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要善於捕捉人心經驗(新論)

  在變革時代的中國社會,立法者應該更加充分而理性地回應當下人心中對法律的期待,從而把握邏輯與經驗的關係、法律與人心的關係

 

  不久前,中國人大網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每一位關心立法的社會公眾,都可以通過相應途徑提出意見。這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體現,也意味著中國立法更加重視公眾意見和背後的人心經驗。

  此前,關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討論,多集中在拐賣兒童罪。所謂「人販子一律死刑」的話題,大有全民參與之勢。隨後,草案二審稿的相關修改,被媒體解讀為「收買兒童,一律入刑」,迎來一片叫好。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於在一般人尤其是受害家庭的內心,儘管有些收買兒童的人不以出賣為目的,但他們同樣算得上「人販」。如果立法者對這種人心經驗不予回應,儘管有可能在法律的邏輯上自圓其說,卻很難稱得上是合於時代、貼合人心的立法。進而言之,在變革時代的中國社會,立法者應該更加充分而理性地回應當下人心中對法律的期待,從而把握邏輯與經驗的關係、法律與人心的關係。

  立法者首先要意識到,法律有著先天的滯後性,變革時代的法律尤其有著自身局限。從刑法視角看,兒童是作為國家的公民而存在的,兒童首先是國家的孩子,國家有責任保護兒童不作為商品被販賣。另一方面,兒童又是家庭的,與父母、家庭之間存在不可分割的倫理紐帶。法律尤其是刑法,如果不能對後者給予有力捍衛,勢必意味著刑法在保護目標上的局限性。尤其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拐賣兒童案件中無法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對兒童的保護就顯得不夠,未能撫慰當事人及其家庭的倫理痛苦。這是需要立法者予以體察的。

  立法不僅僅事關規則體系的建立,還要能夠安頓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回應人心所向、修補人世秩序之缺。在那些看似狂熱的民意背後,蘊含著巨大的倫理痛苦和情感訴求。被拐賣兒童的父母遭受的傷害,不止來自兒童淪為商品這一法律事實,更來自於家庭的破裂。換句話說,兒童作為保有自然權利的「人」和潛在的國家「公民」,生養在某個具體的家庭之中;兒童身上並不僅僅蘊含著法定權利,還承載著特定的倫理位格。被拐賣兒童淪為「商品」的過程,也是他們從有「家」的孩子減損為社會「孤兒」,以及原有家庭倫理秩序支離破碎的過程。特別是在如今核心家庭佔主導地位的現代社會中,失去孩子,無疑等於家庭人倫關係的坍塌。這是一種在現有法律制度中無法獲得撫慰的倫理痛苦。

  因此,轉型中國的立法者,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曆數刑法中與家庭相關的條文,以及我們有過的幾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家庭的社會功能和倫理內涵在法律上不斷縮減,這構成了當下立法者必須面對的時代處境。作為立法者,需要悉心捕捉和把握當下的人心經驗,比如人們如何感受親子關係,如何理解家庭的人倫秩序,等等,並將其納入法律的價值序列中。如此,才能使法律有可能承載特定的倫理理想,為當下的中國人找到心儀的生活秩序及其法權安排。

  (作者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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