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清晰了!銀行卡盜刷案件(14條)裁判規則 實務要點
銀行卡被盜刷導致儲戶賬戶資金流失引發的民事糾紛,司法實踐中,常存在舉證責任、過錯認定、賠償主體等方面的爭議。本期梳理了十餘年來中國商事審判中的典型案例,精選出近年來部分權威或典型案例,形成如下14條裁判規則。
【規則詳解】
1.他人利用讀卡器竊取儲戶密碼盜取存款的責任認定
——犯罪分子在自助銀行網點門口刷卡處安裝讀卡器等竊取儲戶信息的,應當認定銀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
案情簡介:2007年12月,湯某等犯罪分子通過在自助銀行網點門口刷卡處安裝的讀卡器、在櫃員機上部安裝具有攝像功能的MP4,竊取了王某借記卡的卡號、密碼等信息,複製了假的銀行卡,並從王某借記卡賬戶內支取、消費 42萬餘元。後湯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
法院認為:王某在銀行辦理了無存摺借記卡,即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係。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系商業銀行法定義務。商業銀行保密義務不僅指銀行對儲戶已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亦包括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對自助銀行櫃員機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為在自助銀行櫃員機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亦系銀行安全、保密義務的一項重要內容,該項義務應由設置自助銀行櫃員機的銀行承擔。本案中,案外人湯某等人通過在自助銀行網點門口刷卡處安裝讀卡器、在櫃員機上部安裝具有攝像功能的MP4的方式,竊取了王某借記卡卡號、密碼等,複製了假的銀行卡,並從王某借記卡賬戶內支取、消費42萬餘元。上述事實說明,涉案自助銀行櫃員機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於具備專業知識的銀行工作人員對自助銀行櫃員機疏於管理、維護,未能及時檢查、清理,未及時發現、拆除犯罪分子安裝的讀卡器及攝像裝置,致使自助銀行櫃員機反而成了隱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處所,給儲戶造成安全隱患,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本案中,王某借記卡失密,是銀行違反安全保密義務所致。儲戶大多缺乏專業知識,在使用自助櫃員機進行交易時,難以辨別門禁識別裝置是否正常,是否安裝了其他不明識別器,亦難以發現櫃員機上部是否安裝了非法攝像裝置。銀行未對自助櫃員機進行必要的維護、未能給儲戶提供安全、保密環境,導致持卡人借記卡密碼泄漏,且在借記卡尚在儲戶本人手中的情況下,銀行未能準確識別被犯罪分子複製的假卡,最終導致儲戶借記卡賬戶內的資金被犯罪分子騙走,又錯誤解釋借記卡管理協議書及章程約定的含義,主張風險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擔,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銀行給付王某全部被竊取的款項。
實務要點:犯罪分子利用商業銀行對其自助櫃員機管理、維護上的疏漏,通過在自助銀行網點門口刷卡處安裝讀卡器、在櫃員機上部安裝攝像裝置的方式,竊取儲戶借記卡卡號、密碼等信息,複製假的借記卡,將儲戶借記卡賬戶內的錢款支取、消費的,應認定商業銀行未為在其自助櫃員機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境,構成違約。儲戶據此要求商業銀行按儲蓄存款合同承擔支付責任,商業銀行以儲戶借記卡內資金短少系因犯罪行為所致,不應由其承擔民事責任為由進行抗辯的,對其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蘇南京鼓樓區法院2008年11月26日判決「王某訴某銀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見《王永勝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9:476);另見《合同法視野下的金融機構安全保障義務》(吳宏、丁廣),載《人民司法·案例》(200912:4)。
2.未保障儲戶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盜,銀行應當賠償
——《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取款自由,應全面理解為包括取款時間、數額及選擇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多種方式的自由。
案情簡介:2003年,周某持卡到銀行取款,營業員稱到自動取款機取。周某不會操作,呼喊營業員幫助時,其銀行卡被犯罪嫌疑人趁機調包。在周某發現卡被調包後,申請掛失,銀行稱需到發卡行辦理。等周某趕到發卡行時,卡內存款已被他人盜取5.3萬餘元。
