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使館車輛撞中國人後揚長而去,「外交豁免權」是免死金牌?
文/觀察者網時政組編輯 張紅日
「外交官在我國土可不守法?」
6月10日晚11時,微博認證為鳳凰衛視陳姓記者以此為題發微博稱,8日晚6時晚高峰期間,她駕車在三元東橋下直行,被一左轉車剮蹭,對方不交涉想強行離開,她下車試圖阻攔時被拖拽數十米,「撲倒在車流中,嚴重受傷,對方卻揚長而去」。在微博中,受害女士表示對方車牌屬美國使館,警察說,恐對方有外交豁免權,奈何不得。
經警方調查後,雖肇事方(美國駐華使館一位副武官的夫人)致歉,也表示願意進行賠償,但因其事發時較為傲慢無禮的「拖拽」以及事後立馬飛回了美國,仍然引發眾多網友聲討。
剮蹭車輛何以走得如此心安,不得不讓人聯想,「外交豁免權」可以是免罪金牌嗎?
對此,外交學院外交學與外事管理系教授夏麗萍告訴觀察者網,外交豁免權主要是刑事管轄豁免,案例中的行為亦不屬於民事豁免權的例外情形。從新聞報道來看,美國使館車輛還對中國公民進行拖拽,涉及到人身傷害,性質惡劣。豁免權不是撞了人連賠償都不用,需要通過外交渠道,民事責任不可免。但不經對方同意不能強制措施,如將其拘留等等,這是國際慣例。
不過,夏麗萍教授坦言,尋求外交途徑解決,世界各國在現實執法中確實都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她舉例自己曾做外交官時的所見所聞,有些使館車輛被貼罰單,部分外交人員撕下來就扔垃圾桶,當地警方也沒法處理;中國也曾發生過別國外交人員撞人逃逸的事件,官方禁止其從機場離境,一定要對受害人有交代。
當事人所發微博截圖
北京警方在「示弱」?
在微博中,受害女士以「外交官在我國土可不守法?」為題,稱對方車牌屬美國使館,警察說,恐對方有外交豁免權,奈何不得。此事一曝光,立刻在網上引發熱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難道外交人員就可以例外嗎?個別網友甚至把矛盾指向警方當時的回應,認為警察是對美國使館「示弱」。不過,在下定論之前,我們不妨先來看一個案例:
2006年底,韓國《東亞日報》一篇題為《中國外交官拒絕酒精檢測》的報道稱,一輛掛著中國使館外交車牌的銀色索納塔汽車停在警察面前,警察要求對司機進行酒精測試,但遭到拒絕。車裡當時坐了4個人。於是,警察用巡邏警車將外交車前後堵住。隨後,雙方在確認車主身份和是否該接受酒精檢測問題上出現爭議。車內人員指著車牌說明「這是使館的車」,享有免檢的特權。但韓國警方強調沒有看見外交證件:「連是不是偷的車都不知道,不能就這樣放走。」「只有確認身份才可以放行。」
之後,首爾地方警察廳外事科官員來到現場,而被警方通知來的記者也蜂擁而至。就這樣,僵局持續了8個多小時。直到來到現場的韓國外交通商部官員對警察說:「我已經確認了車上人員的身份,如果出現什麼錯誤的話,由外交通商部負責。」最終,當地警方猶豫再三才放行。
對於這場糾紛,韓國媒體炒得比較厲害。《韓國時報》網上的報道顯得很不客氣,說中國外交人員對韓國警察「表現粗魯,在濫用外交特權」,描述他們拒絕出示證件的舉動很奇怪。《東亞日報》引用韓國警方的話稱:「行駛在韓國道路上的車輛,即使是外交車也應該確認。」而事實是中國使館人員已經向警察說明了身份」,因而沒有什麼問題。《每日新聞》則故意誇大事實,稱「中國外交官無視警察,引發徹夜對峙騷動」。韓國SBS電視台甚至以「拒絕酒精檢測,厚臉皮的中國外交官」為題煽動情緒。
韓國《東亞日報》當時刊登的一幅警察執法的漫畫。
當時,韓國警方及媒體的做法備受國內輿論批評,一位有外交經驗的人士就此評論:「這件事開始的時候,車內的外交人員可以出示身份證,也可以不出示。這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而定。但僵持起來之後,決不能讓步。世界上任何國家的外交官都會這麼做。韓國警方的刁難,只能說明其在外交方面是不專業的。這從外交的角度來看是可笑的。」
對照此背景,我們不難理解北京警方的說法。
主權國家適應國際交往的自願讓渡
中國有句俗語「兩國交戰,不斬來使」,體現了最原始的「外交豁免權」精神。當前,我國建立起了符合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外交司法法律體系,豁免權是互惠對等的,是主權國家為了適應國際交往而自願採取的讓渡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等重要部門法都規定,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需要同等遵守中國法律。但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若違反中國法律,從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上,都對其責任追究做出了有別於普通外國人的特殊化規定。
在此次事件中,正如一位法律界人士對觀察者網所解釋,民事豁免權具有相對性,存在豁免的例外。案例中有兩個行為,違反交通法規和拖拽造成的民事侵權,都不屬於維也納外交公約規定的例外情形。所以我國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都不能做出強制措施,即公安部門不能對其個人做出交通強制處罰;如果那位受傷的司機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也不能對其進行審理。
