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審訊中「逐步施壓」?(學點不一樣的也是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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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信息時代犯罪偵查》
作者:徐冰( 大荔縣反貪局 )
一、偵查實踐中首次訊問存在的不足
1、將首次訊問當作「過堂程序」,打消耗戰。審訊人員在完成對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採集後,便開始對其進行以法律政策教育為主要形式的審訊,當審訊出現困難時,往往採取消耗戰術,即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間進行體力上的消耗,至傳喚或者拘傳時間結束。這種方式有兩個弊端:一是沒有用好首次訊問突破口供的有利時機。犯罪嫌疑人首次接觸審訊時,面對審訊室內緊張、嚴肅的氣氛,以及自身存在犯罪事實,往往會因心虛產生畏罪感和壓迫感;有的由於無法控制其身心,還會不自覺暴露出有利於偵查的信息。這個時候是審訊對象內心最薄弱的時候,也是攻心、審訊突破口供的最佳時機。這個階段用於消耗戰,將會延誤戰機。二是易給外界造成刑訊逼供的印象。由於偵查實踐中往往是晚上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或拘傳到案,並且一般都將傳喚或拘傳時間用盡後再採取下一步強制措施,這容易給外界造成變相刑訊逼供的印象。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後,將傳喚或拘傳時間延長至24小時,採取這一模式就會更容易引起爭議。
2、把首次訊問定位為「立下馬威」。一上場就聲色俱厲,營造兵臨城下,非要其立即繳械投降不可的氛圍。根據我的辦案體會,一些受審對象會擋不住攻勢,大多數則雖驚慌失措,但出於自我保護的本能,仍會拚命穩住陣腳,並察言觀色,揣摩審訊人員心理和所掌握的事實並飛快思考對策。開始時施壓過高,而在以後較長時間內壓力跟不上,或者難以設計出更大壓力作後援,對其產生震動效應,這時正出於高度警戒狀態的被審對象馬上會察覺到審訊人員後繼乏力,反而會伺機反撲。這樣審訊工作反而被動,而陷入僵局。
3、首次訊問審訊力量組織不當。首次訊問非常重要,必須實行專人負責,一辦到底的工作機制,切忌隨意調換主審人員。但從實踐看,能做到以一名主審人員為主合理搭配審訊力量的首次訊問並不多見。筆者認為,即使案件較為複雜,也只需再派一至兩名協辦人員配合發問。特別是新的刑事訴訟法將首次訊問時間延長至24小時後,如何在持續的審訊中貫徹好主審人員的審訊思路,更需要精心組織,合理調節好審訊力量。主審人員應始終做到總攬全局,思路清晰,發揮好審訊的主導作用。其他審訊人員則應領會主審人員的意圖,把握好契機,適時配合發問。
4、對首次訊問的準備不充分。實踐中,經常出現因審訊人員準備不充分,審訊中出現疏忽,被犯罪嫌疑人捕捉到信息,而導致整個審訊功虧一簣的情況。成功的訊問,主審和其他參與審訊的人員都必須全面熟悉案情。要根據案件性質結合犯罪構成,對現有材料進行判斷。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徵、個性弱點的分析;對犯罪嫌疑人社會關係,與父母、配偶、子女的情感及個人責任感的分析;對犯罪嫌疑人家庭財產情況以及案發前後心理狀態變化的分析;對已掌握的證據中哪些可以在審訊中使用,使用的方法、時機以及應把握的尺度進行分析,等等。只有通過分析研判,把握好全案的利弊因素,做到統攬全局,才能為制定好審訊方案及至偵破全案打好堅實基礎。
二、首次訊問運用「逐步施壓」的必要性
1、口供的突破離不開審訊壓力。沒壓力就沒口供。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開口供述均是壓力使然。即便投案自首的嫌疑人,事實上也是獲得了某些信息,風聲鶴唳,或鑒於司法機關強大的偵查攻勢,惶惶不可終日,難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經權衡利弊而走從輕從寬之路。所以,審訊其實就是一個如何巧妙地使用和把握壓力的過程。審訊尤其是第一次與嫌疑人短兵相接,應遵循「逐步施壓」的原則。特別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首次訊問時間延長至24小時,為「逐步施壓」在審訊中的運用提供了時間上的保障。
