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反貪偵查機制的幾點思考

創新反貪偵查機制的幾點思考

曹益平

(413000 益陽市委黨校 湖南 益陽)

摘 要:反貪偵查是有效打擊和遏制腐敗的基礎性工作,完善反貪偵查制度和提高反貪偵查能力:一要加強反貪偵查工作機制的一體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偵查指揮中心,加強工作機制一體化和偵、捕、訴一體化建設;二要加強反貪偵查組織體系建設,推進主辦檢察官制度,減少對獨立偵查權的不當干預;三要在反貪偵查中創新和落實檢察官包案負責制、檢察官助理制度、偵訴合一制度。

關鍵詞:反貪偵查;腐敗;一體化建設

貪污賄賂犯罪嚴重玷污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破壞社會和諧,危及政權穩定。處於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受傳統官本位和現代享樂主義思想影響,產生貪污賄賂犯罪的各種經濟的、思想的、制度的條件依然存在,反腐形勢依然嚴峻。反貪偵查作為有效打擊和遏制腐敗的基礎性工作仍有待加強。如何完善反貪偵查制度和提高反貪偵查能力是新時期保持反腐高壓態勢和遏制貪污賄賂犯罪高發趨勢需要探討的現實問題。

一、加強反貪偵查工作機制的一體化建設

建立統一的偵查指揮中心並規範其職能。目前偵查指揮中心已經在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名義上它是檢察機關內部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實際上它還是隸屬於反貪局。偵查指揮中心應實行檢察長負責制,反貪局局長、反瀆局局長同為指揮長,各自負責各自部門工作,這樣能夠確保指揮中心的命令得到有效貫徹,樹立偵查指揮中心的權威。偵查指揮中心應有以下具體職能:一是對案件偵查的指揮。包括線索的管理、評估與分配,案件的管轄決定,即決定案件的提辦、督辦、交辦、聯合辦。二是偵查人才的統一調度。根據案件的特點,調用本級檢察機關和下級檢察機關的專門偵查人才,協調其它區域檢察機關專門型偵查人才的借用。三是提供全面的情報支持,包括人口信息、車輛信息、家庭情況,工作單位情況、工作範圍和職能情況、通訊情況、方位追蹤等。四是提供偵查設備的支持。整合本級檢察機關和下級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的偵查器材,特別是一些高尖端的秘密偵查器材,實現器材運用的合法化和合理化。五是負責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合作,聘用專門人才。

制定工作規程,實現工作機制一體化。要制定統一的工作規程。一是要在各省自治區建立一個強有力的偵查指揮中心,明確上下級院的職責和義務,以確保上情下達,指令暢通,指揮有力,充分發揮上級院在查辦大要案中的作用。二是要實現偵查人才的一體化,應建立檢察機關偵查人才檔案庫,依據偵查人才的特點進行分類歸檔,並且實現聯網管理,然後針對具體案件從檔案庫中抽調人員進行偵查工作。三是要實現偵查設備的一體化。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貪賄犯罪的科技含量不斷提高,反貪偵查部門的偵查辦案方法並沒有隨著科技變革的大潮而發生太多的變化,以前是「一支筆,一張紙,兩條腿」,現在不過是筆成了電腦,紙成了印表機,腿加了輪子,反貪部門出現了面對諸多貪污賄賂案件束手無策的局面。偵查指揮中心應對本級檢察機關以及下級檢察機關所擁有的偵查設備進行登記造冊,乃至對上級檢察機關以及其它區域的檢察機關的偵查設備進行情況備案。這樣做便於在偵查案件過程中能夠有效使用和合理配備。

完善制約機制,實現偵、捕、訴一體化。一方面,要實現偵查、批捕、起訴的一體化。在偵查過程中偵監部門和公訴部門可以提前介入,偵監、公訴部門不參與取證工作但可以引導取證工作,這樣做不僅可以提高案件辦理的質量,也可以提高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提高辦案能力。另一方面,要實現自偵部門的一體化,在辦理反貪案件和反瀆案件過程中確保辦案信息的順暢交流。

二、加強反貪偵查組織體系建設,尊重獨立偵查權

雖然檢察系統內專設了反貪污賄賂偵查局,但較公安偵查部門,反貪偵查在偵查組織指揮上要遜色不少。往往局長手下就是檢察員,辦起案來疲於奔命,很難說得上有效地組織指揮。而公安偵查部門分工明確具體,機構梯次配置一般分為支隊、大隊、中隊三級,有的中隊之下還設有探組。這樣的配置便於有效地對個案進行指揮,利於總體協調布局,更主要的是使領導精力不至過於分散,可以集中精力辦大、要案。筆者以為,在當前反腐鬥爭日趨緊張,任務日趨繁重的現實情境下,可部分參照公安偵查組織管理模式,以重案和一般案為標準,在反貪偵查部門成立相應的隊、組,分工負責,避免辦案「一窩蜂」、「拆東補西」。

在當前反腐敗的大背景下,反貪偵查部門肩負艱巨的歷史使命,重新審視反貪偵查部門的地位,充分認識反貪偵查部門的每一位檢察官的地位,真正發揮他們的作用,是決策層必須解決的問題。一是可以積極推進主辦檢察官制度,進一步落實辦案責任制。現在,一些檢察院推行了主辦檢察官制度,檢察官的辦案自主權得到加強。但是,具體運作過程中,忽視了主辦檢察官辦案的相對獨立性,檢察官只有建議權,沒有決定權,應進一步強化主辦檢察官的權力。二是規範領導指令權,排除權力干涉。完善偵查權力配置,必須增強檢察官的獨立性,此為改變傳統層層審批無人負責狀況的必要途徑。保障檢察官的偵查獨立性,主要還是要從排除權力干涉著手。從干涉偵查權獨立的來源分析,主要有政治及社會勢力干涉和上級領導對「檢察一體」職權的濫用。鑒於檢察體制是雙重領導,可以考慮加大指示的公開性和程序性,如上級要對案件進行的指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等。

三、創新反貪偵查的相關制度

推行檢察官包案負責制。反貪偵查實踐中往往可能遇到「臨陣換將」的問題,這給案件偵查工作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偵查人員不得不倉促上陣,在不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開展偵查工作,雖然看了案卷,但缺乏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最直觀的把握,很難激發辦案靈感,觸發辦案思維。偵查人員帶著情緒上案,犯罪嫌疑人面對「新面孔」,需要重新溝通磨合,貽誤戰機,導致被動的例子不少。所以,推行檢察官包案負責制,可以有效解決這個問題,既使決策者統籌適度,也更能激發偵查人員的積極性和成就感。

實行檢察官助理制度。在韓國和日本等國均實行了檢察官助理制度,一般是從還沒有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法學院本科畢業生擇優選拔,檢察官助理可以幫助檢察官辦理平時的事務性工作,從事接待來訪、整理案卷、協助辦案、安全保障等工作,可以大大節省檢察官的精力和時間,有助於後續檢察官人才的培養,更有利於案件偵破。此制度是與我們當前的助理檢察官制度有相似之處,但也有很大區別。

實行偵訴合一制度。因反貪案件屬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可以考慮將偵查和提起公訴兩項職能歸由案件承辦人,這樣做的好處是使案件偵查和追訴不出現脫節,使主辦人員得到更好的歷練,案件事實和證據的整體架構不因個人理解不同出現偏差;也能充分調動偵查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增強辦案責任感。

曹益平(1982~ ),女,漢族,湖南益陽人,益陽市委黨校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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