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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21 翟志勇 | 古典政體論中的共和政體

古典政體論中的共和政體

翟志勇

共和政體或許是當今世界上最為普遍的政體模式,雖然有些國家並不標榜自己是共和國,但實際上採取的仍是共和政體,最典型的莫過於英國,誠如戈登·伍德所言:「在所有歐洲的君主制政體中,英國是最有共和精神的政體。孟德斯鳩說,英國是『隱藏在君主制形勢下的共和國』」。 然而,雖然共和政體是最普遍的政體模式,但每個國家的共和政體又各不相同,沒有任何兩個國家的政體模式是一模一樣的,由此拋給我們的問題是:什麼是共和政體?為什麼當今大多數國家都採取共和政體模式?為什麼不同國家的共和政體模式又各不相同呢?各不相同的政體模式為何又都可以稱為共和政體呢?為了回答上述問題,下面先考察幾位古典政體理論家對共和政體的相關論述。

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政體(政府)的以一人為統治者,凡能照顧到全城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稱為『王制(君主政體)』。凡政體的以少數人,雖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數人,為統治者,則稱『貴族(賢能)政體』……末了一種,以群眾為統治者而能照顧到全幫人民公益的,人們稱它為『共和政體』」。 在這些政體中,無論統治者是一人、少數人還是多數人,因為都能照顧到全邦共同的利益,所以都稱為正宗政體,與之相對的是變態政體,即統治旨在照顧自己一人或少數人或平民群眾的私利。「僭主政體為王制的變態;寡頭政體為貴族政體的變態;平民政體為共和政體的變態。僭主政體以一人為治,凡所設施也以他個人的利益為依歸;寡頭(少數)政體以富戶的利益為依歸;平民政體則以窮人的利益為依歸」。

(亞里士多德像)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政體才是共和政體呢?共和政體與它的變態形式平民政體之間有什麼樣的差別呢?亞里士多德認為:「寡頭和平民政體的主要分別不在人數的為少為多。兩者在原則上的分別應該為貧富的區別。」因此「修訂寡頭政體的定義為人數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邦的治權,相似地修訂平民政體的定義為人數甚多的貧民控制著治權」。 所謂的共和政體,實際上就是寡頭政體與平民政體的混合,兼顧了擁有財富的富人和自由出身的窮人,是財富與自由的混合,相對於只注重財富或自由的寡頭政體或平民政體,共和政體由於比較持中,因此是一種優良政體。共和政體是混合政體,但並不意味著混合政體都是共和政體,因為如果混合的因素中除了財富(寡頭)和自由(平民)外,尚包括才德,那麼就是貴族政體的一種了,而不再是共和政體了。純粹的貴族政體是品德最高尚的一些人的統治,但如果除了品德之外,同時還注意到財富和/或平民多數,也可以稱為貴族政體。 亞里士多德認為,一個城邦中品德高尚的人總是極少的,因此現實中貴族政體並不常見。君主政體雖是優良政體,但由於平等精神的普及,現實中也很難實現。僭主政體作為君主政體的變態形式,是最邪惡最不能接受的政體。故此,現實中最常見的是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更為優良的共和政體因為需要高超的折中平衡技術,亦很難持久建立。

西塞羅認為:「當最高權力掌握在一人手中時,我們稱此人為君主,而這種國家的形式就是一個君主國。當最高權力由被挑選的公民掌握時,我們就說該國是由貴族統治。不過,當最高權力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時,就出現了一個民眾政府(因為人們是這樣稱呼的)」。 這三種政體雖然都可以忍受,但都不是完善的,「在君主制中,臣民在司法管理以及在審議上享有的份額太少;在貴族制中,群眾很難有他們的那份自由,因為在權力上和審議共同福利上他們都完全被排除在外;當全部權力都在人民之手時,即使人民行使權力符合公正並有節制,由此產生的平等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因為它不允許有等級區別」。 不過這些不完善還不是最糟糕的,更糟糕的是這些政體都不穩定,容易「導致一個與它鄰近的腐敗形式。」君主制易腐化為僭主制,貴族制易腐化為寡頭制,而民主政體易腐化為暴民的狂暴和為所欲為。 對於西塞羅來說,一種混合了上述三種優良政體的第四種政體最為可取,這種混合政體不但在各個階層之間實現某種公平的權力分配,同時也有助於政體的穩定,這第四種政體即羅馬共和制。 與亞里士多德不同,西塞羅的共和政體不是寡頭政體與平民政體的混合,而是君主政體、貴族政體與平民政體的混合;此外,混合均衡的也不再是財富與自由,而是我們對君主的感情、貴族的智慧和民眾的自由。 與亞里士多德相同的是,他們都強調共和政體是一種混合均衡政體。

馬基雅維里對政體的分類基本上延續了西塞羅的傳統,認為政體通常分為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不過這三種好的政體都短命,容易蛻變為自身的反面,「君主制易於蛻變為專制統治,貴族制易於蛻變成寡頭制,民主制變得肆無忌憚,亦非難事。」 故而明智的立法者應該「在同一城邦內兼行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它們可以相互守衛」。 斯巴達將不同的角色賦予國王、貴族和庶民,使國家存續八百年之久,而梭倫在雅典推行民主制,結果使得雅典短命而終,羅馬「雖然經歷了從君主統治到貴族統治再到平民的統治……但它在授權於貴族時,未全然放棄君主制的品質;在授權於平民時,亦未攫盡貴族的權力。在這一混合體制下,它創建了一個完美的共和國」 與西塞羅稍有不同,馬基雅維里開始在分權制衡的意義上來思考共和政體,他認為羅馬共和制的完美肇始於平民與元老院的不和,而賦予護民官顯赫的地位和威望,使其充當平民和元老院之間的仲裁者,阻止貴族的傲慢,可以維持權力的平衡。

