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正義論》中的制度倫理觀

羅爾斯於1971年發表的巨著《正義論》,在西方社會引起了廣泛的影響。他所闡發的理論 被西方學者推崇為政治哲學、道德哲學、法律哲學、社會哲學的「最偉大的成就」之一,引 起了西方社會倫理學理論的轉向,把人們的目光引向了對制度的倫理基礎、制度本身所追求 的價值等制度倫理問題的研究上來。儘管羅爾斯在這部著作中沒有明確提出制度倫理這一概 念,但是就其內容和所探討的問題來看,它實際上是一部論述制度倫理學的著作。中國正處 於制度的變革、創新與倫理道德建設的緊迫時期,對羅爾斯制度倫理觀的探討和分析,有助 於我們從中汲取合理的因素,能促進我們對制度倫理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一、關於制度倫理研究的主題和意義

在《正義論》發表之前,西方學者對制度倫理思想的研究往往是從某一具體學科的較為具 體的問題出發,如在政治哲學理論中,闡明西方社會基本的政治制度觀念和政治價值,為西 方社會的民主制度確定基本的框架,尋找這種民主政體的合法性基礎等。在法學理論中,學 者主要就法律制度與法律實踐的價值、正義與法律、法律與道德等問題進行探討和分析。而 制度倫理涉及的是廣泛的綜合性問題。在《正義論》中,羅爾斯對制度倫理的研究不僅僅限 於倫理學,他對社會正義(註:「正義」(justice)一詞,在西方的政治理論與道德理論中的使用由來已久。在亞里士多 德那裡,它主要用於人的行為。在近現代的西方思想家那裡,正義的概念越來越多的被專門 用作評價社會政治制度的一種道德標準,被看做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羅爾斯在其《正義 論》中,則明確地規定,正義是社會主要制度的價值體系。

)問題的考察涉及到了多學科領域:如政治學、法學、社會學、經 濟學等。其目的是要提出一種綜合性的帶有普遍意義的制度倫理觀,以突顯制度倫理對於現 代社會結構、制度的選擇、設計的意義。他所提出的正義原則即制度倫理原則暗示著社會基 本結構的兩大部分,一是有關公民的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的部分。他把 制度倫理研究的主題集中在「社會基本結構」和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問題上,其實質是社會的 公平分配及其分配體制。他認為制度倫理就是研究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社會的主要制度,在基 本的權利、義務和社會合理的利益分配方面的正義問題。制度倫理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證使社 會每一個成員的基本權利得到充分實現,使社會首要善(註: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把人的基本權利或社會首要善主要歸結為:權利和自由、機會和 權力、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 )得到公平分配。同時,基於一種社 會合作觀念,羅爾斯闡述了制度倫理的作用和意義。他指出:「由於社會合作,存在著一種 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過一種比他們僅靠自己的努力獨自生存所過的生活更好的生 活;另一方面,由於這些人對由他們協力產生的較大利益怎樣分配並不是無動於衷的(因為 為了追求他們的目的,他們每個人都更喜歡較大的份額而非較小的份額),這樣就產生了一 種利益的衝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則來指導各種不同的決定利益分配的社會安排之間進行選擇 ,達到一種有關恰當的分配份額的契約。這些所需要的原則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它們提供 了一種在社會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辦法,確定了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適當分 配。」[1]從而維持社會合作體系的穩定、有效和繼續發展。

