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的現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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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的現狀思考[來源:中國民族宗教網|發布日期:2013-09-11|瀏覽(182)人次|投稿|收藏]陳曼青 踐行社會公益服務向來是基督教的優良傳統。建國前基督教在傳教同時積極開展慈善事業和社會公益服務,為中國的教育、醫療、衛生、慈善等事業做出巨大而積極的貢獻。建國後,教會除教堂內的教會活動保留外,其他的慈善和社會服務項目逐漸被收歸國有。文革時期一切宗教活動被迫停止。1979年開始,中國教會重新陸續恢復宗教活動,其中包括一些教會內的社會服務。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與國際接軌越來越密切,中國社會也相應面臨著巨大的社會轉型難題,諸多不斷湧現出來的社會問題一時成為政府難以有效顧及的盲點。社會及宗教組織自身對宗教參與社會服務的需求和呼聲越來越大。2012年2月16日,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央統戰部、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著重強調了在當前的形勢下加強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重要意義及指導要求。可以說,客觀的現實環境為信仰實踐再次提供了一個機會。 一、基督教在社會公益服務領域的現狀 社會需求極大,但教會的社會公益服務規模和行動卻極為有限,這可以說是當前基督教在中國社會服務領域內的現狀。如果從教會內組織的社會服務與教會註冊專門機構開展的社會服務兩種類型來劃分,其中主要局限分別集中體現為: 教會內組織的社會服務 1、參與的力度有限。 相對專門服務機構的常態社會服務,由基督教兩會和眾多堂會來組織和開展的社會服務目前尚顯得零星而短暫。 大體來看,堂會教牧人員和廣大信徒近年主要在扶貧、濟困、救災、助殘、孝老等多項社會公益活動的開展中以奉獻愛心、參與社會服務為主題,以樂於助人、樂意奉獻為根本,積極傳揚基督教的文化。具體而言有捐資助學,對口資助貧困兒童、殘障兒童;捐款賑災;與社區居委會合作舉行義診活動、開辦艾滋病知識講座及其他各類醫療保健知識講座;在探訪中有對患癌症信徒進行心靈關顧、對臨終病患給予安慰、對婚姻危機中的信徒進行婚姻家庭輔導、為社區居民定時送上關心慰問,以及配合所屬街道幫扶吸毒人員進行戒毒輔導;在孝老方面,堂會在組織義工關懷和探訪社區空巢孤寡老人的同時每年還分別利用中秋節、重陽節、母親節、父親節等節日開展尊老、敬老、慰問長者活動,及向特困家庭的老人送上禮品或慰問金等等。有的堂會還建有小型護老中心,服務有需要照顧的老人。 雖然在以上各方面教會都有參與,但服務對象多局限在教會信徒內且力度有限,教會的主要力量還是集中在堂會的牧養、培訓工作和崇拜事工上,社會服務更似聚會之外附帶的一點功能。其中每一項服務若都由專人負責並推進,基督教在社會發揮的影響將會是另一番景觀。另外,教會的社會服務在城市外來工及外來工子女教育,青少年事工、院牧事工、與社工合作開拓實踐平台,對社會邊緣人群的關顧、環保項目及志願者培訓和開展志願者服務等工作幾乎未予普遍開展,並且在所有服務項目上至今缺乏系統化的研究及有效的資源整合和整全的規劃。 2、影響力不足。 由於各方面限制,教會的社會服務活動往往是不被媒體公開報道和宣傳的。以廣州基督教為例:據不完全統計,近五年來廣州市基督教兩會共籌集資金達400多萬元人民幣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服務。尤其是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和雪災的救助賑災過程中,廣州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廣州基督教協會領導班子組織教牧人員和信徒為災區人民及死難者不住地獻上禱告,並發動各堂會和信徒開展賑災扶助、奉獻愛心的活動,為汶川大地震捐助人民幣共計200萬元,及一大批的賑災衣物和食物。但這一切不為廣大公眾知道,也就是說教會所付出的並不能產生相應的社會影響力。