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寫借條避免起<BR/> 糾紛
規範寫借條避免起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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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不用大名借款之人賴賬
借款寫借條時,他寫上自己的小名,該還款時卻聲稱借條上落款不是其本人姓名。這樣的借條到底有效嗎?
身邊的事兒
2012年8月間,通許縣某油墨廠職工游某借給本廠職工鄭某一萬元錢,並要求鄭某寫下借條,兩個月後還錢。鄭某書寫了借條,並寫上自己的小名「鄭二孩」。
3個月後,游某向鄭某要錢,鄭某說母親生病花了不少錢,要求游某寬限些時間。游某考慮到平時雙方關係不錯,再者朋友確實有難處了,理應幫助幫助,就同意寬限時間。但一年多過去了,鄭某一直沒還錢,後來,鄭某矢口否認借款一事。氣憤之下,游某將鄭某訴至通許縣法院,要求把錢還了。
法庭上,鄭某拿出自己的身份證說:「這張借條不是我寫的,我叫鄭××,這張借條上的名字是鄭二孩,我根本不知道鄭二孩是誰。」
看到鄭某不承認曾經的借款事實,游某十分憤怒:「咱廠誰不知你小名叫鄭二孩,大家都叫你二孩,你現在怎麼不承認了?」接著,游某又對法官說:「法官,他說謊,我已經去他村裡開來了證明,二孩確實是他的小名,村裡人都是這樣叫他的。」
結果
雙方各執一詞,除了一張借條再沒有其他的憑證。法官見狀,遂向二人建議申請筆跡鑒定,以證明借條是誰書寫。法官的建議卻讓鄭某不打自招:「對不起,這一萬塊錢是我借的,我會還的。」事件真相大白,法院遂判處鄭某7日內返還游某一萬元錢。(記者張東)
欠條不是借條超過訴訟時效
生活中很多人看,欠條與借條並無區別,都是證明債權的憑證,只是有一字之差而已。可是在民事訴訟中,二者所體現的法律關係並不相同,訴訟時效更有本質區別。近日,漯河市中級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欠條案,債權人李某手拿欠條,卻輸了官司。
身邊的事兒
李某與郭某是漯河市某村村民,十幾年前二人曾合夥買了一輛貨車營業。後因李某其他業務繁忙,兩人於2000年便散了伙。雙方結算後,商定該貨車歸郭某所有,郭某付給李某2萬元。郭某並未當時付款,而是給李某出具了張欠條。此後李某多次向郭某索要欠款,郭某均推辭。
2013年,李某將郭某告上法庭,要求郭某償還借款。此案在庭審時,郭某說欠款早還給了李某的兒子,並且李某的訴訟時效已過。不過李某之子在2003年因交通事故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郭某稱欠款已還給李某之子,卻無相關證明,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未消滅。但本案是基於欠款產生的糾紛,對於欠款關係,按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應當從李某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債務人出具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本案出具欠條在2000年,而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是2013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再受到法律的強制性保護。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記者薛華通訊員劉光耀)
法理解說
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同的,其形成的基礎法律關係也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關係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其他法律關係而產生。對於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借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麼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應當從出具欠條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則該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受法律的強制性保護。
編輯點評
看來,為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在民間借貸中,一是出借人最好要借款人出具借條,二是還得注意借條書寫規範。借條中最好約定清楚利息、還款時間,且需注意借款人書寫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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