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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阜:審判長批我搞「表演式辯護」

——吳國阜——

吳國阜律師,廈門大學哲學系碩士研究生畢業,在廈門集美大學任教多年,現為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國阜律師是最早公開呼籲平反聶樹斌冤案的福建律師,也是念斌投毒冤案、陳夏影等人綁架殺人冤案辯護律師團中唯一福建律師。

寫在前面

某次開庭中,審判長當庭批評我搞「表演式辯護」,今天我想把這件事說一說,我作為庭審花絮發了幾條到微信朋友圈,由於花絮有點多,微信篇幅限制,我就在這裡完整再現出來。為了避免對相關各方造成困擾,文中提到的法院、法官、當事人,我不指明真實名稱,只描述事情的主要經過,就事論事而已。我完全憑腦子記憶、回憶、追憶,沒有任何文字記錄與私自錄音錄像,我盡量準確記述,如實記錄,即便如此,一定會有不準之處,但確非故意為之,只能說我的腦子不夠用。如果相關方面感到存疑,那就以庭審錄像為準了。

我選擇說出來的目的,不是要詆毀法官、抹黑法院,主要想讓人們評判一下我有沒有「表演式辯護」,是否違反或嚴重違反法律與法庭規則;審判長在指揮庭審、公平對待控辨雙方是否還有改進的空間;審判長對辯護律師是否有所成見,庭審中的情緒能不能控制更好一些,法官對人與事的評價是不是應該更為謹慎一些。

我個人肯定有很多不足,經常懷疑到底要不要做下去。尤其我是一個半路出家的律師,基礎不牢,技術不高,修養不夠。我還有很多令人髮指的惡習,比如,堅持己見,不輕易妥協,但是,我如此為之,是希望把案件做得更好一些,想為當事人爭得更好的結果。我有固執、倔強、不服輸的消極一面,而其實我也是非常「慈善、慈祥、慈愛」的,只要你抱有善意,以禮相待,人敬我一尺,我回之三丈,我很容易跟辦案機關溝通協調,依法促成案結事了,很注重「兩個效果」一起抓。這方面我是知進退、有分寸、守法度的人。我就不列舉例子了,認識我的朋友們,多少是了解我的。

案件簡介

一個七歲的小女孩早上單獨出門上學時,在租住的住宅樓樓道里不幸被人用啤酒瓶砸傷致死。住在同一樓道里的一個女子被列為犯罪嫌疑人,該女子因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到案後鑒定的)曾多次無故傷人,在小女孩第一時間被發現的案發現場,該女子有一些「反常」舉止,形跡可疑,在前三次接受警方調查時,該女子否認作案。差不多五個月後,警方正式將該女子列為犯罪嫌疑人,拘傳到案進行訊問。在一天的訊問中,經過警方反覆做工作,該女子承認了用酒瓶將小女孩砸打致死。作出有罪供述後,因該女子當時懷有身孕,警方即依法決定對其取保候審。但是,當天晚上一回到家,該女子就對家人說自己被警察欺騙了,因為警察告訴她:你腦子(精神)有問題,如實講出來就好了,政府不會處理你,也不會送到法院去,政府還會幫你治病,你父親、丈夫對你都不好,不如實講肚子里的孩子不一定保得住。云云。此後,她就拒絕接受警方的調查(如辨認現場、心理測試),多次訊問時仍然否認作案。該女子生下兒子、哺乳期結束後,即被逮捕收押,罪名為故意傷害。

後來起訴的罪名還是故意傷害,她依然做無罪辯解,我們兩個辯護律師(第一次庭審後,經在先介入的律師同行推薦,我接受委託介入辯護)也是做無罪辯護。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已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認定該女子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審理時懷孕,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女子上訴後,高院公開開庭審理,省檢察院的出庭檢察員當庭指出:認定該女子故意傷害的主要根據是其有罪供述,沒有相應的客觀性證據或直接證據予以證實(檢察院列舉了四點理由,此處略去),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來,高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中,該女子繼續堅持無罪辯解,說自己被欺騙、是冤枉的,我們律師當然還是作無罪辯護。重審開庭先後進行了兩次,每次各一天,相隔時間有二十天。

