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資訊】沈德詠: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法學核心期刊《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發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論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一文。該文論述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有利於破解當前制約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遵循訴訟規律、司法規律、法治規律的必然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沈德詠指出,只有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科學內涵,澄清誤解,增進共識,才能確保這項改革的順利推進。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實質是在訴訟全過程實行以司法審判標準為中心;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無須也不會改變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原則;不能把以審判為中心簡單地理解為以法院為中心。
全文重點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路徑選擇進行了深入分析,從八個方面進行了論述:一是革新刑事司法理念;二是夯實偵查基礎工作;三是改革提起公訴制度;四是實現庭審實質化;五是重視辯解辯護意見;六是健全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七是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八是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來源:人民法院報
附:沈德詠《論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文章全文
沈德詠:略論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這是我們黨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堅持嚴格司法,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現實需要和長遠考慮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深刻認識、正確理解、有效落實《決定》的部署,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必須認真解決好的一個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課題。
一、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認識問題是解決問題的起點。認識不到位、思想不統一,甚至相互抵觸,改革勢必難以順利推進。中央部署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重大意義可以從多角度、多層面進行闡釋。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對《決定》所作說明以及相關重要講話精神,我們認為,黨中央作出這項重大改革部署,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意義。
(一)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有利於破解當前制約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必須堅持。但毋庸諱言,這一原則在實際執行中並不理想,三機關之間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餘、制約不足」的問題。《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切實發揮審判程序應有的制約、把關作用,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公檢法三機關辦案人員樹立案件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庭審檢驗的理念。
(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遵循訴訟規律、司法規律、法治規律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在刑事訴訟中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根本上講是由司法審判的最終裁判性質所決定的。強調以審判為中心,是因為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實際成效,最終需要通過、也必須通過法庭審理來檢驗,法庭審理是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的最終程序。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並不取決於人為的好惡,也不涉及各專門機關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問題,而是為了更好地落實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原則,更好地實現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訴訟目的。
(三)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只有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實現審判程序影響前移,才能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防範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只有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切實讓審判發揮作用、擔起責任,才能有效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和制度,確保有罪的人受到應有制裁、無罪的人不受追究。
二、正確理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科學內涵,澄清誤解,增進共識,才能確保這項改革的順利推進。
(一)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實質是在訴訟全過程實行以司法審判標準為中心。一是現行法律已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審判定罪都應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自然也是「司法審判標準」的核心問題。二是審判程序具有終局性。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達到法定標準,不是由哪個人或哪個部門說了算,最終需要通過、也只能通過公開、公正的審判加以檢驗和確認。只有通過審判這一最終訴訟程序,才能將統一但抽象的法律標準「落地」為具體的司法標準。三是證明標準的同一性是訴訟實踐所需。儘管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是統一的,但實際執行中,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把握。審前程序缺乏對審判程序應有的重視,審判程序缺乏對審前程序有效的制約,這是導致有的案件從源頭上就出現問題,而後續程序又難以發揮制約、糾錯功能的重要原因。推行以審判中心,統一刑事司法標準,才能有效破解這一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
(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無需也不會改變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原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要切實發揮審判程序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及其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引導功能,糾正公檢法三機關「配合有餘、制約不足」之偏,糾正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格局之偏。孟建柱書記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明確強調要「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違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序,造成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
(三)不能把以審判為中心簡單地理解為以法院為中心。以審判為中心,是就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這三個訴訟程序之間的相互關係而言的,而不是就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之間的相互關係而言的。審判是在法庭主持下,由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訴訟活動,每一個案件的審判都是獨立存在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沒有起訴指控就沒有法庭和審判。案件裁判的結果雖然是由法庭作出,但裁判的基礎取決於控辯雙方的質證和辯論情況。因此,把以審判為中心簡單地理解為以法院為中心,是對相關改革措施的一種誤讀。
