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父母贈給孩子房子再也不用交公證費了!
沒有錯,這項「強制公證」規定頒佈於1991年,已經適用了25年。
但是,現在,這項規定的做法已經作廢,國家司法部說的,可以省下一大筆錢了呢!!
7月5日,司法部發布了《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已不再適用,經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予以廢止,自7月5日起不再執行。
這3種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已無須公證:
1.繼承房產。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協商繼承和訴訟繼承。
2.贈與房產。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產所有權轉移事宜。
以前辦理房屋繼承
費用=公證費+房屋評估費
以100平的房子為例,可能需要6000元!
新政策出台後,市民可省下這筆費用了。
6000元怎麼算的?
1、繼承權公證,一般公證機構要收取房屋價值1%—3%的公證費(各地公證機構收費不一)
2、公正機關還要求繼承人辦理評估手續,以便按房屋的價值收取的比例收取公證費。
因而,公證辦理繼承至少要產生兩筆額外的費用,即公證費+評估費。
問:
這項政策出台後,是不是所有的房產轉移都不用公證了?
律師建議:
新政策出台後,房產贈與和繼承是否辦理公證,這成了個人的選擇問題,相關部門不再硬性要求必須走這道程序。但從對自己財產負責任的角度講,如出現以下幾種情況,還是有必要辦理公證:
1。遺囑繼承。有多位法定繼承人在,而被繼承人想將自己的財產留給其中一人或個別人時,如僅僅只有一份遺囑,可能繼承人之間還是有懷疑、有糾紛,因此辦理遺囑公證很有必要。
2。遺贈。被繼承人將自己的房子遺贈給他人,而非自己最親近的人,為更好落實被繼承人的意願,最 好做公證遺贈。
3。其他容易引起爭議的情形。公證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公證處在嚴格遵守公證申請人的意願下完成的,具有相當法律效力,有著定紛止爭的效果,所以申請人認為容易引起爭議的,做公證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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