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不存在的人)利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的訴訟救濟

利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的訴訟救濟作者:鍾宜華 李艷雲 發布時間:2011-05-24 08:31:57


【案情】

盧某(系再婚)在與熊某(女)結婚前已育有兩個小孩,而熊某未生育,按照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熊某與盧某不能領取准生證再生育子女。於是,盧某通過非法手段虛構「胡軍」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在派出所辦理了戶籍登記(未婚)和臨時身份證,盧某搖身一換變成了「胡軍」,熊某知道此情況。2008年8月,盧某持虛假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臨時身份證等材料與熊某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並領取了准生證。後由於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5月,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胡軍離婚,法院查明原告熊某起訴的被告胡軍並不存在,「胡軍」身份系偽造,以「胡軍」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熊某的起訴。2010年9月,熊某以盧某的真實身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最終通過法院調解離婚。

【分歧】

對該起離婚糾紛,當事人應通過何種法律訴訟途徑解決,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可不通過訴訟途徑,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請求民政局撤銷虛假的婚姻登記。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一方以冒名者的真實身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第三種意見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民政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撤銷所髮結婚證。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因脅迫結婚的情形有權撤銷。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並沒有授權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力,僅授權婚姻登記機關對脅迫結婚的,依當事人的申請行使撤銷婚姻登記的職責。顯然,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不屬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因脅迫結婚的情形。[注1]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成立與否不具有行政性質。對因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糾紛,則是行政「確認」性質判決。而行政確認判決,只能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婚姻登記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無效,並不一定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當然不成立或無效。因婚姻登記引起的婚姻糾紛案件,當事人所要確認的並不是行政行為的有效或無效,而是雙方婚姻關係是否成立或有效。[注2]在行政訴訟判決中,既要對行政行為的違法與否進行確認,又要確認民事婚姻關係成立與不成立或有效無效,行政訴訟的功能難以適用,混淆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界限。因而,行政訴訟判決原則並不完全適用婚姻登記糾紛。可見,處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具有行政案件性質,不宜按照行政訴訟案件處理。

三、婚姻登記的程序性瑕疵不影響婚姻效力。在婚姻關係中,除非隱瞞身份的信息足以對婚姻實質要件產生影響,如法定結婚年齡、近親屬關係、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等,否則並不影響婚姻關係成立的效力。[注3]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撤銷黃清江與葉芳結婚登記問題的答覆》(民辦函【2002】129號)中,就安徽省民政廳請示的關於婚姻當事人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均系偽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中指出:「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不具備真實性審查的條件和能力,《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是指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通過弄虛作假而騙取的登記。因此,對黃清江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請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復民政部(法研【2002】81號),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見,婚姻登記的程序性瑕疵不影響婚姻的效力,雙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仍應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四、一方以虛假身份結婚對另一方的訴訟救濟。首先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要分兩種情形:一是如果知道提供虛假身份一方當事人真實身份的,即便偽造者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偽造身份者的真實身份起訴離婚。二是提供虛假身份一方真實身份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仍可提起離婚訴訟。通過留在婚姻登記機關檔案內的照片、簽字、手印、指紋等證據,事實上可確定有其人,只不過姓名、年齡、戶籍等不清楚,有明確的被告,法院可受理。當然,審理這類離婚案件要慎重穩妥,在程序上被告的基本情況仍以虛構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在法律文書上要註明另一方偽造身份結婚的事實,並附上被告的照片。這種情形如偽造身份者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訴訟,送達的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判決書等均要註明被告虛構身份結婚的事實,也要貼上偽造身份者本人的照片。如偽造身份者經查實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則另一方可提起確認婚姻無效民事訴訟。

本案中,盧某與熊某為規避計劃生育,盧某虛構「胡軍」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未婚證明(熊某明知),與熊某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准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存在婚姻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盧某與熊某確定了夫妻關係,故兩人的婚姻關係客觀存在。民政局在辦理登記時也盡到了正常的審慎義務,對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主要是形式審查和必要的實質審查。現熊某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以虛假身份「胡軍」的冒名者盧某的真實身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予以解決。對於盧某與熊某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法院依法給予了民事制裁。當然,如果假冒他人的身份結婚登記,導致他人無法申請登記結婚等情形的,而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件等審查不嚴,有明顯過錯的,被假冒人可提起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這是冒名結婚司法救濟的情形,屬另當別論。

注釋:

[注1]:《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後下落不明的司法救濟》,郭敬波鄭秋妍,《人民司法》案例(2010.02)第106頁。

[注2]:《涉及婚姻關係成立與否的訴訟宜成為民事案件受理》,周慶華,《人民司法》案例(2010.02)第107頁。

[注3]:《冒名結婚之法律救濟》,金永南,《法律適用》2010年第2、3期第185頁。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

來源: 光明網-法院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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