法院認為:商業銀行有義務保證儲戶取款自由。儲戶享有的取款自由權利包括取款時間、數額上的自由,在有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方式的情況下,還應包括可選擇取款方式的自由。在業務繁忙情況下,從縮短儲戶等待時間考慮,營業員可建議儲戶到自動取款機取款,但建議前有義務了解儲戶取款數額,特別是周某已聲明不會使用取款機情況下,還有義務向其講解或演示使用方法;如因業務繁忙顧不上履行上述義務,營業員不能堅持讓儲戶到其不熟悉的取款機上取款。營業員既不履行講解或演示義務,又堅持讓儲戶到取款機上取款,非屬正當行使建議權,而是限制儲戶取款自由,不履行保證支付義務。在周某能提供身份證和密碼情況下,銀行未按規定及時給其辦理電話掛失,是造成周某卡內存款被盜取的主要原因。銀行提供的取款機,周圍無防護措施,無法保證使用人在使用中密碼不被偷窺,銀行卡不被調包。銀行卡密碼失密及存款被盜取,系犯罪分子所為,但銀行未依儲蓄合同履行保證支付、保障儲戶取款自由及保密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主要責任。周某不慎遺失銀行卡及密碼,亦有一定過失,可減輕銀行賠償責任,判決銀行賠償周某4萬元。
實務要點: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保證支付、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應全面理解。保證支付不僅是指銀行不得拖延、拒絕支付,還包括銀行應以適當方式履行支付義務;取款自由,不僅包括取款時間、取款數額上自由,在有櫃檯和自動取款機等多種取款方式的情況下,還應包括選擇取款方式的自由;為儲戶保密不僅是指銀行應對儲戶已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亦包括應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環境。銀行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即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湖南衡陽中院2004年7月28日「周某與某銀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見《周培棟訴江東農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6:415)。
3.自助銀行門禁竊密裝置造成儲戶損失,銀行應賠償
——犯罪分子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上安裝盜碼器,竊取儲戶銀行卡信息和密碼造成儲戶損失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2003年,顧某持卡到自助銀行取款機取款時,未留意犯罪分子在門禁處安裝的竊密裝置,導致其銀行卡密碼失竊,存款被盜取。該行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識。
法院認為:商業銀行有條件、有機會、有能力防範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銀行和自動取款機犯罪。銀行應根據自助銀行和取款機在被各種犯罪活動攻擊後暴露出來的弱點,隨時對其進行改進。在新的改進方法尚未出台前,銀行還可通過巡查、明示使用自助銀行的注意事項、向儲戶通知犯罪手段,甚至是暫停使用等方法,來履行防範犯罪的義務,以確保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運轉,確保儲戶存款安全,維護儲戶合法權益。顧某對自助銀行設施不具有專業知識,使用自助銀行時,雖注意到門禁處多一新裝置,但在該行無操作規範、使用說明和風險提示情況下,其無法識別此新裝置究竟是銀行對門禁系統的改進設施,還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以致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被竊取,對此顧某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銀行未能及時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場所安全的義務,是犯罪分子使用盜碼器得逞的主要原因,銀行應承擔責任,判決銀行給付顧某存款本息。
實務要點:商業銀行對利用自助銀行和自動取款機實施的各種犯罪有防範義務。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上安裝盜碼器方法,竊取儲戶銀行卡信息和密碼造成儲戶損失的,如儲戶無過錯,商業銀行應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4年12月20日判決「顧某訴某銀行儲蓄合同案」,見《顧駿訴上海交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5:426)。
4.自助櫃員機安全隱患造成的交易風險應由銀行承擔
——儲蓄機構負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義務。因人機交易這種特殊交易方式所產生的交易風險,應由櫃員機設置方承擔。
案情簡介:2000年,焦某發現其郵政局儲蓄存摺少了9000餘元。經調查,系有人多次在自助櫃員機異地取款。郵政局認為焦某自己持卡及密碼,具備自己取款條件,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焦某提交了存摺及取款卡,證明自己與郵政局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係,證明自己的存款數目,存摺和取款卡亦未丟失。郵政局主張焦某惡意支取,應就焦某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取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於自助櫃員機系郵政局設置,郵政局從中獲得經營收益,如郵政局認為在自助櫃員機上進行人機交易這種特殊交易方式,導致其無法識別交易主體,無法證明在異地使用取款卡從焦某賬戶中取款的是何人,而這一機器系統因存在安全隱患而發生過儲戶存款被盜取的事實又為郵政局自認,等於郵政局承認其設置的自助櫃員機從技術上尚無法充分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為了維護儲戶合法權益和郵政儲蓄的公信力,應由郵政局對由此而產生的儲戶存款被盜取的風險承擔責任。
