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法律篇》(第10卷)導讀與摘要
----讀柏拉圖著作札記(十一)
張念瑜
【提要】第十卷是討論宗教犯罪的立法問題。前半部分討論的是法律的序言,後半部分討論的是法律正文。序言部分的討論哲學味道很濃。柏拉圖的「神靈」是自然神,不是當時希臘的人格化神。因而,柏拉圖的神學是「神學革命」。柏拉圖認為萬物都有靈魂,最好的神靈照管著宇宙,而牛頓的所謂「第一推動力」在柏拉圖神學中有現成的答案。柏拉圖關於無神論者和瀆神罪的懲罰是嚴酷的,目的在於構造出一種贊成敬神的社會生活方式,以挽救日益衰弱的希臘城邦,對西方宗教文化的影響是深遠的。
一、 引論古代希臘宗教最基本的內容是崇拜居住在奧林匹斯山的12位神靈。它們分別是眾神之父宙斯、天后赫拉、智慧之神雅典娜、農神薩圖努斯、戰神阿瑞斯、匠神赫菲斯托斯、太陽神赫里俄斯、女獵神阿耳忒彌斯、海神波塞冬、眾神之使者赫爾墨斯、美神阿芙狄羅忒、酒神狄奧尼索斯。除公認的12位神靈,各城邦還有自己崇拜的保護神、小神靈以及英雄人物。
古希臘人對神靈是戰戰兢兢的。他們最初都是以宗教為紐帶來結成社會群體(家庭→氏族→部落→城邦)。古希臘文的「家族」原意即為「環聖火旁者」,家族「乃若干崇拜同一聖火而祭祀同一祖先的人所組成的團體。」(吉朗士,1990.p.26)斯巴達人對神靈相當迷信:出門遠行必選好日子;遇戰事必先宰殺牛羊,反覆求神問卜。再緊迫之事,即使一切已準備就緒,只要一有不祥之兆,便及時停止(與古代中國人相同)。雅典人也與斯巴達人一樣敬畏神靈:每月的第一周,雅典軍隊絕不與敵交火;每逢戰艦出海,海神帕拉斯(Pallas)的牌位必定漆得一片金黃。
雅典城邦在城市中心和村莊都建有神廟,通過選舉辦法安排專門的神職人員負責神廟的祭祀及相關活動的管理工作。色諾芬說過,雅典的宗教節日比任何希臘城邦都多。喜劇作家阿里斯托芬說:「雅典不但廟宇多,神靈的牌位多,奉獻的祭品和節日的朝拜也多。一年到頭,天天因節日而為神明大擺筵席,供品上插滿美麗的鮮花。」柏拉圖說:「我們不僅祭品送得多,朝拜的隊伍也花團錦簇,隆重異常。」大廟小廟遍布雅典地區。廟內所奉祀的神祗,有的保佑城邦,有的保佑部族,有的保佑家庭。「雅典宗教節日眾多 ,據說有60多個 ,其中最重要的節日當屬泛雅典娜節和酒神節。」(杜平,2002)
雅典城邦政權對宗教的管理是城邦政務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宗教管理中所體現出來的共同體意識表明了城邦政權對公民宗教的依賴、對公民利益的服從。城邦政權與宗教之間是一種相互影響、彼此支撐的關係。
雅典娜勝利神廟
雅典城的保護神是雅典娜。公元前449年,雅典人在雅典衛城建立雅典娜神廟(前449年-前421年)。伯利克里時代(公元前443-429年期間執政),雅典通過的一項法律規定:「對一切不相信現存宗教者和一切神明持不同見解者,立即治罪。」
古希臘的諸神都具有人的形象,像人類一樣結婚、生兒育女;也像人類一樣有六情七欲,如克拉諾斯殺父繼位,宙斯殺父奪權,體現著「力」的崇尚,秉承著宇宙正義。蘇格拉底轉向研究人類本身,即研究人類的倫理問題。亞里士多德指出:「蘇格拉底致力於倫理學,對整個自然漠不關心。並且在這些問題中尋求普遍,他第一個集中注意定義。」(亞里士多德,2016.p.17)可以推論,蘇格拉底對這種沒有道德倫理的神學體系是不滿的。蘇格拉底被控告瀆神罪,即引進一種新神。這種新神是什麼神,柏拉圖寫的《蘇格拉底申辯篇》等對話著作和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都沒有明說,但從柏拉圖和色諾芬的著作中可隱約讀出,蘇格拉底(前469-前399年)引進的新神是一位至上惟一、全知全能、全善全德的信念神(馬永翔,2011)。實際上,古希臘哲學家克塞諾芬尼(約公元前565年--前473年)在《論自然》一書中指出:「神是全視、全知、全聞的。」「神毫不費力地以他的心思左右一切。」(北京大學哲學系,2014. p.29)這種新神觀念早已有之。
柏拉圖論述神靈的著作主要是《法律篇》第十卷和《蒂邁歐篇》(Timoeus)等著作。他在《法律篇》中多次提到宙斯。但柏拉圖在《法律篇》第十卷所說的「神靈」應該是對蘇格拉底「新神」的繼承和發展。柏拉圖力圖用神學革命整合城邦政治生活,進而拯救希臘政治命運。
本卷哲學味道很濃,是柏拉圖有關法律的神學基礎。
二、眾神的存在10.1 冒犯罪(885a).
