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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百年紀念系列公民!公民!

辛亥百年紀念系列公民!公民!來源:中國經營網時間: 2011-05-27 15:37作者:傅國涌 字體:大中小抗戰爆發,國民政府遷都重慶後,一度推行「國定本」,商務印書館代表的民營出版業最後一版教科書止步於此。

  辛亥革命推翻君主專制,中國邁向公民社會,而公民課也正式成為一門功課,進入中小學課堂。

  1912年新任教育總長蔡元培提出「以公民道德為中堅」的教育方針,並且將「公民道德教育」作為「五育」之首。蔡元培、張元濟這些人,作為飽讀儒家經典的翰林、進士,同時又是晚清修身教科書的編撰者,他們是那個過渡時代兼顧新舊的人物,也是為公民教育在中國開路的人。

  啟蒙

  1912年,由沈頤、包公毅等編,高鳳謙等校訂的《共和國教科書新修身》高小共6冊。

  第二冊有自由、平和、人道等課。《自由》一課中提到:

  人類者,天賦以自由權者也。有身體之自由,有思想之自由,有信仰之自由。

  身體自由者,苟不犯罪,無論何人,不能拘束囚禁我之身體。思想自由者,若言論權,若出版權,若著作權,皆為我之所有,他人不得侵犯。信仰自由者,我所信仰之宗教,不能以國力強制之。夫以國體共和,吾人可益伸張自由之權。然自由者,固以法律為範圍也。

  第六冊有寬容、博愛、人權、人格、國際道德、中華國民等課,《人權》一課說:

  人權者,人人所自有,而非他人所能侵損者也。析而言之,有對於公眾之權,有屬於個人之權。

  組織社會,參與政治,選舉議員,舉吾學識之所及,皆得發佈於外,以求有益於人類。此人權之對於公眾者。

  信教自由,營業自由,生命自由,財產自由,意志所在,即權力所在,非他人所得干涉。此人權之屬於個人者。

  具此偉大之人權,但能各保其權,而不相侵犯,任所欲為,無施不可也。

  1912年6月初版,1917年6月已出到218版的國民學校用《共和國教科書新修身》,第八冊有「守法律」、「服兵役」、「納稅」、「教育」、「選舉」、「平等」、「自由」、「好國民」、「尊重名譽」等課文,其中第十一課是《選舉》:

  立憲政體必有國會,由全體國民選舉議員,以議國政。凡定法律,收賦稅,必經國會議決,然後施行。

  國會之外,有地方議會,由其地居民選出議員,以議一地方之事。

  議員代議政治,關係甚巨,故選舉議員者,及被選舉為議員者,皆宜慎重從事也。

  第十六課是《平等》:

  共和國無君主,無貴族,人民不分階級,凡權利義務,一切以法律為斷,不相侵犯,此之謂真平等。

  這些內容已不是停留在公民道德層面,而是涉及到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自由、如何成為一個好公民,包括選舉等都涵蓋其中了。

  1912年6月初版的這個版本第一冊第一課就是《國體與政體》:

  國體有二,曰君主,曰民主。君位世襲者,是為君主國,不置君位,由人民公舉總統者,是為民主國。

  政體有二,曰專制,曰立憲,政權由一人或一部獨攬者,是為專制國。政權分為數部者,是為立憲國。

  立憲國之政權,大抵分為三部,立法屬於議院,司法屬於法院,行政屬於政府,各有許可權,一切以憲法為斷。

  世界各國,有君主立憲,有民主立憲,各因其歷史而異。惟君主專制,不適於今日之世界,幾無復存者矣。

  以如此簡明的方式將國體、政體問題告訴初入高小的學生,使他們明了專制與立憲的區別,這是政治常識的啟蒙,一種典型的公民教育。

這套「共和國教科書新國文」風行海內外,袁世凱稱帝、張勳復辟之所以曇花一現,恐怕與這些教科書所普及的觀念也不無關係。儘管到1915年下半年,袁氏稱帝前夕,共和國教科書已不能使用,將「共和」教科書更名為「普通」,刪去了「平等」、「自由」等內容,但此前四五年間,共和觀念、公民常識已抵達全國的上學兒童那裡。