實務要點:儲蓄機構負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因人機交易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所產生的交易風險,應由自助櫃員機的設置方承擔。
案例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天津市郵政局與焦長年存單糾紛一案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問題的函復》(2003年11月6日〔2003〕民一他字第16號),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請示與答覆》(200403/19:37)。
5.借記卡被盜用,提供取款設備的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自助取款終端設備的機具行未能及時發現、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為,使持卡人所持銀行卡信息被泄露的應賠償。
案情簡介:2008年,趙某等犯罪分子在工行24小時自助銀行安裝讀卡器、攝像頭等設備,竊取李某中行借記卡信息,盜取李某卡里9.3萬餘元。2009年,李某訴請中行、工行共同賠償。
法院認為:帶「銀聯」標識的借記卡與傳統存款憑證相比,不僅可作為儲蓄合同文本,更可通過ATM實現跨行通兌。作為存款憑證,持卡人與發卡行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作為借記卡,其可通過銀聯網信息交換平台,利用入網銀行間跨行業務清理,實現跨行通兌。本次糾紛系因持卡人李某根據銀行卡聯網功能,持借記卡,至工行ATM交易過程中,借記卡信息被盜用而引發,而非因李某與中行存取款過程中導致糾紛,故本案不屬於儲蓄存款合同糾紛,而應定性為信用卡糾紛。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規定,持卡人在ATM跨行取款應支付手續費,該手續費由發卡行、機具提供行、銀聯信息交換中心按比例分配,故作為銀聯入網金融機構的ATM機具提供行對跨行通兌業務享有收益,亦應承擔相應義務。本案中,工行受持卡人李某委託,通過ATM發出實時借記的電子指令過程中,未及時排除犯罪分子的不法設備,致使李某銀行卡被盜用,遭受財產損失,工行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工行賠償李某全部損失9.3萬餘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屬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與提供自助取款終端設備的機具行之間屬委託發起電子指令關係,發卡行與機具行之間屬業務資金清理關係。由於機具行未能及時發現、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為,致使持卡人所持銀行卡信息被泄露,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有過錯的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江蘇無錫法院(2009)錫民終字第1283號「李某訴某銀行等儲蓄合同糾紛案」,見《李志華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等儲蓄合同糾紛案》(周耀明、薛崴),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003/73:168);另見《持卡人跨行在ATM取款被盜的責任認定——李志華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信用卡糾紛案》(周耀明、薛崴),載《人民法院案例選(法制社月版)》(200912/12:101);另見《持卡人跨行在ATM取款被盜的責任認定》(薛葳),載《人民司法·案例》(201012:78)。
6.他人利用ATM機盜取儲戶信息致損,銀行應予賠償
——銀行對其自動取款機安全疏於管理,構成失職,造成儲戶信息被盜取、賬戶資金受損失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2009年11月24日,趙某借記卡在異地被取款造成損失5.555萬元,報案後偵查未果。警方調取監控錄像顯示,此前有可疑人員在案涉ATM設備上安裝、拆除疑似盜取儲戶信息的可疑設備,期間趙某進行過匯款操作。趙某訴請銀行賠償。