柏拉圖在此列出了五種冒犯罪:
? 年輕人的放蕩和蠻橫逞凶是最重要的傷害案件。如果冒犯的對象是神聖的,這種傷害是最大的傷害案件,如果傷害的對象是某部落或相同群體的公共的神聖的,這種傷害尤其巨大;
? 冒犯私人的神龕和墳墓;
? 對父母不孝;
? 偷竊他人財產和家畜,未經他人許可而動用他人的東西,以此對執政官的蔑視;
? 年輕人的暴力犯罪。這種傷害是需要做出法律賠償的侵權行為。
10.2 造成冒犯罪的原因(885a)。
柏拉圖認為,一個人犯有冒犯罪,其原因主要是:第一,他相信眾神並不存在;第二,眾神雖然存在,但不管人類的事務;第三,眾神受到祭獻和祁求的影響,他們很容易被戰勝。所以,柏拉圖認為,向人們證明眾神存在的重要性。
10.3不相信眾神存在的危害(885d)。
雅典人說,我們中有些人不相信眾神的存在。我從那些享有崇高名聲的一流詩人、演講家、先知、祭司,以及成千上萬的人那裡聽到了類似的說法,由此導致大多數人不是去避開犯罪,而是先犯罪然後立法。
10.4 現在國家制度妨礙正確認識諸神的形象(886c-e)。
柏拉圖認為,國家文獻中記載了諸神的故事。它們說天是最原始的正直的存在,再講諸神的誕生。這些故事很難培養人們尊敬父母的品格,決不會促進人們的身心健康。
10.5眾神存在是歷史事實(887d-887d)。
雅典人說,從我們的孩童時代起,我們就受到耳聞目睹的教育。一個孩子總喜歡看到一個祭神的儀式的部分。他們看到他們的父母嚴肅地為自己和家庭祈禱和祁求,他們堅信這些祈禱和祁求是呈給確實存在的眾神的。當太陽和月亮升落時,希臘人和外國人都幸福地或悲哀地匐伏在以表達忠誠。這些人是確實相信眾神存在的。
10.6 柏拉圖對傳統自然哲學及其自然觀的批駁(888b-890b)。
在柏拉圖之前,關於事物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觀點,「米利都學派」的泰勒斯(約前624-前546年)提出「水為萬物之源」;阿那克西美尼(Anaximenes,約前570-前526年)認為氣體是萬物之源,不同形式的物質是通過氣體聚和散的過程產生的。阿拉克西美尼指出:「我們的靈魂是氣,這氣使我們結成整體,整個世界也是一樣,由氣息和氣包圍著。」(北京大學哲學系,2014.p.18);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約前530 -前470年)認為世界是一團不斷轉化的活火,「這個世界,對於一切存在物都是一樣的,它不是任何神所創造的,也不是任何人所創造的;它過去、現在和將來永遠是一團永恆的活火,在一定的分寸上燃燒,在一定的分寸上熄滅。」(北京大學哲學系,2014.p.21);恩培多克勒(μπεδοκλ??,約前495-約前435年)確立了土、氣、火與水四種元素,其中每一種元素都是永恆的,但是它們可以以不同的比例混合起來,這樣,便產生了我們在世界上所發現的種種變化著的複雜物質(北京大學哲學系,2014.p.21;亞里士多,2016.pp.8-9)。
因而,柏拉圖在此呈現的觀點,是對上述自然哲學觀點總的批駁。按照自然哲學的觀點,火、水、土和氣諸元素(物體)與靈魂何者優先,什麼是初始之物,不僅關係到對自然的理解問題,更主要的是「神靈」的地位問題。按照自然哲學的觀點,性質對立的元素的混合,依據的是必然性和機遇。這種混合產生了整個天體及其中的一切,並由此產生了四季和各種動植物。天地萬物的產生源於自然和機遇,而非通過技藝(889b-c)。「機遇」顯示為隨機性、巧合、不可預見、無計劃和無目的性。這實際上是否定了眾神的存在。也就是說,大地、日月星晨等自然現象的原因是「自然和機遇」;而技藝是生物腦力產生的。政府與自然無關,是人工製品,立法決不是一種自然過程,而是人工。並認為,眾神是人工的概念,是由法律擬制的。所以他們認為法律不是自然正義的標準。他們為道德標準爭論不休,朝令夕改。這些都是年輕人心目中的專家所提出的。他們在散文和詩歌中堅持認為,任何人用力量取得任何東西都是正義的。這就是年輕人不敬神思想的根源(柏拉圖,2016b.p.318)。
