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運油半挂車即危險品運輸車輛的要求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的第1部分,規定了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的設計、製造、試驗方法、出廠檢驗、塗裝與標誌標識以及定期檢驗項目的技術要求。適用於裝運介質為液體危險貨物,工作壓力小於0.1MPa,金屬材料製造以及與定型汽車底盤或半挂車車架為永久性連接的罐體。關於危險品運輸車輛要求如下: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宜採用金屬車廂,以防摩擦、震動等引起事故。如必須採用時,應落實可靠的防護措施。

2、運輸車輛的攔板應堅實、穩固、可靠,確保在轉彎時不會使物品滑動或跌落。危險化學品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攔板高度。車廂底板應平整、密實、無縫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險化學品滲漏接觸傳動軸摩擦起火。

3、運輸車輛在盛夏裝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有遮陽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或限定夜間運輸。運送遇濕易燃物品應備有油布等防雨設施。

4、運輸車輛應根據所裝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防護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駕駛室內或近旁懸掛1211、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這些滅火器材和防護急救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滲漏、破損、變形或重量減輕、筒身搖動有聲響等,應立即維修或更換,以確保其隨時處於完好狀態。

5、運輸車輛應在車頭或明顯部位懸掛由公安部門統一規定的帶有「危險品」字樣的專用黃底黑字信號旗,以明顯醒目的標誌引起其他車輛的注意。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或劇毒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6、採用槽車運送易燃液體時,槽車頂部應有阻火器和呼吸閥;底部有導除靜電的裝置;排氣管應加防火(星)罩,並宜設在車頭位置(易燃液體裝卸操作一般在車尾部及側部);儲槽內應有若干金屬板分隔,使罐體具有足夠的剛度,並能減少車輛行駛時液體不致劇烈晃動、摩擦而產生靜電;車輛的電氣點火系統應確保接觸良好和完善,防止電氣火花引起事故。

7、採用槽車裝卸液化石油氣時,除槽車儲罐應檢測、探傷、耐壓試驗符合有關要求外,罐體上應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過流閥、緊急切斷閥、防靜電接地鏈、著火應急滅火器等防火安全設施,並定期檢查,使之隨時處於完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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