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管道堵塞 污水倒灌家中 物業到底該不該賠
小區管道堵塞 污水倒灌家中 物業到底該不該賠?
律師:物業管理不善可索賠物業,物業管理到位可索賠其他業主
2015年7月31日 成都商報電子版核心 提示 小區污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彭先生家中造成損失。彭先生起訴物業公司索賠。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對於污水管道的維護責任為「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檢查1次,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法院查明物業公司已經履行該義務,不存在違約,駁回原告彭先生的訴訟請求。 小區污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家中,業主家裡損失嚴重,這樣的遭遇不少人都遇到過,但受到損失後,業主究竟應該找誰來賠?看看下面的案例—— 龍泉驛一小區業主就遭遇此事,他認為損失由小區公共管道引發,於是起訴物業公司索賠。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成都中院對這起業主起訴物業賠償污水倒灌損失費案判決認定,涉事物業公司拿出了詳細的維護記錄,已盡到管護義務,無須賠償業主損失。 對於類似情況,業主該如何索賠?此前,雙流一業主沒有選擇起訴物業,而是共同起訴了樓上的16戶業主,共同補償其損失。律師指出,家裡遭遇污水倒灌,物業管理不善可索賠物業,物業管理到位可索賠其他業主。 業主: 污水倒灌家中 起訴物業索賠 家住龍泉驛區柏合一小區2樓的彭先生夫婦一直在外地工作,沒有長期在這套房屋內居住。去年4月22日上午,彭先生突然接到小區物業即四川勁力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說該棟房屋外牆的污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到了他家中,需要開門進屋處理。 彭先生於當天下午5點過從開江縣趕回家中,發現所有房間都有積水,被污水浸泡。經物業公司勘察現場後,發現是因該單元廚房污水主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到2樓廚房,導致彭先生的202房內積水。隨後,物業公司立即將該單元的污水主管道疏通,202房內積水才得以排除。但房屋經污水長時間浸泡後,室內實木地板已無法使用,牆面和頂面乳膠漆發霉、起泡,鞋櫃、電視櫃、儲物櫃已變色和發霉,其他傢具家電有不同程度損害。事後,原告為恢復裝修而產生損失共計6萬多元。 彭先生認為,污水倒灌與物業的管理疏漏有關,入住小區時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有定期檢查、疏通小區污水管道的義務,如今因共同區域污水管道的倒灌,導致自己房屋受損,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彭先生起訴小區物業公司,請求其賠償自家損失。 物業: 已盡到管護義務,不應擔責 四川勁力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則稱,自己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且對原告的損失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同時,原告業主對房屋受損存在重要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接到物業公司的通知後,並沒有選擇讓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直接進入房屋疏通污水,而是選擇自己趕回成都,開門讓被告進入房內排水,致使被告不能在第一時間進入房屋進行污水排通工作,延誤了最佳時間。如果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能在第一時間就進入房屋,不會導致現在的損失。 物業公司還稱,業主彭先生一家長期不居住在該房屋內,對其房屋疏於管理也是導致本次損失擴大的原因,原告具有過錯。 法院: 物業已盡義務 不存在違約 龍泉驛區法院經審理查明,物業公司對涉案樓棟的污水主管分別於2013年5月9日至11日、2013年11月4日至6日、2014年5月14日至16日、2014年5月18日至20日進行了清掏,從2014年1月至10月,每月對污水管、污水井進行了檢查。 法院審理認為,事故原因系該單元廚房外污水主管道堵塞造成,業主認為污水主管道堵塞,被告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即被告必須保證污水主管道每時每刻暢通,但這在實際生活中是不可能達到的,也是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苛求。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對於污水管道的維護責任為「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檢查1次,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法院查明物業公司已履行該義務,不存在違約,駁回原告彭先生的訴訟請求。 彭先生不服上訴。成都中院認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勁力公司應對小區的公用雨水及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勁力公司已經提交清掏合同及清掏記錄,能夠證明勁力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維持了龍泉驛區法院的一審判決。 法律服務 自家遭污水倒灌可以找誰? 對於彭先生的尷尬,既然不能追究物業的違約責任,業主在遭遇污水倒灌時,究竟可以找誰呢?與彭先生有過類似遭遇的雙流業主劉女士,沒有選擇起訴物業服務公司,而是選擇起訴了樓上的16戶業主。在審理中,劉女士與被告業主達成了和解獲得了相應補償,劉女士從法院撤訴。 業主遭遇類似情況時,可以通過哪些渠道維權?對此,四川蓉信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陳小虎律師稱,業主在遭遇類似情況時,物業公司並不是絕對沒有責任,關鍵要看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物業公司之所以被判免責,是因為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清掏義務,不存在違約。 陳小虎律師稱,業主遇到類似情況,首先要看物業公司是否盡到管理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業主同樣可以起訴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物業盡到了管理義務,業主則可以起訴可能造成污水管道堵塞的共同使用人,即樓上的全體業主,依據侵權責任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同步播報 撞毀別人愛車 法院判決購置稅也要賠 郭女士的愛車在一次事故中被撞毀,被保險公司定損為全損。郭女士將肇事者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賠愛車折舊費、車輛購置稅以及停車費等費用共15萬餘元。一審法院未支持她的車輛購置稅以及停車費,郭女士不服上訴。近日,成都中院二審改判肇事者李某再賠車輛購置稅14061元。 去年3月14日8時許,李某開著一輛小轎車與郭女士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交警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責。後來,保險公司的定損員與兩車車主達成定損協議,推定郭女士的小車全損,並確定折舊後該車金額為155980元。後來保險公司預先支付了郭女士8萬元。因賠償未完全解決,郭女士將李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車輛購置稅、停車費、折舊費等共計15萬餘元。新津法院認為,郭女士因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責任人李某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對於重新購置同款車輛的費用問題,因郭女士沒有證明自己購買同款車輛所需花費的具體金額,對此不作處理。最終,新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郭女士77280元。一審判決後,郭女士不服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車輛購置稅作為國家在車輛購買人購買規定車輛時強制徵收的一種稅費,應與裸車價格認定為同一屬性,也就是說在車輛全損情況下應對該部分費用一併進行賠償。由於定損協議約定保險公司只承擔裸車費用。最終除去折舊後,法院認定由李某賠償郭女士購置稅14061元。同時,成都中院認為,將郭女士的車子從交警指定的停車場拉到修理廠的費用400元,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車子停放在修理廠的停車費屬財產損失也應賠償。 最終,成都中院二審改判,保險公司賠償郭女士80630元;李某支付郭女士14761元。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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