二、關於制度的倫理價值原則

羅爾斯在《正義論》里,明確地肯定了社會制度有其倫理道德基礎,有它們自身所訴求的 價值原則,同時制度本身所包含的這些價值原則又成為評價制度的合道德性的根據。他在書 中指出:「當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沒有在個人之間作出任何任意的區分時,當規範使各 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衝突要求之間有一種恰當的平衡時,這些制度是正義的。」[2]因此,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 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3]羅爾斯認為正義原則即制度的價值原則是一個 價值體系序列,為此他提出了他設想的兩個正義原則,也就是他理想中的制度所訴求的價值 序列。這兩個正義原則可以簡要的概括為:第一原則是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原則包括兩個子 原則:機會平等原則與差別原則。第一原則是調節公民的政治權利問題,它優先於第二原則 ;第二原則是調節社會和經濟利益的不平等問題,使之「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 中機會平等原則優先於差別原則。我們且不論羅爾斯關於制度的正義原則的內涵與實質,值 得注意的是,在這裡他把制度的倫理價值原則規定為具有先後秩序甚至是有衝突的價值序列 。事實上羅爾斯在這裡闡明了制度倫理的一個基本思想:任何一種社會制度,它的價值目標 都不可能是單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制度所訴求的價值是一個價值體系序列,既有基本性的 價值又有派生性的價值;既有意義性的價值又有工具性的價值;這些價值之間因為方向性不 同,必然存在著衝突。那麼如何調節價值之間的衝突呢?羅爾斯在此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思路 。他認為制度的價值體系序列是一種詞典式的序列,「那些在序列中較早的原則相對於較後 的原則來說就毫無例外地具有一種絕對的重要性」,「一個原則要到那些先於它的原則或被 充分滿足或不被採用之後才被我們考慮」。[4]他賦予自由價值以優先性。優先性是一種對 核心價值的確認。因而,處於體系序列中的價值又可劃分為核心價值與次核心價值。制度所 訴求的核心價值是居支配地位的,具有優先性,而次核心價值處於附屬地位,但它對核心價 值具有約束作用;核心價值既有可能是基本價值,也有可能是派生價值;既有可能是意義性 價值,也有可能是工具性價值。羅爾斯在他的正義原則中對第一原則的優先性規定,是確認 了自由是一個核心價值。制度倫理的第二原則即差別原則,處於次核心價值地位,它是在確 保了自由價值在制度價值序列中的支配地位之後,從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出發,對 自由的某種限制主要是對經濟領域內的自由作恰當的限制,從而盡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 面的偶然因素對於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可以看出,他對制度價值體系的這種安排是從自由 主義的傳統和立場——即社會中的個人權利為出發點的。羅爾斯在談到制度倫理的兩個原則 與自由主義傳統價值觀念的關係時明確表示:「一旦我們接受了這一點,我們就可以把傳統 的自由、平等、博愛觀念與 兩個正義原則的解釋如此地聯繫起來:自由相應於第一個原則;平等相應於與公平機會的平 等聯繫在一起的第一個原則的平等觀念;博愛相應於差別原則。」[5]在這裡,他的傾向性 是非常明顯的,但他解決問題的思路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在《正義論》中,羅爾斯進一步對制度倫理原則所具有的形式特徵即制度倫理原則的特性 進行了分析。他認為這些形式上的特徵「不僅對正義原則的選擇,而且對所有倫理原則的選 擇有效」。這就是原則「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質的;在應用上是普遍適用的;它們要被公開地 作為排列道德人的衝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後結論來接受」。一般性表明了它們「必須能夠始終 作為一個組織良好社會的公開藍圖。它們是絕對的,是在正義的環境里始終有效的,任何時 代的個人都一定能知道它們」。普遍性「引導我們根據原則是否被所有人理智地和有規則地 遵循的情況來評價它們」。「公開性條件的目的是使各方把各種正義觀作為被公開承認的和 充分有效的社會生活道德法典來評價它們」。次序性就是為了調整各種衝突的要求,並在這 些要求中確定先後地位。終極性就是「各方把原則體系看作實踐推理的最後上訴法庭。沒有 更高的標準來作為能提出的要求的論據」。[6]羅爾斯在這裡把他所構造的制度倫理原則體 系看成是一種適用於一切時代的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邏輯體系。問題是對制度倫理原則的優先 性 規定,只有相對於某種歷史處境才有意義,一旦作為一種脫離歷史處境的抽象普遍性,就使 本來包含著某種歷史真理的東西變得荒謬了。因此,羅爾斯後來遭到了來自不同方面的攻擊 與批判。

