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47】在線收聽

內漏 甲乙。無內字。吳云:內漏。脈氣他泄而漏也。張云:膿生耳底。是為內漏。 刺膝髕出液 馬云:犢鼻。在膝髕之下。則犢鼻兩旁之上。為膝髕也。張云:髕。膝蓋骨也。簡按白虎通雲。髕。膝蓋骨也。聖濟總錄雲。髀樞下端。為膝蓋骨者。左右共二。無勢多液。志云:膝乃筋之會。液者。所以灌精濡空竅者也。 刺膺中陷中肺 馬云:次中字。去聲。刺膺中之穴。如足陽明胃經氣戶庫房屋翳膺窗。足少陰腎經俞府或中之類。 乃誤中雲門中府。則肺氣上泄。故為病喘息而逆。仰首而息也。簡按此總言膺中諸穴。蓋肺位於胸膺中。故誤中肺。則為云云證。不必中府雲門二穴。 肘中 張云:手太陰之尺澤。厥陰之曲澤者。是也。 氣歸之 張云:氣泄於此。則氣歸之。志云:內陷者。不能瀉出其邪。而致氣歸於內也。氣不得出,則血不得散。故不能屈伸也。簡按王注惡氣。恐非。 刺陰股下三寸 馬云:此言刺肝穴。而誤使內陷者。當遺溺也。王注為腎經之絡。今按肝經有陰包穴。治遺溺。在膝上四寸。則正當股下三寸之處。腎經無穴。張云:陰股之脈。足三陰也。皆上聚於陰器。惟少陰之在股間者。有經無穴。其在氣衝下三寸者。足厥陰之五里也。主治腸中熱滿不得溺。若刺深內陷。令人遺溺不禁。當是此穴。然厥陰之陰包。陽明之箕門。皆治遺溺。若刺之太深。則溺反不止矣。 腋下脅間 宋本。腋。作掖。馬吳張並同。高本作腋。注云:腋。舊本訛掖。今改。手厥陰心包之脈。循胸出脅。上抵腋下。刺腋下脅間。刺心包之脈也。刺之過深。中傷內陷。脈不循經。上迫於肺。故令人咳。 簡按腋字。說文所無。作掖為正。腋下脅間。諸家仍王。言令人咳。則王注為是。 腸 馬云: 腸。足魚腹中承筋穴。俗雲腳肚。吳云: 。足腹也。張云:足肚也。肉厚氣深。不易行散。故刺而內陷。則為腫。志云:俗名腿肚。 匡上陷骨中脈 馬云:匡。目眶也。俗雲眼眶。陷骨。謂匡骨也。脈。乃目之系也。中。去聲。高雲。匡上。目眶之上。眉間也。陷骨。絲竹空穴。眉後陷骨也。簡按匡。眶同。史記淮南王安傳。涕滿匡而橫流。是也。甲乙。絲竹空。在眉後陷者中。足少陽脈氣所發。外台。一名目 。高注似是。 為漏為盲 張云:流淚不止。而為漏。視無所見。而為盲。諸家並同。 刺關節中液出 馬云:中。平聲。高云:關節。骨節交會之機關。淖液澤注於骨。骨屬屈伸。若刺關節中傷其液。致液出而不能淖澤注骨。故不得屈伸。此舉刺之要害。皆為刺禁者如此。簡按高。中。讀為去聲。非。 刺志論篇第五十三 馬云:志者。記也。篇內。言虛實之要。及瀉實補虛之法。當記之不忘。故名篇。吳改虛實要論。雲。 舊作刺志論。今以篇內之言無當。僭改。簡按篇首論虛實。而篇末結以針法補瀉之義。斯為刺志也。改易篇名。 卻無謂矣。 氣實形實氣虛形虛 馬云:凡氣與形。谷與氣。脈與血相稱者為常。而相反者為病也。氣者。人身之氣也。(如營氣衛氣。是也。)形者。人之形體也。(次節。岐伯以身字代形字。)氣實則形實。氣虛則形虛。此其相稱者為常。而相反則為病矣。然此氣之虛實。必於脈而驗之。但不可即謂氣為脈也。觀下文有血脈對舉者可知。王注引陰陽應象大論之形歸氣。以驗其虛實之同。甚有見。至以氣為脈氣。則非矣。 氣虛身熱 馬吳高並依甲乙。氣字上。補氣盛身寒四字。是。 