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說法:婚前與婚後的房子如何界定

婚姻說法:婚前與婚後的房子如何界定http://book.sina.com.cn/2012年03月22日18:33新浪讀書微博   文章摘自《契約要狠 幸福才穩》  作者:畢汝才 成墨 出版社:人民日報出版社   本書簡介:全書由婚戀里容易引起糾紛的100個問題構成,並由婚姻法方面的資深律師親自解答。每個問題均先以來自於真實卷宗的「案情回放」展開描述,接著昭示案例在進入司法審判階段後的「法院判決」,明確判決結論及法律條文……[連載內容]

  案情回放

  周永強和付小玲經人介紹後相識、相知到相愛,為了能夠在結婚後擁有一個自己的小家,周永強在與付小玲訂婚後,花光了自己的所有積蓄買了一套房子。然後兩個人順利地舉辦了婚禮,成為了一對恩愛的夫妻。婚後沒多久,周永強就拿到了房產證。兩個人婚後的生活幸福又甜蜜,只是因為忙於工作,結婚兩年多了兩人一直都沒有要孩子。

  對於此事,周永強倒是不著急,卻急壞了他的父母。為此,周永強的母親專門住到了他們小兩口的家裡,以照顧付小玲為名逼著他倆要孩子。付小玲耐不住婆婆的苦口婆心,最終答應他們儘快要個孩子,周媽媽這才舒了一口氣。可一晃半年過去了,付小玲的肚子卻一點兒動靜都沒有,這可急壞了周永強的母親。於是,付小玲就被周母強拉著去了醫院做檢查,檢查的結果一出來,這個家就亂了。

  檢查結果表明,付小玲的身體因某種原因而不能生育。這個結果猶如一個晴天霹靂,讓周永強與付小玲有點兒措手不及。面對這突如其來的打擊,周永強猶豫了,付小玲開始擔心了。而周永強的母親則發怒了,她開始要求周永強與付小玲離婚,這讓本就心煩意亂的周永強更加的煩惱,可他又能怎麼辦呢?思前想後,周永強拒絕了母親的無理要求,他不想為此而放棄付小玲,這讓孤立無援的付小玲暫時得到了一絲安慰。

  然而,看兒子與兒媳沒有離婚之意,周媽媽也不肯就此罷休。她居然開始公然帶自己滿意的人過來與兒子見面相親,周永強夾在母親和老婆之間很是為難,只好在表面上應付著母親勸說著老婆。這讓付小玲很是生氣卻又無可奈何,久而久之她所有的怨氣就都指向了周永強。周永強本來應付母親就夠無奈的了,面對付小玲的怨聲載道,他也發火了。自此之後,本來就因為懷孕的事心生隔閡的兩個人,開始誰也不理誰,吵架成了他們的家常便飯,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逐漸走向了崩潰的邊緣。

  周永強的母親看在眼裡,喜在心上。她更加緊張地張羅著給兒子找對象,致使兩個人的關係更是無可挽回。最終,兩個人準備協議離婚,可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卻產生了很大的分歧,特別是對於他們現在居住的房子,雙方的意見最大。

  在周永強看來,現在居住的房子是自己結婚前買的,應該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所以這個房子根本就沒有付小玲的份額。而在付小玲看來,雖然房產證上寫的是周永強的名字,可房子是他們用來結婚的,是在他們訂婚後才買的,並且房產證也是在他們結婚後才辦下來的,所以房子應當屬於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為此兩個人爭執不下,誰都覺得自己有理,所以協議離婚根本無法達成。無奈之下,付小玲只好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自己與周永強離婚並平分房產。

  法庭上,周永強出示了自己當初購買房屋時所簽的合同,付房款時銷售商給自己的發票,以及自己與付小玲的結婚證,以此證明房子是自己在與付小玲結婚之前購買的。

  而付小玲則請證人證明了自己與周永強的訂婚日期是在周永強購買房屋之前,並且房產證也是在兩人結婚後才辦下來的,所以她認為房子應該屬於兩人婚後的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該房屋是周永強在與付小玲結婚前自己買的,這一點購房合同與發票完全可以證明。所以該房屋屬於周永強的婚前個人財產,不予分割。故判決周永強與付小玲離婚,駁回了付小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房產購買行為實際發生時點與登記結婚時點比對是判斷房產歸屬的關鍵。

  隨著我國離婚率的逐年上升,離婚所涉及的房產分割問題,成為了當事人雙方離婚訴訟中爭議的焦點。既然婚姻不能長久,誰都希望自己在物質上少一點損失,所以都希望能夠在離婚時分得屬於自己的那份財產。這樣一來,界定房產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的問題就備受雙方的關注。那麼,我們該如何來界定婚前和婚後的房子呢?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踐經驗來看,婚前還是婚後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一、「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這個時間點很好判定,其實就是夫妻雙方領取結婚證的時間點。領取結婚證之前屬於婚前,領取結婚證之後屬於婚後。對於其他的類似訂婚、舉行婚禮的時間點,因其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故不予認定。

  二、「購房」的時間點,即什麼時候能夠認定為購買房產成功。對於這個時間點的認定,通常會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法律上一般把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認定為「購房」的時間點,因為簽訂合同最能反映「購房」行為的性質。

  另外,《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綜上所述,本案中周永強與付小玲所住的房屋當屬周永強的婚前財產,所以法院的判決是正確有效的。由此可見,夫妻中的一方購置房屋的時間點,決定了其是否能夠單獨擁有房子的產權,這是法律上判定財產屬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的關鍵因素。因此,律師在此提醒各位:如果確有需要,最好能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編輯:紅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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