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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案:極刑難保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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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去年底的孫偉銘無證駕駛且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重傷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故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當庭決定上訴,此案的最終結果值得關注。因交通肇事而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這在全國尚屬首例。近年來,中國的機動車保有量飆升,令人觸目驚心的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出現在新聞報道中。車與人對路權的激烈爭奪中,弱勢行人的生命安全問題令人憂慮。然而,像成都撞人案一樣,極刑能為交通安全上一道可靠的保險嗎?

成都撞人案定為危害公共安全,並無不當孫偉銘一審被判罰死刑,在全國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不少律師和刑法專家要求「刀下留人」。但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孫偉銘定罪,其實並無不當。

2008年12月14日17時許,深度醉酒且無照駕駛的孫偉銘開著一輛別克車,在成龍路卓錦城路段造成了4死1重傷的慘烈車禍。

杭州飆車案肇事者被告人胡斌,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

撞了白撞:在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員不承擔責任。孫偉銘與胡斌,為何生死殊途?孫偉銘一案的審判長在解釋定罪理由時說,孫偉銘「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須經過相關培訓並通過國家有關機關考試取得駕駛執照後才能駕駛機動車輛,但卻視公共安全,長期無證駕車並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反映出其對交通安全法規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的蔑視,屬於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這種說法是用結果解釋動機,難以服人。按這樣的邏輯,一個人如果長期無證駕駛,一旦出現危害後果,就理所當然地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主客觀一致」的原理。(詳細)而最容易和這一判決聯繫起來的,就是轟動一時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今年5月7日晚8點左右,年僅20歲的胡斌在杭州街頭與朋友「飆車」,將看完電影、正在穿過斑馬線回家的25歲青年譚卓當場撞死。就在孫偉銘判決前三天,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備受公眾關注的「5.7」交通肇事案進行一審判決,認為胡斌飆車是過度自信,並非放任事故發生,因此一審判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人們不禁會問,孫偉銘的醉駕和胡斌的飆車都是對不特定對象構成危害,其行為都「反映出其對交通安全法規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的蔑視,」為何孫偉銘撞死人構成「危害公共安全」,而胡斌只按交通肇事罪論處?同是醉駕肇事,為何厚此薄彼?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成為我國酒後駕車肇事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首例。如果對孫偉銘的判罰是依據判詞中的認定方式,那麼法官顯然難以迴避自由裁判權過大之譏。大多酒後駕車肇事,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和被告人孫偉銘同一天(即7月23日)審理的武漢一留學生酒後駕車撞死人逃逸案件,被告人僅僅是被驅逐出境。6月28日凌晨,在廣州黃浦區駕車撞死人的黃埔交警大隊民警范某同樣是酒後駕駛,被刑拘的罪名仍然是採用涉嫌交通肇事罪。湖北荊門掇刀區交通局原副局長周華酒後駕車撞死一人後逃逸,也是依據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3年。同是酒後交通肇事,為何厚此而薄彼?成都案關鍵:逃逸中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主觀態度是否故意。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是故意犯罪。在孫偉銘連環撞車發生的第一起追尾事故中,哪怕孫偉銘是故意飲酒,或明知自己無證駕駛,由於他輕信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因此只適用交通肇事罪。關鍵在於孫偉銘逃逸之後的行為。他在撞車後的逃逸過程中,已經明知自己在大量飲酒情況下發生了交通事故,卻仍選擇高速行駛,並在此過程中軋過雙黃線。這時,就不能說是輕信能避免事故的過度自信了。故意作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一定」會造成某種後果,並且「希望」這種後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指當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某種後果,並且「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這是間接故意。孫偉銘逃逸中當然並不希望開車撞人,所以並不構成直接故意,但他此時已經預見到可能會與對面疾行的汽車相撞,卻對危害後果採取了放任態度,只顧自己逃跑,對擋路者生命不管不顧,這是典型的間接故意行為。對這一行為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無不當。(詳細)

對肇事者處以極刑,並不足以保障弱勢行人的路權

06年12月,四川都江堰,一輛賓士車將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後,兩名男子下車看了看,然後又上了車。隨後,賓士車再次啟動,倒退著再次從男孩身上碾過……

