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謹防上當!民間借貸的八大陷阱、八大典型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現象非常普遍,因此而引發的糾紛數量激增。借條,大概是老百姓接觸最多的法律文書之一,但是借條怎麼打、什麼樣的借條隱含法律風險、如何避免在民間借貸中因為借條形式內容的不當而造成損失,卻很少有人研究。近日,小編對朋友們關心的問題進行了總結,梳理出借貸方面的8大陷阱和8大典型問題,供大家借鑒!(案例中人名均為化名)

八大陷阱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小編提醒: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小編提醒:借條書寫現場完成、不得離開視線。

(三)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後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後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小編提醒:借條內容應反覆閱讀,不留歧義。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小編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小編提醒:寫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小編提醒: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後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小編提醒:將借據遺失一事明確載明。

(八)借條不寫利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小編提醒:事先明確約定,並記載於借條之上。

八大典型問題

1、僅憑藉條難以完全證明大額現金的借貸

[案例]

許某持借條要求黃某返還100萬元借款,但黃某稱,許某實際上並未交付這100萬元。庭審時,許某對這筆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項的來源,以及交付的時間、地點等具體事實的陳述均存在明顯疑點,最後,鄞州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許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

數額較小的現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都被認定借貸事實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額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異議,且有一定依據,僅憑藉條不足以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額現金。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現金後,應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條,通過轉賬方式出借的,應保留銀行的轉賬憑證。

2、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

[案例]

柳某向徐某借款500萬元,在徐某交付了這筆錢的當天,柳某就向其預先支付利息28萬元。此後,雙方因利息如何支付發生爭議。法院認為,徐某在交付借款當天即收到利息28萬元,只能認定其向對方實際交付借款472萬元,利息也應以此為基數計算。

[說法]

在現實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據相關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則,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3、借款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借貸

[案例]

祝某向江某借款6萬元,但雙方未約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還款,江某起訴,要求祝某返還本金並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決未支持江某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的請求。

[說法]

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211條的規定,應視為不支付利息。

4、逾期利息按銀行基準利息計算

[案例]

夏某向朱某借款20萬元,未按約定日期歸還。法院認為,夏某逾期未返還借款,給對方造成利息損失,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計算支付給對方。

[說法]

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息,也未約定逾期違約責任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計算。

5、最高利息為基準利息4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案例]

程某向張某借款3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5%,張某要求對方按照該利率標準支付利息4.5萬元。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利率標準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的標準,根據規定,對於超過部分不予保護,該借款利息最多只能按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4倍計算。

[說法]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可對利息進行自由約定,但是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對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6、自願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預

[案例]

蔡某向葉某借款3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3%。蔡某在支付了幾個月的利息後,不願再支付,並拒絕歸還本金。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返還本金並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利息。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雖超出法律規定,但蔡某以前自願按3%標準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予干預。此後的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

[說法]

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已自願給付,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不予干預。

7、見證人在借款人處簽名應承擔責任

[案例]

於某由馬某介紹,向周某借款,馬某、於某均在借條的借款人欄處簽名。於某到期未還錢,周某起訴兩人,要求互相承擔連帶責任。馬某答辯稱其僅作為見證人簽名,而非擔保人更不是借款人。法院認為,馬某、於某共同為周某出具借條,並在該借條借款人欄後簽名,認定兩人為共同借款人,兩人均應承擔還款責任。

[說法]

在民間借貸中,為了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當事人常常要求有人證明。如果僅是借款的見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必須注意,此時,其在借條中應明確註明自己是「見證人」,如果把名字寫在「借款人」或「保證人」一欄,相應責任難以避免。

8、借貸雙方可依法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

[案例]

李某與方某因民間借貸發生糾紛,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曾約定海曙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此後李某卻把方某起訴至鄞州法院。鄞州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海曙法院為管轄法院,且雙方簽訂合同的地點在海曙區,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海曙法院管轄。

[說法]

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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