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留置」第一案:山西監察委對省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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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圖文來自山西省紀委監委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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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留置」第一案:山西監察委對省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

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

不賣關子,先上個圖:

筆者3月2日在本公眾號曾發布原創文章:一字之差!為何由「接受組織調查」換為「接受組織審查」?當時詳細分析了為什麼紀委在通報中把「接受組織調查」換為「接受組織審查」,也提及了今後監察委成立了,紀委和檢察院的通報方式將換為紀委和監察委的通報方式,當然,兩種通報方式會有很大差別。

在文章中,筆者指出:由「「紀委不是黨內的公檢法,紀檢工作也不是抓小偷」到「紀委決不能成為黨內的「公檢法」,執紀審查決不能成為「司法調查」」,體現了紀法分開、紀嚴於法的清醒,也把紀委的工作重點進一步理順。由此可見,「調查」一般情況下,屬於司法用語——「司法調查」,而「審查」才符合紀委的執紀用語——「執紀審查」!

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更是為把紀委的辦案稱為「執紀審查」奠定了更為堅實的理由!監察體制改革的《試點決定》明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由此可見,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才叫「調查」,與之前檢察機關的「司法調查」概念大致相同。

刑事訴訟法泰斗、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發言中談及近期啟動的監察體制改革,他表示,《試點決定》規定監察委員會擁有「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權,其中的「調查」,既包含針對違反中共黨紀和行政法規的一般調查,也包含針對腐敗犯罪的特殊調查,相當於此前檢察機關針對腐敗犯罪的刑事偵查。「調查」一詞,今後會專指監察委員會的措施,而且「調查」還包含了一般調查和特殊調查——偵查。既然如此,那麼紀委再用「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的話,就不太準確了。

後來的通報方式,也進一步證實了筆者的分析,紀委的通報方式都換成了「接受組織審查」


筆者當時在文章中還提到,「挺紀在前,紀法分開」,黨員幹部違法必先違紀,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委會和紀委合署辦公,深度融合,紀委辦理前三種形態,監委辦理第四種形態,兩者分工明確,相互間的移送機制料也會逐步建立。那麼,一般情況下,一個案子,大部分都是紀委先查違紀問題,涉嫌違法問題的,再移送監察委。

現在的紀委和檢察院之間的通報,一般是紀委先通報違紀問題,然後,檢察院再通報違法問題。即:紀委先來「某某某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然後,檢察院再來「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某某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為了大家看得比較鮮明,筆者還特意截了兩張紀委和檢察院的通報圖:

在文章的最後,筆者提出:估計監察體制改革全面鋪開以後,今後的通報表述就會改了。改為:紀委先來「某某某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然後,監委再來「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某某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調查(或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調查(或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就在昨天晚上八點整,山西省紀委監委官方網站懸掛了一則通報:日前,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

大家注意:這條通報有幾點需要特別提及,第一,就是首次出現了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第二,通報中提及的是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筆者認為,最精準的通報方式應該是「對其涉嫌違法問題進行調查」,畢竟監察委的手段是「調查」,但如此表述也無不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也體現了山西省紀委和監察委的深度融合。

大家也可以對比一下之前,3月22日,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海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的通報,當時是:經省委批准,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海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先紀委審查,再由監委採取留置措施,進行調查」,恐怕是以後紀委監委通報職務犯罪案件的通用方式了。

如果大家看得還不夠清晰,把兩種通報放到一起,就會一目了然:

從3月22日晚上八點二分,到4月13日晚八點整,山西省紀委用了23天左右(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基本查清了違紀問題。如今,山西省紀委監委已經對其採取了留置措施,大家如果好奇,山西省監察委的留置期限是多長,筆者想,從4月13日開始,算算何時檢察院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提起公訴,那麼就可以大致算出留置期限來了。有興趣的,可以及時關注跟進了。

哦,對了。除了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的案子,運城市紀委監委還通報了一起案件:經運城市委批准,運城市林業局調研員張馳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不過這個案子的影響力沒有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的大,不過估計到時候如果對其採取留置措施的話,也肯定會進行通報的,通過這兩起案件,筆者相信:會對監察委的留置措施期限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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