2、它符合受審對象心理變化的漸進特徵。犯罪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其在對抗審訊的過程中,內心從驚慌失措到漸漸平靜,會經歷試探摸底、對抗相持、動搖反覆、供罪交代這樣一個漸進的過程。這就要求審訊人員運用犯罪心理學的一般原理,對犯罪嫌疑人案發前後以及審訊過程中心理活動進行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進行施壓,並擬定相應的審訊對策,在持續、穩步漸進的審訊過程中,牢牢把握審訊的主動權,使審訊取得預期的效果。
3、它是由對抗雙方信息不對稱所決定的。由於無法全面掌握犯罪事實真相,與犯罪嫌疑人相比,對犯罪事實的了解程度,審訊人員必然處於劣勢。如果審訊過程中過早施壓,拋出自認為能將犯罪嫌疑人「置之於死地」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反而會快速摸清審訊人員的底細,從而使整個審訊陷於被動,甚至導致審訊失敗。相反,如果從一些基礎問題問起,比如性別、年齡、工作單位等等基礎問題發問,會給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種錯覺,即已經掌握的問題偵查人員也會再問,這樣即使審訊中出現一定疏漏,也不會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覺,然後,審訊遵循由遠及近、由外及內,逐步施壓的原則,就可起到溫水煮青蛙的效果,從而最終達到審訊目的。
三、如何在審訊中運用「逐步施壓」
1、拉近情感,取得信任。「逐步施壓」並不要求審訊開始時就給犯罪嫌疑人以壓力。相反,應反其道而行之,開始階段要努力拉近雙方情感,取得犯罪嫌疑人信任。有兩種途徑:一是可以從一些與案件事實關係不大而又必須通過犯罪嫌疑人了解的事實談起。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況、工作情況、工作崗位所處的社會環境,等等,必要時甚至可以讓其談談自己工作中「清正廉潔」的表現。這樣做有以下好處:第一,可以讓犯罪嫌疑人開口講話。如果犯罪嫌疑人一言不發,即使再好的預審人員和預審方案也無計可施;第二,象「拉家常」一樣有目的搜集未掌握的信息,不會讓犯罪嫌疑人感到很多情況沒有被掌握;第三,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慢慢放鬆下來,不至於對每一句發問都抱有警覺。二是審訊過程中應始終保持對犯罪嫌疑人人格的尊重。犯罪嫌疑人講話時,要認真傾聽對方的講話甚至是辯解。必要時還可對犯罪嫌疑人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予以肯定。初始階段,要做到和犯罪嫌疑人談得來,使犯罪嫌疑人對審訊人員沒有厭惡、排斥等心理。
2、亂其心智,迷惑神經。這個階段要為下一步做好鋪墊,針對不同的對象,採取不同的迷惑策略。對行賄人,要同他聊「創業、謀生之不易,要拉關係,送東西,在潛規則下,不得不去行賄,有的人送少了不管用,有的人送了東西甚至還不辦事等等」,讓其感覺到是站在他的角度考慮問題。對受賄人,可以同他聊「現在社會風氣不好,很多行賄人為了謀取更多利益,千方百計的拉攏腐蝕幹部,甚至是無孔不入,使盡渾身招數拉你下水。如果你拿了他的東西,地位就發生了變化,很多行賄人都是商人,為了利益的最大化,要保證他送出的每一筆錢都能產生更大的利益,所以,很多人手裡都握有一定的把柄,你若幫他辦事他還會維繫表面的客氣,一旦你不幫他辦事或事情沒有辦到他滿意,甚至你若向他索賄,他都會記恨在心,等一有機會,便會把你出賣了」等此類話題。講這個話題時,要注意適當舉些案例。通過以上鋪墊,既讓嫌疑人感到是在為他著想,又很好地離間了行、受賄人之間的關係。
