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的真正含義-史事述評-歷史中國-家國網
大夫死於節,汝等知否?
《禮記·曲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東漢鄭玄註:「禮不下庶人,為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禮制,以五禮(吉、凶、軍、賓、嘉)為制度,主要是約束體制內人士從而促進社會的秩序與文明。因此,規範的禮儀針對的是官方人士,並非強加於民間,平民忙碌於日常勞動,沒有時間學習禮儀,待人接物不合禮數是在可原諒範疇之內,這叫做「禮不下庶人」。刑罰所針對的是不賢者的犯法,賢良者的犯法按照八議論處,不在刑法條文之中,這叫做「刑不上大夫」。周朝是以禮法治天下,雖然,禮法包括了刑法,但在實際應用之中,禮與刑是有所分別的,刑針對民,禮針對臣。這跟隋唐至明清的六部之中有禮部、刑部,以及現代有著公安局、紀委的分別,乃是類似的道理。
八議,是指親(王親公戚)、故(王公故舊之人)、賢(才德兼備而有名望之人)、能(能力出眾之人)、功(對國家有大功勛之人)、貴(貴族)、勤(服務國家有大貢獻之人)、賓(前朝貴族及其後代)這八種士大夫犯罪,必須奏請國君議決,讓犯罪情節較重者以自殺謝罪。這說明了大夫犯罪所受之制裁的嚴厲,也說明了周朝的士大夫,親、故、貴、賓屬於門弟出身,賢、能、功、勤是靠自身才幹。
《孔子家語·五刑解》:「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製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污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飭;飭,整齊也;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言其下官不稱移其職不斥其身也,有坐干國之紀者,不謂之干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言不請而擅行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譴譴讓也。發始發露則白冠厘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縳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捽昨沒反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孔子門徒冉有向孔子請教:先王制定法律,規定了「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那麼,大夫犯罪就可以不受刑罰,平民處理各種事務就可以不用禮來對待了嗎。孔子說:冉有,「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真實應用,不是你這種認為的。接著,孔子詳細地對「刑不上大夫」作出解釋:禮教是為了人們能夠正直、善良地駕御內心,釐清廉恥,奉行節操,在人格上成就於君子風範,享受朝廷給予的禮遇而成為大夫之人,必須按照君子風範進行道德自律。因此,古代大夫不廉、不潔、能力不夠而不勝任其職的,都是屬於違背了禮法的犯罪。但對其罪名,作些避諱。對其罪責的追究,交由國君親自處理,不必通過一般的審判,也不處以普通的刑罰,而是讓那位犯罪大夫伏劍自裁。也因為如此,「刑不上大夫」乃是使大夫以及大夫以上的大臣不會犯罪了能夠逃避懲罰的刑外之律。
從字面來看「刑不上大夫」的意思就像「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然其事實卻是大夫犯罪落得個自裁或被戮殺的下場。以其事情的因果來說,乃是大夫有了犯罪之因,得了身死之果。從文化意味來講,大夫之死雖因犯罪但非「罪有應得」,而是「禮應如此」。
(責任編輯:天道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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