三、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路徑選擇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場事關司法方式改進、職權配置優化乃至訴訟程序重構的一場革命性變革。這樣一項重大改革顯然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須在充分考慮現實條件和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有序推進。基於這一思路,我們認為,可以將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規劃為近景、中景和遠景三個目標階段:近景目標,是要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框架內,通過改革審判方式,統一刑事司法標準,加快實現法院審判以庭審為中心,進而促進整個訴訟程序實現以審判為中心;中景目標,應當是通過深化司法改革,進一步優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以實現審判對偵查及公訴活動的有效制約;遠景目標,應當是推動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程序重構,建立更加符合法治規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制度。基於改革必須循序漸進的原則,本文擬重點就推進這一改革的近景目標及舉措展開闡述。
(一)革新刑事司法理念。大力培育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相適應的理念,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一是要準確把握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要深刻認識到,推進這項改革不是部門利益之爭,不是權力地位之爭,而是認識和把握現代司法規律的必然要求。於法院而言,這項改革帶來的不是權力和利益,而是更大的責任和更大的壓力;於參與刑事訴訟的政法各部門而言,改革在於促使我們更加慎重地行使刑事司法權力,從而減少發生錯誤的機率,真正受益的是人民群眾。唯有如此,才能消除抵觸情緒,順利推進改革任務的落實。二是要通過培育現代刑事司法理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沒有罪刑法定、程序正義、人權保障等現代刑事司法理念,不可能產生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沒有無罪推定、證據裁判、控辯平等、疑罪從無等現代刑事司法理念,也無法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三是要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重點,全面提升政法工作理念。核心是要牢固樹立人民主體、權利本位、公權法定、權責統一、監督制約、法律至上、公平正義等理念,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建設,實現刑事司法公正提供更為堅實的理論基礎,其根本目標是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夯實偵查基礎工作。偵查是刑事訴訟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刑事訴訟中收集、固定證據的關鍵環節。一是要強化對客觀性證據的收集。物證、書證、DNA鑒定、指紋鑒定等客觀性證據,由於自身特點,對於認定案件事實具有客觀、準確、不易推翻的優勢,應當成為偵查階段收集、固定證據的主要著力點。二是要弱化口供在案件偵查中的作用,加快實現從「由供到證」到「由證到供」的模式轉變。現代科技發展已為實現這樣的轉變提供了相應的物質、技術保障,關鍵是取決於我們能不能與時俱進更新觀念付諸實踐。三是要進一步規範取證程序。要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開展偵查活動,確保案件辦理的每一個環節都符合程序規範的要求,符合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的要求。四是要依法全面收集和移送證據。各有關部門都要以對法律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以查明案件事實、維護司法公正為目標,全面收集、固定、移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所有證據材料,尤其不能隱匿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材料。五是要完善偵查預審制度。建議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在總結歷史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恢復設立偵查預審程序,把好訴前和審前「第一關」,促使偵查人員更為自覺地按照法定程序和審判標準收集、固定和移送證據,確保案件辦理質量。
(三)改革提起公訴制度。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恢復實行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和證據全部移送人民法院。應當注意的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可謂利弊兼有。從世界範圍來看,基於不同的司法理念和訴訟制度,在案件卷宗移送問題上,各國做法不盡一致。英美法系國家多採取起訴書一本主義;大陸法系國家多採取卷宗移送主義,但對閱卷範圍有所限制。基於我國的現實國情,兼顧自由心證和準備庭審的需要,應當深入研究完善,以趨利避害。
(四)實現庭審實質化。周強院長在《推進嚴格司法》一文中指出:「保證庭審發揮決定性作用,要求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圍繞庭審開展訴訟活動,做到訴訟資源向庭審集中,辦案時間向庭審傾斜,辦案標準向法庭看齊。」從司法實踐看,保證庭審發揮決定性作用,推進法庭審判實質化,必須著力完善相關配套改革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繁簡分流制度,推廣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擴大適用法律援助制度,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推進一審庭審實質化,以及規範庭前預備程序、貫徹集中審理原則、強化案件審判責任、探索禁止程序迴流制度等等。
(五)重視辯解辯護意見。審判特別是法庭審理,是發現案件疑點、消除爭議、查明事實的最佳場合。而審判程序的特點就是「聽訟」,關鍵是「兼聽則明」,否則就沒有必要設置控、辯雙方平等參與和法官中立主持的庭審模式。一些冤假錯案反覆證明,如果法庭有違司法中立原則,不重視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其結果必定是「偏信則暗」、鑄成大錯。
(六)健全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只有在刑事訴訟、特別是審判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才能倒逼偵查機關按照審判程序的要求規範取證行為,有效防範冤假錯案,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一是要儘快確立統一的非法證據標準,依法合理確定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二是要敢於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加大對取證合法性及其說明材料的核查力度。三是要注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借鑒域外的做法,建立訊問時值班律師在場制度,由值班律師見證訊問過程的合法性,有效預防訊問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目前可以考慮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重大案件先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推廣到其他案件。
(七)貫徹疑罪從無原則。近年來暴露的冤假錯案告誡我們,任何形式的疑罪從掛、疑罪從輕,實質都是疑罪從有、有罪推定,都可能成為冤假錯案的「導火索」。一是司法機關要切實擔負起落實疑罪從無的責任。偵查終結髮現疑罪的,不應當移送起訴,審查起訴發現疑罪的,不應當提起公訴。審判機關要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底線,把好疑罪從無的最後一關。二是要為司法機關堅持疑罪從無建立有效機制保障。中央已審議通過並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要以此為契機,自覺抵制外部對司法活動的不當干預。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也要自覺貫徹落實中央的要求,為司法機關排除干擾、公正司法創造良好的環境。
(八)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實踐證明,司法機關不能保持客觀、理性和必要的定力,是很難正確處理案件的,而沒有良好的社會氛圍,司法公正也難以實現。一方面,要通過廣泛的法治宣傳、特別是一些無罪宣告案件、冤假錯案的宣傳,讓社會各界認識到公安機關抓獲、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對象只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只有經過法庭的公正審判,才能依照事實和法律最終確認一個人是否有罪並處以刑罰。另一方面,要通過推進司法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贏得人民群眾的支持,把司法工作深深紮根於人民群眾之中。
文章來源:《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
推薦閱讀:
※改革,讓夢想照進現實
※先富帶動後富 的可能性有多大?
※小崗村的過去是怎樣的,他們是在什麼樣的狀態下改革,取得了什麼樣的成果?
※大漢背叛了王莽
※改革宗救恩神學五大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