作了上述必要的鋪墊後,我開始說一下這次庭審的情況,我並不是寫庭審紀實,由於審判長批我「表演式辯護」,這個事情有點關乎我的所謂「名節」,我把可能涉嫌「表演式辯護」的情節、細節、環節,一一記錄下來,像記流水賬一樣。也許,審判長所指的「表演式辯護」遠不止這些,簡直就是「罄竹難書」,但我認為這些細節肯定有重大的嫌疑,因為多次所謂「衝突」就發生這些時候或前後時段。

種種「表演」

開庭初始階段,法庭核實被告人何時被拘留的信息時,因起訴書表述可能有誤,我之前會見時告知被告人要把這個情況說清楚,這個問題比較重要,開庭中她就說了不是起訴書說的時間被拘留,那天取保候審回家了。

此時公訴人就說起訴書的表述沒錯(大意吧),我看公訴人未經審判長同意插話,我也接著說「可能搞錯了」,就說了這一句,審判長立即說:辯護人不要隨便插話,發言要經法庭允許。我說:剛才公訴人未經你許可插話了呢,我只是簡單提一下。審判長隨口回應我:那邊是公訴機關,她可以的。當時我心裡想,審判長這樣子看法肯定是不對的,我也不算多大的違反法庭紀律,但這個想法只是一閃而過,沒有多想了。這個情節,後面還要涉及到。

公訴人開始訊問被告人,訊問前,她這樣說:被告人,今天是重審開庭,下面我要對你訊問,請你把以前不想講、不願講、隱瞞了的犯罪事實說出來。我一聽這種先入為主就明顯不妥,我說:我反對公訴人這種發問方式,因為被告人否認作案。公訴人說:我是說如果是她作案啊。我說:法庭發問不能假設前提。審判長問:這樣子說為什麼不可以?我說:公訴人可以告知被告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訴人的問題,這才符合法律規定。審判長就說:「請公訴人注意訊問方式」。

青島啤酒瓶被認定為本案的作案兇器,在唯一的一次有罪供述中,被告人說,案發前一天到某大超市購買青島啤酒,價格是每瓶2.8元。但是,該超市的銷售記錄證明沒有賣過這款青島啤酒,公訴人就問被告人:你翻供說沒有買過青島啤酒,怎麼就能準確說出是兩塊八一瓶呢?你好厲害喲!你好厲害喲!

公訴人這種口氣顯然不合適,我等了幾秒鐘,看看審判長的反映,但審判長沒反映,我就舉手說:「我反對公訴人這種發問方式,這是譏諷、不尊重被告人!」,我還把她說話的口氣模仿了一遍。公訴人聽了以後,倒是從善如流,當即說「好吧,我注意就是了」。審判長這次沒有說話。

我在對被告人發問時,發生了一個口誤,我問:「被告人,你上午對公訴人說過前男友曾在同安青島啤酒廠里上班~~~」,我還沒有說完,審判長立即批我:「辯護人,你根本就沒有注意聽,她是說與前男友一起參加同安青島啤酒節,沒有說過前男友在啤酒廠上班,你開庭不認真!」我沒有回應審判長,就修改錯誤,繼續發問。

我心裡在想:我這個是屬於口誤,案情我還是很熟悉的,我是認真在參加庭審的,審判長沒有必要就此狂批我。後來,審判長不止一次批我開庭不認真,都是不能成立的,後面再說。

前面四次是第一次開庭那天的事,我只記得這幾個細節可能涉嫌「表演式辯護」,暫時想不起其他情節。

二十天後,法院安排第二次開庭。由於上次開庭中,被害人的母親第一次出庭作證,原審中她缺席了,也未提供書面證詞。她這次出庭作證,主要內容是其與被告人兩家的關係以及兩家小孩的交往情況,控方要用來證明被告人有作案動機。被害人母親出庭作證後當天就休庭了,沒有進行質證。

