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子殺妻被判死緩 獄中多次傷人或將執行死刑

很多人可能對吉星鵬這個名字還有印象。是的,他就是4年前震驚南京的「西堤國際殺妻案」的罪犯。紫牛新聞記者獨家獲悉,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他,如今有極大可能性被撤銷緩刑,改為死刑立即執行。原因是,他在坐牢期間五次暴力傷害其他犯人,致兩人輕傷,第一次致人輕傷發生在緩刑考驗期之內,而就在司法機關對此次致人輕傷的行為進行司法調查期間,他再次傷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輕傷。對此,南京中院認為吉星鵬實屬「不堪改造」,並於今年11月下旬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吉星鵬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鵬已經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一旦判決生效,將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銷緩刑,對吉星鵬執行死刑。

案情回顧

聽信傳聞喪心病狂砍殺妻子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鵬與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歿年22歲)登記結婚。婚後3個月,吉星鵬懷疑馨馨與他人有染,兩人產生矛盾,並數次爭執。2013年4月24日晚,與朋友聚會飲酒時,吉星鵬聽朋友講述馨馨與他人有染之傳聞。次日早晨6時許,吉星鵬酒後回到家中,與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發生爭執。爭執中,吉星鵬持菜刀、水果刀對馨馨頭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致馨馨當場死亡。吉星鵬行兇期間,其父撥打110電話報警,後公安民警在其住處將其抓獲。

當年,吉星鵬案件的相關報道。

該案發生後,引起社會極大關注。2014年4月18日,吉星鵬被判構成故意殺人罪。南京中院認為,吉星鵬的罪行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死刑。但鑒於該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結合具體案情,可不予立即執行。最終,南京中院判處吉星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決對其限制減刑。2014年8月30日,江蘇省高院裁定核准上述刑事判決。2014年9月15日上述二審裁定送達被告人吉星鵬,2014年9月25日,吉星鵬被解押至某監獄服刑。

吉星鵬在接受庭審

限制減刑得到50歲左右才能出獄

所謂「限制減刑」,是2011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內容,具體內容置於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根據該條款,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

一是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二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三是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具體執行時,死緩犯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這個規定說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據此,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的,算上緩期執行的兩年,在判決生效後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與沒有限制減刑的刑事案件不同,適用限制減刑的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前羈押的時間是不能折抵刑期的。生於1989年8月的吉星鵬,無論在監獄裡怎麼努力表現,最早也要到2036年將近50歲時才能出獄。當然,罪犯能被減刑的前提是,在死緩的兩年考驗期內不得故意犯罪;否則,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執行死刑。

2014年4月,揚子晚報曾刊登了吉星鵬的案件。

法院判決系基於「慎殺少殺」之精神

吉星鵬故意殺人罪案件判決後,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楊冬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減刑是一個動態的罪責刑相適應的過程,是根據服刑人員在服刑過程中的表現,確定其人身危險性的降低,相應地予以縮短刑罰的執行時間。

但是,對於服刑人員人身危險性是否降低的認定,是一個很主觀的範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對結果產生很大影響,所以,為了對這種自由裁量權作出一定限制,防止一些帶有極大人身危險性的、不應該被過早放到社會上的人員被過早地放到社會上,才制定了這樣一條「紅線」。

「以前曾有過類似案例,一些犯下惡性案件的服刑人員剛被放出來幾天,就又犯下極其嚴重的罪行,限制減刑條款的制定,正是為了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楊冬說。

而對於死緩並限制減刑的結果,被害人馨馨的家人並不能接受,他們認為,吉星鵬的行為如此惡劣,就應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我國通過長期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越來越強調對人權的保護和生命的尊重,慎殺少殺已經成為死刑適用中的主流觀點,尤其是婚姻家庭戀愛等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更是如此。

所以,感情的歸感情,法律的歸法律,雖然被害人家屬情緒激動可以理解,但司法裁判卻有著自己的標準,並不以任何個人的意志為轉移,馨馨家人的願望最終未能實現。

緩刑考驗期內四次打人並致人輕傷

出人意料的是,法律給了吉星鵬一線生的機會,他卻絲毫不珍惜。在服刑剛剛一年出頭的時候,他又開始作姦犯科了。法院判決書載明,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鵬與同監室服刑人員馬某因電視音量問題產生口角,被他人勸開。

當日21時許,吉星鵬將一杯剛沖好的牛奶潑向正在床上看書的馬某面部,揮拳對馬某的頭面部進行擊打,並將馬某從床上拖拽至地面繼續毆打,後吉星鵬被其他同監室人員拉開,被處禁閉15天並扣基礎分19分。

馬某對辦案機關表示,「吉星鵬性格孤僻,容不下他人意見,容易走極端,做任何事情為了達到目的不計後果。」同監室的施某也作證說,當時他看到吉星鵬在馬某床頭旁怒氣沖沖地說「媽的,你聲音還能小一點呀,」馬某拿遙控器調小聲音,並說「嫌聲大,我就調小一點可以,但你不能媽的媽的罵人。」

