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公司上市失敗,原股東不履行回購義務可以嗎?
按照題主的意思,對賭協議的簽署雙方分別為投資人與融資企業的股東,以上市作為回購出發條件,約定不回購即由原股東進行回購。該對賭協議在法律是被認可的,不履行回購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對賭協議的效力
對賭協議是否有效,在法律上的認定主要看是否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1)投資人與融資企業對賭
投資人完成投資後,實際上就是融資企業的股東,而股東與企業的補償對賭,會損害企業及債權人的利益,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2)投資人與股東對賭
投資人與融資企業的實控人、大股東、原股東之間的對賭約定,不會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一般認定有效。
對賭協議的約束力對賭實質上只是個「君子約定」,「防君子不防小人」,法律上雖然認可對賭協議的效力,對其也是持支持態度,但實踐中,對賭協議最大的效力,還是在於對雙方道德和上遇上的約束力。
即便是對方願意履行約定按照對賭協議規定進行回購,但若是沒有回購能力,你又能如之奈何?
一旦出現了雙方圍繞對賭協議的爭議,多數也是通過協商、和解的方式方式解決,一旦訴諸公堂,在不考慮協議本身約定存在漏洞的情況下,就說明其中的一方缺乏契約精神,信譽已經破產。
在現實生活中,一旦觸發對賭條款,大多數情況下,是很難全身而退的。俏江南因為觸發對賭條款導致創始人出局,主要還是在鼎暉自身的影響力。
不履行回購的後果不清楚對賭條款的具體約定,排除其可能不合理這個問題。
如果已觸發回購,而負有回購義務的股東不履行回購,從行為上來說是一種違反契約精神的行為,也是一種違約行為(違反對賭協議),投資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申請介入。
對股東來說,這意味著喪失了信譽,這可能會導致今後的企業發展受到諸多的制約,相信沒有一家企業願意和一個隨時違約的單位進行合作。
同時,如果投資人實力強,違約方可能面臨除了法律上的懲罰以外的其他商業上的懲罰措施(實力較強的投資人往往能調動多方面的資源,能做的事情其實很多)。
如果出現暫時沒有能力回購的情形,建議與投資人進行協商,尋求合理的解決途徑,粗暴的選擇違約肯定是一種雙輸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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