10.7 靈魂是物質的東西改變和變化的主要原因(892a-892e)。
柏拉圖認為,靈魂是一切事物的本性和力量,大多數人對此一無所知。「人們特別忽略的是靈魂的產生。它是最初的創造物之一,產生在所有物質的東西以前很久,並且是使物質的東西的全部改變和變化的主要原因。如果這是真實的話,那麼一切與靈魂有密切關係的的事物,都必然產生在物質性事物之前。」(柏拉圖,2016b.p.320)顯然,靈魂本身先於事物。相應地,意見、勤勉、理性、工藝和法律都是先於粗糙和光滑、重和輕。前者是第一性產物,後者是第二性產物(892b)。靈魂不是火或空氣,是首批被創造出來的事物之一,是最最自然的(892c)。
三、事物運動與靈魂10.8 靈魂(「自我運動」)是引起一序列事物運動的「第一推動力」(893c-896c)。
實際上,柏拉圖認為理念(或相)是其他一切事物的原因(亞里士多,2016.p.18)。在本卷,柏拉圖認為靈魂是其他一切事物運動的原因。柏拉圖首先否定了萬物皆靜和萬物皆動的觀點,主張事物有動有靜(893b- c)。愛利亞(Elea)學派聲稱萬物皆靜止,堅持萬物是一,這個一在自身內保持靜止,沒有運動的空間(《泰阿泰德》180e3- 4)。不過,柏拉圖反駁說,萬物中的生命、靈魂不可能靜止不動,沒有心智(《智術師》248e-249b)。這一反駁意在維持對靈魂、心智和真知的高度關注,又防止智術師濫用傳統自然哲學觀點。
柏拉圖在文中講到有十種運動形式:
第一種運動。它是在一個地方(?δρα)運動,即旋轉(圓周運動)。旋轉之物能夠在中心保持靜止,其圓周又能旋轉。圓周運動可謂「一切奇觀的根源」。它們的運動隨半徑的不同而成比例地或快或慢旋轉(893c- d)。日月星辰的圓周運行秩序井然,在不同軌道上做著或快或慢的和諧運動,其原因乃是受到處於宇宙體中心的宇宙靈魂驅動(《蒂邁歐》34a2- b9,38c2-39b2)。
第二種運動。它是在許多地方的運動,可謂移動。擁有一個支撐軸的運動是滑動,擁有更多支撐軸的則是滾動(893d-e)。
第三和四種運動。它們是分離和結合。在許多地點滑動或滾動的物體會相碰,若碰到靜止之物就會裂開,若是彼此正面碰撞,就會結合成一體(893e)。在柏拉圖的諸多對話中,都談到了分離與結合的重要作用。關於分離(分裂、區分、劃分),《智術師》特別提到其中一類:區分好與壞、去壞存好就叫做凈化(226b- 228e)。區分好壞、善惡、正義與不義,這是人世中至關重要的區分。柏拉圖批評智術師喜歡詭辯,要麼混淆同異、大小、善惡,要麼將一切斷然分開,割裂每件東西與所有其他東西的聯繫,這其實是無教養和不愛智的。《政治家篇》則指出,政治術猶如編織(結合)的技藝,要將不同類型的人恰當地編織在同一城邦中,使他們各安其位。更重要的是,它要使人將看起來相反的美德(如勇敢與節制)結合起來,獲得靈魂的和諧(《政治家篇》282b6- 8,308d1-311c8)(林志猛.2014)。
第五和六種運動。它們是增加(增長)和減少(衰退)。「東西結合時就有增長,分裂時則有衰退,只要每個東西的固有特性保留著」(893e)。柏拉圖也將增加和減少的理論用來批駁智術師的相對主義(《泰阿泰德》154b)。並且,增加和減少也與物體有關,也指涉靈魂。靈魂的翅膀要靠智慧、良善這些好品質使自己生長,若是依靠壞品質,靈魂的翅膀就會衰退並毀掉(《斐德若》246e)。靈魂一旦失去翅膀,便無法上升到上界,接近神性的東西,而只能和塵世的身體呆在一起。
