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納大咖秀】上訪是否可以認定為「具有流氓動機」?
上訪是否可以認定為「具有流氓動機」?
張雨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
這意味著,國家在司法解釋的層面認為尋釁滋事罪 「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動機,我們暫且將其歸納為「流氓動機」。
雖然如此,筆者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尋釁滋事罪是否需要流氓動機與流氓動機的具體內容存在不同理解。由於流氓動機表現出一種無事生非的隨意性,筆者試圖通過對有特定事由的上訪案例進行分析,進一步界定流氓動機的相關問題。
案例一
案例編號:(2016)冀0503刑初297號
案例名稱:楊某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被告人與河北省三建公司發生糾紛後訴至法院處理,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不滿法院判決,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地區上訪,並致使邢台市橋西區鋼鐵路辦事處產生各項接訪費用共計2萬餘元。在此期間,楊某多次向接訪人員索要煙酒。此外,楊某向接訪人員索要5000元,否則不離開北京。
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楊某上訪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無流氓動機,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楊某在民事糾紛判決已生效的情況下,多次非正常上訪,並以上訪相要挾索要財物,在辦事處無故摔打玻璃杯,造成工作秩序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例二案例編號:(2014)呂刑終字第292號
基本案情:高某甲因兒子與丈夫與兒子打待遇問題,多次到北京上訪,被拘留過多次。在上訪期間,高某多次向政府部門索要賠償。
法院認為: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上訪是為解決其丈夫住房問題和其兒子職工待遇問題且不具有尋釁滋事動機的辯解,依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信訪人通過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但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上訴人高某甲多次非正常上訪的行為已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有關辯解系對法律的誤解,故本院不予採信。
案例三案例編號:(2015)鄂洪湖刑初字第00119號
基本案情:王某甲到北京上訪,時任洪湖市龍口鎮王家邊村書記王某乙隨同該鎮幹部及洪湖市駐北京群眾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勸返在北京非法上訪的被告人王某甲,雙方在北京一家餐館見面時,王某乙電話中向時任洪湖市龍口鎮委書記周某乙彙報,被告人王某甲對著電話破口大罵周某乙,並將一隻杯子朝地上一摔揚長而去。此外,王某甲還因為所謂的「扶貧款」沒有到位為由,在市政府破口大罵。此後,王某甲對某市政法委書記大聲辱罵。
2013年,王某開設的「晃晃館」被新堤派出所查處,被告人王某甲酒後赤裸上身在新堤派出所內大吵大鬧,並破口大罵時任洪湖市政法委書記姚某,被該所所長宋某制止。
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在主觀方面不是出於逞強鬥狠的流氓動機。
法院認為:尋釁滋事。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被告人王某甲在尋釁滋事犯罪中,雖有一定原因,但被告人卻肆意放任並擴大行為和事態,公然蔑視國家法紀,踐踏社會公序良俗,以達到其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的個人目的,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案例四案號:(2016)鄂05刑終175號
基本案情:張某甲因為農地被徵用的問題上訪,枝江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10月30日做出了《關於張某甲信訪問題的複查意見》。張某甲收到該複查意見後在30日內沒有向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按規定其信訪問題予以終結,但張某甲仍進京非法上訪。被告人張某甲在北京非法上訪期間,枝江市政府多次安排工作人員從北京接張某甲回枝江。在幹部接訪期間,張某甲在北京採取裝病、報警等方式為難接訪幹部,並以不給車費、生活費、住宿費等就不回枝江、繼續上訪或到天安門撒傳單等手段相要挾,先後向接訪幹部強行索要現金共計12600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旨在保護公共秩序或者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而認定主觀故意應當以構成要件的內容及刑法關於故意的規定來確定。要求尋釁滋事出於流氓動機或尋求精神刺激是舊刑法的觀念,而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流氓罪,若仍將此作為尋釁滋事罪的責任要素是沒有根據的,即使沒有流氓動機的行為也會嚴重侵犯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
拓展:其他案件關於流氓動機的論述
1、案例編號:(2017)皖0303刑初235號
裁判要旨: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通常出於蔑視法紀、顯示威風、尋求精神刺激或發泄、報復等卑劣下流的動機。故是否具有流氓動機是區分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行為和故意傷害罪的標準。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僅因為被害人一方不滿被告人一直看他們而說了一句話,兩被告人就在公共場所毆打被害人並造成一人輕傷的後果,屬於小題大做,將正常人不應該計較的小事擴大化,具有逞強耍橫的流氓動機。
2、案例編號:(2014)臨刑一終字第166號
裁判要旨:同案犯許某與被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糾紛後,上訴人李某電話通知尹傳曉幫忙站場,其逞強鬥氣的流氓動機以及借故生非的犯罪故意明確。
3、案例編號:(2015)姑蘇刑初字第00003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汪某還強行讓被害人使用銀行卡刷卡支付費用並套取卡內部分資金,符合出於流氓動機強拿硬要的犯罪特徵
4、案例編號:(2015)姑蘇刑初字第00003號
裁判要旨:尋釁滋事罪系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個罪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侵犯的客體為社會公共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陳某甲公然藐視法紀,為搶奪他人市場份額,持魚叉等兇器追逐、恐嚇、毆打他人,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5、案例編號:(2015)靈刑初字第35號
裁判要旨:本案七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耍威風、逞強鬥狠、發泄情緒、尋求刺激、隨意毆打他人的流氓動機和目的,且毆打對象特定,目的明確,不具有隨意性,因此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6、案例編號:(2014)鄂黃梅刑初字第00244號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主觀上有借故生非,逞強鬥狠,耍威風的流氓動機。
7、案例編號:(2014)啟刑初字第00226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朋、王某、邵某出於流氓動機,深夜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多次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8、案例編號:(2015)啟刑初字第00351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俞盼盼出於流氓動機,夥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9、案例編號:(2015)衢刑初字第132號
裁判要旨:尋釁滋事罪一般要求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無事生非、逞強爭霸、尋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動機,而本案被告人姜某甲因討要工資問題而與被害人產生矛盾繼而損毀財物,屬事出有因,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0、案例編號:(2015)台玉刑初字第299號
裁判要旨:尋釁滋事是指在耍威風、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事生非或借口小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評析:從以上的案例可知,對於尋釁滋事是否需要流氓動機,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在個案中,如果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出了當事人沒有流氓動機的觀點,法院有幾種回應策略:
一、不回應辯護意見
1、不對「流氓動機」進行回應,而是從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秩序方面進行論述,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以上訪為例,法官不對上訪行為是否具備流氓動機作出回應,但認為當事人在上訪過程中胡攪蠻纏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因而構成尋釁滋事罪。
2、不對「流氓動機」進行回應,但認為本罪需要有尋釁滋事的動機,且在進一步的論述中未具體分析何為尋釁滋事的動機,而是從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影響公共秩序的客觀方面進行論述。
二、回應辯護意見
1、認為尋釁滋事罪需要流氓動機,行為如果沒有流氓動機,則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此時,當事人可能無罪,也有可能構成毀壞財物等它罪。實際上,如果檢察機關以它罪起訴,但法院認定具有尋釁滋事故意的,也可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2、認為尋釁滋事罪需要有流氓動機,但流氓動機可以進行適當的解釋。以上訪為例:上訪往往是基於特定的利益訴求,這就流氓罪中的無事生非區分開來。但是,並不是說任何有原因的行為便能排除流氓動機,只要是在社會一般成員看來,因果之間不具備對等性即可能被認為是流氓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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