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的騙子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嗎?

碧翰烽:致人死亡的騙子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嗎?

9月4日晚,有網友在網上發布一則尋人啟事,說大學生遭電信詐騙,學費被騙光,現已失聯。經知情人士證實,失聯大學生是長春某大學的一名雲南籍男生小段。(新文化報2016年9月 7日)

小段的女友小楊在北京一所高校上學,她和小段一樣,目前都是大二的學生。「前一段時間,他的學費被人通過手機騙走了,之後狀態一直都很不好。」小楊稱,在8月25日那天,小段手機里收到了一條簡訊,簡訊裡面有一個鏈接,是收學費的。「他就點進去了,然后里面有個網站,他就把學費打了過去,最後5000元的學費都被騙走了。」

記者了解到,小楊和小段的舅舅已於9月5日晚趕到長春報案。昨晚,小段的女友給新文化記者發來信息說,「遺體已經找到了……」

自從徐玉玉事件發生後,一個接一個的詐騙案件,仍然絲毫不理睬全國人民的憤怒與聲討,也不屑於有關方面打擊電信詐騙的堅定意志,依然堅守在詐騙崗位,非常執著的、耐心的、自信的詐騙每一個人。

這裡就有三個問題需要追問:第一,能不能做到對每一起詐騙案立案偵查,不能只是立案登記而已,這一點能不能做到?全國公安機關能不能像破命案那樣,全力偵破與老百姓切身利益相關的各類人身、財產案件,包括詐騙案在內的盜竊、搶劫、搶奪等侵財性案件。而且就詐騙案的特點來看,還需要全國公安機關的緊密配合,形成一體化作戰,否則的話破案成本、難度都會很大。

第二,能不能對有關部門進行追責?對於發生重大案件、事件的,如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能不能進行追責?當然,怎麼追?追到誰?都需要認真考慮。但是如果沒有絲毫的追責,任由問題不斷發生,怕是也說不過去的。

第三,對於這些致人死亡的騙子們,該當何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來看,無論是詐騙金額,還是有關情形,恐怕都已經夠得上數額特別巨大和特別嚴重情節了。如果是這樣的話,這些詐騙犯是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因為僅從媒體曝光的一個案例,就有如此之多的金額,如果累加起來,怕是一個不小的數字。

因此,嚴厲打擊詐騙犯罪,從重從嚴判處騙子,堅決把騙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堅決不能讓騙子在我國四處橫行,這是一件十分緊要的事情,否則不僅嚴重動搖我們的社會秩序和社會信任,更會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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