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確瀆職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 謊報瞞報加重處罰 2013年01月08日 21:04:57
新華網北京1月8日電(記者陳菲)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對謊報瞞報致使損失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將加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日前發布,釋放出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信號。
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8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說,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即對刑法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了規定:(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同時,明確了加重量刑情節即「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為。其中,特別規定「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加重處罰。
這位負責人說,瀆職犯罪是貪污賄賂犯罪、經濟犯罪的重要誘因。據統計,2011年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決人數4828人,較2010年案件數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決人數4426人。
瀆職犯罪主要是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不作為,另外一種是亂作為。這兩種現象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它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基本上形成了瀆職也是嚴重腐敗的共識。在這種情況下,解釋明確要嚴懲瀆職犯罪,當然也要依法從嚴,嚴之有據,嚴之有度。
解釋明確提出要對食品、藥品監管領域瀆職犯罪從嚴懲處。對此,這位負責人說,解釋強調,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葯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應當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從嚴懲處。
這位負責人說,瀆職犯罪是較為特殊的一類犯罪,在具體認定和處理上具有不同於其他犯罪的複雜性,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實踐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標準掌握方面往往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現重罪按輕罪處理、輕罪按無罪處理的現象。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法和最高檢制定了這一司法解釋。
推薦閱讀:
※【案件速遞】幫人代駕出車禍 責任誰擔?
※刑事案件羈押、審理期限一覽表
※控制下交付販毒案件的犯罪形態問題研究
※唐山40天打掉涉黑涉惡犯罪團伙31個,破獲相關案件百餘起
※經濟案件發生的命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