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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蘇1283民初3912號

原告黃某甲。

委託代理人陳建生,泰興市虹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託代理人陸某。

原告黃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雲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甲及其委託代理人陳建生、被告王某及其委託代理人陸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甲訴稱,原、被告婚後夫妻感情一般,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XXXX年XX月起,被告多次離家出走,XXXX年年底原告曾去被告娘家帶其回家生活,但被告堅持不歸,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嚴重影響了雙方的夫妻感情,對丈夫及小孩不聞不問,經多次溝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判令:准予原、被告離婚。

被告王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婚生子黃某乙由我撫養,原告承擔撫養費;歸還我的陪嫁:六萬元存款、買車我父親出了3萬,原被告出資9萬,被告應分得4.5萬;返還我的電腦、首飾;去年的工資3萬多元,我可以考慮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XXXX年上學期間相識,XXXX年XX月XX日舉行結婚儀式,XXXX年XX月XX日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一子黃某乙,婚後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後因生活瑣事、經濟問題等雙方產生矛盾,原告訴來本院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複印件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婚姻關係的存續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的。原、被告從同學至夫妻,是一段美的歷程: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令人欣賞和感動。若沒有各自性格的差異,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輔相成,享受婚姻的快樂與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課。人生如夢!當婚姻出現裂痕,陷於危機的時刻,男女雙方均應該努力挽救,而不是輕言放棄,本院極不情願目睹勞燕分飛之哀景,遂給出一段時間,以冀望惡化的夫妻關係隨時間流逝得以緩和,雙方靜下心來,考慮對方的付出與艱辛,互相理解與支持,用積極的態度交流和溝通,用智慧和真愛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決問題,不能以自我為中心,更不能輕言放棄婚姻和家庭,珍惜身邊人,彼此尊重與信任,重歸於好。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黃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已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董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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