脈少血多 吳。少。作小。馬云:少。當作小。張云:脈盛血少者。陽實陰虛也。脈少血多者。 陽虛陰實也。簡按血之多少。蓋察面而知之。 得之傷寒 馬云:此傷寒者。初時所感之寒。至於日久。則寒亦為熱矣。故熱論曰。凡熱病者。皆傷寒之類也。水熱穴論。帝曰:人傷於寒。而傳於熱。何也?岐伯曰:夫寒感則身熱。張云:按熱論篇曰。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本節。復以身寒者為傷寒。身熱者為傷暑。其說若乎相反。不知四時皆有傷寒。而傷暑惟在夏月。病不同時者。自不必辨。惟於夏至之後。有感寒暑。而同時為病者。則不可不察其陰陽也。蓋陰邪中人。則寒集於表。氣聚於里。故邪氣盛實。而身本因寒也。暑邪中人。則熱觸於外。氣傷於中。故正氣疲睏。而因熱無寒也。 此夏月寒暑之明辨。故以二者。並言於此。非謂凡患傷寒者。皆身寒無熱也。 得之有所脫血濕居下也 張云:谷入多者。胃熱善於消谷也。脫血者。亡其陰也。濕居下者。脾腎之不足。亦陰虛也。陰虛則無氣。故谷雖入多。而氣則少也。高云:夫谷入多。而氣反少者。其內則得之有所脫血。或濕邪居下之病。簡按血脫液干。水濕歸下。並胃中津乏。故消谷善飢。與傷寒論。抵當湯治證。其理略同。王注。以脫血濕居下為一事。恐非。 谷入少而氣多 張云:邪在胃。則不能食。故谷入少。邪在肺。則息喘滿。故氣多。 胃及與肺 吳刪與字。 飲中熱也 吳云:有痰飲者。脈來弦小。有中熱者。血出必多。張云:脈小者。血應少。而反見其多。必或酒或飲。中於熱。而動之也。高云:夫脈小血反多者。其內必飲酒中熱之病。酒行絡脈。故血多行於外。而虛於內。故脈小。昂雲。按靈素皆無痰字。惟此處有飲字。簡按中。讀如字。高注義長。 脈有風氣水漿不入 張云:風為陽邪。居於脈中。故脈大。水漿不入。則中焦無以生化。故血少。 吳云:此上。皆釋反者為病之詞。 入實者左手開針空也 吳云:空。上聲。馬云:大凡用針之法。右手持針。左手掐穴。方其入針瀉實之時。則左手掐穴。開針空以瀉之。及其去針補虛之時。則左手閉穴。閉針空以補之。張云:入實者。刺實也。 入虛者。刺虛也。簡按據上文。虛者。氣出也。入虛。當是出虛。滑吳張志高。並作右手開針空。非也。當仍王及馬注。 針解篇第五十四 馬云:按靈樞。有九針十二原篇。而小針篇。正所以解九針十二原篇之針法。此篇與小針解篇。大同小異。故亦謂之針解篇。愚故以小針解篇之詞。參入而釋之。高本。篇。作論。蓋以其有岐黃問答之語也。 菀陳 馬云:靈樞。作宛。郁也。張云:本經。宛菀通用。通作郁。 疾按之 馬云:此補法也。小針解雲。徐而疾則實。言徐納而疾出也。則以入針為徐。而不以出針為徐。與此解不同。 徐按之 馬云:此瀉法也。小針解雲。疾而徐則虛者。言疾納徐出也。亦與此不同。 寒溫氣多少也 吳云:寒為虛。溫為實。氣少為虛。氣多為實。志云:言實與虛者。謂針下寒。而氣少者。為虛。邪氣已去也。針下熱。而氣多者。為實。正氣已復也。 疾不可知也 馬云:其寒溫多少。至疾而速。正恍惚於有無之間。真不可易知也。 知病先後也 吳云:先後。有標本之辨。故察之。 工勿失其法 馬云:小針解曰。為虛與實。若得若失者。言補者。 (音必。滿貌。)然若有得也。瀉則恍然若有失也。義與此亦異。 離其法也 張云:粗工為離其法耳。 