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晏揚:拾金索酬與敲詐勒索僅一步之遙

晏揚:拾金索酬與敲詐勒索僅一步之遙

2015-05-19

0人參與討論

「拾金索酬」本是拾遺者的正當權利,但弄得不好就會變成敲詐勒索扣著別人的東西不還,然後獅子大開口強行索要高額報酬,這種行為確有敲詐勒索的嫌疑,該女士切莫為貪小便宜而鑄成大錯。

作者:晏揚

今年2月7日,從西安到銅川辦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麵館吃飯時,不慎將一個裝有百萬元標的工程合同及身份證、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丟失。他張貼尋物啟事後,當天就有人給他發簡訊說撿到了包,但因為報酬沒有談攏,李先生至今仍未拿到自己的包。(《華商報》5月17日)

拾包女子先是索要3000元酬金,李先生感到難以接受;後經討價還價,雙方同意將酬金降至1000元,但李先生「一手交錢一手交物」的要求遭到拾包女子的拒絕;在隨後的溝通中,拾包女士甚至說「錢我不要了,包你也別想要了」,已經帶有威脅的意味……對此,我的看法主要有兩點:一、索要報酬絕不是歸還失物的前提條件;二、當心「拾金索酬」變成敲詐勒索。

李先生的包是遺失在一家麵館的,該女士看到無人看管的包就「撿」回家,這種「撿」與在大街上撿到別人的東西,性質上應該不一樣。有網友甚至認為這不是「撿」而是「偷」,話雖有點偏激,但並非全無道理——好吧,就算該女士是「撿」到李先生的包,但按照法律規定,「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即使不送到公安部門,交給這家麵館保管總是應該的,相信絕大多數人在餐館撿到別人的東西都會這麼做,而不是像該女士那樣,不聲不響把包拿回家。

我國《物權法》對於遺失物的處理有兩條規定,一是「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二是「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前者是規定拾遺者的義務和失主的權利,後者是規定失主的義務和拾遺者的權利。雖然我們提倡不取報酬的「拾金不昧」,但法律上還是給「拾金索酬」開了綠燈,因為適當的酬謝不僅是對拾遺者的合理補償,而且可以起到減少非法隱匿的作用,照顧到了失主與拾遺者雙方的權利,達成了一種權利平衡。

但很明顯,拾遺者索取的報酬應是保管遺失物等的「必要費用」,與遺失物本身的價值無關,拾遺者不能獅子大開口。無論是3000元還是1000元,都明顯超出了保管一個提包的「必要費用」。該女士可以在「必要費用」之外多要一些酬金,如果李先生同意支付,當然沒有問題;李先生不同意給這麼多錢,而該女士強行索要,就違反了法律規定。

更重要的是,索要報酬是一碼事,歸還失物是另一碼事,撿到他人的東西必須歸還,這一點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換言之,絕不能把索要報酬當成歸還失物的前提條件,相反,歸還失物是索要報酬的前提條件——只有先歸還別人的東西,然後才能索要報酬。如果該女士對報酬不滿意,經協商無果,她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必要費用」是多少。

「拾金索酬」本是拾遺者的正當權利,但弄得不好就會變成敲詐勒索。在刑法上,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扣著別人的東西不還,然後獅子大開口強行索要高額報酬,這種行為確有敲詐勒索的嫌疑,該女士切莫為貪小便宜而鑄成大錯。


推薦閱讀:

對帶有欺騙性因素的敲詐勒索行為如何認定(1)
敲詐如來佛的人
究竟是誰敲詐了山西寶山礦業有限公司(忻州繁峙)?
四人合成艷照敲詐48位領導 收到33萬「封口費」
女子與丈夫合謀綁架敲詐情夫被逮捕

TAG:敲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