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是否繳納營業稅?
0評論 2016.2.19來源:中國稅務報
近年來,銀行發行的保本型理財產品因其風險很低而收益率遠高於銀行儲蓄,其規模迅猛增長,不但成為穩健型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選擇,而且吸引了越來越多希望有效利用閑置資金的企業。但是,對於企業和個人購買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的問題,目前缺少明確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在實踐中爭議頗大,成為購買者難以避免的稅務風險。
贊同對此項收益徵稅的觀點分為兩種:
貸款稅。這種觀點認為企業和個人購買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收取固定收益,屬於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貸款行為,因此獲得的利息應繳納營業稅;
金融商品轉讓稅。這種觀點認為企業和個人購買理財產品時無需繳稅,但是理財產品到期贖回時,屬於將理財產品轉讓給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與贖回時收回的資金間的差額是購買者獲得的轉讓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對於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理財產品,這種觀點很有市場。
為了判斷上述兩種觀點是否合理,需要分析購買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交易的實質。對於購買人而言,保本意味著不承擔投入資金的風險或風險極小,因此購買這類理財產品屬於債權類融資活動而非權益類融資活動。但是銀行銷售理財產品獲得的資金並非自用,而是由銀行再貸與他人使用,購買者並不知道資金的實際使用者。因此,銷售理財產品的銀行與接受貸款的借款人相比,其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實際上,保本型理財產品中的購買人和銀行之間的關係,更類似存款業務中儲蓄人和銀行之間的關係:1.購買人或儲蓄人將資金交付給國家許可從事金融業務的法定金融機構——銀行;2.接受資金的銀行不是資金的實際使用者;3.購買人或儲蓄人不知曉交付給銀行資金的最終使用者。因此,貸款說將購買理財產品視為貸款性質的投資,因而認為理財產品收益屬於貸款利息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下面分析金融商品轉讓稅能否成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以下簡稱稅目注釋)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因此,如果金融商品轉讓稅成立,在轉讓後理財產品必須是仍然實際存在的,只是持有人由購買者變成了銀行。但實務中持有人一般是持有理財產品至到期後收回資金,到期後對於購買者和銀行而言此項理財產品本身已經不存在,銀行不再享有理財產品的所有權;即使持有人未持有理財產品至到期就從銀行收回資金亦是如此。只有持有人在理財產品未到期時將其轉讓給發售銀行之外的第三人的情況才符合稅目注釋描述的轉讓金融商品的情形。所以把理財產品到期而一次性收回資金的行為視為金融商品轉讓也不能自圓其說。
上文已述,保本型理財產品中的購買人和銀行之間的關係,更類似存款業務中儲蓄人和銀行之間的關係,這類交易雖然屬於銀行中間業務,但是其形態與定期存款相仿,而按照稅目注釋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因此,購買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無論是固定收益還是浮動收益;也無論按期付息還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都不應當繳納營業稅。
作者單位:北京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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