三、關於制度倫理原則的邏輯根據

在制度倫理學說中,制度倫理原則的建構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因為它支配著對制度的批評 與改造,反之,對制度的批評與改造必須也根據既定的制度倫理原則來進行。於此相關還 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它關係到所建構的制度倫理原則本身的存在,即制度倫理原則合理性 的 根據是什麼?也就是制度倫理的邏輯前提與基礎問題。在羅爾斯那裡,問題的方式是:正義 原則如何可能?對於西方學者,從一般的意義上講,尋找倫理原則的根據可以有兩條途徑: 一條是循經驗的感性的途徑,從人所處的環境、從歷史、包括從人的本性的某一方面去 尋找理由,為提出的倫理原則提供依據;另一條道路則是尋理性而行,為倫理原則提出純粹 的理性證明。對此,羅爾斯選擇了第二條途徑,以抽象思辨的方式給予了正義原則邏輯上的 論證。他並不認為制度倫理原則是自明的公理,它們需要被證明。但這種證明不能從歷史中 的人性和社會經驗出發,他把自己構造正義原則的方式說成是「康德式的構造主義」。說它 是康德式的是因為他也像康德一樣,認為不能依賴於歷史發展中變幻莫測的人性和因時而異 、因地而異的感性經驗去證明制度倫理原則的存在根據;說它是構造主義的是因為他先構造 了一種公正的用於選擇倫理原則的「狀態」或「環境」,如果狀態或環境是公正的,那麼人 們在其中所選擇的結果也將是公正的。這就是他在《正義論》中所設定的「無知之幕」基礎 上的「原初狀態」。在這個狀態中,他的兩個正義原則被人們選擇成為可能。他認為制度倫 理原則就是在它們被選擇的過程中得到證明的。這個過程就是一個契約過程。由於,羅爾斯 藉助經他改造過了的西方傳統的社會契約論來證明和推演他的制度倫理原則。

契約論本身是一種虛擬構造,它對社會的描述是一種非歷史狀態的解釋。它的合理性不在 於它是否符合某種現實國家產生的歷史事實,而在於它是否為某種現實國家或理想國家的存 在提供了合理的理性證明。契約論的實質是一種理性精神和對倫理原則的強調。羅爾斯的制 度倫理觀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復興了社會契約論。他在《正義論》中繼承並改造了以洛克、 盧梭為代表的社會契約論,使之上升到一種更高的抽象水平。他在此並不是用契約的觀念來 解釋社會和政府的起源和基礎或選擇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進入某一特定的社會。而是藉此 選擇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制度設計的制度倫理原則。傳統的契約論是以天賦人權為理論出發點 ,以自由、平等為前提,關注於制憲、立法、執法等問題,從而構建完整的民主制度,而對 作為其基礎與前提的自由、平等等價值原則本身卻並沒有作進一步的探究。於此不同,羅爾 斯則想進一步探求作為這不證之明的價值原則本身,探究比制憲、立法、執法更為根本的制 度倫理原則的確立問題。他認為一個契約是否公平完全在於締約的環境,為此他在《正義論 》中設定了一種嚴格限制的原初狀態,在這種狀態中或者說在這種公平的環境中,任何人都 不 會因偶然的因素得益或者受損,也無人能夠設計特別有利於自己的程序和結果,因而也就保 證了人們所選擇的制度倫理原則是合理的,這就是他的兩個正義原則。

羅爾斯還在新契約論的基礎上對在西方一直居支配地位的主流思潮——功利主義進行了批 判,藉以與自己提出的正義原則相對照,來進一步證明兩個正義原則的合理性。馬克思主義 的創始人在批評功利主義者邊沁時曾指出,功利主義的理論誤區之一是「合成說」,即把社 會 利益當作個人利益的總和,認為整個社會利益隨著個人利益的增加而增加。羅爾斯從制度倫 理 原則與個人道德原則的區別出發,贊成對功利主義的這一批判。他認為功利主義是通過 個人與社會的類比把個人的合理選擇原則擴大到社會,應用於制度本身了。然而,制度的倫 理原則並非是個人的道德原則的簡單延伸和擴大。這兩種原則的主體和對象並不一樣,個人 可以為長遠利益犧牲自己的眼前利益,而社會若要求一部分人為另一部分人犧牲自己的利益 ,這就對他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使有必要,這種要求也應是建立在自覺的基礎上,而不 能用強制手段推行。功利主義提出的功利原則是涵蓋一切領域的最高道德原則,自然也包括 制度領域。因此,在原則上它就允許制度以社會整體或大多數人的利益之名,去侵犯少數人 或 個人的權利。在批判功利主義的過程中,羅爾斯的制度倫理原則得到了更加深入的闡述。