第七和八種運動。它們是產生和消滅。如果在結合與分裂的過程中,事物的固有特性沒有保留,就會導致消滅。而萬物生長出現了三次轉變,即一旦本原(?ρχ?)獲得生長,最初的推動力增長達到第二階段,接著從第二階段推進到第三階段。而在第三階段,出現有感官的知性存在物。這就是每一事物產生的變化和轉化的過程(894a)。
第九種運動。這種運動永遠能推動其他事物,但它自己不動。
第十種運動。這種運動形式「通過結合和分離、增加和減少、產生和消滅的過程,既推動它自身,又推動其他事物。」(柏拉圖,2016b.p.323)
柏拉圖認為,在這十種運動中,第十種運動是最活躍的。「事實上,當某種使其自身運動的事物影響到某種事物的變化,並依次影響到其他某種事物,以致運動一個接一個傳到成千上萬的事物時,它們的運動的整個序列的確一定源出於某種初始的原因,這一原因幾乎只能是自我運動引起的變化。」(柏拉圖,2016b.p.324)而「自我運動」是第一性的,其他事物是第二性的。這種「自我運動」是一個「活態」,「我們大家稱之為『靈魂』的這個實體,恰恰是被定義為『自我運動』這一詞語吧。」(柏拉圖,2016b.p.326)因此,「靈魂是主人,而事物是它的天然的僕人。」(柏拉圖,2016b.pp.326-327)
四、神靈照管著宇宙10.9 靈魂先於事物(896d)。
柏拉圖認為,靈魂先於事物。因而,習慣、習俗、意志、計算、正確的意見、勤勉和記憶都早於物質的長度、寬度、深度和強度。
10.10靈魂控制著天體(896e)。
柏拉圖認為靈魂控制著事物在任何地方的運動,並控制著天體。
10.11 靈魂運動的名稱和使用的工具(897a-b)。
柏拉圖認為,由於自身運動,靈魂激起在天空、陸地和海洋中的各種運動。靈魂的這些運動的名稱是:希望、反映、勤勉、通告、真見和謬見、悲衰和歡樂、勇敢和膽劫、愛和心靈。由靈魂傳給事物的次運動,如增加和減少、產生和消滅、結合和分離等,並伴有冷熱、輕重、黑白等;靈魂使用的工具,它附著神性,引導每一事物達到合適的、碾的結果。
10.12 最好的靈魂照管著整個宇宙(897d-899e)。
最好的靈魂就是神靈。
五、神靈照管著人類的事務10.13 批駁眾神不管人類的事務(900d-903b)。
柏拉圖運用蘇格拉底的辯證法,諸如從所謂的眾神專職照管宇宙而不管人類的事務出發,逐個批駁。
第一,神靈是全善的。柏拉圖認為,神靈是全善的(900d)。在討論中,他們把審慎、理智、勇敢等視為善,把膽劫、疏忽、奢侈這類性質歸於靈魂的邪惡或惡德。神靈具有這些惡德,神本身也厭惡這些品德(901a),所以講神靈專職照管宇宙而不管人類的事務,是不成立的。這不僅是對自然哲學學派和無神論的批駁,也間接地對傳統神話的批駁。
第二,神靈是全察、全視、全聽的(901d)。
第三,神靈是全能(902d-903b)。
從這些論證可知,柏拉圖所講的「神靈」就是蘇格拉底的「新神」,即不是當時希臘所崇拜的人格化神。這種神靈是全知、全能、全善、全德的。
10.14 神靈是如何管理人類的事務的(903c-e)。
柏拉圖認為,我們人類每一個人都是宇宙的最小組成部分,例如上述的醫生、工匠為了作為整體的最終產品而做每一件事情,為了整體而創造每件最好的東西。「所以神聖的支配者沒有別的事情可做,只是把具有命定的特性的靈魂提升至到一個好的位置,把壞的靈魂移到另一個壞的位置,所依據的是怎樣才對它們有益,以便它們各得其所。」(柏拉圖,2016p.337)
