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對等屬於無效協議

【案情】 

  2013年9月,張某(男)與趙某(女)夫婦於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議,這份協議的內容為:若男方(張某)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若女方(趙某)提出離婚,女方將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協議簽訂後,男方(張某)提出離婚,趙某則提出張某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張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協議。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屬於無效的協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有效,因為該份協議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且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張某與趙某的這份協議屬於無效協議,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起案件中,張某與趙某的這份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並且這份協議內容是不對等的,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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