第二次開庭,當然首先就是對被害人母親的證言進行質證。公訴人先說了沒意見,輪到我發表意見時,我先把被害人母親的證言概括了一下,因為已經過了二十天,擔心法庭可能淡忘了。這時審判長就打斷我:不需要具體說證人證言。我很嚴肅地回應了審判長:這次是重審開庭,重審階段只有這一份重要的新證據,我認為有必要重點展開質證,其他證據質證可以簡化,證人上次出庭時間又過了20來天,請法庭給我多一點時間,耐心一點,不應隨意打斷我。

審判長並沒有再說什麼,但我用餘光觀察到他有點不開心,我當時是這個感覺,也許他並沒有不開心,完全是我多慮、多疑、多心了。

對強制措施的手續進行質證時,我說: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訊問的當天沒有被拘留,而是取保候審回家了,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二審裁定書都表述錯了,上次開庭時我也說到這個疑問(就是前面第一節說的),當時好像法庭出示了一份材料給公訴人,似乎已經弄清楚了,但我沒有看到這份材料,是不是把這個疑問再解釋一下。

我剛說完,審判長又批我,火力明顯加大了。他說(大意啊):辯護人,你怎麼說法庭秘密傳證據給公訴人?!你這樣說讓旁聽群眾對法庭是如何看法?!我感覺很鬱悶,就回應說:審判長,我不是說你們秘密傳遞證據,你們是當庭公開傳材料,我的卷宗里沒有這份材料,這個疑問(何時拘留)我這邊還沒有解決,就是這個意思啊。公訴人則說法庭沒有傳什麼證據材料給她,是一份有被告人簽字的拘留證,由法警傳給被告人辨認。我說:好吧,沒有就沒有吧,那是我搞錯了,反正我這邊沒有這份材料,我剛才的意思沒有任何其他所指,你們不要誤解了。

公訴人分組舉證質證,有一組證據舉證後,我發表了質證意見,公訴人進行了回應,而我認為需要再次答辯,但是公訴人沒有注意到,就接著下一組舉證,我迅速舉手要求再作回應。哪知道,審判長這次反應更大,他說:辯護人又未經法庭允許擅自打斷公訴人,你開庭時都不認真,不注意聽。我說:公訴人講完了上一組證據的意見,已經開始下一組證據舉證,而我要對上一組證據補充發表意見,我都舉手了,你看手在這舉著吶!公訴人也附和審判長,說她還沒有說完。她顯然沒說實話,明明是審判長沒注意,他自己搞錯了,但批我已成習慣了,我就說公訴人你都開始舉下一組證據了。審判長又接著批我不遵守法庭紀律,如何如何,云云。

這個時候,我終於「爆發」了:審判長,鑒於你多次這樣無端批評我,而且你也表示過這個重審的案件不要搞得太複雜,可以簡化一點,我認為你已不能公正審理本案,你這個情況使得我要考慮申請你迴避。這一下,審判長可能沒想到,他楞了一會,問:你是要申請我這個審判長迴避?你想好了沒有?要不要申請?

我停了一會,腦子裡很快閃過幾個問題:申請迴避肯定被駁回,審判長應該是工作壓力大,未能控制好情緒,不必過多計較,申請迴避將導致庭審中斷,庭都快開完了也沒必要了 ,低頭不見抬頭見,申請迴避讓人難為情。然後,我告訴審判長:我保留申請你迴避的權利,暫時不申請。我說完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十分鐘。

休庭期間,我到法庭外接了一個電話,回到法庭門口時,一個中年男子(疑似被害人一方的親屬)走到我面前,用手重重地按壓我的左肩,壓低聲音惡狠狠說:你要注意,不要為了錢,而沒有良心。我聞之勃然大怒,高聲質問他:你是誰?你這是在威脅我嗎?辯護是我的工作,你們被害人一方不是也請了律師嗎?簡直莫名其妙!那個傢伙沒有反駁我,趕緊退到最後一排,在靠被害人家屬邀請來的旁聽人員這一邊坐下。旁聽席第二排的一個小夥子站起來,叫我不要那麼大的聲音,我想想是有道理,也就不再譴責那個人了。我本來想請法警處理那個人,後來也就作罷。