法院認為:趙某在銀行開設個人賬戶,領取銀行卡,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成立並生效,銀行應承擔對趙某存款資金進行安全保管及支付相應利息的義務。銀行設置ATM自動取款機為客戶提供存、取款業務,該機器系銀行營業場所,銀行應保障儲戶在進行人機交易時能被正確識別為交易主體,使銀行對儲戶資金賬戶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基本安全義務能充分、有效地履行。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有關監控錄像,有可疑人員在案涉ATM設備上安裝、拆除疑似盜取儲戶信息的可疑設備,期間趙某進行過匯款等操作。本案證據已充分證明銀行對其營業場所設置的ATM機安全疏於管理,構成失職,造成趙某存款賬戶資金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天津市郵政局與焦長年存單糾紛一案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問題的函復》,本案銀行作為設置交易機器的主體,應對案涉賬戶發生的異地轉賬、取款系正確支付給趙某本人或受其合法委託的受託人承擔舉證責任。趙某按正常程序和交易方式前往涉案ATM機取款,沒有過錯,銀行應對營業場所監控不力造成趙某賬戶資金被錯誤支付及扣劃承擔全部責任。判決銀行賠償趙某5.555萬元,並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流動資金活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11月24日計算利息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
實務要點:銀行對其營業場所設置的ATM自動取款設備的安全疏於管理,構成失職,造成儲戶信息被盜取、賬戶資金損失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雲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終字第391號「趙某與某銀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見《趙濱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區支行儲蓄合同糾紛案——銀行卡存款被盜取的民事責任主體和責任範圍的認定》(侯佳),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1/83:120)。
7.盜錄設備竊取儲戶信息造成損失,銀行應承擔全責
——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裝在ATM機上的盜錄設備竊取信息,導致儲戶損失的,發卡銀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2011年,李某在ATM機取款,翌日發現借記卡內被他人轉款11.8萬餘元。監控錄像顯示犯罪嫌疑人通過在該ATM機上安裝盜錄設備,盜取李某卡號和密碼。
法院認為:根據本案合同性質和履行特點,銀行對借記卡賬戶資金及借記卡本身信息和密碼應負保管、保護和保密的合同義務,應防範犯罪行為對借記卡賬戶資金和借記卡信息的侵入,應有效識別借記卡真偽,保障金融服務和交易安全。另外,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見》(2009年8月1日銀辦發﹝2009﹞149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2006年4月18日銀髮﹝2006﹞123號)等文件中,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應當防止ATM機安裝非法設備,防止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被竊取,防止偽卡欺詐等內容。這些規範性文件確認了銀行應負有的上述安全防範義務。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ATM機上從安裝到拆除非法盜錄設備共計40分鐘時間,銀行並未察覺,造成李某損失,證明銀行未盡安全防範義務,故銀行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李某損失。李某作為普通的社會成員,一般不可能預見和察覺銀行交易系統的漏洞,亦不能預見到銀行交易系統存在非法盜錄設備、借記卡被複制並利用的危險,且借記卡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銀行並未告知危險的存在,銀行提供的ATM機交易畫面中的安全防範提示內容亦與本案無關,達不到有效提示效果,故判決銀行賠償李某全部11.8萬餘元損失及利息。
實務要點:銀行借記卡持卡人在銀行ATM機上取款時,因ATM機上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裝的盜錄設備竊取借記卡信息及密碼,致使犯罪嫌疑人使用偽造的借記卡竊取持卡人賬戶內存款的,發卡銀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例索引:天津紅橋區法院2011年9月29日判決「李某與某銀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見《李政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紅橋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開支行借記卡糾紛案》,載《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102/5:41)。
8.自動取款機上張貼字條導致儲戶被騙,銀行有過錯
——銀行已作必要風險提示,但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儲戶取款時被詐騙,應承擔未盡到義務範圍內的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2008年,毛某在自動取款機取款,因出鈔口未出鈔,按ATM機屏幕上風險提示的客服電話操作,又因未輸入正確卡號,未得到協助。後毛某按取款機上的「安全須知」(後經證實系犯罪嫌疑人張貼)所留電話進行轉款操作,導致被騙2.6萬餘元。