這種結果往往導致社會對教會所作所為並不清楚,有的非信徒甚至誤以為教會是只收奉獻金而缺乏對社會實際關懷的團體。另外這難免使得志願者和信徒的服務熱情也一定程度上的受挫。 3、自發性偏弱。 在許多的出資捐款活動中,可以看到包括基督教在內的幾大宗教的社會服務都是響應各地民宗局和各教堂所屬地段街道管理部門所號召的項目而來,諸如農村幫扶和支教工作,以及所屬街道和各區民政部門的對口扶貧助學活動。在響應中教會雖然會發動廣大信徒積極投身其中,但活動大多皆應政府號召而來,除此之外,教會很少主動去尋找在堂會以外需要幫助的地方和群體,充分顯出教會自身服務的被動。 教會註冊專門機構開展的社會服務 1、註冊機構數量少。 除基督教青年會和女青年會作為政府認可的老牌社會服務機構外,專門性的由兩會和各個堂會申請通過的具有基督教背景的從事非宗教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近年開始出現在社會公眾視野中。「各地教會有為弱智兒童開辦的康復中心,如河南許昌的基督教誠德殘疾兒童康復中心;有為老人辦的敬老院,如杭州基督教敬老院、徐州愛德老年公寓等;有為市民服務的醫院,如淮南廣濟醫院;另有為滿足社會需要開辦的有關學校,如湖北方舟英語培訓學校;還有為社區民眾開辦的集休閑服務為一體的場所,如上海基督教青年會羅山市民會館等等。」 為社會做出積極貢獻。這主要由於近些年國內的社會服務尤其是對社區的服務項目逐漸轉為以政府向社會購買為主,即政府將社會服務項目公開招標,申請者只要具備相應條件和資質就可公平參與投標競爭中。具有法人資格的基督教團體亦可以先出資在民政局註冊專業的服務機構,獲得項目申請資格後再參與招標競爭。這個准入模式對之前難以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教會來說是提供了一個有利從事社會關懷的渠道。不過,目前全國各地的基督教註冊專門機構參與社會服務的宗教團體數量依然不多。 2、發展不均衡。 從全國各地基督教的發展情況來看,以處於政治經濟比較開放發達的江蘇、浙江、福建沿海城市的教會的專門服務機構開展的事工較為多樣且達到一定規模,在社會服務領域相對走在了前面。但內地還有相當一部分教會的社會服務處於停滯狀態中。 3、社會悅納程度低。 長久以來我國國民受著無神論的教育,整個民族以唯物主義為標準世界觀,很多人由於缺乏對宗教信仰的了解,普遍地認為宗教是一種消極落後的存在,這種意識長期深入國民意識中,以致對於基督教、天主教有的地方甚至依然以帶有政治色彩的洋教來看待。民眾對基督教文化至今感到陌生和難於接納,一些教會社會服務機構因此存在著難以融入社區,難以走入非信徒人群的困難。「廣州市基督教兩會直屬的仁愛社會服務中心(現更名為廣州市仁愛社會服務協會),最早進行的政府購買服務是2003年開始的殘疾人項目。當時,廣州市殘聯基於對「仁愛」服務理念的認同,出資購買了其專業服務,但是基層政府由於「仁愛」的宗教背景,忌諱與其合作,「仁愛」在進入社區的開始階段曾遭到居委會的阻撓。政府在了解相關情況後,下發了文件要求各相關部門配合,才使「仁愛」的工作得以繼續。其他宗教團體也有類似的情況。」 這與香港基督教的社會服務深入每一個街巷,帶入各種有效服務和關顧的程度差距甚遠。 4、管理模式陳舊。 教會的社會服務機構申請是以獨立社會團體身份註冊,其管理應該傾向於企業獨立式的管理制,但依然有的服務機構仍然採用行政管理模式,許多事務實行多頭管理和審批。在許多情況下社會服務需要根據社會需求快速做出工作調整和回應,以爭取及時處理到內部問題和贏得更多社會認可。但我們的管理卻恰恰讓社會服務機構在這一塊放慢了節湊。 二、 主要原因分析 1、觀念限制。 「在解放後的中國這一特定的歷史環境,教育、醫療以及以往的慈善事業都已屬國有,一切由政府和國家來辦理。不僅如此,在「左」的思想影響下,人們思想上根深蒂固地認為「宗教是人民的鴉片」,「宗教是迷信」,將宗教視為異己力量,對宗教界人士,甚至一般信徒都持不信任態度,因此讓宗教界出面從事這方面的工作是無法為社會所接受,各級政府也不允許教會從事這些工作。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思想較前開放,對宗教也持越來越寬容和理解的態度。由於市場經濟的引入,政府允許開辦私立學校、私人醫院、診所或對社會有益的養老院等等。」 但對於教會所辦的社會服務機構還有許多地方政府官員和神職人員依然對宗教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特點定性不準,把宗教社會服務機構等同於宗教團體,為避免教會走出教堂走入社會領域所帶來的責任,在行政過程自動地限制了由宗教團體創辦的不從事宗教活動而僅是具有宗教教義理念的宗教社會服務活動。