抗戰爆發,國民政府遷都重慶後,一度推行「國定本」,商務印書館代表的民營出版業最後一版教科書止步於此。

  深化

  1917年1月,商務印書館推出了劉大紳編、教育部審定的共和國教科書《公民須知》,供國民學校修身科學生用,這是最早以「公民」命名的初級教科書。

  1919年,在全國教育會聯合會第五屆大會上,有人提出編訂公民教材案,「凡屬國民,自應具有公民知識;值此世界大勢日趨改進,平民主義澎湃五洲,苟非於公民知識教養有素,勢必盲從輕舉,易入歧途,關係於國家實非淺鮮。」

  1922年到1929年前後,可稱為公民教育史上的黃金時代,教科書也不例外。

  《新學制公民教科書》(小學校高級用書)每冊16課,從本市、本省生活到國家生活、國際生活,步步擴大,以造就一個「好國民」為目標。

  在一個長期奉行官本位的民族,該書第二冊第一課《職業》卻這樣告訴小學生:「我們從前的觀念,以做官為榮,因此,一般人都以為官吏是最尊貴的職業。我們應當打破這種舊觀念,要曉得,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都是一樣的尊貴。」

第十一課《社會領袖》說:「我們中國人向來對社會的事情漠不關心;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社會領袖之缺乏,可以說是一個極大的原因。……做社會領袖的,應當具備三個要件,第一個要件是要有熱烈的感情,第二個要件是要有精明的思想,第三個要件是要有普通的知識。無感情的人,辦事就沒有熱忱和毅力;無知識、無思想的人,辦事就動輒出軌。」

  第十六課《法治精神》在列舉了人治的惡例之後如此解釋:「民國成立後,我們有了國會,國會裡的議員,都是人民舉出來的代表,所有的法律,都應當由他們議決,再請政府公布施行。照這樣規定的法律,就格外有力量,不是一個人或少數人所能變更或廢止的。無論政府人民,都要受法律的拘束,都要得法律的保護。這就叫做法治。我們要維持這制度,必須人人具備法治的精神。」

  第三冊第五課這樣解釋「代議制度的精神」:

就國會方面來說,議員要明白他們是人民的代表,無論議決的什麼案件,都要以人民全體的福利為前提。就政府方面來說,第一,行政首領須將財政方面和政治方面一切事務詳細報告於國會;第二,所有法律須交國會議決,然後公布。就人民方面來說,人民雖則選出代表組織國會來執行政權,卻不可因此卸責;一方面應當監督議員的言論,一方面應當做議員的後盾。這都是代議制度的精神。

  第十六課是《好政府》,「好官吏、好法律、都是好政府的原動力。但是最重要的原動力還是好人民。好人民應當做些什麼事情呢?好人民應當做的事情就是:對於政治事務要時時關心,時時監督。在選舉的時候,人民固然要認真選舉;選舉以後,也要隨時監督國會和政府。國會和政府一舉一動都有人民監督著,國會就不敢議決違背民意的法律,政府也不敢做出違背民意的事情。這樣一來,自然會產生好官吏和好法律。所以人民要想有好政府,不必希望別人,只要自己對於政治事務,肯時時關心和監督就是了。」

  式微

  國民黨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之後,以黨化教育替代公民教育的思潮興起,1928年大學院頒布《小學暫行條例》,在公民科外,增設三民主義科,後合併,改名黨義。教育部1929年8月頒布的《中學校課程標準》已沒有公民科的地位,而代之以「黨義科」。因遭到教育界普遍抵觸,以及「九一八」事變後的民族危機,「黨義科」僅僅三年後即無奈地取消。1932年10月教育部頒布《小學課程標準》,公民訓練與國語、算術等一起被列為十科之一。次年2月,教育部頒布《小學公民訓練標準》,訓練小學校的兒童「以養成健全的公民」為目標。

  公民教育再度回歸,但是三民主義的意識形態已逐漸滲入教科書的編輯當中,商務版的公民教科書也不能倖免,這是教育部課程標準規定的。

趙景源、魏志澄編,王雲五、傅經緯校訂的第四冊有很多意識形態內容,包括「以黨治國」、「建國大綱」、「五權憲法」等,在觀念上主張犧牲個人的自由,爭團體的自由等。但在講法治精神時,明確「無論政府和人民,都受法律的拘束,都得法律的保護,這就叫做法治。我們要維持這制度,必須人人具有法治的精神」。

 「復興初級中學公民教科書」共三冊,一年一冊,第一冊道德,第二冊政法,第三冊經濟。這一版的公民課本雖深受三民主義的影響,但還是保持了不少相對獨立的公民教育內容。

  在「國家道德」這一章有一節「尊重輿論」:

