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治療不及時,患者病情危重死亡,院方為何只承擔輕微責任?

院方治療不及時,患者病情危重死亡,院方為何只承擔輕微責任?

事件經過

2016年7月2日,患者因「發熱2月余,尿黃、皮膚黃染10天,雙上肢麻木伴手抖1天」入住醫院結合科,醫方考慮為肝功能異常。7月2日至5日,醫院給予患者積極保肝、退黃、降酶、抗感染、補充人血白蛋白等治療,患者查肝功能損害,麻疹病毒IgM陽性,全身多發紅色點狀皮疹,以面部、前胸為甚,部分融合成片,瘙癢不明顯,考慮不除外麻疹可能,請感染科專家會診,建議轉感染科繼續治療。7月11日,患者一般狀況極差,多臟器衰竭,建議轉入ICU進一步治療。患者化驗示抗dsDNA抗體、抗核小體抗體陽性,請免疫科會診患者肝腎受損明顯,結合化驗目前診斷不除外系統性紅斑狼瘡。目前感染較重,在抗感染治療後,可給與激素治療,適時給與丙種球蛋白打擊抗炎。7月15日,患者因病情危重搶救無效死亡。

患方觀點

2016年7月2日9:50,患者因尿黃l0餘天,心慌,視物模糊,言語不利,雙上肢麻木伴手抖,就診於被告醫院急診,查抗核抗體(ANA)陽性(>1:1000),於當日轉至甲醫院就診,排除神經系統病變後於當日轉回被告醫院,收住乙醫院。2月前患者出現發熱伴皮疹,白細胞低,並存在脫髮病史,口腔潰瘍一月余,入院後查體心率110次/分,皮膚重度黃染,全身多發紅色點狀皮疹,以面部、胸部為甚,當天再次複查抗核抗體(ANA)依舊陽性,總膽紅素278.1,ALT108.2,AST513.4,WBC2.93,BNP1486,肌紅蛋白168,尿紅細胞35.7↑,補體C3,C4明顯下降,BUS提示瀰漫性肝病表現,脾大、腹水,並伴有低蛋白血症、貧血,診斷為「藥物性肝損害」,僅進行保肝治療。7月5日,被告醫院將患者轉入呼吸與兒童感染傳染病科。7月7日,ALT121.4,AST662.8。7月11日,轉入ICU,查ALT175.8,AST1012.7,BNP27081,肌鈣蛋白10.074,始進行抗雙鏈脫氧核糖核酸檢查,檢查結果強陽性,直接抗人球蛋白實驗陽性。7月12日行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7月13日,進行床旁血濾,後患者病情不斷加重,於7月15日死亡。原告認為,被告醫院未能重視患者在就診時肝臟、心臟、腎臟、神經及血液系統的典型SLE癥狀,未能分析入院後實驗室檢查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的證據,錯誤地將患者診斷為藥物性肝損害,未能積極完善相關檢查,未能邀請專科會診明確診斷,導致患者喪失最佳的治療時機,被告醫院錯誤地診斷及治療方式,導致患者多器官功能受損、衰竭而死亡。綜上所述,被告醫院嚴重不負責任,其具有過錯的醫療行為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患者系原告獨子,被告過錯醫療行為給原告造成無法估量的傷痛。某甲、某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損失,醫療費23502.77元、護理費1950元、交通費5663.3元、住宿費395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費780元、喪葬費42519元、死亡賠償金114550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費14575元、病歷複印費666元、急救車費用191元、託運費34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1376503.87元,按照75%責任程度請求,共計1032377.9元。

院方觀點

患者在來我院看病前在宣武醫院門診兩個月,在我院看時有宣武醫院門診治療史,在我院收治是肝功能異常。我院在診療過程中積極對症治療,患者7月2日來院,7月11日診斷為系統性紅斑狼瘡,7月15日去世。醫院對患者所實施的醫療行為是符合診療規範的,患者死亡後果是其自身疾病導致。患者是青年男性,該病癥狀不典型,是少發人群。這個疾病在青年男性中是進展比較迅速。

專家評析

對某醫院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請確定與患者患者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程度

醫方根據患者的病史、癥狀體征以及輔助檢查,初步診斷為「肝功能異常」,並考慮患者肝功能損害的原因為藥物性肝損害、肝豆狀核變性、甲狀腺功能亢進,有一定的依據。治療上予保肝、降酶、退黃、營養神經等治療,符合治療原則。醫方在已經考慮患者可能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同時,未及時予進一步輔助檢查,且未請外院相關專家會診,以期進一步明確診斷及指導治療,醫方存在過失。系統性紅斑狼瘡的臨床表現複雜多樣,可累及全身各組織器官,是一種多系統、多器官受累的系統性疾病,診斷困難,極易誤診。男性SLE患者程度較女性重,預後相對較差。本例被鑒定人患者,男,21歲,不屬於SLE的好發人群,臨床癥狀不典型,增加了診斷的難度。醫方考慮麻疹不除外,但患者雖發熱伴有皮疹,但病程已達2月以上,且皮膚黃染,濃茶色尿、雙上肢麻木伴手抖等均不符合麻疹的臨床表現,醫方僅以此次化驗結果考慮麻疹,並於7月5日將患者轉入呼吸與兒童傳染科的醫療決策不嚴謹。但在此期間醫方給予心電監護監測、抗感染、保肝降酶退黃及支持治療符合治療原則。7月11日免疫學化驗結果高度懷疑係統性紅斑狼瘡,但此時患者肺部感染較重,為避免感染的進一步擴展加重,暫不予激素治療,予以丙種球蛋白治療,醫方的醫療行為符合《糖皮質激素類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患者自身所患疾病錯綜複雜,進展較快,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醫方上述延誤相關化驗檢查、未及時請外院相關專業醫師會診,儘早明確診斷以及指導治療,使患者失去了儘早診斷和專業治療時機,與疾病的快速進展有不能除外的因果關係;

鑒定意見為,某醫院在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延誤相關化驗檢查,未及時請外院相關專業醫師會診,儘早明確診斷以及指導治療,使患者失去了儘早診斷和專業治療時機,與疾病的快速進展有不能除外的因果關係,建議醫方承擔輕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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