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是門「技術活兒」?
之前我們曾講解過怎樣撰寫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其實一件專利文件的價值並不只取決於撰寫的好壞,專利的申請也是門技術活兒!
申請專利前置準備
首先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查新,以判斷發明創造是否符合專利三性的基本條件。
這時對專利三性的判定僅僅是初步的,檢索以盡量減少專利申請的盲目性、增加專利授權的把握性和授權後的法律穩定性,另一個目的是便於找到現有對比技術,以便更準確地撰寫權利要求書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其次需要對競爭對手的技術經濟發展動態及其專利策略作進一步分析,並檢查本申請是否符合本方產品及技術經濟的發展戰略及專利戰略。
有的甚至還需要對國外市場進行調查,對專利的國外推廣應用前景、商業價值及經濟效益進行預測。
第三,準備好資金,尤其申請國外專利需要較多資金。
第四,做好相關技術保密工作,應依法委託專門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
專利申請的動機和策略與申請的時機、方式密不可分,正確選擇專利申請的時機和方式,對專利申請效果常有出奇制勝及錦上添花的作用。
專利申請不能過早,發明創造尚未基本完成就過早申請,技術公開後可能產生三種不利後果:
1、技術內容未充分公開,尚不能實施,被專利局駁回,不能授權;
2、被駁回的未成熟的專利申請可能給他人以啟迪,如他人迅速改進,搶先申請,反受制於人,自己種的桃子反被他人摘走;
3、可能造成專利的保護不嚴密、不完整,從而為他人提供改進、擴展和申請新專利的機會。
當然,申請也不能過遲,如果發明創造本已經基本完成,但總認為不完善,又是測試、又是細節改進,結果耽誤了申請時機,被後來者搶先申請了則不像失之過早一樣會有再申請補救的機會;失之過遲就無法挽回了。
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專利申請的時機和方式,選擇自己需要的時機和方式可能會事半功倍呢!
搶先申請,捷足先登
我國專利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先發明受制於先申請,故專利申請日至關重要!
競爭十分激烈的熱門技術領域裡,發明創造一旦完成就應火速申請專利;
如果發明的市場壽命期較短或發明創造比較簡單、難度不大,完成後也應火速申請專利佔領市場。
剛剛說的「完成」並不是直到產品投入生產才能申請專利喔!不用等到產品完美無缺,有時只要認為有一條能通向成功的技術路線時就可以申請了,如果日後有完善和改進,還可以再申請改進專利或要求在先前申請的優先權,將兩項申請合併審批。
一般機電類產品有了結構圖紙,並依現有理論判斷可以實施就可申請了。
生產工藝類申請一般待小試、擴大試驗或中間試驗完成後就可以申請。
複雜的機器、生產難度大的化工產品或冶金產品制出樣機、樣品,或小試後,認為能實施時就可申請。
搶先隱蔽申請
搶先申請的一種特殊形式,指專利申請在偃旗息鼓的形式下進行。例如向小語種國家申請,以盡量逃避他人檢索耳目,使他人獲得該專利信息的時間滯後。又如申請發明專利後不要求提前公開,或通過補正手段盡量推遲技術公開時間。再如,專利名稱選擇較偏,他人易於漏檢而閉塞視聽等,以利於申請人拉大與競爭對手的技術差距。
待機申請
待機申請必須依賴於信息情報的準確可靠和對技術發展動態的準確判斷。當某項技術的開發遠遠超前,且根據確切情報,競爭對手對此技術並無研發動向時,可不過早申請,而是繼續研發、擴大競爭對手的技術落差,並隨時掌握確切情報。一旦認為競爭對手有此研發動向時,再立即申請。
不易破譯的而又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技術秘密可先作為商業秘密或利用合同保護,一旦發現有可能外泄或有破譯跡象時立即申請。
連續替換申請
某項重大複雜技術的研究遠遠領先於競爭對手,且實施周期又很長,專利保護期顯得太短時,也可先提出專利申請,在專利申請公開前一定時間,如確認仍有新穎性或判斷對手近期不可能已經進行相關研發和專利申請,可將第一次申請主動撤回,重新提交第二次申請,或第三次、第四次重新申請,以進行生產準備和延長專利的實際保護年限。但應確保每次提出時都具有專利三性。
當優先權期將滿而申請國外專利時間來不及或未做好準備時,也可根據上述原則撤回前面已提出的但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重新提交專利申請,以取得新的國外申請的優先權日,從而為申請國外專利提供從容的時間。
專利申請其它策略
通常可以向不發達國家申請產品專利,以佔領其商品市場;
向技術發達的國家申請方法專利,以轉讓專利技術;
對製造難度較高的產品在產品的主要生產國申請產品專利;對製造難度較低的產品在產品的主要使用國尋求專利保護;
對於發明不是十分重大、與國外沒有經濟往來和聯繫、又無經濟實力的小企業或個人,一般只申請國內即可。
申請專利時填寫申請人、發明人或設計人,應實事求是,不要留下糾紛隱患。如日後再改程序會比較麻煩,而且往往會產生糾紛,影響專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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