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官員是否要設置通姦罪?
07-19
對官員是否要設置通姦罪?2013-07-26 14:08:26分類: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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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腐敗,非財即色,糜爛之極,傷風敗俗,詩經中之《碩鼠》《伐檀》也,韓非之五蠹也。但刑法沒有規定「性賄賂罪」,也沒有「通姦罪」,官員亂搞,有恃無恐,社會風氣日益沉淪。從歷史上看,通姦為罪,自古有之,唐律疏議規定翔實,直到今天的台灣刑法亦有規定,不知為何大陸取消該罪?
唐律疏議第410條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強者,各加一等。折傷者,各加斗折傷罪一等。「折傷者」,謂折齒或折指以上,與強姦為二罪,從重而科。」——即通姦的,判一年半。強姦的加重一等處罰。強姦致傷的,不作為兩罪處罰(強姦與鬥毆),而是從一重罪處罰。第415條規定「其媒合奸通,減奸者罪一等。罪名不同者,從重減。」——即拉皮條也定通姦罪,如水滸中的王婆,比通姦的減一等處罰。第416條規定「諸監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即利用職務之便,與轄區下屬通姦的,加重一等。
台灣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台灣刑法,沿襲傳統,與唐律疏議的本意是一樣的,即維護正常的婚姻關係,保持社會風俗,畢竟通姦不道德。即便在現代社會,對男女關係的較為寬容,但是還是要有一定的限制,尤其是遏制官場的腐敗,因此可以考慮設置官員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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