法院認為:毛某作為持卡人在銀行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時,系行使儲蓄合同中其作為儲戶的主要權利,但同時毛某亦應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即在取款時負有一般的注意和謹慎義務。該附隨義務要求毛某注意到自動取款機屏幕上的提示,不輕信任何自動取款機外的告示或提示。但毛某在行使權利時由於疏忽大意,缺乏一般儲戶應有的警惕性,輕信了犯罪嫌疑人張貼的「安全須知」。毛某的輕信、疏忽是導致本案的主要原因,其應對該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銀行在自動取款機屏幕上增加了風險提示內容,可視為其已盡一定提醒義務。但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在經濟、技術方面擁有遠勝於一般客戶的抗風險能力。銀行通過設置自動取款機更為便捷地履行其向儲戶的給付義務,其在履行給付義務同時應履行一定的附隨義務,即銀行除應履行告知義務外,還應在自動取款機遇有故障時,及時維護、管理,提供便捷的協助服務。本案中,銀行未及時維護ATM機故障,對他人張貼的「安全須知」未及時清理,可認定其在履行維護、管理、協助安全交易的義務上出現疏漏和瑕疵,應對毛某損失承擔次要責任,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定毛某自行承擔損失的80%,銀行承擔20%。
實務要點:銀行對可能發生的詐騙在自動取款機上已作必要的風險提示,但在履行維護、管理、協助安全交易的義務上出現疏忽和瑕疵,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導致儲戶取款時被詐騙的,銀行對儲戶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雲南大理中院(2009)大中民終字第277號「某銀行與毛某儲蓄合同糾紛案」,見《毛躍清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儲蓄合同案(儲蓄合同)》,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民事:247)。
9.「密碼交易視為本人交易」的格式條款的例外適用
——因不法分子利用盜裝的設備竊取密碼和卡信息製作克隆卡導致儲戶損失,不適用「密碼交易視為本人交易」規則。
案情簡介:2009年,劉某將借記卡交由妻子去ATM機轉賬,因該ATM機被犯罪分子安裝了讀卡器和微型攝像頭,導致借記卡信息和密碼泄露。犯罪分子利用克隆偽卡在異地套現,造成劉某損失36萬餘元。銀行以借記卡章程規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為由,主張免責。
法院認為:法律並未規定借記卡只允許由持卡人本人使用,銀行卡章程亦未作出上述規定,相反,該章程規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足見銀行並不禁止儲戶本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借記卡。在儲戶持卡交易時,銀行遵循的原則是「認卡、認密碼,不認人」。故劉某將卡交由妻子去銀行提供的ATM機上取款行為,並無過錯。為儲戶提供安全的取款環境系商業銀行法定義務,商業銀行無權單方面增加儲戶義務。劉某妻子在銀行提供的ATM機上取款時,並不知道該ATM機上被不法分子安裝了攝像裝置,其亦無法識別。由儲戶在借記卡上設置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碼,是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和防範犯罪的一個手段。但本案事實證明,儘管儲戶遵守保密義務,犯罪分子仍能破解和利用儲戶設立的密碼。在技術不斷進步且犯罪手段不斷變化的今天,不具體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慮儲戶是否存在過錯,一概以「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這一格式條款作為銀行免責理由進行抗辯,把一些本應由銀行承擔的責任推向儲戶,無疑加重了儲戶責任,有違公平原則,故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實務要點:儲戶將借記卡交由配偶在ATM機取款,因不法分子利用安裝的攝像裝置竊取密碼和卡信息製作克隆卡導致儲戶損失,銀行應承擔儲戶全部損失賠償責任。銀行以「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為由抗辯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廣東清遠市清城區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號「某銀行與劉某儲蓄合同糾紛案」,見《劉燦華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遠連江支行儲蓄合同案(儲蓄合同)》(劉德),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民事:240)。
10.儲戶受ATM機上張貼的詐騙號誤導致損,銀行有責
——銀行因向儲戶提供自助取款設施服務未盡安保義務,應根據其未盡職責疏於管理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案情簡介:2007年,唐某到ATM機取款,因未出鈔,遂按機器上所貼客服電話進行詢問,結果被騙轉賬4.7萬餘元。事後查證該「客服電話」系犯罪嫌疑人設置。監控攝像頭亦因故障未能記錄下嫌疑人取款過程。
