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庭】受贈精子產子 孩子算誰的?聽聽法律怎麼說

案情簡介原告徐某與被告吳某於2005年4月登記結婚,因原告沒有生育能力且經原告同意,被告將第三人捐贈的精子植入子宮內受精懷孕,於2011年7月生女徐某某。2016年1月,原告起訴要求離婚,並以自己沒有生育能力為由不予承認與徐某某的父女關係。

評 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醫學上根據授精方法的不同,將人工授精分為將丈夫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的同質授精和將第三人捐贈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的異質授精兩種情形。本案原告和被告的人工授精屬於異質授精,專指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使女性懷孕的非自然生殖技術。與自然生育的子女相比,人工授精子女的生物父親與法律父親不能重合,自然會引起父子關係的確認問題。對此,一致的觀點是異質授精子女的生物父親與異質授精子女無法律上親子關係,而異質授精子女生母之夫依據其所為同意的意思表示,與異質授精子女形成法律上的父子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明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異質人工授精生育既會出現生物父親與法律父親的分離,則要求與異質人工授精子女無任何血緣關係的丈夫承擔父親職責,其前提就是丈夫對妻子採用異質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同意和對異質人工授精子女享有親權的承諾。同意的意義重大,對同意的時間和方式就有特別的要求。實施異質人工授精手術的夫妻必須在接受手術前以書面方式表示同意,以避免日後糾紛。丈夫事先未同意,事後明確表示追認的,可發生同意的效力。在特殊情況下,丈夫的默示也可視為同意,如丈夫在明知妻子採用異質人工授精方式懷孕後不提出異議的,亦發生同意的法律後果。所以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從實際行動推定。本案中,原告雖未辦理書面同意手續,但並未提出反對或不同意見,徐某某出生後,原告多次以父女關係示人,也表明原告同意被告進行人工授精手術。徐某某既是在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而生,當然應視為原被告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作者單位: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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