10.15 眾神管理宇宙事務是很容易的(904a)。
柏拉圖認為,神靈總是注重宇宙的整體利益。神靈改變每一事物(例如把火變成充滿靈魂的水)是通過從整體來產生萬物的方式進行的,並由萬物再形成整體。經過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每一事物呈現各種不斷變化的樣式。顯然,宇宙照管者的任務是容易完成的。
10.16 神靈留給人類一定的自主權,才使人類的每一個個體都不一樣(904b-c)。
柏拉圖對上面的論述進行具體解釋道,君王(神靈)看到,(1)一切活動都是由靈魂在起作用,既包含著美德,又包含著邪惡;(2)靈魂與肉體一旦結合,就像法律描述眾神永存那樣不能被破壞;(3)靈魂中的善良因素自然是有益的,而其中邪惡因素則是有害的。因此,君主(神靈)就將每個組成部分安置到一個適合的區域,以保障整個宇宙善勝惡敗。神靈安排好了靈魂在什麼地點、什麼範圍內可能會發生其性質的轉變;他卻把這種轉變的決定權交給個人的意志。因而,靈魂在我們每一個人的身上,才會使我們變成現在這個樣子。
10.17 命運論(904d-e)。
柏拉圖說:包含著靈魂的萬物都有變化,變化的原因存在於它們的內部,當它們變化時,它們按照命運的訓令和規律而運行著。」(柏拉圖,2016.p.338)在此,柏拉圖明確指出,萬物都有靈魂,萬物的變化取決於其內部。其次,萬物的變化是遵循神靈的安排和一定的法則進行的。
10.18 善惡報應論(904e-905d)。
柏拉圖在《理想國篇》就提出了善惡及其後果的對應問題。柏拉圖認為:「我們必須深信,一個正義的人無論陷入貧困、疾病,還是遭到別的什麼不幸,最後都將證明,所有這些不幸對他(無論活著的時候還是死後)都是好事。因為一個願意並且熱切地追求正義的人,在人力所及的範圍內實踐神一般的美德,這樣的人是神一定永遠不會忽視的。」(柏拉圖,2013.p.420)柏拉圖通過一名叫厄洛斯的勇士「死而復活」所講述的故事來展示神靈安排的善惡報應機制。「復活後他講述了自己在另一個世界所看到的情景。他說,當他的靈魂離開軀體後,便和大夥的鬼魂結伴前行。他們來到了一個奇特的地方。這裡地上有兩個並排的洞口。和這兩個洞口正對著的,天上也有兩個洞口。法官們就坐在天地之間。他們每判決一個人,正義的便吩咐從右邊升天,胸前貼著判決證書;不正義的便命令他從左邊下地,背上帶著表明其生前所作所為的標記。厄洛斯說,當他自己挨近時,法官卻派給他一個傳遞消息給人類的任務,要他把那個世界的事情告訴人類,吩咐他仔細聽仔細看這裡發生的一切。於是他看到,判決通過後鬼魂紛紛離開,有的走上天的洞口有的走下地的洞口。同時也有鬼魂從另一地洞口上來,風塵撲撲,形容污穢,也有鬼魂從另一天洞口下來,乾淨純潔。不斷到來的鬼魂看上去都像是經過了長途跋涉,現在欣然來到一片草場,搭下帳篷準備過節樣的。他們熟人相逢,互致問候。來自地下的詢問對方在天上的情況,來自天上的詢問對方在地下的情況。他們相互敘說自己的經歷。」(柏拉圖,2013.pp.421-422)
柏拉圖在本卷也講到,事物發生變化,如果事物的性質變化不大,事物在空間的位置也不會發生大的變化;如果事物的性質向非正義方面墮落,其在空間的位置就會發生大的變化,其靈魂會被安置到「下面」的世界或「冥界」。
所以,眾神是存在的,並關注著人類的事務。
六、神靈不會被罪犯的禮物所收買10.19 人類是神靈的財產,神靈被禮物收買實際上是在損害它們自己的財產(905e-907b)。