法院認為:ATM機是銀行為儲戶取款而提供的方便快捷型的自助服務設施,銀行應保證該設施的安全運行,在提供全天候服務同時,還應盡到全天候的監管義務。根據ATM機特點,銀行監管義務應體現在人與機器兩個方面,既包括值班人員的定期巡視,亦包括機器監控系統的自動報警。然而,當ATM機被犯罪嫌疑人投放的擋板堵住出款口時,銀行工作人員未及時發現並予清除,監控系統未自動報警;當犯罪嫌疑人張貼的提示條覆蓋ATM機監控攝像頭時,銀行工作人員亦未及時發現並予清除,監控系統亦未自動報警。且銀行在下班後至次日上班前未進行巡視,故銀行不能證實其在值班人員的監管與機器系統監控兩個方面都盡到全天候監管義務,其應承擔未提供安全的交易系統和未盡職責疏於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同時,鑒於唐某在行使合同權利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雙方均有過錯,根據過錯程度,雙方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判決銀行賠償唐某被騙全部資金的一半損失。
實務要點:儲戶在ATM機取款被犯罪嫌疑人設置的「客服電話」誤導而操作,導致資金損失的,銀行因向儲戶提供自助取款設施服務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根據其過錯確定應承擔的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08)一中民二終字第833號「某銀行與唐某儲蓄合同糾紛案」,見《唐紅旺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蘭州道支行儲蓄存款案(ATM交易)》(趙偉),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商事:226);另見《唐紅旺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蘭州道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載《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001/2:61)。
11.儲戶誤信ATM機上詐騙信息致存款流失的責任分擔
——儲戶輕信取款機上犯罪嫌疑人粘貼的詐騙信息,造成存款被盜取,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情簡介:2003年,范某持儲蓄卡在銀行設立的自動取款機取款,因卡插入後無法退出,遂按取款機上犯罪嫌疑人粘貼的紙條信息內容進行操作,由此導緻密碼泄露,存款被盜取1.15萬元。
法院認為:范某到銀行設立的自動取款機取款出現問題後,未按申領卡時與銀行所簽章程的約定進行處理,而是將自己卡的密碼泄露給他人,導致存款被盜取。范某的輕信、疏忽與直接錯誤操作是導致其存款被盜取的主要原因,應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銀行作為經營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其營業場所負有保障儲戶存取款安全的義務。銀行為方便、快捷給儲戶提供服務而設立的自動取款機,亦屬銀行營業網點,對儲戶到其自動取款機上取款,銀行負有保障客戶安全的義務。本案存款被盜取,銀行對其設立的自動取款機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對范某取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銀行賠償范某損失的30%即3450元。
實務要點:儲戶在自動取款機取款時,輕信取款機上粘貼的紙條信息並按信息指示進行操作,致使密碼泄露、存款被盜取,銀行因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河南南陽中院(2007)南民二終字第903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范新艷儲蓄合同糾紛案」,見《因誤信ATM機上張貼的信息致存款被盜取的責任分擔》(魏少永),載《人民司法·案例》(200904:64)。
12.銀行為儲戶保密義務包括為儲戶提供安全保密環境
——為儲戶保密,不僅指銀行應對儲戶個人信息保密,亦包括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環境。
案情簡介:2007年,王某信用卡被他人盜取3萬餘元。公安機關查明系犯罪分子採取在自動門刷卡器上粘貼電子儀器,並在自動取款機上安裝微型攝像機以獲取儲戶信用卡信息資料和密碼,然後偽造信用卡來盜取卡內資金。
法院認為:《商業銀行法》第29條第1款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系商業銀行法定義務。銀行的保密義務,不僅是指銀行對儲戶已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亦包括要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環境。本案中,銀行未按規定及時審查監控錄像,使銀行錄像監控形同虛設,致儲戶的交易環境無安全保障,其行為違反了法定義務。《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王某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信用卡內資金被盜雖系犯罪分子所為,但系銀行違背法定安全保密義務才造成王某存款損失。銀行未依儲蓄合同履行保密義務,構成違約,判決銀行支付王某被盜取全部存款3萬餘元。