此後直到2016年5月,吉星鵬又三次採取暴力手段毆打其他犯人。

2016年2月2日,吉星鵬因洗澡放水一事帶頭毆打服刑人員肖某某,致肖某某軟組織挫傷,被扣基礎分1.5分。

2016年5月11日,吉星鵬在同監室服刑人員集中就餐時,因坐在餐桌對面的余某某移動餐盤至其手旁邊而心生不滿,當即將餐桌掀翻,並用腳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鋪上。「吉星鵬這個人不講理,霸道。」余某某這樣評價他對吉星鵬的印象。

2016年5月12日晚間,吉星鵬在監區洗漱間內,因不滿旁邊的服刑人員高某某將水濺到他衣服上,用拳頭和膝蓋擊打高某某頭面部數下,致高某某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鼻背部創口構成輕微傷。

司法調查期間再次打人致人輕傷

如果說前三次打人後果還沒那麼嚴重,那麼2016年5月12日這次打人,情況就不同了,因為被打的高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而更嚴重的是,按照省高院核准的死緩裁定的日期起算,此事發生時,吉星鵬尚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考驗期內。如上文所說,在死緩的兩年考驗期內故意犯罪的,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執行死刑。

為慎重起見,2016年6月28日,辦案機關對吉星鵬進行了精神狀態鑒定,鑒定結果是吉星鵬無精神病,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隨後,針對吉星鵬的司法程序立即啟動,其被以破壞監管秩序罪立案調查。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訴。而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就在南京檢方提起公訴期間,2017年6月9日,吉星鵬竟然又搞出事情來了。

當天,因吉星鵬連續三次未經允許擅自離開管控區域打開水,負責管控崗的犯人丁某對吉星鵬進行了勸阻和警告。當天11點多,吉星鵬在監獄十二監區開水間保溫桶內舀了四勺熱水,徑直向蹲在食品儲藏間門口的罪犯丁某連水帶盆潑去,並衝上前對丁某拳打腳踢,後被周圍罪犯拉開並控制。

經監獄醫院診斷,丁某頭頸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開水燙傷Ⅰ度-淺Ⅱ度。辦案機關於2017年6月23日在某監獄內參照監控錄像記錄的情況,進行偵查實驗,實驗結果為,吉星鵬用於傷害丁某所用的熱水水溫約為78.5攝氏度,水量約5400毫升。

經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犯人趙某某作證時稱,此次事件後,大家都有一種不安全感。「吉星鵬的想法和其他人不太一樣,比較偏激,一點事情不如意就會『作』,難以溝通。」因此次開水潑人事件,2017年9月13日,南京檢方又追加了一份起訴決定書,對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進行追訴。

監獄部門認為其行為「多年罕見」

法庭上,某監獄出具的《關於罪犯吉星鵬入監服刑改造情況說明及處理意見》等證明,某監獄認為罪犯吉星鵬作為一名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罪犯,在死緩考驗期間,不能做到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無視監獄和民警教育,4次採取暴力手段毆打其他罪犯,並致一名罪犯輕傷,其行為實為該監獄多年來所罕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且在案件偵查過程中,避實就虛,不如實全面交代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態度惡劣,建議依法予以嚴懲。

公訴機關則認為,被告人吉星鵬在服刑改造期間,多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情節嚴重,應當以破壞監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吉星鵬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又故意犯罪,應按刑法有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罰。

被告人吉星鵬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辯稱,毆打馬某、高某某、丁某是對的,其沒有毆打肖某某、余某某;毆打馬某等人時,其已經被關過禁閉等,不應當再起訴指控。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吉星鵬毆打其他罪犯,某監獄依法有權對其進行禁閉約束。而吉星鵬多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員,致人輕傷,檢方指控其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不屬於重複處罰。吉星鵬的辯護人提出,指控吉星鵬毆打肖某某、余某某證據不充分;吉星鵬毆打丁某是事出有因。法院審查後,對上述意見均不予採納。

判決一旦生效將報請最高院執行死刑

吉星鵬的辯護人還認為,吉星鵬的行為不屬於情節惡劣。但法院認為,被告人吉星鵬曾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他人數十刀,致人死亡,屬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被判處死刑,鑒於其是婚姻家庭糾紛所引發,法院對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然而,吉星鵬在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考驗期間內,四次暴力毆打其他服刑人員,且致一名服刑人員輕傷,在其因涉嫌犯破壞監管秩序罪被檢察機關起訴至法院後,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燙傷並毆打一名服刑人員,致他人輕傷,足以說明其抗拒改造且不堪改造的情形,顯屬情節惡劣。

最終,南京中院認為,被告人吉星鵬在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四次毆打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且系情節惡劣。被告人吉星鵬在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考驗期外,又再次故意傷害其他被監管人,致一人輕傷,應一併處罰。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吉星鵬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生效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吉星鵬應當執行死刑。

鏈接:普通緩刑案件與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則是固定的,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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