這名法律界人士還強調,享有豁免權的外交人員是有限定的,只能是外交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其他親戚、家裡的幫工或使館的僱員等。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臨時使節還是常駐使節,除享有禮節上與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應的尊榮外,還享有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我國於1979年7月3日申請加入該《公約》,隨後,又制定了《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絕對豁免和民事、行政管轄一般豁免。除繼承和公務以外的商務訴訟,外交代表不受中國法院管轄,其人身和財產不受強制。
因此,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雖然規定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外交代表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進行調查、檢驗或者鑒定,但前提都必須徵得外交代表的同意。如果外交代表不同意,交通警察是無權採取任何強制調查措施或者做出任何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損害賠償也只能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徵得其同意,並在檢驗、鑒定後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於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9年實施)
你奈我何?外交官犯法「與庶民同罪」
由「外交豁免權」衍生出來的隱患,在國際社會同樣是一個老問題。
在聯合國總部所在地的美國紐約,到處都是領事館及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加上聯合國官員,掛外交牌照的車輛隨處可見。各國外交官經常非法停車,而且對罰單熟視無睹。
夏麗萍教授在接受觀察者網採訪時提及這一經典案例,2001年,時任紐約市的長邁克爾·魯本斯·布隆伯格(Michael Rubens Bloomberg)開始下大力氣向違規停車宣戰,警告如果各國外交官繼續對紐約警察開出的罰單置之不理,紐約市將會不再客氣。根據新規定,如果外交人員的罰單超過230美元,警察將扣留他們的車輛。如果他們不能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罰金,這些車輛將像其他違章車輛一樣被公開拍賣。
布隆伯格,布隆伯格有限合夥企業創始人,2001年至2013年間擔任紐約市市長
十幾年過去了,效果又如何呢?據美國媒體2014年報道,來自180個國家的外交官一共欠了紐約市1600萬元,包括停車費之類的項目。其中,1560萬元是2002年之前向外交官們開出的停車罰單。自布隆伯格下大力氣開始收停車欠款後,外交官們欠的停車費數目是被降下來了,但是之前已經欠了的錢卻始終沒怎麼要回來。
據「紐約郵報」和美國汽車協會(AAA)東北分會的紀錄分析,在2015會計年度,外國駐紐約市的外交官總共收到4747張停車罰單,而且積欠罰款問題嚴重。
又如韓國2013年的一項數據顯示,駐韓外交官在5年內製造了48起犯罪事件,類型包括詐騙、毆打、性騷擾、酒後駕駛等。而韓國政府拘留調查的案件只有1起,未起訴案件有31起,向當事國大使提出抗議的有10起,吊銷駕照等採取行政措施的共3起。
但不管怎麼說,外交官代表一國形象,「不守規矩」的外交人員畢竟不是大多數。有網友在評論中也爆料自己也有同樣遭遇,幸運的是,當時對方及時配合處理。私下裡直接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也有不少。
即使是在犯了罪的情況下,雖可不受駐在國的刑事追訴,還是會被送回國,接受本國的法律懲治。犯有嚴重罪行的交官,還會被驅逐出境,嚴重影響兩國關係。
因此,管轄外交豁免的關鍵不是法律不予追究,而是應該由哪國法律、經由何種方式進行追究。以這次事件為例,在中國,外交豁免權並不能無限地「覆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還有外事渠道與使館交涉,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可能任由其無法無天、胡作非為。
更重要的是,作為一個國家的代表人員,外交官更應尊重和遵循駐在國的法律法規,而不是利用自己身份特權規避責任,隨心所欲。否則,其損害的將是國家形象和利益,甚至影響兩國外交大局。
本文來自:政經資訊新媒體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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