實務要點:《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為儲戶保密」,不僅指銀行應對儲戶已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亦包括應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環境。銀行如未履行該義務,即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案例索引:湖南懷化中院(2007)懷中民三終字第28號「王小光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儲蓄合同糾紛案」,見《銀行對儲戶履行保密義務的責任認定》(諶蔚、李艷紅),載《人民司法·案例》(200822:82)。
13.儲戶取款時未用手遮擋導緻密碼泄露的不構成過錯
——他人利用盜裝的設備竊取信息導致儲戶損失,銀行以儲戶輸入密碼時未用手遮擋存在過錯為由抗辯的,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2009年,劉某將借記卡交由妻子去ATM機轉賬,因該ATM機被犯罪分子安裝了讀卡器和微型攝像頭,導致借記卡信息和密碼泄露。犯罪分子利用克隆偽卡在異地套現,造成劉某損失36萬餘元。銀行以劉某妻子輸入密碼時未用手遮擋導緻密碼泄露存在過錯為由,主張劉某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銀行為儲戶提供安全的取款環境系商業銀行法定義務,商業銀行無權單方面增加儲戶義務,將該義務強加於儲戶。劉某妻子在銀行提供的ATM機上取款時,並不知道該ATM機上被不法分子安裝了攝像裝置,其亦無法識別。造成借記卡密碼泄露的最直接原因是ATM機上被安裝了攝像裝置,並非劉某妻子在輸入密碼時未用手遮擋。若銀行認為儲戶在ATM機上輸入密碼時為防範密碼被泄露,一定要進行遮擋,銀行可在設置ATM機時對輸入密碼進行特別的保護,使他人無法窺視,這樣,即使不法分子安裝攝像裝置亦無濟於事,此亦系銀行為提高ATM機安全性能可採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由儲戶在借記卡上設置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碼,是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和防範犯罪的一個手段。但本案事實證明,儘管儲戶遵守保密義務,犯罪分子仍能破解和利用儲戶設置的密碼。在技術不斷進步且犯罪手段不斷變化的今天,不具體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慮儲戶是否存在過錯,一概以「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這一格式條款作為銀行免責理由進行抗辯,把一些本應由銀行承擔的責任推向儲戶,無疑加重了儲戶責任,有違公平原則,故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實務要點:因不法分子利用安裝的攝像裝置竊取密碼和卡信息製作克隆卡導致儲戶損失,銀行應對儲戶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銀行以儲戶在輸入密碼時未用手遮擋存在過錯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廣東清遠市清城區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號「某銀行與劉某儲蓄合同糾紛案」,見《劉燦華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遠連江支行儲蓄合同案(儲蓄合同)》(劉德),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民事:240)。
14.對自助銀行異常設備未盡安全防範義務的銀行責任
——銀行對他人在自助銀行所安裝的異常設備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未能保障儲戶交易安全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情簡介:2007年,姜某在自助銀行取款,被犯罪嫌疑人在ATM機上裝放的無線監控設備竊取銀行卡信息和密碼後製成偽卡支取款項8200元。
法院認為:銀行在自助銀行刷卡門處無使用說明、操作規範、風險提示及防範犯罪的說明,姜某作為普通的借記卡持有人,在刷卡門處無任何說明情況下,完全有理由相信該設備裝置是安全的而進行交易。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保證客戶存款安全是銀行的基本義務,對於他人在自助銀行所安裝的異常設備,銀行應盡到安全防範義務,以確保到自助銀行辦理業務的儲戶借記卡內信息和資金安全。銀行未能保障儲戶信息、資金安全造成儲戶存款損失,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銀行賠償姜某8200元。
實務要點:銀行對於他人在自助銀行所安裝的異常設備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未能保障儲戶信息、資金安全造成儲戶存款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江西南昌中院(2008)洪民四終字第103號「某銀行與姜某儲蓄合同糾紛案」,見《姜鳳凰訴中國農業銀行進賢縣支行儲蓄存款合同案(ATM機)》(黃淑麗),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9商事: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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