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檢方不起訴,凝聚刑法善治共識

在欣慰和感嘆於個案的人性化之時,更應看到法治的進步,以此培育和凝聚刑法善治的共識之後,才會有更多的陸勇感受到司法人性化的溫暖。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案26日作出決定,對陸勇不起訴。(2月27日《燕趙都市報》)。

「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的代購行為,一直深陷情與法的糾葛中,並因為公眾關注而成為公共話題,也給司法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掌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既需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也應考慮到社會大眾的觀感需要,並在冰冷的法律條款之下,體現人性的溫度和個案的具體情況。

起初,檢察機關對其代購行為作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兩項指控,也由此引起了輿論的極大爭議。對於「銷售假藥罪」的認定,需要釐清兩個關鍵問題,一是代購究竟屬於什麼性質、是不是一種銷售行為、是否存在營利行為;二是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究竟屬不屬於假藥?只有同時具備了這兩個條件才能定罪。

雖然依據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並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未經批准進口的,按假藥論處。但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6號)第五條的原則,只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方可界定代購,一是受託方不墊付資金;二是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三是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陸勇既沒有墊付資金,又沒有從中賺取差價,因而屬於代購而不是一種銷售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銷售假藥的行為。

思想家歌德曾說,「不管應懲罰人還是關愛人,必定把人當人看。」法外不外乎人情。至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里,雖然具有犯罪的形式要件,卻缺乏實質性危害,加之使用的目的具有利他而非傷害,按照刑事司法的親情體恤與人性關懷,也應當給予最基本的人性考量。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規定,對於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以及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等五種情形,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標準部分,可以依法決定不起訴。由此看來,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陸勇不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起訴,是對最高檢相關規定的遵守和執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心良善」不是犯罪的理由,也不是減輕、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但基於事實和背景的主客觀因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予較為輕緩的處理方式,也是一條基本的法定準則。檢方不起訴是對法律原則的尊重,也是對法律人性化精神的執行和落實。因而,在欣慰和感嘆於個案的人性化之時,更應看到法治的進步,以此培育和凝聚刑法善治的共識之後,才會有更多的陸勇感受到司法人性化的溫暖。(法制日報 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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