上述三位思想家基本上都將共和政體視為一種混合政體,並由於這種政體混合了不同的要素,所以是一種優良政體。這種思想可以追溯到希羅多德,並為後世的思想家代代傳誦。但是,到了中世紀後期,博丹開始挑戰這種思想,博丹認可政體的三種基本類型,即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但是認為混合政體(共和政體)在理論上講不通,因為主權不可能分割,如果主權由多個主體行使,必然造成彼此的紛爭,直到回復到三種基本類型中的一種;此外,實踐中也從來沒有出現過混合政體,被上述思想家們當作混合政體代表的斯巴達、羅馬和威尼斯,本質上是貴族政體,根本不是這些思想家所美化的混合政體。如果上述三國能夠稱為混合政體的話,那麼幾乎任何國家都可以稱之為混合政體了。因此「當前還不存在一種混合民主制與貴族制的政體,更不存在混合三種政體的混合政體,以前也從來沒有存在過,只有三種基本的政體模式」。 對於共和政體來講,博丹的論述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自此以後的思想家,很少再在積極的意義上論述作為混合政體的共和政體了,而僅僅是在消極的意義上討論共和政體,即共和政體是君主或專制政體的反面,並將共和政體趨同於民主政體。

(孟德斯鳩像)

孟德斯鳩認為:「政體有三種: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權力的政體;君主政體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確立的法單獨執政的政體;專制政體也是一人單獨執政的政體,但既無法律又無規則,全由他的個人意願和喜怒無常的心情處置一切」。 對於共和政體,孟德斯鳩又進一步劃分:「在共和國中,當全體人民掌握最高權力時便是民主政體,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權力時便是貴族政治」。 對於同為共和政體的貴族制和民主制,孟德斯鳩是有偏好的,在他看來,「貴族家庭應該儘可能置身於人民中間。貴族政治越接近民主政體越好,越接近君主政體則越不完善」。 之所以如此,乃因為不平等是貴族政治致亂的兩個根源源:「一是治者與被治者之間的極端不平等;二是統治集團的成員之間的極端不平等」。 孟德斯鳩非常重視平等問題,他之所以贊民主政治而抑制貴族政治,就是因為民主政治最大程度地體現了平等精神。如上所述,孟德斯鳩不再在混合政體的意義上討論共和政體,而是把共和政體當作一人執政的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的對立面,並將完美的共和政體等同於民主政體。雖然孟德斯鳩更傾媚英國的立憲君主制,但在孟德斯鳩的年代,平等精神、民主的意識已經處在大行其道的前夜,作為時代的預言者,孟德斯鳩已經感受到這股不可抵禦的意識潮流即將到來。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簡單的結論:第一,歷史上的思想家對共和政體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彼此間的理解頗多差異。但傳統上多將共和政體視為一種混合政體,以多元差異的存在為前提,即國王、貴族和平民的階級差異。共和是不同階級的共和,而非全體國民或某個階級成員之間的共和,只是貴族成員之間或平民之間的聯合不能稱之為共和,而只能稱之為貴族政體或平民政體。階級差別是理解古典共和的一個關鍵點。第二,共和政體被認為是一種優良政體,因為它能折中平衡各個階層的利益,並利用各個階層所具有的不同美德來實現國家的良好治理。從權力的角度來看,共和政體實現了權力的分散配置,最高治權為多個主體分享,避免權力掌握在一個主體手中,從而造成對其他人的專制。因此,共和政體是一種自由政體,反對任何形式的專制,無論是一人專制、少數人專制還是多數人專制。第三,共和政體在現代早期發生了轉型,被視為與君主或專制政體相對立的政體,是自由政體的象徵。而由於平等精神的興起和民主意識的勃發,民主逐漸成為主導意識形態,原來以階級差別為基礎的共和政體漸漸讓位於強調平等精神的民主政體。

注釋

[1] [美]戈登·伍德:《美國革命的激進主義》,傅國英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頁。

[2]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33頁。

[3] 同上,第134頁。

[4] 同上,第135頁。

[5] 有關共和政體的論述,參見同上,第65、99、196、198-200、204-209、211頁;有關貴族政體的論述,參見同上,第196-200頁。

[6] 西塞羅:《國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蘇力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36頁。

[7] 同上,第36頁。

[8] 同上,第37頁。

[9] 同上,第38、42-43、53、87頁。有關羅馬共和制的發展及具體的制度設置,簡單的介紹參見斯科特·戈登:《控制國家——西方憲政的歷史》,應奇等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9~116頁。詳細的介紹參見[意]馬爾蒂諾:《羅馬政制史》,薛軍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10] 西塞羅認為:「君主制吸引我們是由於我們對它們的感情,貴族制則由於它們的智慧,民眾政府則由於它們的自由,所以,把它們比較比較,也難說哪種更受偏愛。」「這三種類型中沒有任何單一類型是理想的,只有那種把三種好形式同等混合起來的政府形式才比任何單獨的一種都更為優越。」參見西塞羅:《國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蘇力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43、87頁。

[11] 尼科洛·馬基雅維里:《論李維》,馮克利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頁。

[12] 同上,第51頁。

[13] 同上,第53頁。

[14] [法]讓·博丹:《主權論》,李衛海、錢俊文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168頁。類似的表述參見第152頁。

[15]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許明龍譯,北京:商務印書館,第14頁。

[16] 同上,第15頁。

[17] 同上,第22頁。

[18] 同上,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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