補瀉之時 甲乙。此下。有以針為之四字。九針十二原篇同。 與氣開闔相合也 馬云:其針入之後。若針下氣來。謂之開。可以迎而瀉之。氣過謂之闔。可以隨而補之。針與氣開闔相合也。簡按此本於王注。諸家並同。 陰氣隆至 吳。此下。補針下寒三字。 知病之內外也 馬云:言病深則針深。病淺則針淺。分病之內外也。 深淺其候等也 吳云:四肢孔穴。與胸背之孔穴。雖有遠近不同。其淺深取氣則一也。高云:深則遠。淺則近。其候氣之法。與深淺等。簡按高注近是。 無邪下 馬云:邪。斜同。高云:十二原論雲。正指直刺。無針左右。神在秋毫。屬意病者。夫正指直刺。無針左右。是義無斜下也。 下膝三寸也 本輸篇雲。入於下陵。下陵。膝下三寸。 骨外三里也。唯雲膝下。似無准。千金雲。 在膝頭骨節下三寸。資生雲。犢鼻下三寸。 跗之 新校正。據骨空論。作跗上。馬張高並從其說。吳云:跗。拊誤。拊。重按也。拊之者。以物重按於三里分也。蓋三里趺陽。一脈相通。重按其三里。則趺陽之脈不動。其穴易辨。志云:跗之者。足跗上之沖陽脈也。簡按馬張吳雖改字不同。其意本於王義。今考唯雲所謂跗之者。舉膝分易見也。而無按三里,則趺上之脈止之說。則不可從。疑是跗上脫低字。之上脫取字。靈邪氣臟腑病形篇雲。三里者。低跗取之。巨虛者。舉足取之。而全本作低 。可以證也。 巨虛 馬云:巨虛上廉。張同。簡按甲乙雲。在三里下三寸。本輸篇雲。下三里三寸。為巨虛上廉。明堂下經雲。在 骨外大筋內。筋骨之間。陷者中。銅人。一名上巨虛。 下廉 吳云:陷上為巨虛上廉。陷下為巨虛下廉。上下相去三寸。簡按本輸篇雲。復下上廉三寸。為巨虛下廉。 帝曰余聞九針 馬云:此節。當與靈樞九針論第一節參看。 人脈應人 吳云:內營外衛。人在氣交之中之象也。張云:動靜有期。盛衰有變。位於天地之中。人之象也。 人筋應時 高云:人筋十二。足筋起於足指。手筋起於手指。手足為四肢。一如十二月分四時。故人筋應時。 合氣 簡按新校正。引別本。氣。作度。近是。 應野 志云:陰陽應象大論雲。地有九野。人有九竅。九野者。九州島之分野也。人之三百六十五絡。猶地之百川。流注通會於九州島之間。 三百六十五節氣 小針解雲。節之交。三百六十五會者。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子華子云。一身之為骨。凡三百有六十。精液之所朝夕也。由此觀之。與三百六十五絡。所指自異。 心意應八風 此以下。至應之九。必有脫誤。 應五音六律 張云:發之多。齒之列。耳之聰。目之明。五聲之抑揚清濁。皆紛紜不亂。各有條理。故應五音六律。志云:發齒耳目共六。齒又為六六之數。而發之數。不可數矣。律呂之數。推而廣之。可千可萬。而萬之外。不可數矣。 應地 吳云:人之十二脈。外合十二水。血以象陰。水之類也。氣以 之。血以濡之。脈行而不已。水流而不息。是其應地者也。 人肝目應之九 吳張以此六字。與下文二百二十三字。共為蠹簡殘缺。必有遺誤。是也。志。至九竅三百六十五。為注釋。高。以九之一字。連下為爛文。而注人肝目應之五字。並不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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