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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該犯的錯誤卻明知故犯

為什麼不該犯的錯誤卻明知故犯 每一代人,對每個事物、對每個事物發展過程的每個階段,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認識上的局限性,由此決定了我們在改造客觀世界的過程中,不可能不走彎路,不可能不犯錯誤。這種情況,要求我們只能做到盡量少犯錯誤和不犯大的錯誤。一般來說,犯了這類錯誤,人們是能夠諒解的,這種錯誤糾正起來也比較容易,因為犯錯誤的同志有糾正錯誤的願望和糾正錯誤的自覺性。近年來,從媒體曝光的事件中,有許多不該犯的錯誤卻明知故犯, 如:中央正在清理樓堂館所,而湖南衡陽市石鼓區委、區政府頂風上馬,建設佔地人民網強國社區(http://bbs.people.com.cn)400多畝、投資1個多億的「豪華衙門」;國家葯監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庄身為政法大學博士,可以稱得上對國家法律法規頗有研究的學者,卻在他任藥品註冊司司長期間,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合計達234萬多元;江西贛州市交通局副局長曾凡旺於1998年5月嫖娼被抓,不僅沒有受到紀律處分,而且官運亨通,人稱「資深老嫖」;筆者簡單地在網上搜索了一下,但凡貪污受賄倒台的官員,除了能查實的區區小數外,絕大多贓款都不能「說明」來源,這些錢的來源他們真的不明白嗎? 人民網強國社區(http://bbs.people.com.cn)為什麼有那多麼貪官不該犯的錯誤卻明知故犯?其一是法律有漏洞或文件剛性不足。我國刑法中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頗受人質疑。1997年,我國在修訂《刑法》中加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近年來,這一罪名卻屢受學界詰難,理由就是該罪名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為了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 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的歪風,起於20年前。20年來,中央三令五申,要堅決剎住這股歪風。1988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了《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要求加強管理、從嚴控制樓堂館所建設;1997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又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隨後中央紀委印發的對違反該規定的處理《辦法》規定。 但這些文件的原則性強,含糊其詞,缺少剛性。往往一陣風過後,濤聲依舊。 其二,官員膽大妄為,目空一切。有些官員抱著「有權不用過期」「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錯誤觀點,不相信「久走夜路必碰鬼」,遇到利益時,不分青紅皂白伸手,把法律和制度拋到九霄雲外。其三,違法犯錯後沒有受到應有懲罰或懲罰過輕。一個貪官東窗事發,即便自己對家中的幾百上千萬贓款,能說得明,為了逃避打擊也會裝作說不清道不明,誰知道說明了罪行更大。不說最多在查明的基礎上加5年徒刑。 其四,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管力度不夠。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不健全,如土地出讓不公示,工業用地不招標等。暗箱操作機遇大,給一些以權謀私的人鑽了空子。人民網強國社區(http://bbs.people.com.cn)人民網強國社區(http://bbs.peopl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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