3、抓住機會,切入正題。這個階段主要目的就是通過教育談心,打消其僥倖心理。結合一定案例把刑事政策、法律規定講深講透。選取案例要注意幾點:第一,案例對嫌疑人有可借鑒地方。要讓他主動去拿自己的行為往相關的形勢政策、法律法規上去套。第二,案例中發案對象是其熟悉的。這容易讓嫌疑人產生共鳴。第三,選取一些主審人員參與辦理過的案件。這類案件比較適合講刑事政策。在講法律、刑事政策的時候,要注意觀察嫌疑人表現,發現其有所動搖或沒有明顯抵觸情緒,應及時打些親情牌。打親情牌,就是讓嫌疑人有牽掛,杜絕出現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情形。只要嫌疑人情感有牽掛、有顧及,就可以利用其情感最為薄弱時發動審訊攻勢。打親情牌嫌疑人觸動較大時,可以結合打領導牌。打領導牌前,要讓嫌疑人樹立起希望。可結合刑事制裁,比如刑期、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一起講,讓他意識到即使判刑,如果態度好,很多刑期執行到一定年限就可以出獄了。出獄後憑其才能,生活一定很有希望,等等。然後,再結合外面打探案情、說情的情況打領導牌,效果會更好。讓其感到領導朋友都在關心他,組織也沒有拋棄他,使其感到只有以好的認罪態度爭取主動,才能不辜負領導和朋友的關心,並作出有利於供罪的判斷。
4、壓引相濟,選點突破。這個階段是預審最為關鍵的環節,要慎之又慎。前面階段如不成熟,沒有達到預想效果,就不要輕易實施突破,否則會前功盡棄。感覺已達到前面三個階段效果時,再實施突破。突破時,要注意壓引結合。前面三個階段都是在一種比較緩和的氣氛中,逐步給嫌疑人施加壓力。這種施壓方式不是審訊人員通過疾言厲色施加的,而是通過相對平和的語氣,逐步讓受審人員不由自主地通過聯想產生壓力。到了選點突破階段,嫌疑人會作出一定的試探。應對嫌疑人的試探,一般用反問語氣,即把皮球踢給對方,比如「你說呢」、「你覺得呢」等言語。等把皮球踢給嫌疑人以後,嫌疑人的態度還沒有轉化,這時言語上應更加嚴厲一些。可以重新結合刑事政策、法律、親情、領導的關心等方面予以嚴厲批評,同時注意語言與行為舉措相結合。時刻讓受審人思路跟著預審思路。壓到一定階段,感覺受審人已經吃上壓力時,可以適當調整節奏,進入選點突破階段。
突破點的選擇因案情不同,選擇點也不同。要把握幾點:一是選取初查階段證據相對完善的點;二是受審人員心理防線最為薄弱的點;三是能起到出其不意作用的點。選擇突破點盡量不要選擇受審人員能夠預測到的,如果被其預測到,受審人員的準備往往較為充分;如果選擇其準備不足的,那麼倉促上陣,謊言漏洞多,有利於予以揭穿。四是選取受審人員無可辯駁的點。即通過問題的設置,讓受審人員無論怎樣辯解都難以自圓其說。突破點選擇好以後,在受審人員壓力最大時將談話引入突破點,這時要把握好以下原則:一是讓受審人員不講,少講。因為一旦受審人員謊言形成以後,戳破它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所以,受審人員開口講話時一定給他先堵回去。二是牢牢把握受審人員的心理狀態。話題一旦引入突破點後要時刻觀察受審人員的面部表情,重點是眼睛。如果受審人員處於一種徘徊不安和矛盾的心理狀態,那麼受審人員就進入了權衡利弊的重要關頭。在這種心理驅使下,犯罪嫌疑人會作出一個自認為對其有利的「供還是不供」的選擇。受審人員選擇供與不供,既取決於審訊中審訊人員的前三個階段的鋪墊;也取決於審訊人員運用證據(細節)及審訊策略的效果。其中還需要把握好,就是當嫌疑人陷入沉思、猶豫不決時,一定要在合理時機主動打斷其思路。通過合理語言設置,一方面讓其加快交代速度,另一方面還要讓其感覺不到我們急於得到他的口供。
受審人交代以後,還要把握好以下環節:一是對於受審人的交代只能給予「適當」的肯定。審訊人員在突破嫌疑人口供那一刻,要做到不「喜形於色」此時,審訊人員可以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肯定同時,繼續予以一定的「批評」。二是為進一步深挖犯罪打好伏筆。根據受審人交代,主審可以給予適當的打斷。比如講「這個你就不要講了,要抓住主要問題」,給受審人員一種錯覺,讓其感覺到其全部犯罪事實已被掌握。這樣發問有一個好處就是,受審人員在剛開始交代問題時會避重就輕,告訴他「講主要問題」,一方面為案子進一步深挖打好伏筆;另一方面繼續給受審人施壓,讓其感覺到有繼續交代問題的必要。三是輔審人員要積極予以配合。輔審要緊跟主審思路,在主審暫停時,能及時跟進,並保持預審思路的完整性。同時對於主審不便問深、問細的問題繼續發問並予以記錄。輔審通過設置細節問題,同時要多問幾個為什麼,對交代內容真偽予以辨別,力爭做到去偽存真。
審訊是一門集語言藝術、行為藝術、心理戰術為一體的學問。「逐步施壓法」是針對受審人員心理而設計的一條綜合運用語言、行為的方法,審訊人員要根據受審人員不同情況,加以靈活運用,最終做到觸類旁通。
編輯:孫嘉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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