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男女該如何遠離婚介「陷阱」

2014年11月19日 08:42 來源:人民日報

參與互動(0)3如今剩男剩女的現象頗為普遍,為了「脫光」,一些單身男往往會選擇婚介機構。可婚介機構並非一方凈土,由於審查不嚴、表述不清等諸多因素,單身男女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那麼,單身男女應當怎樣遠離陷阱呢?結識「成功人士」,被騙20萬元【案件】 2013年,已離婚兩年的陳女士為尋找自己的「另一半」,來到一家婚介公司。支付了3600元服務費後,婚介公司按照陳女士的要求,為她介紹了何先生。何先生自稱是一家跨國公司的董事長,經濟實力雄厚。陳女士對此非常滿意。半個月後,何先生打電話給陳女士,說他想拿下一個大項目,需要支付一筆擔保金,而其所帶現金不足,希望陳女士借20萬元用於周轉,5天內如數奉還。陳女士毫不猶豫地照辦了。豈料,此後何先生便失蹤了。原來,「何先生」並不姓何,也根本不是董事長,只是個遊手好閒的無業人員。陳女士遂以婚介公司未對「何先生」進行必要的身份核實,導致自己被騙為由,要求婚介公司退還3600元服務費,並賠償被騙的20萬元。【說法】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婚介公司在向陳女士介紹對象時,未提供當事人真實身份信息,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合同義務,理應退還3600元服務費。但20萬元經濟損失,是「何先生」的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婚介公司沒有直接關聯,陳女士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戀愛過程中輕信他人,對損失的發生有重大過錯,只能自食其果。私下「口頭承諾」,難以判定違約【案件】黃小姐因一直忙於工作,無暇談婚論嫁,年已35歲仍未能成婚。在家人的一再催促下,黃小姐與一家婚介公司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約定最少介紹12人次,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此前,工作人員為接該單生意,曾私下口頭承諾每個月為她介紹不少於2人次。黃小姐為此支付了9990元服務費。誰知,僅過去四個月,婚介公司在已向黃小姐介紹12人後,便無聲無息了。黃小姐認為,婚介公司沒有履行每月介紹2人次的口頭承諾,當屬違約,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婚介公司退還9990元服務費。而婚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卻否認「每月介紹2人次」的承諾,認為並不構成違約,要求駁回黃小姐的訴訟請求。【說法】法院經審理駁回了黃小姐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鑒於就「每月介紹2人次」的內容,沒有在合同中明確,且婚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均不認可,所以黃小姐必須「承擔不利後果」,即不能認為婚介公司違約。【編輯:劉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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