恢復開庭後,審判長問我有什麼情況,我把剛才的事情說了一下,審判長當即對旁聽群眾進行了法律教育,說辯護人是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應當理解並尊重。下午發表辯論意見前,針對被害人母親之前對我的成見(她在作證錄像中把我罵得一塌糊塗),尤其是上午受到的威脅與非議,我故意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辯護律師責任的規定,原原本本讀出來,然後我說: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凡認為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是沒有良心,是為了錢,或是為了出名,都是極其荒唐的,是無知的法盲。這次,審判長沒有打斷我,我以為會被打斷,做好了思想準備。

法庭辯論,本應是一個案件庭審的高潮,然而,在本案中,在這個階段,審判長把對我的狂批推向了高潮。

第一輪辯論正常進行,當我講到偵查機關非法取證的問題時,審判長叫停:辯護人,停一下,我不是打斷你啊,你好像已經講了一個小時(應該沒有那麼久,他可能把公訴人的發言時間算進去了,我看了手錶是17點04分),關於非法取證問題,在「排非」階段你已講過了,就不要重複。我說:沒有問題,我後面盡量簡化。我也信守承諾,還有兩個關於鑒定的問題就沒說,因為畢竟是重審,簡化也是可以的。

到第二輪辯論時,控辨雙方又涉及到偵查機關取證合法性問題,我說:關於警察取證合法性問題,剛才審判長讓我少講一些,我就不再展開、不多說了~~~。我還沒有說完,審判長這回發大火了,他說(大意吧):辯護人,你這是什麼意思?我是讓你少講嗎?我只是叫你不要重複,你這是指責我侵犯你的辯護權!我頓時被他批得莫名其妙,一頭霧水。

我不得不據理爭辯,我說:本次重審並沒有正式啟動「排非」程序,你說那就是「排非」,「排非」時候,我列舉錄像中警察涉嫌威脅、引誘、期騙的話,你說不要再講了,我就沒有繼續說。剛才我也按照你的建議沒有多講這個問題,這就是少講了,我沒有指責你的意思嘛。我接著說:我們這兩次開庭,總是圍繞這樣的問題產生爭執,而且是毫無質量的爭執,你覺得有意義嗎?審判長說:你這兩天都是在進行「表演式辯護」,旁聽群眾也看到了。真沒有想到他這樣評價我的辯護,這讓我極其意外,我感到很泄氣,沒有繼續申辯。他繼續說:你要服從法庭指揮,尊重法庭。我又說:這兩天,我一再申明我百分之百尊重法庭的。這時,他重重地敲響了法槌:你插什麼話!法庭是在訓誡你!~~~鑒於你的表現,我們將考慮向司法局發出司法建議。

我感到好冤枉啊,天地良心,這個案件包括所有案件,我都是非常盡心認真的,可能有時候顯得較真一點,但都有理有節的,我是一個有分寸、知進退的人,法官當眾批我「表演式辯護」,是不是有違法官謹言慎行的行為規範,你要發司法建議我也沒辦法,我不再跟你說下去,就靜靜地聽他在教育我,也靜靜地等他消消氣,當然,我也在思忖自己哪裡做得不好、做得不夠。

結束的話

上面這些流水賬,啰啰嗦嗦、絮絮叨叨,大概就是審判長批我「表演式辯護」的種種行徑,從我個人的角度,看到想到的事實就是這麼多,要說證據,主要是庭審錄像,還有在法庭的全部人員。是否「表演式辯護」,性質可能不好定論,這是我個人的看法,我個人有這個自信,也請大家評判一下,幫助我提高。

還有一點,我必須申明的是,這個事情,我真的一點都不生氣,也不去計較,一計較就輸了。我把它當作一次歷練,一個素材,一面鏡子,用以洞悉社會,感悟人生,改良自我。我有時犀利地剖析世人,更常常深刻反思自己。苟日新,日日新,日又新。這篇文章就是這個目的,無他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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