柏拉圖認為我們是神靈的財產,神靈是我們的統治者。由此,柏拉圖通過「類比」的方法,假定神靈猶如賽馬隊的騎手、賽艇的舵手、軍隊的指揮官、同疾病作鬥爭的醫生和避免農作物受蟲害的農夫。如果有人向農夫賄賂而使農作物受害,農夫同意嗎?如果通過「獻祭」、「許願」而使航船轉向而船翻、全體船員遇難,舵手會同意嗎?騎手、舵手、指揮官、醫生和農夫都不願乾的事,神靈會幹嗎。實際上,毀壞我們的東西都是非正義的和愚蠢的侵犯,保護我們的東西是正義和合理的節制,如果神靈被罪犯的禮物所收買,使我們遭到損失,最後損失的是神靈的財產。所以,神靈不會被罪犯的禮物所收買。
10.20 以上設計是宗教法律的序言(907c)。
同時,用文字來表達法律的目的,使人們贊成過一種敬神的生活。
七、宗教犯罪及其懲罰10.21 建立三座監獄(907e-908c)。
有人踫到用言行瀆神的情況應向當局報告,法官接到瀆神的報告應該依法審理,否則就要追究瀆神罪。同時,國家設立三座監獄。一座是公共監獄,靠近市場,關押普通犯人;一座為「感化中心」,靠近夜間議事會地址;一座建在偏僻荒涼之地,具有「懲罰」的味道。
10.22 對無神論者的懲罰(908c-d)。
不相信眾神存在的人有兩種類型,並區別處置:對於隱蔽的無神論,並且犯罪不止一次,應判死刑;對於另一類危害不大的無神論者,簡單訓戒並加以監禁。
10.23 對認為眾神不關心人類事務和認為眾神為禮物所收買的人的懲罰(909c-d)。
對這些人中屬於愚蠢而受騙、品性不壞的,將他們送到「感化中心」,不少於五年;其中屬於是欺騙者,按重刑犯處置,判處死刑;對其中被認定為有罪的,將他們送到偏僻荒涼之地的監獄,自由民不準去看望,死後屍體扔到國境線外,不得埋葬。
八、結束語第十卷是討論宗教犯罪的立法問題。(885-907c)屬於法律的序言部分;(907c-910)屬於法律正文部分。序言部分的討論哲學味道很濃。
第一,柏拉圖「神學革命」。
在柏拉圖的著作中,多次出現「廟斯」,一般稱「神」為「眾神」,但這些都是障眼法,要不然就與希臘的多神崇敬相違背。實際上,柏拉圖的「神靈」是自然神,不是當時希臘的人格化神。柏拉圖認為,萬物都有靈魂,最好的靈魂即神靈照管著宇宙。這樣的神靈是全善全德、全知全能的。
第二,從柏拉圖到牛頓。
柏拉圖將物質運動分為十種形式。他認為第十種運動是最活躍的。這種運動既推動它自身運動,又推動其他事物運動。物質自我運動說明它本身是一種「活態的」,是整個宇宙序列運動的初始原因。這種「活態」就是「靈魂」。而天體是由神靈照管著。
1693年,牛頓在給本特雷牧師的信中提出了神的「第一推動力」的假設。他指出,行星的現有的運動不能由任何自然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一個全智的主宰去推動的。行星的自轉不能僅僅產生於引力,而是需要一個神臂去推動它們。顯然,牛頓的科學思想和柏拉圖神學存在著某種統一性。當然,柏拉圖的神學思想通過柏拉圖主義影響了基督教。但基督教的「上帝」是人格化的神,作為基督教徒的牛頓所信仰的上帝與柏拉圖的神靈是不同的。
第三,柏拉圖關於無神論者和瀆神罪的懲罰是嚴酷的。
這對希臘城邦的建設具有現實意義,對西方宗教文化的影響是深遠的。沃格林指出:「在希臘衰朽的生死存亡之秋,建立一個力挽狂瀾的救世主城邦;化身於這三個人的希臘有生力量聯合起來,而且還要求助於他們的米諾斯文明淵源,才能找到解決辦法;當對話者重走從國王寢宮向神穴的現實求助之路時,他們就是精神上依賴神聖本源。」(沃格林,2009.p.111)
注釋及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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