會性約束的個體所具有的各種利益訴求,拋棄了古典權利理論中關於人在本性上是一種社會性的觀念,而認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促使他們為了權利(利益)而戰,而不會自覺地去履行義務。」 [④]
這一權利觀念對個體義務的拒斥,導致共同體成為鬆散的聯合,「對我有用」成為人與人、人與共同體發生聯繫的唯一說辭。在這種觀念下,人在世界上皈依何處似乎無足輕重,共同體價值被漠視。誠如格倫頓教授所言:「在使權利的承諾變為現實方面,我們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這樣的作為中,我們卻忽視了我們遺產中的另一半——一個『共和國』的憧憬,在那裡,市民積極地維繫一種生機勃勃的政治生活而擔負責任。」[⑤]
第二,自由主義鼓勵個人的自主選擇,因而容許在「自由」的框架下多元價值的並存,在對待各種價值衝突時秉承「價值中立」的態度。「價值中立」看似公正無偏,但它「只不過是不持至善論罷了,它將社會上的道德問題留給了社會上各個個人的意志決斷來加以發落。」[⑥]這就形成了一個內在矛盾,道德是社會共同體的準則,然而自由主義卻將其留待個人決斷。這一矛盾的後果顯而易見:理性的個人永遠是趨利避害的,將道德問題交給個人決斷,實際上等於放縱了個人趨利避害的本性,從而導致人與人間的衝突日益頻繁。本應作為道德判斷主體的共同體及政府,在衝突過程中,與其說「中立」,不如說「迴避」。價值間的各種妥協折中交易成為衝突解決的常態,但這一過程卻在不斷消損著價值,久而久之,整個社會的價值漸漸走向虛無,世間再無「好壞」、「善惡」、「是非」標準,道德整體滑坡。而最終,人們在共同體中也必將無所適從,人類生活日益平面化、稀釋化和空洞化,活在當下的享樂主義滋生,進而陷入列奧·施特勞斯所言的「西方文明的危機」或「現代性的危機」。[⑦]
第三,自由主義強調人權是終極價值所在,人永遠不能作為手段存在,然而自由主義權利理論中卻充斥著各種利益算計,他人在事實上被視為「手段」。權利是個體所享有的,但其正常享有卻必須依賴其他個體或共同體的作為或不作為;各種「最大化」的權利主張,均是建立在「義務最大化」的基礎之上。因而,自由主義權利理論對於個人權利的最大化追求,「在關鍵上是依賴一個效果決定論的論點的,這個論點就是:它的權利體系的發展所帶來的好處,在某種意義上超過了由於相應地擴大了義務而增加的負擔。」[⑧]這一「效果決定論」即是所謂的「理性」之一,但其充其量不過是一種「工具理性」。在「工具理性」的導引下,價值考慮被排斥其外,利益算計成為人行動的首要準則,他人在某些場合是可以作為其利益訴求的「鋪路石」的。然而個人的利益算計永遠不可能「道德」,在個人看來,個人利益永遠是最大化的,即使需要犧牲客觀上更大的利益,也是正當的,而且這一謬誤獲得了「個人主義」的正當性加冕。這正是個人主義在利益衡量時的偏頗所在,以至於個人利益失去集體利益的掣肘而走向極端,最終塑造了自私自利的人。
第四,自由主義對於財產權的高度關注,淡化了人與人之間的倫理聯繫,鼓勵了各種不當競爭。有學者正確指出,權利和權利概念的凸現,在於人類社會由「人的依賴關係」的社會形態向「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的社會形態的歷史轉型,是對基於市場經濟關係的「人的獨立性」的反映。[⑨]
在此基礎上,「無財產即無人格」成為人與物二者關聯的真實寫照。自由主義所設想的人是獨立的「原子化」的個人,他們所組成的是陌生人社會,而陌生人社會的維繫依賴於物物交換。因而,唯有「物」才能彰顯人格,唯有「物」才能表徵個體的社會存在。但是,「現代權利社會中,物上所承載的精神紐帶已經消失,物的衡量完全用貨幣計算,因此,人與人之間的精神聯繫被瓦解,只剩下貨幣化的人與物的關係。」[⑩]
人與人之間的冷漠,也不斷強化了個人的「自我」觀念,自我唯有通過不懈奮鬥,才能獲得個人價值,這雖為維繫西方資本主義外在繁榮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但這不斷消解了人的社會責任感,整個資本主義體系漸漸失卻了人文關懷而愈發空洞。財產權的繁榮,本質上與資本主義追逐利益的特性相一致;然而,在高度競爭的市場經濟模式下,利益成為永恆的風向標,「利」高於「義」凌駕於個體的自我約束之上,進而上升成為社會生活的行為準則,社會道德被棄之不顧。
由上可見,作為資本主義基本教義的自由主義權利理論自始即含有與社會道德的內在悖反,不加修正,必然會對社會道德困境推波助瀾。但是,這一權利觀念傳至中國,卻未經任何話語轉換與改造。不過,時值改革開放市場經濟推行,這一原汁原味的權利觀念恰逢其時,遂獲得廣闊的施展空間;加之十年文革對於人性的禁錮,這一權利觀念一經引進,便似乎給人一種振聾發聵之感,而獲支持無數。30年來,權利本位論深入人心,與法治建設、改革開放形成了良好的互動發展。但不應忽視,其所固有的道德局限以及與中國傳統的不適,也逐漸暴露出來,尤其在當下改革進入瓶頸期、各種矛盾浮出水面時,不斷凸顯。
一方面,傳統道德在以利益訴求為載體的「權利」觀念衝擊下開始彌散,各種以個人利益為名的不道德行為層出不窮,而法治主義尚不能為國人提供新的行為規範體系,尚處於探索期的法治也無力約束不道德行為;另一方面,既有權利觀念既無助於建構現代道德體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為利益至上、責任推諉等道德滑坡行為提供了一套合法性話語。在某些領域,諸如纏訟、纏訪之類的「權利爆炸」現象初露端倪,並因法治的應對失策而開始形成示範效應。
數千年道德傳統下的人與人之間的倫理聯繫開始鬆散,在不信任的語境中,既有法治模式舉足無措,甚至無意間損及道德行為主體的合法權益,加之部分媒體的渲染,進一步摧毀了本已十分脆弱的社會道德基礎。轉型期中國逐步陷入了道德真空,所謂「道德困境」滋生。可以說,權利觀念的勃興,推動了法治建設,但也深刻影響了社會道德建設。
對於現代權利觀念與社會道德困境的關聯,美國學者霍爾姆斯與桑斯坦理性指出,即使某些權利在某些領域增加了不負責任的行為,但把此徹底的普遍化仍然是有問題的。但與此同時,他們認為,(不負責任的行為)是由於對權利的一種糟糕理解,一旦權利被糟糕理解,權利就會鼓勵不負責任的行為。[11]應該說,在中國的場景下,社會道德困境源自於諸種因素的共力,但不可否認,正是對於權利的一種錯誤理解,助長了那些漠視道德的行為,而在功利主義、享樂主義橫行的當下,權利絕對、責任失語已然與社會道德困境渾然一體。此情此景之下,理性認識來自於西方自由主義權利理論的權利觀念之於當下中國社會道德境況的負面影響,進而對此進行必要的修正,是當代中國法治與道德建設必須直面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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