四、關於制度倫理與個人道德之間的關係

羅爾斯的《正義論》的重要貢獻還在於他特彆強調了制度倫理與個人道德之間的區別,二 者不宜混淆。倫理道德可以分為兩大領域: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而制度倫理則是社會倫理 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即公共倫理。如我們前面已經提到,羅爾斯的《正義論》可視為專門探討 制度倫理問題的著作。為什麼要區分制度倫理與個人道德呢?羅爾斯對功利主義的批判實際 上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運用到制度中的倫理原則和運用於個人的道德原則是有別的,因為 兩者的主體、對象以及目的都各不相同。制度雖然是人的實踐產物,但它一經建立就具有一 種非人格的特性,或者說具有某種客觀屬性。它沒有如個人一樣的統一的、單純的意志動機 ,而是揉合了多種人的動機與利益,是「多種合力的產物」,因而對它的要求和評價就不能 從人的善良意志和崇高的品德出發。此外,兩者的約束方式與依靠的力量也不同,制度倫理 依靠一套社會機器來運作,是強制性的;個人道德則主要通過輿論宣傳和人的良知、義務心 起作用。如果忽視制度本身也有一套倫理原則,用對個人的倫理道德附加到制度上,無疑會 使制度的發展與道德的發展、人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均受到損害。

那麼,制度倫理與個人道德之間的關係又是怎樣的呢?羅爾斯認為,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將 會首先選擇制度本身的倫理原則,然後才會是個人的道德原則。對制度的道德評價和選擇優 先於對個人的道德評價和選擇,制度倫理比個人道德更重要。因為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 分配與社會利益的分享取決於制度的正義與否,它決定人們的社會前景,決定人們的最初機 會或出發點,而這一點對人的影響十分深刻廣泛且自始至終。更重要的是,這種深刻的影響 又是個人無法選擇和逃避的。他進一步指出制度倫理原則決定個人道德原則的選擇,因為有 關個人的義務和職責的確定必須以制度倫理為前提,個人的義務和職責必須以支持制度倫理 為基礎。羅爾斯在強調製度倫理的重要性的同時,也談到了個人的德性作用。他認為,人們 所具有的正義感,「是一筆巨大的社會財富,它有助於穩定正義的社會安排」。[7]由於羅 爾斯的主要工作是在構築制度倫理學的大廈,他把制度倫理從傳統的倫理道德學說中剝離出 來,因而他更著力於強調製度倫理對個人道德的決定作用,而非個人道德對制度倫理的影響 作用,因而在某種意義上,沒有給予個人道德以足夠地重視。

羅爾斯的貢獻是巨大的,《正義論》規範了制度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等等一系列的基 本問題,然而僅此還是不夠的。他全部思想的一個毋庸置疑的前提是對近代以來西方自由主 義傳統價值觀念的維護而不是懷疑和批判,是學理和方法的重建而不是實質內容的更新。他 把他的制度倫理視野嚴格的限制在現代西方社會,更確切的說是限定在美國式的自由民主制 度範圍之內。他提出的制度倫理原則以及對功利主義的批判都是基於他的自由主義的立場。 正是這一立場,使得他不可能真正解決和調和西方民主思想傳統本身內部價值原則的衝突即 自由與平等的衝突,更無須說建立一個適合任何時代任何社會的普遍有效的制度倫理原則體 系。羅爾斯在他的制度倫理學說中,努力把個人理想與社會理想、個人道德與制度倫理聯繫 起來考慮,但是他在談到社會制度塑造人時,並沒有說明對於人的道德最終起決定作用的是 什麼力量。換言之,制度倫理決定個人道德,那麼我們要問制度倫理又是由什麼來決定的? 他沒有解決這個問題。而馬克思的唯物史觀則對此給予了明確的回答——物質生活的生產方 式 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

契約論在《正義論》中,既是羅爾斯制度倫理原則的邏輯前提和基礎,也是制度倫理原則 的論證方法,但他更為強調契約論作為一種論證方法的應用。契約論遭到攻擊最多,最為人 詬病之處恰恰是在它的方法而非它的精神內涵與結論,這種方法是虛擬和抽象的。問題不在 於不能用一種思辨的方法來探究制度倫理問題,而在於用虛擬的契約式的原初狀態來證明某 種制度的倫理原則是遠遠不夠的。這種原初狀態就其實質也不過是制度形式合理的一種價值 依據。制度的倫理原則還必須結合人類社會與歷史發展的進程和規律,必須結合人自身的存 在和發展,才能夠得到深刻地說明,才會有更為深厚的根基,也才可能使制度倫理理論成為 更徹 底的理論,也才能充分發揮它的作用,為制度的創新和變革、選擇和設計提供指導,為個人 道德的建設指明方向。

參考文獻:

[1][2][3][4][5][6][7]羅爾斯.正義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2—3;3;1 ;40;101;124;130、126、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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