南京「1912」酒吧街區打出巨幅標語,「鄙視酒後劊子手」。

影視明星周傑醉酒駕駛賓士撞翻計程車。亂相:撞傷不如撞死,撞了白撞……我們經常聽到「撞傷不如撞死」的論調,這種思維在現實中亦不缺乏實踐。司機認為與其為傷者支付高額醫療費甚至半身不遂的贍養費用,不如乾脆撞死,於是出現事故發生後故意拖延傷員搶救時間,甚至一撞不死,倒車將人壓死。這種交通怪相背後是繁複的法律條文,03年前後,很多省市還曾經有過「撞了白撞」的規定,當時引起社會激烈爭論。持論者認為,汽車在不允許行人通過的馬路上將人撞死並無責任,因為行人當時根本不應該出現在這一位置,司機不應該不犯錯誤卻付出代價,哪怕是最輕微的代價。但一個簡單的事實是,不管是開著汽車撞死人還是開著飛機殺人,殺人這一結果並無區別,只有故意或過失之別。如果我們將交通肇事致死用「殺人」的邏輯來看,肇事之後丟下傷者逃逸顯然是放任受傷者死亡,已經構成間接故意。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是立法的根本動機,而現有法律與這一目的存在的巨大衝突,已經到了人們不得不重視的時候。立法疏漏,用「危害公共安全」難以彌補無論在司法實踐還是人們心目中,酒後駕車肇事或者在鬧市飆車,即使構成犯罪也無非交通肇事罪。而最近,越來越多的醉駕案件開始以危害公共安全進行論處,今年5月,瀋陽人吳凱因酒後駕駛造成3死2傷,被認定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7月16日,河南鄭州中原區執法局法制科原科長酒後駕車連撞11人致2死4重傷,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據悉,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張明寶亦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不過,對肇事者處以極刑,並不足以保障弱勢行人的路權。危害公共安全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有主觀故意」是構成它的要件之一,而交通肇事是結果犯,一般應對過失犯罪的情況,(如果有主觀故意,則構成謀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視其是否針對特定對象而定)。在主觀與過失之間,主觀上「放任的故意」與「過度自信的過失」是最難區分的,你既然可以認為胡斌在鬧市飆車是對自己車技過度自信的表現,也就可以認為孫偉銘醉駕是對自己酒後駕駛技術過度自信的表現。「醉駕入罪」、「飆車入罪」的呼籲值得重視實際上,如果以「過失」來入罪,現有的最高判七年的交通事故肇事罪,刑罰已經不算輕,但顯然,像酒後駕車,或者在鬧市飆車享受「刺激感」,造成事故仍以過失論處是明顯的輕判。美國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後駕駛員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二級謀殺即是認定駕駛員的主觀故意殺人。刑法對比如交通肇事罪、勞動安全設施事故罪、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這些客觀危害可能非常之大、主觀上又都是重過失或業務過失的犯罪,也應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罪等那樣設定危險構成,構成危險犯。也就是只要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就是犯罪,而不必等到事故發生之後。法學界對「醉駕入罪」,「飆車入罪」的呼籲久已有之,值得重視。

「車讓人」,時代發展的必然

汽車整齊地排列在天津港滾裝碼頭。天津港07年接卸進口汽車總量達25萬輛,佔全國進口汽車總量的50%以上。民眾對司機似乎越來越苛刻了,不僅杭州胡斌撞人事件千夫所指,成都孫偉銘判死刑一片叫好,南京的張明寶事故和重慶的女子撞人案也都引起一片要求嚴懲的呼聲。將民憤簡單歸為仇富心態顯然失之簡單,除了杭州飆車案,成都,南京和重慶最近發生的連續撞人案主角都並非富豪,開的車也都是普通的百姓車。民眾關注的,更多的是弱勢行人的生命安全保障問題。交通肇事傷害或致人死亡的定罪比過失傷害或致人死亡輕,其原來的立法思路應該是出於促進交通(及汽車業)發展和保護機動車車主和駕車人利益,這一規定的弊病也已經暴露無疑,這也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交通肇事中被頻頻使用的根本原因。一般而言,對一個處於經濟起飛和成長時期的社會,或者一個長期壓抑的國家突然釋放出某一方面比如經濟上的活力,會選擇對車輛及駕駛員更為寬鬆的政策。比如日本六十年代規定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不負法律責任。但是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或者社會積壓的這種活力釋放完畢開始產生新的矛盾的時候,這些規則就會被修改完善,方向是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回歸到保障行人的權益。畢竟,發展的目的是為了人類自身。如果說孫偉銘、胡斌們肇事的原因真的是由於過度自信,那麼其自信也不僅來自於他們的車技和酒量,更來自於深知自己的行為不會被法律嚴懲,所以才敢喝酒,敢飆車。而如果我們對飆車和醉駕仍然一罰了之,或者時不時扣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帽子處以極刑,法律始終處於搖擺不定的狀態,那麼我們也就不會奇怪,為何胡斌們如此「自信」,為何飈車撞人、醉駕撞人層出不窮。調查你覺得本期專題如何?很好,期待下一期專題還可以,以後仍會關注很差,編輯需繼續努力 【投票結果】往期回顧更多

第65期:60年流行語:同志們,不折騰

第64期:漲價聽證會可以下崗了

第63期:「被」時代:逃不出的荒謬

第62期:樓市狂歡,暗藏巨大風險

第61期:對「傳謠者」不能輕易治罪

編輯:劉頌傑 鄭褚 沈宇哲 宋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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