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犯罪中,像雲聯惠案中,什麼層級的人會受處罰呢?
1.最常見的問題:什麼層級的人會受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要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形式上的要求是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傳銷類案件中,幾乎所有的參與人,都會處於一定的層級之中成為會員。很多會員本身就有下線,那他們是否屬於涉案的嫌疑人呢?到哪一個層級就要認定為為涉案嫌疑人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哪個層級的人應該去投案呢?
而很多人、甚至很多法院會有一個誤區,就是認為,只要被告人以下的層級達到3層且超過30人,那就會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形式要求。但是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因為根據2013年《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本意見所稱「層級」和「級」,系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係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
因此,在傳銷犯罪案件中,對當事人是否涉案的地位考察,不是考慮犯罪嫌疑人在組織中的層級身份等級,而是判斷犯罪嫌疑人所屬的組織總體框架是達到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即,即便是當事人處於所有層級的最底層,甚至不參與層級,但是,如果其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就會受到相關刑事處罰。只不過,從常理而言,大量的組織、領導者,在層級中,都會處於較高的層級,但不會作為是否受處罰的必然因素。
典型案例如(2013)長刑再初字第4號王銀榮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本案中,王銀榮屬於傳銷組織的第五層,其本人下線又發展出了5層,下線共計200多名業務員,其從每名業務員出收取3%的提成。王銀榮一審被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是其後來再審被判無罪,理由就是其雖然處於一定的傳銷組織層級之中,但並不屬於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無罪。
另外比如《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2集「曾國堅等非法經營案」,法院認定,曾國堅等人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特徵,但未達到相關追訴標準,故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本案中,被告人曾國堅等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不足三十人,亦沒有相應證據證明該傳銷體系的層級在三級以上,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國堅、黃水娣、羅玲曉、莫紅珍無罪。此案無罪的理由,就是從被控傳銷組織的總體框架出發,而不是從被告人曾國堅本人以下的層級和人數出發。
2.在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中,會處罰什麼人員?
會處罰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3.哪些工作人員不會受到處罰
許多傳銷活動都是以單位、公司名義實施的,因此,在單位中從事一般的勞務性工作,如普通的技術人員,普通的財務人員等,其並沒有參與傳銷活動,受單位指派從事勞務性工作,沒有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關鍵性幫助作用,其主觀上對於傳銷活動並不明知,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如鍾慶成、鍾某等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本案中梁鴻甡在幫助傳銷組織下載網路電話卡號及密碼供會員購買時,沒有足夠證據證實其知曉他人實施的是傳銷活動,故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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