在這種處境中,久而久之一些教會負責人往往也願意主動認為基督教的使命就是在教堂中牧養信徒,社會服務由其他社會人士包辦,而教會只注意信徒個人靈魂的得救,對社會採取不關心態度。 2、培養的人才少。 舊有的典範相信,社會的現代化必然伴隨著世俗化,意味著宗教在社會的發展與影響將日益退減。但社會的世俗化,並沒有必然地同時在個人意識層面上發生。世俗化沒有動搖教會的基礎,反倒成為部分人尋求宗教的導因。這也是基督教業已在中國社會上佔有一定的位置的主要原因。如今主要困擾教會的,也不再是信仰需求的不足,而是教會資源不能夠充分滿足信徒的屬靈需要,尤其突出的是教牧人員嚴重缺乏。這種缺乏從歷史來看,文革後人才「斷層」的客觀事實是一個重要的影響方面。另外,神學院恢復後的招生有限。培養的人才少,而教會的事工多,當堅守的老一輩逐漸退休離去後,教會自然地出現了教牧人員的青黃不接。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教會普遍面臨的仍然是「莊稼多,工人少」的難題。教會內部的人才出現短缺自然影響到教會社會服務的能力,而從社會招聘專職社工亦面臨我國社工人才缺口大的現實問題。 3、宗教團體承接政府社會服務項目能力有限。 社會的需求和宗教自身的優勢將決定宗教背景的社會服務機構會越來越多,承接的社會服務項目也會越來越多。但事實上目前全國宗教界包括基督教在內的其他宗教參與進來的並不多。一是宗教團體雖然定性為社會團但在直接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上有所弱勢。廣州市基督教青年會、女青年會是於近日方才被評定為廣州市第一批具有宗教背景的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對一些完全自養且家底不算充裕、有的僅夠維持生存的宗教團體而言,由於在註冊專門服務機構中需要一筆不小的註冊資金,另外在中標後還需在政府社會服務購買資金尚未完全到賬期要墊付一定費用來支持項目運轉,以及需要一批專業社工人才等門檻的存在造成依然有很多教會沒有能力進入這種政府購買型的社會服務,多數教會對此望而卻步。除了人才儲備、經驗積累總結以及專業化服務的能力制約教會承接政府社會服務項目外,對於宗教團體在社會服機構註冊以及管理操作上還有相關法律法規尚需進一步簡化和明確。 三、思考 針對基督教社會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除教會自身實力有待加強外,還迫切需要的則是國家對宗教更多的政策支持與寬鬆的環境。面對當前基督教參與社會服務的需求與困局無疑首先需要觀念上的更新,即對宗教重新進行準確的定位。近年來宗教出人意料的得到了大復興已讓人看到——對宗教信仰這種根據個體內在良心命令而來的選擇的難以根除性。而世界各大發達國家的歷史和現實無不證明了:國家充分發揮宗教的社會服務作用有利於在社會結構開拓出一片公民參與公共生活的空間,且能在公共空間中培育出良好的社會公德;同時也有利於宗教以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地廣泛的社會動員力量整合社會的資本,建立互助的網路,達到更靈活更及時地回應社會問題。這無疑可以全面提高國家的社會保護能力,為政府分擔壓力與責任,為政府的公共職能作出重要的補充。所以,政府有必要適時擴大使用宗教社會服務的優秀資源,並根據不同情況為宗教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創造多種可行的途徑和准入機制,出台和完善相關鼓勵宗教組織和信教群眾投身社會公益服務的法律和配套政策。其次,有待實現宗教社會服務市場化。對於基督教而言,加強堂會的社會服務能力不僅是促進教會進入社會公共領域、走進公共視野,獲得社會普遍的認可的最佳途徑,同時也是基督教踐行造福人群、服務社會的使命和推廣基督文化的客觀要求。而發揮出基督教服務社會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還有待於各項管理中明確政府與教會的雙方職責,最重要的是實現由市場決定教會各方面的發展。這不僅有利於基督教在優勝劣汰的環境中更為主動和積極的參與到社會公益服務中,而且可以節省政府對宗教及宗教社會服務的投入和卸下政府過多承擔的責任包袱。(編輯:劇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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