  民主政治是輿論政治。國民既將政權委託於政府,政府的設施是否正當,還要取決於國民。國民對於政治的意見,叫做輿論。國民真正的輿論,政府應當採取,作成法律,期其實行。

  輿論是一般國民的公共意見。一個政黨的意見,不是輿論。一個報紙的主張,也不是輿論。真正的輿論是由國民幾經討論而後成立。國民關於輿論,應當有尊重少數和服從多數的精神。

  初一年級的公民教科書能對輿論作出如此清晰篤定的解釋,這樣的公民教育自然是有價值的。1923年生在無錫的李慎之先生回憶:

30年代我還在讀初中的時候,整整三年都學一門公民課,用的是民營的商務印書館編的課本。雖然分量不大,但是相當扼要而明確地教給了我們什麼是國家或政府的權力與責任,什麼是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什麼叫公民,他與中國人歷來說的老百姓有什麼區別。我們當年的教師又是一個口才極好,極善於啟發學生對公民權利的覺悟的人,使我印象深刻,至今難忘。

  ……我推想與我同時學過公民課的應當有幾百萬人,最少也應當有幾十萬人……

  他高中畢業於1940年,1937年之前讀初中,讀的大概就是這個版本的公民教科書。他說由於時代的風浪起伏不定,受過商務公民課本陶冶的一代學子,多少人還能在未來的人生中憶及公民課給予他的訓練?今天已無法知道,但是,可以確定,包括李慎之在內,那個時代上過公民課、接觸這些課本的少年,他們還是有幸的。學者謝泳說,李慎之先生生前有一次在上海,曾親口對他談起早年公民教育的影響,「他是從那個時代過來的人,他感到他這一生做人做事的基本規則,都來源於早年公民教育,雖然經歷了時代的變化,公民教育中的一些內容後來不再提了,但那些現代公民的基本素質,還是保留在了他們那一代人身上。中國50年代社會的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那些早年受過公民教育的人來支撐的……」

  1937年3月,依照教育部修正課程標準,商務印書館又出版了新的一版公民教科書,「復興初級中學教科書」《公民》第一冊,李之鷗編著,韋愨校訂,增加了公民道德與蔣介石倡導的「新生活運動」等內容,當時戰爭迫在眉睫,特別增加「童子軍訓練」一節。

這個版本先從「群己」關係入手,再澄清公民與公民的關係,提出一個良好公民須具備的條件,「不但須有強健的體魄,豐富的知識,並須有優美的道德,有濃厚的愛國心,有努力從公的精神;對於為國家服務方面,應謹慎的行使政治上的權利,應竭力的實踐政治上的責任。一個國家的盛衰,全靠公民的良好與否;國家有良好的公民,便日趨強盛,否則便日趨衰弱。」

  在「學校生活與公民道德之培養」一章說,學校設置的各種科目「都是使學生們獲得必要的知識,和養成健全公民的要素。例如語文課的國文,不獨可使我們能明白清楚地敘述事理,表達情意,而且可從中了解我國固有的文化;外國文,使我們得由外國的語言文字中了解外國的事物情況。又如歷史地理,不但使我們明白本國與外國的歷史事實與地理情況,且可激發我們的愛護國家、愛護民族的觀念。這些知識,可說沒有一種不是一個健全公民所需要的。不但如此,我們做課業的活動,直接是學習功課,間接乃是培養公民道德」。比如養成對公民服務的責任心,守規矩的習慣,虛心謹慎無形中養成做公民的根本條件。

  至於課外活動,無論讀書會、演講會、運動會、遠足等,更不要說學生自治、社會服務等,不僅可補課堂的不足,而且也是公民生活的實習。日本侵略者對商務教科書中的公民教育和民族意識都深懷疑慮,「一二八」事變時之所以要轟炸商務的工廠、焚燒東方圖書館,其中就有毀滅文化達到毀滅一個民族意志的險惡用意。

  抗戰爆發,國民政府遷都重慶後,一度推行「國定本」,商務印書館代表的民營出版業最後一版教科書止步於此。抗戰後期,李慎之在燕京大學畢業,曾在成都一個中學教過半年書,校長讓他包教全校高中三個年級六個班的全部公民課,教的大概已是國定本。

  1997年11月李慎之在《改革》雜誌的一次座談會上說,「近年來我常常想,如果一個人真的還能有下一輩子,那麼,我下一輩子最想做的工作就是再當一輩子的中學公民課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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